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品種登記制度
』實施目的為合理保障育種者研究、鼓勵育種者從事品種改良工作,維護農業智慧財產權,以加速作物品種改良,健全種苗產業發展,提升農業生產效率與品質,特依據『植物種苗法』辦理新品種登記制度。
●『新品種登記制度』登記類別及效力
新品種登記分為命名登記及權利登記兩種。
命名登記:新品種須經命名登記後方能推廣、銷售,但並未保障新品種權利。
權利登記:經核准權利登記之新品種,其權利人專有推廣、銷售及使用權,其他人應徵得權利人同意,才能使用該新品種:權利保護年限為十五年。
權利登記應與命名登記同時申請,為同時申請者,事後不得補申請權利登記。
●『新品種登記制度』適用作物種類範圍
適用植物種苗法新品種登記制度之作物種類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另行公布,目前公告適用之作物種類共5類33種作物:
一、瓜類:包括西瓜、甜瓜、胡瓜、絲瓜、苦瓜、越瓜、扁蒲、冬瓜、南瓜等共九種瓜類作物。
二、茄科:包括蕃椒、蕃茄、茄子、馬鈴薯等共四種茄科作物。
三、十字花科:包括蘿蔔、結球白菜、不結球白菜、甘藍、花椰菜、青花菜芥藍、芥菜、油菜、球莖甘藍、蕪菁、抱子甘藍等共12種十字花科作物。
四、豆科:包括豌豆、菜豆、毛豆、豇豆、萊豆、鵲豆等共六種豆科作物。
五、花卉:包括聖誕紅、夜來香等共兩種觀賞植物。
●申請登記新品種之基本條件
凡經農委會公告適用種苗法作物種類之新品種,具有與現有品種能辨別之一個以上顯著重要特性,無論是人為育成或是自然界、田間發現的,且具有利用價值者,只要可繁衍並維持主要特性穩定,即可申請新品種登記。
●申請登記案之審查
新品種登記申請案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新品種審議委員會暨再審查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邀請國內專家學者組成各類作物之審議委員會,並依據該辦法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登記者,依法公告三個月,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即為審查確定,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給品種登記證書。審查流程詳如附審查作業流程表。
●新品種登記之申辦
一、受理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地 址:台北市(中正區100)南海路37號
洽詢電話:(02)2312-4029,2313-4030(農糧處園產科)
傳 真:(02)2312-5818
二、申請新品種登記應備書件、材料及費用
植物新品種登記申請書(格式詳見農林廳印製之『植物種苗管理法令彙編』)。
新品種說明書:新品種說明書應使用『25 × 20』稿紙,以中文正楷書寫,或以A4紙橫行打印。說明書內容依下列項目逐項書寫:
申請新品種之作物種類(包括中名、英名、學名)。
申請新品種登記之品種名稱(應依『植物新品種審議委員會暨再審查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有關規定命名)
申請人(或代理人):申請人可為個人、法人、或團體,須檢附身份證或法人、團體登記證或機關正式公函。若申請人為外國人,另須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或經當地公證人認證之國籍證明書或法人、團體證明文件。
育種者或發現者。
新品種來源。
新品種特性。據以申請登記之特性:一般特性(另附可明顯表現作物特性之彩色照片一式六份)。
育成或發現經過(應說明育種時間、地點、過程,並附譜系圖)。
- 栽培試驗報告:栽培試驗時間及地點:對照品種(附登記品種與對照品種之主要特性對照表):栽培方法與概況:栽培試驗結果(附品種性狀調查分析表,格式內容參照『台灣地區現有作物栽培品種名錄』所附表格):品種主要特性:繁殖方法。
栽培應注意事項:適合栽培地區及環境:肥培管理應注意事項:病蟲害防治管理應注意事項:其他應注意事項。
- 申請命名或權利登記之新品種如已在外國申請命名或權利登記,應檢附外國之新品種登記證明文件與授權使用該新產品之授權書。
性狀檢定用材料:申請新品種權利登記者,須準備性狀檢定用材料(種子應備2000粒以上,如為無性繁殖作物,苗木數目則依植物特性另定)。
資料補正:申請新品種登記者,為備其前列書件、材料及費用,或書件記載不完備者,經通知應於限期內補正。
應繳備用:申請新品種登記應繳費用及收費標準如下:
繳費種類 |
收費種類 |
一、新品種登記申請費 | 1000元 |
二、新品種性狀檢定費 (逕寄農委會指定之機關) | 8000元 |
三、新品種命名登記證書費 | 500元 |
四、新品種命名及權利登記證書費 | 1000元 |
五、新品種權利登記年費 ( 1)第一年起至第三年止( 2)第四年起至第六年止( 3)第七年起至第九年止( 4)第十年起至第十二年止( 5)第十三年起至第十五年止 |
500元 1000元 2000元 4000元 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