建議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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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未審定之新品種權利申請案,其以之程序,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本法修正行前已審定公告之新品種案,其保護期間之計算,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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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各國之規定,在新法公布後,於舊法時期已經審定並賦予權利保護的新品種,其權利不受任何影響,並且依循舊法的相關規定; 至於在新法實施前已提出申請但尚未通過審查的新品種申請案,則參考我國專利法與保加利亞之新植物品種及動物品種保護法的規定,依修正後新法之規定辦理。

第六十八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十七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六十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