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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Mexico  回目錄

1991年

7月15-16日,UPOV代理秘書長訪問該國,會見農業及水利資源部部長Prof. Carlos Hank Gonzalea和企業與海外貿易部科技發展局局長Dr. Roberto Villarreal(此部門亦負責智慧財產權事項)。該國最近採用一類似公約中植物品種保護之專利證法案,故此次討論主題乃考慮是否可導入和UPOV公約中一樣的植物品種保護法。

1992年

8月,聯盟機關與該國政府聯繫,討論於9月10-11日在該國舉辦的植物品種保護全國性會議。

10月30日,UPOV代理秘書接見該國國家種子檢查和檢驗部門部長Mr. Felipe Orozco Meza,溝通植物品種保護法草案觀念。

1993年

3月19日,該國科技發展局局長Mr. Jorge Amigo 和專利商標局理事Messrs Juana Toledo和Manuel Marquez訪問聯盟機構,根據NAFTA(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在植物品種保護所規定之條款加以討論。

1994年

11月8日,UPOV代理秘書長接見該國農業及水利資源部國家種子檢查與檢驗局局長Mr. Eduardo Benitez Paulin和同部門植物科技局顧問Mr. Afustin Lopez-Herrera,收受一份該國植物品種保護法草案。

11月25日,UPOV代理秘書長將對該國植物品種保護法草案之評論告知Mr. Eduardo Benitez Paulin。

 

 

荷蘭Netherlands  回目錄

1989年

該國表示,公約的修正和專利法與植物品種保護法兩者之間的界定相當重要,該國並表示希望在1991年初召開一次外交會議(diplomatic conference),即使各國負責立法的機構不同意公約的修正提案,此修正提案中的許多問題對於荷蘭最近將要修法的條款仍相當重要,也就是有關擴大保護範圍及於全部植物界和保護期間延長的問題。

荷蘭政府已呈提一份備忘錄給UPOV大會,該內容主要包括:

1)植物育種家權利必須加強。

2)獲得專利的植物材料必須可以被自由的應用於研究發展,同時該品種所有人便具有植物育種家權利的資格。

3)經專利所有人以授權執照的形式授權者,必須可得到該植物育種家權利品種的開發權。

4)專利法必須加以修正加入強制性執照一項,以防後來的育種家基於育種家權利或以不公平的酬金或以此兩種方式而彼此互相授與執照契約。

於2月份公告增加29類(taxa)納入保護範圍後,最近將再增加24類(taxa)。由於公約將應用於所有的植物界,更提高了國際間雙方檢定合作的必須性,特別是對於新種(species)檢定過程的考量。

6月5-8日,UPOV代理秘書長於阿姆斯特丹AIPPI智慧財產權會議中演講。

6月9日,聯盟委員會會長和UPOV代理秘書長於該國參加AIPH(國際園藝生產者協會新穎性保護委員會)會議。

1990年

1月10日,UPOV代理秘書長經邀請參加由GIBIP(綠色企業微生物科技計畫機構)所舉辦的會議,並訪問荷蘭的蔬菜育種家討論有關UPOV公約之修正版。

3月17日,UPOV代理秘書長接見阿姆斯特丹大學Mr. J. Van Wijk,Mr. J. Van Wijk同時也是該國外國事物部之發展中國家有關微生物科技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小組首長。

1991年

經官方命令,權利期間自去年8月,大多數作物已延長到25年,部份作物如馬鈴薯已延長到30年,此表示該國法律已趨向與UPOV公約1991年法案一致,而規費也將調漲以達到該系統可自籌資金。

於今年該國植物育種家權利登錄簿上已突破10000個品種,每一年登錄的數目皆有上升的現象,於1990年共收到1454件申請書,相較於1989年共增加16%。

該國並重新規畫國家檢定機構,該機構現名為“植物育種與繁殖研究中心”(The Center for Plant Breeding and Reproduction Research,CPRO),該機構負責植物育種家權利法令的進展,於今年該國之外交會議(Diplomatic Conference)中各委員所決議的法令草案極為確定可與UPOV公約1991年法案內容相容,其第一讀程序可在11月份完成,第二讀將於今年末以前完成,並預計於1992年實行該法令。

1992年

該國將修正“種苗和種植材料法案”併入部份UPOV公約1991年法案條款;於3月份,農漁業天然管理局局長向該國國會之農業委員會報告,該國政策可能準備在歐洲共同體植物育種家權利委員會規則決議後才進行修正法案,原因為希望該國的植物育種家權利法就UPOV公約1991年法案之非強制性條款部份盡量與歐洲共同體一致,並希望歐洲共同體的規則決議可於今年底完成,如果該規則決議時間延遲過久,則該局會考慮提前決議該國草案。

在1991年間,植物育種家權利的保護期間,在馬鈴薯、洋槐、蘋果、柃木、榆木、櫻桃、梨、白楊木、李樹和柳樹部份已延長到30年,而其他類則仍為25年;擴大保護範圍及於全部植物界則已在1990年生效,如此之作法皆為該國預期UPOV公約新的法案將強化植物育種家權利。

該國於今年第二項重要的變動為植物育種家權利局所規定的費用已調漲,此次調漲乃當局希望可達到100%的成本回收。

兩項重要的立法計畫已經著手進行,第一項即為修正種苗和種植材料法以便與新的公約一致,第二項立法計畫則希望使銷售系統達到行政透明化。

於1991年,農漁業天然管理局與有關團體彼此交換意見討論此植物品種保護系統在未來的狀況,該討論結果已於1992年初陳述於上級主管單位,主要內容為:植物育種家權利和品種銷售執照兩間非常類似,故希望此兩項權利在未來可以更區別出,再者,並提出刪除種苗和種植材料法第五章中處理參考品種目錄的一些條款,該局設立的計畫小組將再針對此修正提出較有系統的意見。

與比利時、英國的雙方合作檢定協定最近也已修正,在比利時方面增列了許多新的類(taxa),與英國方面則刪除了2個蔬菜品種的檢定工作和6個必須相互交換檢定報告的品種。在1991年所收到的申請書1431件不如1990年多;過去幾年來,觀賞植物方面總申請數佔66%,農藝作物、蔬菜和林木植物分別為18%、14%和2%。

於1991年,主管單位開始以電腦處理申請書和登錄工作,且該單位將與CPRO共同合作實施綜合自動化系統。而有關植物育種家權利申請書的檢定工作65%乃由該主管單位的常任技術人員處理,而有35%的工作則由該主管單位與外國單位共同合作來進行。

3月11日,UPOV代理秘書長和聯盟官員以審查人員身份參加ASSINSEL於阿姆斯特丹所舉辦的會議,該會議主題為“主要衍生品種“。

9月15-16日,UPOV代理秘書長在Noordwijk參加國際園藝生產者協會會議,並告知有關新穎性保護要則。

1993年

如該國農漁業天然管理局去年所陳述,只要歐洲共同體實施植物品種權利規則,該國便修改種子和種植材料法以便與UPOV公約1991年法案一致,而如果歐洲共同體延遲,則該國將直接實施1991年法案不再等歐洲共同體的規則完成。最近於1993年3月,該國已做下此決定,並且主管單位已將種子和種植材料法的修正草案分送至植物育種家權利和智慧財產權之相關單位,最遲於1994年將呈遞於荷蘭國會。

自1993年3月1日起,年費已經調漲,主管單位希望可用更簡單且有效率的系統實行植物品種保護和授權契約,未來有關此方面之條款制訂將更嚴密。

該國大多採用荷蘭蔬菜檢查機構NAKG(Dutch General Inspection Service for Vegetables)所實行之檢定方法,使得蔬菜方面的檢定更合理化(NAKG乃專責於荷蘭蔬菜新品種B-list的授權工作),自1993年初,NAKG蔬菜的檢定結果已包括於植物品種保護的檢定系統中,因此,使得蔬菜的檢定期間得以縮短一年,而降低了整個檢定工作成本。

1994年

3月9日,UPOV代理秘書長、聯盟官員和WIPO的一位顧問訪問Wageningen的植物育種家權利委員會,並與負責植物品種保護數據連線的官員會面,同時會晤該委員會主席和秘書長。

 

 

紐西蘭New Zeland 回目錄

1989年

該國已擴大保護範圍及於真菌(Fungi)類品種。最近,該國對於農人特權的問題進行相當密集的討論,今年年初,植物品種權利局認為農人無權利自行生產種子,農人代表也承認自行留種對於育種家權利是個問題,而且此問題可能會造成整體農業企業不利的結果。不論如何,農人代表仍不能接受農人留種權條款必須刪除的事實。

與英國方面的雙方合作檢定協定最近剛完成,該國將為英國進行有關該國本土品種方面的檢定工作,同時該國農業局已將植物品種保護的職責交給貿易局,此作法乃為將所有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工作置於相同的行政系統中,如此也將使得專利證和植物品種保護間的問題更易克服。

至1989年9月30日的統計資料如下:

 

申請件數

授予權利件數

目前仍有效件數

農藝和蔬菜作物

6

4

53

牧草類作物

5

3

22

觀賞植物

46

35

258

水果類作物

28

8

39

總計

(前一年)

85

(81)

50

(59)

372

(349)

1991年

由於最近申請件數增加,該國已成立新的國家栽培中心進行果樹品種檢定,於未來,所有的果樹品種都將於該中心根據植物新品種權利局PVR的指導方針進行檢定。

9月19日,該國於聯盟和日內瓦常設機構代表訪問UPOV秘書長,簽署認可1991年法案。

1992年

對於是否採用UPOV公約1991年法案該國仍在討論中,但進一步的計畫則需政府單位支持,但於1991年該國政府已表示不支持。由於修正法案計畫延遲,該國目前發展重心為根據PVR局於1989年所提出有關農人自行留種的條款上可變通之方法議案予以研討,目前此項提案已經完成,農人代表則表示極力反對,不論如何,只要PVR局能在農作物育種(特別是禾穀類方面)上提出相當正面的誘因,則國家農人代表組織可能接受將農人自行留種條款加以限制。

與英國之雙方合作檢定協定於1992年3月已經簽署,該內容為負責有關紐西蘭本土性植物之檢定工作,此項協定亦為紐西蘭首次簽署之協定。另一項變動則為黑麥草品種的檢定系統工作,在1990年以前,黑麥草的檢定乃根據其他農作物品種的檢定系統進行,也就是說,任一品種黑麥草申請者必須負責提出其申請品種為具有差異性、均質性和穩定性之檢定報告,而於1990年則實行共同合作協定方法之檢定系統,即每一黑麥草申請者之品種於一生長季中同時於紐西蘭的兩個地區進行檢定。今年年初,此方法又有所變動,此次乃根據澳大利亞與該國PVR局所做之計畫予以修正,即每一品種於一生長季中同時於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的兩地區進行檢定,且雙方的PVR局也準備接受其他國家的檢定結果。

1993年

該國主管單位表示,只要該國政府同意將PVR修正議案納入今年度立法計畫中,才有可能將UPOV公約1991年法案之條款取代現有已經採用的法案。目前PVR計畫乃根據該國政府單位要求,完全由規費來達到成本回收的方式營運,自1991年4月以來,此目標已完全達成,且未曾調漲規費。於1993年間,外國事務部在PVR局的同意下將植物品種保護的資訊以電腦網路方式傳送到南太平洋地區。有關UPOV的資訊也已分送至南太平洋區13個獨立島國和2個區域性政府組織單位(南太平洋論壇、南太平洋區委員會、The Pacific Forum 、The South Pacific Commission )。

 

 

挪威Norway  回目錄

1991年

該國主管單位表示,植物育種家權利法草擬工作小組於今年年底將會完成修法工作,並預期於明年年初將此根據UPOV公約1978年法案之修正案呈提國會。

6月1日,UPOV代理秘書長於該國奧斯陸參加“植物遺傳資源國際對話要旨”會議。

1992年

該國農業部因法律草案工作和UPOV聯盟機關至今仍保持密切聯繫,目前此草案已完成,並於1993年春天將呈提國會議決,由於該議案應會通過,該國表示希望可取得UPOV聯盟的意見。

2月25日,聯盟機關以信函評論該國植物品種保護草案。

4月8日,UPOV代理秘書長接見該國農業部部長Mr. Magen Stubsjoen,部長並呈遞一份新的植物品種保護法草案,並要求聯盟機構給予評論。

10月29日,於UPOV委員會會議期間,UPOV代理秘書長接見該國農業部顧問Mr. Nordahl Roaldsoy,並收到該國已於9月份呈遞該國國會的植物育種家權利法草案。

1993年

4月1日,UPOV秘書長收到該國政府3月29日信函,內容為要求UPOV委員會對該國植物育種家權利法草案給予意見,以符合UPOV年1978年法案。

 

 

波蘭Poland  回目錄

1989年

該國農業部副部長於1989年9月7日簽署加入UPOV公約,自1989年11月11日起,波蘭正式成為UPOV會員國。該國植物新品種育種家權利PVR保護範圍為225類(taxa),皆為波蘭重要經濟作物。自10月10日起,已收到135件申請書,其中45件公告授予權利。

1991年

對於種子企業法(The Seed Industry Law)與UPOV公約1991年法案一致之修法工作已開始。於1990年間10月10日止已收到209件申請書,62件公告授予權利。於去年該國主管單位發行第一份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所有訊息之公報,從1991年起該公報將2年發行一次。

1992年

有關種子企業法的修正工作進展頗為順利,至10月15日止,共收到195件申請書,91件公告授予保護。該國人民對於植物品種保護深感興趣,未來幾年更會明顯。

1993年

新的種子企業法在植物新品種保護方面將考慮併入UPOV公約199l年法案條款,該國已將草案譯成英文版送交UPOV聯盟要求給予評論,並於1994年將呈提該國國會。而有關PVR系統規費則將每2年修正一次。

10月27日,參加UPOV行政和法律委員會的波蘭代表已經和聯盟機關討論該國種子企業法律的修正案。

1994年

5月5日,UPOV代理秘書長寫信給該國農業部農業生產單位副局長,對該國之法律修正案予以評論,以便符合UPOV公約1991年法案。

 

 

斯洛伐克Slovakia 回目錄

1993年

11月11日,聯盟機關傳達加入UPOV公約1991年法案的優點給該國農業部的Mr. Roman Suchy。

 

 

南非South Africa  回目錄

1989年

去年間於,該國植物品種保護規費平均調漲20%,有關種子和種苗貿易在落葉性果樹、葡萄和馬鈴薯也將建立品種名錄。

南非的種子企業局已經改組,並且成立了新的南非種子組織SANSOR(The South African National Seed Organization),其成立目的之一在於管理植物育種家權利和執行種子驗證。自1988年10月1日至1989年9月30日,共收到89件申請書,其中51件為南非國民提出,共有54件公告授予權利。

1991年

目前該共和國正致力於修正植物育種家權利法,以便與UPOV公約1991年法案一致,而保護範圍目前為156類(taxa)。

從1990年10月1日到1991年9月30日,共收到146件申請書(較前一段期間增加27%),公告授予權利者有97件(較前一段期間增加8%),在南非,即使規費已經調漲,育種家取得保護權利的意願仍相當高。

電泳方法的研究仍繼續進行中,此研究目的乃經由一種別(species)的電泳結果來減少比對新品種之參考品種的數量,但在跨年度檢定的重現性上仍有問題。草莓的品種目錄已經完成,並且於1991年年底以前將實施,而柑橘類和亞熱帶果樹品種目錄正在評論中,並將於1992年初實施。

1992年

南非共和國正在修正其1976年的植物育種家權利法案,期與UPOV公約1991年法案一致,該修正法將於1993年間呈提國會。

於每年規費調漲最少20%的情形下,提出申請書的意願仍相當高,自1991年10月1日至1992年9月30日間,共收到129件申請書,有109件公告授予權利,截至目前為止,總共授予權利件數656件,目前仍有324件仍在檢定過程中。

於92年間,草莓類品種目錄增加了3個屬(genera),而菸草的品種目錄則正在完成中,應該可以於1993年實行。最近,品種目錄將列出植物育種家權利所有人,如此則不只使得審查人員可以容易得知植物繁殖材料的銷售是否有侵害植物育種家權利,同時也有助於想要購買繁殖材料的人可以得知誰才是植物育種家權利所有人。

型態上相似的植物品種間以電泳法差異性來鑑定的研究工作仍在繼續進行中,但跨年度的實驗結果仍無法取得重現性。

8月23日-9月8日,UPOV代理秘書長在南非參加該國所舉行的多項會議,包括觀賞植物和森林植物,在此期間代理秘書長並會見該國農業部官員、部長Mr. H. S. Hattingh、副部長Dr. C. S. Blignaut、資源單位首長Dr. D. Scotney和植物品管控制部部長Dr. D. P. Keetch,同時會見對植物品種保護有興趣之相關團體,告知目前UPOV發展情況。

1993年

該國植物育種家權利法(法案No.15,1976年)已根據UPOV公約1991年法案加以修正,並分送有關單位予以評論,修正條款亦將於1994年初呈提國會之立法議程中。

根據大眾可接受的程度與農業部的支持,規費仍維持一合理但較低的標準。為了逐漸擴大保護範圍及於全部的植物界,已於去年中增加了一系列的屬/種納入保護範圍中。從1992年10月1日到1993年9月30日共收到152件申請書,公告授予權利者154件,而總計授予權利件數809件,有293件仍在檢定過程中。

牧草和紫花苜蓿的評估方法仍有均質性的問題存在。用電泳法、RFLP和RAPD法取代田間試驗的效果仍存在許多不確定的問題,所以傳統的田間試驗方法和整體植物之描述說明法仍為品種目錄建立與植物品種驗證的基礎。

根據南非區土壤保存與利用委員會SARCCUS(The Standing Committee for Plant Production of The Southern African Reg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Ulilisation of The Soil)的建議,於南非之植物育種家權利之品種目錄建立立法上的協調性應加以研究。

 

 

西班牙Spain 回目錄

1989年

過去一年間,植物品種保護法的修正已經完成,並已交給農業部有關單位加以評論。規費約調漲5%,並自1989年1月1日生效,而所有的蔬菜類和觀賞植物亦納入保護範圍中,同時也將納入雙方合作檢定協定項目。棉花則將於最近納入保護範圍。

於去年間,收到申請件數為156件,總共累積申請件數為1128件,預期將再公告授予權利件數為120幾件。

5月17-19日,在該國舉辦的UPOV自動化和電腦程序技術工作小組會議中,UPOV代理秘書長和該國負責植物品種的官員進行討論。

1990年

6月11-15日,UPOV代理秘書長於該國參加FIS(國際種子貿易聯盟)和ASSINSEL(國際植物品種保護育種家權利協會)的會議。

1991年

該國不準備加入UPOV公約1978年法案,但致力於加入1991年法案。自上次UPOV會議以來,該國在植物品種保護方面並無顯著進展,植物品種保護委員會議也未召開會議,但預定於1991年11月7日召開會議討論擴大保護範圍及於蔓藤類、切枝類和馬鈴薯。

自1991年起,規費已調漲5%。根據統計資料,申請件數共約300件,其中150件為農藝作物,另外者為觀賞植物、果樹和蔬菜類。該國表示,對於建立雙方合作檢定協定極感興趣,並將盡快與德國完成簽署。葡萄牙雖非UPOV會員國,但該國亦準備與其建立合作關係。

6月22-27日,聯盟官員於該國參加聯合國環境工程籌辦,由生物衍生體之法律與技術專家組成的臨時工作小組第三次會議。

1992年

自1992年1月1日起規費再次調漲5%;該國也準備修正植物品種保護法以便與UPOV公約1991年法案一致,但如同歐洲共同體大多數會員國,於開始修正條款議程前,希望可先得知共同體委員會在布魯賽爾的最後決議。

一份針對生產玉米商業雜交種子親本自交系的裁定所提出之上訴,目前仍懸置中。於今年起,該國品種保護範圍將及於棉花、Rape seed、Prunus cerasiferaP. insititia.

雙方合作檢定協定對該國所產生的問題正在處理中。負責執行植物品種保護系統的國家種子和苗圃植物機構已歸屬於該國農漁糧食部的管轄中。從1991年8月1日至1992年9月31日的統計資料,申請件數為247件,公告授予權利件數為229件,截至92年9月31日止,有效權利件數為769件。

最近該國舉辦多次會議與專題討論,皆將植物品種保護列入議題中。1991到92年間,該國官員與專家學者參加UPOV在阿根廷、波利維亞、巴西、哥倫比亞和墨西哥所舉辦的專題研討後,相當重視在國家層次和區域性上的植物育種家權利問題。來自阿根廷、墨西哥和葡萄牙的專家學者亦至該國研究植物品種保護系統的執行和操作程序。

去年間,國家品種名冊中增列了92種經濟作物。關於釋放基因轉殖植物的草案正在準備中,而有關蔬菜、觀賞植物和果樹等移殖苗的新銷售規則也在準備中,該新規則將與歐洲共同體指導原則一致。

1993年

過去一年,有關規費內容將再修正調漲,以便達到收支平衡,使得雙方合作檢定協定得以進行。於去年間共收到283件申請書,授予權利件數173件,截至目前為止,有效權利件數為894件。

從許多專利証保護活體材料的專題研討和會議不斷舉行,和該國國家種子和苗圃植物機構收到許多索取該相關資訊的信函可知,以專利証保護活體材料在工業、法律專家學者和大學中皆引起相當大的回應。

目前該國仍受理國外人員至該國學習有關植物品種鑑定、植物品種保護和如何建立品種目錄等訓練工作。

 

 

瑞典Sweden  回目錄

1989年

過去一年間該國並無法律條款變動。對於擴大保護範圍及於AroniaHippophaePiceaPopulusSorbus等,許多育種家皆深感興趣。

有關農人留種權(farmer‘s privilege)方面,該國主要兩家從事於植物品種改良的公司以要求政府修正條款,以防止因農人特權而保留種子之條款被某些專業公司利用而從中獲利,此項要求已呈遞官方和有關單位加以評論。

許多與該國簽訂之雙方合作檢定協定內容已修改並增加項目,而法國方面則正在協商中。

1991年

自上次UPOV委員會會議後,該國從1991年7月1日起增加了一些保護品種的類別,於今年中與UPOV會員國之某些歐洲國家的雙方合作檢定協定增列項目也已完成,該國國家植物品種局的政策乃經由與其他UPOV會員國協議減少在該國所進行的檢定工作。

截至1991年10月1日止,總計有效權利件數為313件。

10月25日,瑞典農業部副部長兼UPOV委員會瑞典代表Mr. K. O. Oster簽署UPOV外交會議中之最後決議案。

12月17日,該國駐日內瓦常任代表訪問聯盟機關和其他機構,並拜訪UPOV代理秘書長簽署認可1991年法案。

1992年

瑞典尚未準備使該國植物品種保護法與UPOV公約1991年法案一致。有關育種家權利耗盡原則的條款將與歐洲經濟共同體協定一致。

國家植物品種局建議將下列植物納入保護範圍:

Acer spp.

maple

Begonia spp.

begonia

Betula spp.

birch

Caragana spp.

pea shrub

Cornus spp.

cornel

Euonymus spp.

spindle tree

Potentilla spp.

cinquefoil

Rhodoendron spp.

rhododendron , azalea

Spiraea spp.

spirea

Syringa spp.

lilac

Viburnum spp.

snowball tree

 

並提出擴大保護範圍及於屬(genera)和種(species)間的雜交品種。

與比利時的新協定項目如下:

Begonia × Tuberhybrida Voss tuberous begonia (Belgium)

Anethum graveolens L. dill (Sweden)

Allium schoenoprasum L. chives (Sweden)

現存與德國和荷蘭間的協定已增加之檢定品種項目如下:

德國

Aronia spp. (chokerry)

Beta vuogariss spp. vulgaris var. conditiva Alef. (garden beet)

Hippophae spp.(sea buckthorn)

Populus spp. (poplar)

Raphanus sarivus L. var. radicula Pers (radish)

Secale cereale L. (rye)

Vaccinium vitis-idaea L. (lingonberry)

荷蘭

Aallium L. (ornametal Allium)

Allium cepa L. (onion)

Allium ascalonicum L. (shallot)

與法國、荷蘭和英國再次修訂增列檢定項目則正在協商中。芬蘭和挪威的植物育種家權利立法工作亦與該國進行討論,相關的活動將及於波羅的海諸國,而有關修正該國種子驗證法以便與歐洲經濟共同體協定一致的工作也在進行中。

國家委員會提出一份有關基因科技的報告給該國政府,此報告中涵蓋可應用於動植物遺傳工程方面的指導原則與立法提案。

1月11-13日,UPOV代理秘書長於該國參加植物遺傳資源在地球上的安全和永續性的協商會議,此會議乃由開發中國家協同該國研究機關和外國事物部門和農業部共同籌辦。

1993年

該國尚未採用UPOV公約1991年法案,但有關加強防止智慧財產權和植物育種家權利被侵害的立法工作則正在進行中。

根據SES 1992:1960命令,自1993年1月1日起,保護範圍已及於觀賞植物的11個屬(genera),而列於保護品種目錄上的屬/種間雜交品種也納入保護範圍。

國家品種局建議將下列屬種納入保護範圍:

Crocosmia spp.、Ficus spp、Impatiens spp.、Petunia spp.、Scaevola spp.、Tulipa L.和Verbena spp.。

與荷蘭的合作協定檢定項目已包括胡蘿蔔和萵苣,與法、德兩國之協定項目則在商議中。有關基因科技的報告已呈提該國政府,同時並包括一份新的環境規則條款。

 

 

瑞士Switzerland  回目錄

1989年

於過去一年,該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尚未有所改變。自實施該系統以來,包括去年的85件申請書,總計共收到614件申請書,已公告授予權利件數為400件,至今仍有356件為有效權利件數。

6月16日,聯盟官員於該國一有關專利代理人訓練組織的會議中演講,此組織乃由VIPS(瑞士企業權利代理人協會)和VESPA(歐洲專利局專利登記從事人員瑞士協會)所籌辦。

1991年

自上次UPOV會議以來,該國在法律條款上並無改變,但有關修正植物品種保護法以便與UPOV公約1991年法案一致之提案,該國政府機關正在審定中,並預計於明年春天送交有關團體加以評論。

8月23日,聯盟官員於該國的專利代理人訓練中,針對UPOV系統之植物品種保護舉行演講。

8月26日,聯盟官員在該國參加FIS(國際種子貿易協會)森林種子組的會議,並說明外交協商會議的結果。

1992年

修正草案和說明章程已準備好,但該國目前政策並不準備有所行動,仍待歐洲共同體委員會在布魯塞爾做出最終決議。今年,該國共收到60件申請書,總計申請件數累計達840件。授予權利件數為53件,累計總授予權利件數為610件。

1993年

2月25日,聯盟官員參加由IUCN(世界自然與自然資源聯盟)所籌辦的多項會議,主題為大日內瓦地區的環境資訊及其記錄。

 

 

英國United Kingdom 回目錄

1989年

4月5日,UPOV代理秘書長於英國參加農場動植物和家禽之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小組,此小組乃由英國動物生產社團所籌辦,UPOV代理秘書長並針對植物保護系統提出報告。

4月21日,UPOV代理秘書長正式訪問英國,並會見該國負責植物品種保護的官員。

6月26-29日,聯盟官員於該國參加ISTA(國際種子檢查協會)從6月21-30日的第22次會議。

8月21日,UPOV代理秘書長到英國劍橋,討論有關公約修正的未來工作計畫和該國當局所關心的其他問題。

9月21-22日,UPOV代理秘書長到該國參加由Queen Mary學院所籌辦的生物技術和智慧財產權在植物品種保護的第五次會議,並舉辦一場演講。

12月13-14日,UPOV代理秘書長參加該國國家農業生物機關所籌辦的會議,主題為“新科技-1990年的農藝植物”,並舉行一場演講。

1991年

4月18日,UPOV代理秘書長參加植物品種保護法的第六次會議,此乃由Queen Mary和Westifield學院的智慧財產權單位所籌辦,並演講有關1991年法案的內容。

4月21-23日,聯盟官員於該國參加COSEMCO(種子共同市場委員會)的會議。

9月17-18日,UPOV代理秘書長於該國參加由應用生物學者協會所籌辦的作物生產制度新技術的會議。

1992年

該國已與比利時、紐西蘭簽署雙方合作檢定協定,未來則將與愛爾蘭完成簽署。該國並將在荷蘭的協助下首次進行菊花類基因轉殖植物的差異性、同質性和穩定性檢定。

至1992年3月31日止,該國統計資料如下:

---申請件數:441件(較去年期減少12%)

---公告授予權利件數:430件(較去年期增加44%)

---授予權利終止件數:260件(較去年期增加11%)

---權利回復件數:1470件(較去年期增加2%)

公告授予權利件數之數據相當高,其中含有40個玫瑰品種乃為前期申請書的檢定工作中,由於不正常的炎熱氣候使得這些品種的生長相當不確實,而無法在該年期審查定案,扣除這些例外情形,實際增加的百分率為15%。

4月1-2日,聯盟官員於劍橋參加經遺傳改變的植物品種研討會議。

5月18-19日,UPOV代理秘書長於劍橋參加由OECD所指定的種子驗證當局代表所舉辦的年度會議,此會議提供UPOV聯盟機構,和想加入UPOV公約與引入植物品種保護系統的國家會面。

1993年

該國植物品種保護範圍自1993年8月1日起已及於Lavatera L.屬,預計1993年10月中將再增加77類。

過去一年間未簽署新的協定,現有的協定內容也未改變,但最近該國將與愛爾蘭簽訂雙方合作檢定協定。

1994年

3月10-11日,UPOV代理秘書長、聯盟官員和WIPO的顧問於劍橋訪問PVRO(植物品種保護局)和NIAB(國家農業生物機構),並與該國官員會面,該國對UPOV植物品種保護在數據連線計畫和有關事項方面深感興趣。

 

美國U.S.A. 回目錄

1989年

於1989年8月12日,專利商標局公告有關生物材料寄存規則的最後決定,此規則自1990年1月1日起生效。

1月31日-2月3日,UPOV代理秘書長於南加州參加一工作小組會議,此小組專責植物專利證的問題。該小組乃由農業部門資助,並由美國農業社團、美國作物科學社團、土壤科學社團、農業經濟協會和園藝科學社團共同籌辦。

9月26日,為了大豆品種檢定研討會,UPOV代理秘書長和聯盟官員在華盛頓特區與該國農業部高層官員和相關團體負責人會面。

1990年

1月11日,UPOV代理秘書長接見該國密西根蕈類協會會長Dr. Parry Mulleauy ,協會會長對於食用菌特別是羊肚菌方面的保護深感興趣。

8月12-15日,UPOV代理秘書長在Iowa參加“品種鑑定新科技的發展和應用”第四次國際性學術會議,此次會議乃由國際種子檢定協會ISTAL的資助與籌畫;秘書長於此會議提出報告。

8月16-17日,UPOV代理秘書長於華盛頓特區拜訪該國專利商標局和農業部,並於Beltsville、Maryland參加國家作物研究計畫會議和農業研究行政管理會議。代理秘書長在該會議中談及UPOV公約現階段和未來的發展方向。

1991年

有關規費,美國國會已決議由專利商標局在實質上達到完全的成本回收。包括無性繁殖植物專利證的規費在內,從1990年11月5日起皆已調漲69%,但申請件數並未因此而減少。而可預見的是,於成本逐漸增加的情況下,近期內,規費可能再次調漲。

同時間,有關有性繁殖品種的植物品種保護方面,已有提案建議將申請費和審查費從目前的U.S.$2400-2600再增加$200。此提案已完成,預期於明年初正式生效。

1月10日,UPOV代理秘書長接見史丹福大學法律學院教授J. K. Barton,Barton教授於日內瓦參加CGIAR(國際農業顧問研究團體)的政策評論小組,並告知UPOV代理秘書長國際農業研究中心正對於有關植物品種保護和智慧財產權上各項政策進行徹底的檢討。

5月13-17日,UPOV代理秘書長在美國參加農業作物技術工作小組的會議,同時訪問該國專利商標局和農業部和世界銀行,並與該國國家農業研究顧問團體和行政首長會面。

10月25日,該國專利商標局資深顧問兼UPOV委員會美國代表,簽署認可UPOV公約1991年法案。

1992年

6月3日,美國Drake大學教授兼美國農業法律協會會長Dr. Neil D. Hamilton拜訪聯盟機關。

1993年

去年8月,參議員Kerry提出修正植物品種保護法,使與UPOV公約1991年法案一致的議案。而相關議案已由國會眾議員於白宮提出。於通過該議案的過程時,由參議員Kerry主持的小組委員會於9月20日進行聽證,政府方面,則由農業部和貿易局代表見證。此議案最近將由全體委員審查,但公約1991年法案尚未呈交參議院取得同意和評論。

第二件事為植物品種保護判例的建立。在該國有一條款使得農民可以保存受保護品種的種子,同時於特定情況下可以銷售該種子,此條款長久以來一直是種子公司所關切的目標。

某公司已採取法律途徑舉發一對夫妻,此對夫妻種植了250公頃的大豆種子,並繁殖種子10000浦耳式,之後將該種子銷售給當地大多數農民。故該公司針對此項條款提起上訴,認為此項條款應重新詮釋成農民只能就自己之持有土地所需播種量來留種,若每公頃土地需播種量為1浦耳式種子,則被告頂多只能銷售出250浦耳式種子。法庭頗同意該種子公司之說明,但最終判決仍完全相反。

此事件上訴至最高法庭,類似之上訴於首次開庭開庭時有95%通常被駁回,而此案件並未被駁回,並將進一步重新審核。

1月26-28日,UPOV代理秘書長受邀於智慧財產權和植物材料保護研討會中演講,此研討會乃由該國作物科學社團、園藝科學社團、農藝與土壤科學社團贊助。代理秘書長並順此拜訪世界銀行,並與種子企業計畫官員會面。

9月30日,UPOV代理秘書長送交一份文件給美國參議院中負責農業研究、保存、森林和一般法律的農業次委員會,陳述其對植物品種保護法修正案的支持。

 

 

烏拉圭Uruguay 回目錄

1991年

烏拉圭代表於UPOV會議中補充報告該國No.C/25/9文件,此文件涵蓋了該國目前植物保護的所有現況。於1991年10月2日,種子管理局已公告擴大保護範圍及於Lotus corniculatus L.和Trifolium repens L.,保護期限改為15年,並預備將Medicago sativa L.和Oryza sativa L.納入保護。

 

 

阿爾及利亞Algeria  回目錄

1992年

11月11日,UPOV代理秘書長於該國參加一場種子生產過程的介紹會議並演講;此會議乃由國際地中海農業資深研究中心所籌辦。

1993年

6月30日,UPOV代理秘書長接見INAPI(阿爾及利亞智慧財產權標準機構)首長Mr. Med Salah Bouzeriba,首長並告知代理秘書長有關其機構想引進和UPOV公約可一致的植物品種保護系統,並想根據此系統來舉辦一場國家研討會。

11月17日,UPOV代理秘書長接見該國駐日內瓦常設使團首長Mr. Sid-Ali Branci。

 

 

白俄羅斯共和國Belarus   回目錄

1993年

9月30日,UPOV代理秘書長接見該國專利局首長Dr. Valery I. Kudashov。

8月8日和21日,UPOV代理秘書長寫信給該國專利局首長Dr. Valery I. Kudashov有關加入UPOV聯盟的程序。

11月29日,聯盟機關接獲該國有關植物品種保護法草案。

12月27日,UPOV代理秘書長傳送給該國專利局首長Dr. Valery I. Kudashov對其國家新植物品種保護法草案之評論。

1994年

2月21日,UPOV代理秘書長接見該國專利局首長Dr. Valery I. Kudashov。

4月11-12日,UPOV代理秘書長接見該國可耕地農作和牧草科學研究機構副首長Dr. Stanoslav I. Grib和國家專利局部門代表人Mrs. Natalia A. Barkoun,討論有關該國植物品種保護法草案。

10月24日,UPOV代理秘書長接見該國專利局副局長Mr. Pyotr V. Zeleny;副局長告知有關該國植物品種保護法進展情形。

 

 

波利維亞Bolivia  回目錄

1992年

10月19-20日,UPOV代理秘書長於該國參加全美洲種子研討會第14次會議,會議內容為植物品種保護的協商。

 

 

巴西Brazil  回目錄

1991年

7月2-4日,UPOV代理秘書長於該國參加國際性研討會,會議名稱為“生物科技智慧財產權---全球性整合”,此會議乃由生物科技企業協會巴西協會、巴西生物科技協會和生物科技協會拉丁美洲聯盟共同籌辦。此研討會內容並包括植物品種應基於UPOV公約以植物育種家權利系統來加以保護。

會議期間,UPOV代理秘書長並訪問INPI(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機構)的首長,得知該國政府有關之內部行政委員會已經成立。

7月8-9日,UPOV代理秘書長訪問該國外國事物部門、農業部門、EMBRAPA(巴西國家農業研究機構)和CENARGEN(國家遺傳資源研究中心),並演講有關UPOV公約內容。

7月25日,巴西Saopaulo大學教授Decio Zylbersztajn訪問聯盟機構,該教授經政府支持已著手研究其他國家因植物品種保護所造成的衝擊。

1992年

5月4-7日,UPOV代理秘書長參加巴西農業植物品種保護在智慧財產權的研討會,此研討會所討論的法律草案已呈遞該國政府內閣委員會。

1993年

5月24-26日,UPOV代理秘書長經由該國種子貿易協會副首長處收到該國植物品種保護法草案最新版本。

1994年

UPOV代理秘書長接見巴西駐日內瓦常設使團副秘書長Mr.Antonio Ricarte,得知該國植物品種保護進展。

 

 

保加利亞Bulgaria  回目錄

1990年

11月11-15日,聯盟委員會會長與UPOV代理秘書長訪問該國,並與該國農業部部長和該國創作發明與理論說明機構資深官員會面,於該會議中討論該國新植物品種保護法實施問題,與會人員同時包括新專利法擬案委員會主席。

1991年

7月31日,聯盟機構收到該國已提案之植物品種保護法草案,該國並要求聯盟機關給予評論。

1992年

3月16日,UPOV代理秘書長因討論該國植物品種和動物育種保護法草案訪問該國。同時間代理秘書長亦拜訪該國創作發明與理論說明機構首長Dr. Kristo Oliev和農業部代理部長Mr. Vladislav Rosrov與Mr. Nikola Nikolov,也訪問農藝與園藝單位首長Mrs. Polina Stefanova和國家植物品種檢定委員會主席Dr. Dimiter Cheleev。於3月17日,代理秘書長並與負責草案擬定工作小組討論草案細節。

1993年

4月20日,該國國會人員Mr. Ilko Eskenazi(前任新專利法準備委員會主席及代理主席)訪問聯盟機構,討論該國1993年根據植物品種保護的立法前景。

10月21日,UPOV代理秘書長接見該國駐日內瓦常設使團代表Mr. Valentin dobrev,討論該國將根據公約1991年法案立法的可能性。

 

 

智利Chile 回目錄

1991年

11月29日,UPOV代理秘書長與該國農業部副部長和資深官員會面。

1992年

於1991年底,UPOV代理秘書長訪問該國,並與該國農業部副部長和官員會面,此類會晤乃為將於1992年10月15-16日所舉辦的會議,此會議為根據UPOV植物品種保護系統所舉辦的國家專題會議;該國官方感謝UPOV與各演講者的貢獻,認為此類活動相當重要。會議由該國農業部部長主持,並且吸引了來自植物品種和種子企業、農業社團和智慧財產權團體代表人員參與。

該國致力於農業研究,並希望盡快加入UPOV聯盟,為此,該國農業部與國會議員同時成立一工作小組負責草擬植物品種和種子法,此法案的草擬需考慮該國國情與UPOV條款的相容性。

10月16日,UPOV代理秘書長於該國聖地牙哥參加從10月15-16日舉辦之植物品種保護研討會的閉幕儀式,此會議乃由農業部農業和動物耕作服務中心所籌畫,並由UPOV和該國外國事物部門資助。之後,UPOV代理秘書長並與農業和動物耕作服務中心首長Mr. Leopolso Sanchez和保護小組組長Mr. Orlando Cruz會面,討論有關加入UPOV公約事項,並且與農業部的法律顧問Mr. Eduardo Carillo Tomic,和其他負責植物品種保護法修正案擬案的人員會面。

12月14日,UPOV代理秘書長通知該國農業部法律顧問Mr. Eduardo Carillo Tomic有關其他國家植物品種保護法修正法草案之評論。

1993年

去年,該國已宣告將與UPOV共同合作籌組工作小組任命草擬植物品種保護法工作,今年初,該草案已呈提國會,並交給參議員加以評估,該草案擬案基礎之一乃採用UPOV公約1978年法案,以便使該國得以加入UPOV聯盟,下列為該草案特點:

1.涵蓋目前法律所有之內容。

2.不再採用植物財產權概念,而是採用育種家權利或保護權利觀念。

3.將以公告方式補充特定權利項目保護。

4.列出最少之保護植物類別(果樹、蔓藤類保護期限為18年,其他類別為15年。)

5.當植物品種持有人無法自行繁殖該品種時,禁止由國家單位代為進行,取而代之以法律條文規定適當的競爭行為。

6.禁止品種持有人以授予之權利當作商標使用。

7.簡化外國人提出申請書的程序。

此為去年主要的活動情形,並希望於下次UPOV會議時,該草案已正式生效。

8月20日,UPOV代理秘書長接見該國駐日內瓦常設使團代表Mr. Ernesto Tironi討論該國加入UPOV聯盟的好處。

1994年

10月20日,UPOV代理秘書長接見該國外國事物部代表單位首長兼顧問Mr. Pabo Romero 和該國駐日內瓦常設委員會顧問Mr. Alejandro Rogers,討論該國加入UPOV公約1978年法案程序。

 

 

中國China 回目錄

1990年

7月12日,UPOV代理秘書長接見中國駐日內瓦常設使團2位人員,該人員要求有關UPOV公約和植物品種保護的資訊。

1992年

9月23日,該國專利局之法律事務部部長Mr. Qiao Dexi和駐日內瓦常設使團主任秘書Mr. Wu Zhenxiang 訪問聯盟機關,詢問植物品種保護資訊,並討論UPOV聯盟在Suweon(韓國)的研討會之後派任使節到北京的可能性。

11月21-23日,UPOV代理秘書長與聯盟官員在Suweon(韓國)的研討會後,訪問北京,與該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農村科學技術部門首長Mr.Song Zehou,該首長同時是活力計畫局(屬於農村委員會的一般技術轉移部門)首長,以及同屬前述單位領導人現任溫室栽培花藝技術協會會長Mr. Wang shaogi進行會談,並對於彼此合作將公約1978年和1991年法案以中文建立正式翻譯版本,以及在1993年與中國當局共同籌畫一場區域性研討會事項達成協議。代理秘書長並在中國農業研究院文庫所舉辦的研討會上演講。

1993年

9月15日,江澤民(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會長及共和國主席)在北京人民大會堂接見UPOV秘書長及代理秘書長、聯盟官員和來自WIPO國際辦事處人員。

1994年

5月4日,UPOV秘書長和聯盟官員接見中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際合作部門首長Mr. Wang Shaogi,討論將於9月在該國舉辦的研討會之準備事項。

6月22日,UPOV代理秘書長接見該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技術人員Mr. Sun Mengxin和中國駐日內瓦常設使團人員Dr. Zhang Zhigin,討論在1994年9月於該國將舉辦之研討會細節。

9月13日,UPOV代理秘書長和該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際合作部門首長Mr. Wang Shaogi會面,並訪問該國專利局、森林局,並與科學技術部門首長Mr. He Shuyun會面。

9月16日,UPOV代理秘書長訪問哈爾賓的動物耕作和漁業農業單位,並由該單位首長Mr. Li Hay 和農業作物品種委員會首長兼黑龍江省種子管理局副局長Mr. Yu Hongbin接見,隨後,訪問東北大學,東北森林大學和農業專科學校。

9月20日,UPOV代理秘書長訪問陝西省農業單位,並由該單位首長Mr. shi Zhicheng 接見,之後訪問陝西省西安的森林部。

9月23日,UPOV代理秘書長訪問江蘇科學技術專科學校和該省農業單位,並回答有關植物品種保護問題。

 

 

哥倫比亞Colombia  回目錄

1990年

12月17日,UPOV代理秘書長接見該國駐日內瓦常設使團人員,該員對植物品種保護深感興趣,並要求相關資訊。

1991年

該國在支持種子生產和種子驗證的計畫上已達20年之久,且私人企業已具有生產優良植物品種的能力,並經私人公司和政府的育種研究育成許多優良栽培種,故不論政府或民間團體皆對新植物品種保護法的草擬深表重視,農業部並為此成立一工作小組專責該法案在技術和立法程序建立之工作,現階段該國希望可獲得技術上的協助,以便使此法案得符合UPOV公約之要求,更進一步使該國得以加入UPOV聯盟。

1月30日,UPOV代理秘書長接見該國外國事務部門首長,並交與有關植物品種保護文件。

3月11日,UPOV代理秘書長接見該國駐日內瓦常設使團代表和該國農業機關首長兼UPOV該國代表Mr. Hernando Gutierrez de la Roche,討論該國政府在植物品種保護和對UPOV公約的興趣。

5月27日-6月2日,聯盟官員訪問該國,並參加國家種子研討會,會議中由聯盟官員講述在UPOV公約下植物品種保護系統的許多特點。

7月10-12日,UPOV代理秘書長訪問該國,並與農業單位代理首長Dr. Fidel Cuellar、外國事務部代理首長Dr. Rofrigo Pardo、國家計畫部農業小組組長Dr. Jorge Ramirez、科學與科技發展中心首長Dr. Clemente Foreri Pineda、工商管理局局長Dr. Fidelia Villamirez de Perez、ICA(該國農業研究院)院長Dr. Gabriel Montes Llamas、發展部人員及ASCOFLORES(該國花卉生產協會)人員會面,同時接受企業財產律師國家協會會長Dr. Luis Alberto Zorro Sanchez邀請進餐。所有該國政府人員對於引入植物品種保護法皆表示支持,並同意於UPOV在阿根廷舉辦之研討會結束後,於11月21-22日在該國舉辦第一場國家研討會。

1992年

3月25-26日,UPOV代理秘書長訪問該國,並與農業部副部長Mr. Alejandro Linares Cantillo和農業部農業組長Dr. Rodolfo Alvarado會面,討論該國引入植物品種保護系統的程序。之後,與該國農業研究所所長Mr. Santiago Perry Rubio會面,此研究單位已準備好一份植物品種保護法草案。

4月13日,UPOV秘書長與該國農業部部長會面,討論該國植物品種保護法的提案以及UPOV所能提供的協助。

4月29日-5月1日,UPOV代理秘書長訪問該國和該國農業部研究單位討論該國法律草案。

1993年

2月18日,UPOV代理秘書長於該國參加一場有關植物品種、生物科技和微生物方面的智慧財產權研討會,此乃由ICA(該國農業研究院)和對外貿易部門所籌畫的會議,於此UPOV代理秘書長特別針對UPOV公約1991年法案中主要衍生品種舉行演講。

2月19日,UPOV代理秘書長於該國參加植物品種保護專家委員會會議,此乃由Cartagena協議委員會根據UPOV公約1991年法案中所述主要衍生品種而召開。

12月10日,UPOV秘書長寫信給該國對外貿易部門,對該國根據Cartagena協議委員會所作之No.345決議案,建議設立一植物品種育種家權利保護與該國加入UPOV(同時也給波利維亞、厄瓜多爾、秘魯和委內瑞拉)的共同制度。

1994年

3月15日,UPOV代理秘書長接見該國駐日內瓦常設使團主任秘書Mr. Juan Carlos Espinosa,並討論該國執行Cartagena協議委員會No.345決議案的安排情形。

4月19日,UPOV秘書長接到該國使團信函要求UPOV聯盟對於該國法律與UPOV公約1978年法案一致之事項給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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