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嘉南大圳及曾文水庫的興建
雖然日治以前嘉南平原的水利設施數量多達181處,但由於埤多圳少,及雨量集中於夏季,使得本區的水資源無法有效利用。日本領臺之後,為能獲取臺灣的農業資源,進而進行土地及灌溉工程改善計劃,嘉南平原的地理環境適合農業發展,惟獨缺乏水利灌溉,臺灣總督府曾試著在本區整合及改善各型水利設施,但所收到的成效實屬有限,1930年嘉南大圳的完工,雖然建構了綿密的灌排體系,但無法終年給水。終戰後,嘉南平原的用水日趨增加,但水源卻日漸減少,除了消極的節流措施外,還積極地開發新的水資源,其中以白河水庫及曾文水庫規模較大。近三百年本區的水資源開發,從涸死陂、埤多圳少到今日的水庫規模大及圳路發達,從水利開發史的角度來看,未嘗不是一種進步;但從生態環境來看,或許也可能是一種破壞。
第一節 嘉南大圳的興建
日本統治臺灣之後,為發展臺灣農業,積極在臺灣從事土地及與農業相關的資源調查,俾建立農業發展的基礎。嘉南平原地形條件不差,但最大的埤圳灌溉面積卻只有三百餘甲,為有效利用水資源來發展農業,必須將舊有埤圳加以整合,所以有1901年公共埤圳的認定,繼而有1908年的官設埤圳工程和1920年水利組合的設立,受到官設埤圳桃園大圳興建成功的刺激,1920年開始興建嘉南大圳,但受到工程難度及外在環境的影響,工程歷時10年至1930年才完工,雖然興建過程艱辛,但卻是當時臺灣及亞洲最受注目的水利設施。
一、興建的原因
(一)農業發展政策
日本自統治臺灣之初,即希望利用臺灣的自然環境發展農業,稻米及甘蔗兩作物遂成為生產軸心。對稻米的需求是導因於日本自明治維新以後,國內產業逐漸轉向工業部門,導致從1901年開始,每年都有米糧不足的問題發生,特別在1905年日俄戰爭之後,糧食不足的問題更加嚴重,形成日本國內的重大問題,地處亞熱帶暖濕氣候的臺灣,遂肩負著米糧供應者的角色。而欲在臺灣發展糖業是由於日本在治臺以前,約有三分之二至四分之三的糖須仰賴國外進口,為減少外匯損失及追求糖的自給自足,發展臺灣糖業成為總督府開發臺灣資源首要的任務。
求取土地的最大利用,是臺灣總督府發展農業急須克服的問題。1901年,兒玉總督在其有關殖產政策的演講中,對於臺灣農業生產環境曾有如此的描述:
現在臺灣的生產,以米居首位,但其廣闊的水田,雖具氣候、風土之天惠,奈因水利未修,可收穫之處,與其廣大的面積不能相配,產量甚少,且品質低劣。……若能通水利、慎耕作,則將可收穫之處擴大為現今所有面積的三倍並不困難,如此則不但居民可以飽食三餐,而且還可將剩餘輸出海外,使之成為一項大宗的貿易品。
姑且不論兒玉總督對稻米生產目的是為臺灣居民或是日本母國,但文中具體指出「水利未修」是稻米生產的局限則是不爭的事實。為了稻米的增產,總督府在臺灣曾推行四大農業措施,分別是改良稻米品種、改良栽培技術、積極建設農田水利及普遍成立產業組合。
蔗作在臺灣的發展也面臨了與稻作同樣的問題,新渡戶稻造認為臺灣的氣候、地形及土性等條件具有產糖的條件,甚至可與歐洲市場抗衡,如予以充分改良,產量要增加二、三倍乃至易之事。所謂充分改良,內容包括甘蔗品種改良、培養法的改良、利用灌溉以增加產量、改既成田園為蔗田、獎勵開墾適宜種蔗的土地、製糖法之改良及壓搾法的改良等七項,其中利用灌溉以增加產量、改既成田園為蔗田、獎勵開墾適宜種蔗的土地三項和「水利灌溉」的關係密切。
在利用灌溉以增加產量方面,新渡戶稻造認為夏威夷的糖業產量有卓越的成績其關鍵在於灌溉,若立即以同一方法行之於臺灣,則亦將有相同之成績,至於方法,首應進行灌溉試驗,將灌溉的效果昭示農民,給予開鑿溝渠者補助金,並獎勵水利組合之組織,以建設大規模的灌溉工程。
在改既成田園為蔗田方面,水量不足而不適合栽種水稻的田畝或看天田,反有利於甘蔗的種植,為破除舊習,應以保護、獎勵等方式誘導農民從事集約式的栽種甘蔗。若為喜水性之改良種,則使植於多少有水利之看天田,令蔗農得知灌溉對於甘蔗有利。
在獎勵開墾適宜種蔗之土地方面,放寬開墾的限制及保護開墾者免受「盜匪」之害,並且開闢道路,給開墾蔗田者以優惠。在政府方面,則須給與他們低利融資,其具體辦法,就是以法令公布獎勵辦法,將業主權免費授予開墾成功者,並發給蔗苗及肥料以資鼓勵。對於開墾若干甲以上者,視其地之情形,補助灌溉、排水之工程費。又於墾成之後,對其建設之糖廠,予以特別之保護。
為了米、糖的增產,「水利事業」、「灌排事業」就成為總督府治臺後重要的工作之一,而嘉南平原擁有平坦的地形、溫暖的氣候,適合米、糖的生產,惟獨水利灌溉條件相當惡劣,本區自然成為總督府水利事業所關注的地區,而為奠定良基,於是舊有水利設施的整理,乃成為首要之圖。
(二)水利整理及成效
1.舊埤圳調查
臺灣總督府在1901年以前,由於受到治安未靖的因素,對於土地管理採取放任的態度,一切按照舊規,沒有大規模的更動。但為奠定爾後發展基礎,同時期著手各種調查工作,1898年設立臺灣臨時土地調查局,1900年平地土地調查工作大體完成,並於1902年完成二萬分之一堡圖的繪製。之後,以地圖為基礎進行埤圳調查,對於統治前的埤圳情形大致明瞭。在土地調查的同時,嘉南平原亦完成了舊有埤圳的調查工作,並列出本區重要埤圳計21處如表3-1,這次的埤圳調查資料雖然無法完整的看到本區在日治初期的水利全貌,但由於這21處埤圳都尚在運作,且資料頗為完整,仍然足以說明此時期本區的水利情形,從這21處水利設施的基本資料來看,發現其最大的特點是水利規模都不大,最大的埤圳灌溉面積不過三百餘甲,與清代時期的水利設施規模相當,亦即本區從康熙以來的水利開發進展程度有限,但本時期總督府亦無能力從事大規模的水利工程,至多延續舊規而已。
表3-1 1898年舊臺南縣重要埤圳一覽表
埤圳名 |
屬性
|
管理者 |
所屬辨務署 |
所在里堡 |
灌溉面積 |
水租
總額 |
一甲田負擔 |
修繕
時間 |
崎圳埤 |
個人私有 |
所有者 |
店仔口 |
下茄苳南里 |
十二庄 |
|
二石四斗 |
|
白水溪圳 |
個人私有 |
所有者 |
店仔口 |
下茄苳南里 |
五庄 |
|
一石 |
|
青埔埤 |
同姓私有 |
所有者 |
打貓 |
打貓南里 |
四庄百餘甲 |
|
|
2至5月 |
柳仔溝埤 |
共有 |
公選圳長 |
打貓 |
打貓南里 |
十一庄二百餘甲 |
|
四石至七石 |
|
好收莊埤 |
共有 |
公選圳長 |
打貓 |
打貓南里 |
七庄三百餘甲 |
|
四石至七石 |
|
雙溪口埤 |
共有 |
公選圳長 |
打貓 |
打貓南里 |
二庄百餘甲 |
|
四石至七石 |
|
十四甲圳 |
官、私有 |
所有者輪番 |
打貓 |
打貓南里 |
七庄三百餘甲 |
|
|
|
虎堀溝埤 |
個人私有 |
所有者 |
打貓 |
打貓北堡 |
二庄三百餘甲 |
|
|
|
湖仔埤 |
共有 |
共有 |
打貓 |
打貓東頂堡 |
四庄百餘甲 |
|
四石至七石 |
|
番仔橋埤 |
個人私有 |
個人私有 |
麻豆 |
麻豆堡 |
|
|
六斗 |
|
六甲洗帶埤 |
個人私有 |
個人私有 |
麻豆 |
麻豆堡 |
|
|
|
|
舊社埤 |
官有 |
官命管理者 |
大穆降 |
保西里 |
四庄 |
|
四圓 |
|
虎頭山潭 |
官有 |
官命管理者 |
大穆降 |
大穆降庄 |
三百餘甲 |
千餘圓 |
四石 |
|
直加弄圳 |
官有 |
官命管理者 |
大穆降 |
安定里東堡 |
|
二千餘圓 |
上田一圓
中田八十錢
下田六十錢 |
|
弼熙潭 |
官有 |
官命管理者 |
大穆降 |
關帝廟街 |
|
|
|
|
六份洋埤 |
個人私有 |
個人私有 |
大穆降 |
保東里 |
|
三百餘圓 |
田二圓
園一圓 |
|
觀流埤 |
個人私有 |
個人私有 |
鹽水港 |
鐵線橋堡 |
二十甲 |
|
|
|
樹林頭埤 |
個人私有 |
個人私有 |
鹽水港 |
白鬚公潭堡 |
二十甲 |
|
|
|
將軍埤 |
共有 |
公選埤長 |
嘉義 |
嘉義西堡 |
八庄 |
三百餘石 |
一石 |
2、3月 |
道爺圳 |
共有 |
公選埤長 |
嘉義 |
嘉義西堡 |
二十八庄 |
一千三百餘石 |
|
2、3月 |
十四甲圳 |
共有 |
公選埤長 |
嘉義 |
牛椆溪堡 |
十三庄 |
千石 |
|
|
資料來源:
1.〈水圳ニ關スル取調方各縣各廳ヘ照會〉,《公文類纂》,明治32年2月20日,明治34年甲種永久,第19門,土木工事。
2.公共埤圳的認定
總督府一面著手舊埤圳的調查,一面對過去清朝官府的水利管理措施不能滿意而欲積極介入,遂於1901年7月4日,以律令第6號發佈「臺灣公共埤圳規則」16條,排除以往埤圳屬於私有產業的認定,明文規定:「凡以田園灌溉為目的具有公共利害關係之水路、貯水池及附屬物均認定為公共埤圳。」在「臺灣公共埤圳規則」發佈之後,總督府緊接著於1904年2月19日以府令第13號發佈「臺灣公共埤圳規則施行規則」28條。至此總督府計畫將臺灣的埤圳事業分三階段來整理:第一階段即藉頒佈「臺灣公共埤圳規則」來將現存各埤圳的存在確立法令規約。第二階段為將屬於同一利害關係的區域,給予法律上的地位,確定為法人組織,規定公共埤圳的利害關係人(包括埤圳業主、地主、佃農)得經行政官廳之認可,由知事或廳長指定適當人選為籌備委員,籌備委員負責擬定組合規約、申請組合組織,經認可後得召開組合會或協議會,決定管理人。管理人既經廳長認可後,即負責管理公共埤圳事務,管理人之外,另置理事、技師、書記、技手及監視員等,分別掌理事務、技術、庶務各項職司。此外,為了公共埤圳營運的順遂,得依臺灣國稅徵收規則的規定,依法可徵收水租及工程費用。第三階段將廳下所有埤圳聯合處理、統一經營,以期助長農業經濟之發達。
在1920年公共埤圳嘉南大圳成立之前,本區原屬臺南廳、鹽水港廳、嘉義廳和斗六廳下的各埤圳,依次被認定為公共埤圳,並按流域、區位分別合併組成公共埤圳組合虎頭山埤(1902.3)、許縣圳(1902.4)、頭前溪圳(1902.5)、白水溪圳(1902.5)、隆恩圳(1902.10)、道將圳(1907.11)、中興圳(1907.11)、好收圳(1907.11)、柳仔溝圳(1907.11)、大林圳(1907.11)、十股圳(1907.11)、楠梓仙圳(1908.2)、依仁圳(1908.3)、崙子埤(1910.5)、大湖口圳(1910.5)、茄苳腳圳(1910.5)、林內圳(1910.5)、鹿場課圳(1910.5)和引西圳(1910.5)等19處公共埤圳,連同嘉南大圳本區共有20處公共埤圳,見表3-2。
表3-2 1918年嘉南平原地區各公共埤圳認定區域及灌溉面積表
公共埤圳名稱 |
灌溉面積(甲) |
認定內區域埤圳 |
水租
(圓/甲) |
依仁圳 |
458 |
嘉南大圳、中申圳、茄苳腳圳、竹子腳圳、五份圳、牛路圳 |
4 |
許縣圳 |
611 |
田子廓圳、大埔圳、大潭圳、隙子口圳、舊社埤 |
6 |
虎頭山埤 |
547 |
|
8 |
楠梓仙圳 |
197 |
東西
圳 |
2 |
頭前溪圳 |
1,579 |
頭前溪圳、林初埤、埤斗仔埤、將軍埤、上茄苳埤 |
4.04 |
白水溪圳 |
1,046 |
|
2.5 |
崙子圳 |
1,038 |
柳子圳、猴悶溝圳、他里霧圳、義德埤 |
9.3 |
大湖口圳 |
1,719 |
石龜溪圳、南勢圳、林子潭、溝心埤、崁頭厝圳 |
6.56 |
茄苳腳圳 |
1,363 |
茄苳腳圳、霞包蓮埤 |
7.34 |
林內圳 |
370 |
林內圳、石榴班圳 |
5.56 |
道將圳 |
3,056 |
道爺圳、將軍圳、加走埤、埤麻腳圳 |
2.88 |
隆恩圳 |
1,017 |
隆恩圳、後壁寮新圳、百二仔圳、山子門圳、公館子圳、崙子項圳、司公廓圳 |
3.26 |
中興圳 |
1,646 |
中興圳、六斗圳、雙環圳、海豐埤、宮口埤 |
7.21 |
好收圳 |
1,368 |
好收庄圳、田頭圳、內菁埔圳、大埤 |
4.31 |
柳子溝圳 |
631 |
柳子溝圳、雙溪口道爺圳 |
8.91 |
大林圳 |
1,072 |
內林圳、林子前埤、中林圳、水碓埤、新埤 |
3.58 |
十股圳 |
1,186 |
十股大埤、外埤、湖子埤、湖底埤 |
11.65 |
鹿場課圳 |
4,817 |
鹿場課圳、新鹿場課圳 |
3.76 |
引西圳 |
2,848 |
引西圳、大義崙圳 |
不詳 |
總計、平均 |
26,569 |
|
5.6 |
資料來源:
1.臺南廳,《臺南廳第七統計書》(臺南:編者自印,1918),頁4。
2.嘉義廳,《嘉義廳第二統計書》(嘉義:編者自印,1918),頁13。
3.臺南州,《臺南州水利概況》(臺南:編者自印,1932),頁24-36。
公共埤圳的認定使得嘉南平原地區原屬私人產業、各自獨立的埤圳系統,漸漸整合成較完整的系統。雖然公共埤圳的管理人仍由埤圳利害關係人選舉產生,但地方廳長有透過法令任免的權利,且舉凡一切水租徵收、水利紛爭、區域認定皆由行政官廳負,「臺灣公共埤圳規則」除代表「水權公共化」的觀念外,亦代表著總督府積極介入水利事業的表徵。
而未被指定為公共埤圳的私人水利設施,稱之為「認定外埤圳」,其水利設施規模大多不大,一般而言灌溉面積都在百甲以下。認定外埤圳的管理者依然是由埤圳業主來管理,收取水租的權利不變,但總督府則透過埤圳臺帳資料予以規範,規範內容同公共埤圳,另私設埤圳亦須經地方官廳認可方能設置,很多認定外埤圳後來逐漸變更為公共埤圳,在嘉南大圳興建以前,本區的認定外埤圳灌溉面積為6,157甲。
3.舊圳改修工程及官設埤圳
由於本區的降雨都集中在夏季,若遇降雨強度過驟或大風雨,就易釀成災害,水利設施亦常遭水災破壞。如1898年8月的豪大雨,本區境內的虎頭山埤、頭前溪埤、樹林頭圳等水利設施就因八掌溪的潰堤而受到破壞,但私人業主能修復的程度仍然有限。至1902年這些埤圳被指定為公共埤圳之後,總督府才投注經費整修這些埤圳,1902年有虎頭山埤、頭前溪、樹林頭圳的改修工程,總工程費34,675圓;次年繼續改修虎頭山埤,工程費23,000圓;1905年頭前溪圳改修工程,工程費8,500圓;1906年虎頭山埤改修工程,工程費15,600圓,六次改修工程所有的工程費用全部都由總督府補助,「公共埤圳」的性質及總督府介入水利事業的意圖,甚為明顯。
雖然藉由公共埤圳的經營模式,總督府對於水(特別是灌溉水)的掌控更為直接,但本島多數地區仍是水利未修或急需大規模的水利工程,但人民卻無力負擔,為積極改善農業環境,總督府於1908年訂定「官設埤圳規則」,將大規模的水利工程且為地方人民所不堪負荷者,皆認定為「官設埤圳」,官設埤圳係由政府籌款興辦,故其規約主要是關於埤圳用地的徵收及補償辦法與受益土地之劃定及受益人之水租負擔。關於用地的徵收與補償方面,凡於官設埤圳指定區域範圍內,得依法徵收土地及其附屬物,所徵收之土地,由臺灣總督府核定補償金額,依公債法發行之公債票,按時價計算償付。關於土地劃定及水租負擔方面,規定凡蒙受官設埤圳水利之土地所有權人以及為動力需要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官設埤圳者,均應依臺灣總督府規定之金額負擔水租,水租之徵收適用臺灣國稅徵收規則。為了管理官設埤圳,總督府於1909年頒布「官設埤圳規則施行規則」及1910年頒布「官設埤圳水利組合規則」,對於官設埤圳的組織、構成、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等有更明確的規定。
1908年總督府頒布官設埤圳規則之後,提出特別事業費總預算3千萬圓,作為一個連續10年的連續事業,在全島四個地區,訂定埤圳改修及擴張的計劃。當時計劃的內容可分三項:一是工程費在20萬圓以上者;二是比較容易施行者;三是效果顯著者。當時擬定的計劃有叭哩沙羅東方面、八塊厝中壢附近(以下簡稱桃園大圳)等十四處埤圳工程,預定灌溉面積達118,340甲,另以水力發電為附帶事業。嘉南平原由於缺乏大型水利設施,故在10年計劃之中擬定了斗六附近、鹿場課圳、安溪圳及二層行溪蓄水池等四處埤圳工程,預定灌溉面積31,500甲。
但在1912年全島遭遇暴風雨,全臺河川氾濫,10年計劃除之前已經動工的獅子頭圳、后里圳、莿子埤排水路等工程外,埤圳工程暫時中止,全部轉至河川治水工程。最後官設埤圳工程完成的,只有獅仔頭電氣工事、后里圳工事及桃園大圳的埤圳工程等9處工程,嘉南平原的官設埤圳工程幾乎沒有進展,但八塊厝中壢附近工程的經驗,卻提供嘉南大圳興建的經驗。
4.嘉南大圳完工前水利設施的成效
從日人領臺以來,為了發展農業而積極對臺灣展開水利調查、認定公共埤圳、認定外埤圳的管理及官設埤圳等各種介入水利支配的措施,但這些措施對嘉南平原而言,能得到的成效實為有限。表3-3為1930年嘉南大圳完工前後嘉南平原的水旱田面積及比例表,從本表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本區的旱田面積比例在嘉南大圳完工前一直都維持在總耕地面積的三分之二左右,而同時期全臺灣的旱田面積比例約是二分之一;而本區的水田面積比例在嘉南大圳完工前,約佔三分之一比例,遠比其他地區的水田面積比例低很多,顯示本區雖擁有19處的公共埤圳及近百處的認定外埤圳,但仍無法大規模改善看天田的農業環境,對本區的農業生產助益有限,這對於總督府急需的米、糖增產政策而言,無異是一大難題,大規模水利工程的興建在本區勢在必行。
表3-3 1930年嘉南大圳完工前後嘉南平原水旱田面積及比例表*
時間
(西元) |
耕地總面積(甲) |
水田面積(甲) |
水田所佔比例(%) |
旱田面積(甲) |
旱田所佔比例(%) |
全島水田比例(%) |
全島旱田比例(%) |
1918** |
295,401 |
111,288 |
37.7 |
184,113 |
62.3 |
46.8 |
54.2 |
1919 |
250,011 |
86,824 |
34.7 |
163,187 |
65.3 |
49.0 |
51.0 |
1920 |
258,223 |
89,736 |
34.8 |
168,488 |
65.2 |
48.4 |
51.6 |
1921 |
257,176 |
88,692 |
34.5 |
168,483 |
65.5 |
48.6 |
51.4 |
1922 |
257,459 |
88,012 |
34.2 |
169,447 |
65.8 |
48.6 |
51.4 |
1923 |
257,641 |
89,322 |
34.7 |
168,318 |
65.3 |
48.4 |
51.6 |
1924 |
258,442 |
89,390 |
34.6 |
169,052 |
65.4 |
48.2 |
51.8 |
1925 |
259,334 |
90,657 |
35.0 |
168,678 |
65.0 |
48.4 |
51.6 |
1926 |
260,533 |
90,394 |
34.7 |
170,139 |
65.3 |
48.6 |
51.4 |
1927 |
260,533 |
90,394 |
34.7 |
170,139 |
65.3 |
48.6 |
51.4 |
1928 |
261,368 |
90,460 |
34.6 |
170,907 |
65.4 |
48.6 |
51.4 |
1929 |
261,071 |
90,134 |
34.5 |
170,936 |
65.5 |
48.9 |
51.1 |
1930 |
261,745 |
90,412 |
34.5 |
171,334 |
65.5 |
48.8 |
51.2 |
1931 |
261,985 |
90,644 |
34.6 |
171,341 |
65.4 |
49.2 |
50.8 |
1932 |
263,891 |
113,773 |
43.1 |
150,118 |
56.9 |
52.3 |
47.7 |
*由於統計資料片斷,1919年以前的統計數字並不完整,僅就可以計算的年代說明。
**此時行政區臺南廳尚包含阿公店、楠梓坑、打狗及鳳山等支廳。
資料來源:
1.臺南州,《臺南州統計書》(臺南:編者自印,1922-1940)。
2.臺灣總督府殖產局編,《臺灣農業年報》(臺北:編者自印,1919-1943)。
灌溉用水對嘉南平原而言是不足的,導致本區的水田化進展緩慢;而本區因地理環境及早期水利開發的因素,每個區域的水田化比例亦不一,一般而言,可以以縱貫鐵路為分界,縱貫鐵路以西由於水源缺乏,水利開發成效有限,幾乎都是看天田及鹽分地帶;而縱貫鐵路以東,近山丘陵地帶,由於水源較為穩定及早期水利開發數量較多,水田化的比例較高。茲就1919年平原內各區域的水、旱田比例統計於表3-4,從本表中可以看出位於縱貫鐵路以東的斗六郡、嘉義郡、新營郡、曾文郡等地的水田化比例高過於全區的35%比例,嘉義郡的水田化比例甚至近60%;而位於縱貫鐵路以西的各郡其水田化比例甚少,北港郡的水田化比例只有2%,北門郡亦只有近4%。同樣是位於嘉南平原,縱貫鐵路以西的平原地區其需水程度更為迫切。
表3-4 1919年嘉南平原各區域水田、旱田面積及比例表
市、郡 |
總耕地面積(甲) |
水田面積(甲) |
水田面積所佔
比例(%) |
旱田面積(甲) |
旱田面積所佔
比例(%) |
臺南市 |
1,718 |
248 |
14.4 |
1,470 |
85.6 |
新豐郡 |
20,455 |
6,824 |
33.4 |
13,631 |
66.6 |
新化郡 |
22,732 |
8,367 |
11.7 |
14,365 |
88.3 |
曾文郡 |
16,276 |
6,779 |
41.7 |
9,497 |
58.3 |
北門郡 |
14,802 |
554 |
3.7 |
14,248 |
96.3 |
新營郡 |
26,991 |
14,314 |
53.0 |
12,677 |
47.0 |
嘉義郡 |
38,972 |
23,171 |
59.5 |
15,801 |
40.5 |
斗六郡 |
23,255 |
10,786 |
46.4 |
12,469 |
53.6 |
虎尾郡 |
30,986 |
5,496 |
17.7 |
25,490 |
82.3 |
北港郡 |
21,291 |
44 |
2.1 |
21,247 |
97.9 |
東石郡 |
32,533 |
10,241 |
31.5 |
22,292 |
68.5 |
總
計 |
250,011 |
86,824 |
34.7 |
163,187 |
65.3 |
資料來源:
1.臺南州,《臺南州第二統計書》(臺南:編者自印,1922),頁80-81。
二、嘉南大圳的興建
(一)計劃的擬定
明治末期以來,日本國內稻米產量不敷所需問題日趨嚴重,對朝鮮及臺灣的稻米依賴愈深,臺灣總督府受到稻米增產的壓力極大。而總督府民政部土木局,為增加臺灣島內的稻米產量,乃積極尋找可栽培水稻的水田用地,建設灌溉工程。原本10年計劃的官設埤圳工程,接連受到大正初年自然災害的影響,官設埤圳工程一再變更,最需要水的嘉南平原在官設埤圳工程方面可說沒有進展,但1916年桃園大圳的許可卻刺激了嘉南大圳的出現。
桃園臺地在近二百年的開發過程中,累積了埤塘8千餘口,佔地達8千餘甲,成為早期桃園臺地主要的灌溉形式,然埤塘所佔的面積雖大,卻多半屬於深度極淺的小型貯水池,仍然無法擺脫氣候條件的牽制,雖然有豐沛的雨量,但未能有效的貯存,如遭久旱則水源枯竭,耕地從事雙冬稻作,為數甚多的埤塘只能滿足小區域農業生產的最低用水,對日治時期需求大宗灌溉用水的要求無法支持。總督府為改善此一現象,將桃園大圳列為官設埤圳的工程要項之一,由總督府土木局負責施工,嘉南大圳的幹線工程於1916年開工,貯水池之改善及各給水路於1919年開工,官設埤圳的工程完成於1924年,其餘各項工程於1928年全部完工,灌溉面積為2萬3千甲。除工程管理費外,全部工程費共計1千2百餘萬圓,每甲工程費543圓。工程由日籍技師狩野三郎負責,八田與一亦參與設計及監督。
桃園大圳開工後,嘉義廳長相賀照鄉曾要求土木局在嘉南平原仿照辦理,再加上先前總督府有意在臺灣南部尋求可供發電的水源,遂實地從事調查研究,調查工作委由總督府土木局技師八田與一負責。調查結果發現由於嘉南平原降雨量分配不平均,且年平均溫度高,蒸發快,地勢過於平坦,沿海地區排水亦有困難,無法如桃園臺地一樣可以利用貯水池來建造嘉南大圳。但發現官佃溪及龜重溪流域上游有各自建造大型貯水池的可能,乃計劃除了此二大蓄水池為水源供給灌溉用水外,並對其區域興建造排水設備,可使7萬5千甲土地得到充足灌溉用水,此即「官佃溪埤圳計劃」。工程的主要部分由官設埤圳計劃變更的特別事業費撥付,細部部分則由地方的相關人士負責籌措經費處理。在這個階段,雖完成了實施計劃,但預算尚未經議會通過。
這次計劃經報導批露後,地方上農民莫不視為福音,希望早日付諸實施。農民並表示若因預算有限而產生困難時,願承擔經費及勞力,或由土地每一甲負擔200圓充作工程費的一部分,以減輕國庫負擔。為求工程能早日實施,1917年一年中農民透過地方廳向總督府所呈送的請願書就有65件,請願者達1萬1千餘人,分布遍及各街庄,另有不少是對地方官廳陳情者,如1918年10月,灣裡支廳農民乃推選總代表向臺南廳長枝德二請願,請求速辦。
總督府於是就原「官佃溪埤圳計劃」再進一步調查,訂定三項方案:
(1)是在官佃溪及曾文溪上游的前大埔溪築壩,設置兩個大蓄水池,水源取自同是曾文溪上游的後大埔溪,灌溉面積7萬5千甲,行三年輪作制,即每年種甘蔗者三分之一,水稻三分之一,均予給水;其他作物三分之一,不給水,以三年為一輪。事業費預算近2千萬圓。
(2)擴大第一案,灌溉面積增加到15萬甲,仍實行三年輪作制,事業費預算4千2百餘萬圓。
(3)擴大第一案,灌溉面積增至9萬9千甲,仍實施三年輪作制,事業費2千6百餘萬圓。
經討論最後採用第三案,並決定儘量擴大其灌溉區域,水源也由最初預定的官佃溪及龜重溪二貯水池,改以官佃溪貯水池為主,因龜重溪土質較差,所需工程費較多,而貯水量較少。並計劃調查其他方案,遂擬定「濁水溪直接引水計劃」,1919年10月,因日月潭發電工程完成,調節濁水溪的水量,濁水溪的水量增加,於是第三方案又修正增加嘉南平原北部的5萬1千甲,總工程費也增至4千2百萬圓。
1919年8月,成立「公共埤圳官佃溪埤圳組合」,而不用桃園大圳的官設埤圳方式,主要是總督府認為如由民間來負擔大部分的工事費,則可以節省費用及避免刺激物價,意即交由埤圳所有關係者組成的組織來負責,而總督府則給予部分財政補助及負責監督指導。總工程費4千2百萬圓,由總督府補助1千2百萬圓,相關人士分擔3千萬圓,總督府所補助的經費從1920年以後分6年編列預算,在日本的第42次帝國議會的國庫預算審查中提出,但因議會解散而無下落。1920年7月的臨時議會中再度提出,並追加預算通過。在預算審核通過之後,總督府即將計劃大要及實施方針交由臺南、嘉義兩廳廳長來做準備工作,1920年4月21日臺南、嘉義兩廳分別成立嘉南大圳創立準備會,由臺南廳長枝德二、嘉義廳長相川茂鄉二人擔任創立準備會委員長,庶務、警務、財務等各課課長、支廳長、相關職員充任準備委員,關係製糖會社代表者、廳參事、區長、大地主等為創立委員。同年8月18日,由相關人士總代表陳鴻鳴等124名提出新設埤圳的請願。8月23日,新設埤圳計劃獲總督府認可,8月25日,依「臺灣公共埤圳規則」第二條認定公共埤圳及事業區域,正式公告。
(二)興建過程
1.經費問題及籌措
1920年9月1日起官佃溪的埤圳工程即開始籌建,原本預定於1926年竣工,但由於受到1923年的關東大地震、世界經濟不景氣及土地徵收等問題的影響,工程因此延宕了近四年,至1930年才完工,經費並增加了1千3百餘萬圓,總工程費達5千4百餘萬圓,總工程費支出分兩大項,一是工事費,包含水源工事費、幹線工事費、支線工事費、用地費、調查費等五項,共計4千7百餘萬圓,佔87%;二是事務費及其他,計近7百萬圓,佔13%,兩項合計5千4百餘萬圓,每甲的工程費為360圓,而經費來源有三:一是國庫補助金有2千6百餘萬圓;二是工程期間組合費的賦課金,有近9百萬圓;三是貸款,包括向國庫借貸1千8百餘萬圓,向勸業銀行借貸1千1百餘萬圓,兩者合計含利息共3千餘萬圓,所有經費共計6千6百餘萬圓。
(2)重要工程內容及通水灌溉時程
1919年,「公共埤圳官佃溪埤圳組合」成立,八田與一任烏山頭工務所所長兼監督及工務課長,統籌嘉南大圳的工程。嘉南大圳灌溉系統中較重要的工程主體有官佃溪貯水池、烏山嶺隧道、取水口、給水設備、排水設備及防洪防潮設施,見附錄3-1,茲將各項主要工程內容分述如下:
1.官佃溪貯水池:即烏山頭水庫,利用今臺南縣官田、六甲、大內、東山鄉間的低漥谷地為集水區,在官佃溪上游烏山頭堵塞其流,形成一大人工貯水池。土壩壩體最大高度為56公尺,壩頂標高為66.66公尺,滿水位標高58.18公尺,壩頂長1,273公尺,壩頂寬9公尺,壩底寬約303公尺。集水面積約6千甲,滿水面積約1千甲,完工初期的有效貯水量約1.5億立方公尺,水深達32公尺。原有被包圍在潭中的20餘座小山峰,均成為潭面之島嶼,潭岸曲折如一珊瑚狀,故有「珊瑚潭」之稱。
2.烏山嶺隧道:本工程為所有嘉南大圳工程中最困難的部分,目的是將官佃溪的水導引入烏山頭貯水池,隧道長約3,110公尺,高及寬各約5.5公尺,斜度為1/1200,計劃流量為50秒立方公尺。
3.取水口:嘉南大圳灌溉區域共有四個取水口,一個是曾文溪取水口,另三個是濁水溪取水口,分別是林內第一取水口、林內第二取水口及中國子取水口,四個取水口都是鋼骨水泥建築之上捲式水門。
4.給水設備:嘉南大圳的灌溉渠道,依其性質分為幹線、支線和分線三種,總長度約1,410公里。幹線自北而南有濁幹線、烏山頭北幹線、南幹線。引濁水溪水的濁幹線,自林內第一取水口起,沿北港溪右岸而南行,止於北港溪北岸,縱坡1/5500〜1/2400,灌溉北港溪以北46,000甲土地,另有北港溪暗渠和烏山頭北幹線通水,長總計40.3公里,沿線有結構物94處,支線16條,分線34條。引烏山頭水庫水源的北幹線自烏山頭北行,跨急水溪、龜重溪、八掌溪及朴子溪,止於北港溪,縱坡1/7000〜1/2400,灌溉北港溪以南至烏山頭貯水池間的56,000甲土地,北幹線長47.5公里,有結構物171處,支線22條,分線31條。南幹線自烏山頭南走,跨官佃溪、曾文溪至茄拔附近,縱坡1/3000〜1/2640,灌溉烏山頭以南約42,000甲土地,長10公里,有結構物38處,支線6條,分線22條。幹線的總長度含導水路約100公里,寬約2.4〜18.2公尺,水深約1.2〜3.6公尺。支線主要有北港支線等52條,總長度約428公里。分線則是從支線分出來的較小渠道,分佈整個灌溉區域,總計有146條,長度約729公里。除此之外,還有水利實行小組合開設的小給水路約7,400公里。
5.排水設備:為排除灌溉餘水及藉以改良土地而興建的排水路,大排水路長度約960公里,小排水路長度約6,000公里。
6.防洪及防潮設備:為防止灌溉區域溪流的氾濫,選擇必要地點建築防水堤,總長度約230公里;又為防止潮水浸淹,乃於沿海若干地點築防潮堤,長度約104公里。
嘉南大圳的工程期從1920年9月到1930年5月,花費了將近10年的時間,其中濁水溪的3個取水口、導水路、濁幹線、支線等給水路陸陸續續於1924年至1926年間完工,預計可灌溉北港溪以北,濁水溪以南的雲林平原約46,000甲的田地。至1930年,嘉南大圳烏山頭系統的設施完成後,預計可灌溉嘉南平原中南部區域的約98,000甲土地,合計近15萬甲,原本以為離官佃溪埤圳工事計劃最初所設定的15萬甲灌溉面積相近,但通水後一年,經實際調查發現,最後的灌溉面積只有136,238甲。
(三)特色及地位
嘉南大圳的興建從興建背景、工程過程到設施本身,對當時的臺灣或東亞而言,都是令人注目的焦點,這個灌溉工程的完成,具有很多象徵意義及特點,茲分析其特點以了解所具的時代意義:
1.工程經費最高
嘉南大圳在1920年最初計劃中,預計以6年4千2百萬圓的經費來興建,其中由總督府補助1千2百萬圓,其餘由相關利害人負擔。之後受到1923年日本關東大地震及工事期間施工不順遂的影響,迫使計劃改變,工程延至1930年5月才完工,工程經費追加至5千4百萬餘圓,總督府的補助金提高至2千6百萬餘圓。不論是總工程經費或是總督府的補助金金額,在整個日治時期都是最大規模的支出,在嘉南大圳之前的桃園大圳,總工程費不過1千2百萬餘圓,總督府補助金為774萬餘圓。從1908年「官設埤圳規則」頒布到1935年,總督府所支出的水利事業經費共5千萬餘圓,而嘉南大圳所佔的經費就超過一半以上,可知嘉南大圳是總督府在臺灣投資最大的水利設施。
2.工程歷時最久,過程最為艱辛
嘉南大圳的工程前後歷經10年,桃園大圳官設埤圳工程歷時8年,其餘的舊圳修復工程,大都一、二年時間,嘉南大圳工程歷時10年,為日治時期臺灣水利事業進行最久的工程。嘉南大圳工程的延宕,除受大環境的影響外,工程本身的困難度,亦是工程耗時的原因,其中以烏山嶺隧道工程及烏山頭水庫大壩最為困難,烏山嶺隧道工程在1922年6月開工,在當年12月6日即發生爆炸事件,導致傷亡超過50人,致使計劃一再變更,短短3,110公尺的隧道工程前後進行6年才完工。烏山頭水庫大壩的土堰堤長1,350公尺,堤體體積有297萬立方公尺,相當於中規模的貯水池容量,由於本區是黏重土質,為了壩堤的施工,八田與一採用「半水成填充式」(Semi-hydraulic
Fill)或稱「或稱半水力填築式工法」的方法興建壩堤,雖是如此,工程期從1921年發電所施工開始到1930年完工,亦進行近9年的時間。從前述的兩個事例來看,嘉南大圳的興建過程相當艱辛,不但工程經費最高,工程期很長,甚至有人員傷亡。
3.灌溉面積最大
嘉南大圳完工之後,雖然離15萬甲的灌溉面積差距尚有1萬餘甲,但單一水利工程的灌溉面積高達13萬餘甲,是全臺灣最大的灌溉設施,在1931年全臺只有2個公共埤圳,一是嘉南大圳,一是花蓮港廳的興泉圳,但興泉圳的灌溉面積只有430甲,當時整個臺北州水利組合的灌溉面積不過37,616甲,臺中州水利組合的灌溉面積亦不過83,704甲。
由上述規模的宏大,設計的周延,均可看出必須是一個現代化國家,有效率的行政組織才能完成,亦由此可以了解,這一些均不是管理組織粗疏,國家不夠現代化的清帝國所能辦到的。
4.嘉南平原唯一的水利建設
整個日治時期,總督府在嘉南平原的水利事業,只有嘉南大圳是唯一的水利建設,本區在1901年至1913年公共埤圳時期雖獲得總督府水利事業費的29%補助金,即166,625圓,但工程內容都是舊圳的修復,並沒有新的水利設施興築,在1913年至1920年以前,本區沒有獲得任何水利事業補助金額,意即此時期本區的水利事業是停滯的。嘉南大圳完工之後,除戰後1965年完工的白河水庫及1973年完工的曾文水庫外,本區並沒有其他大規模的水利建設,所以說嘉南大圳是日治時期嘉南平原唯一的水利建設一點也不為過。
5.對自然及人文環境的衝擊最大
在嘉南大圳興建之前,本區的水利設施雖然數量很多,但囿於技術和資金,對於水資源的汲取只能順應自然環境作最低程度開發,如用傳統的龍骨踏車取水,並沒有去改變水源的地形地貌;圳路亦只是簡單的土溝而已,遇崩塌可能就不再修復,地形很容易就恢復舊觀。但嘉南大圳的興建,不僅各項工程對當地自然環境的衝擊相當大,並由於硬體設施本身多是混凝土構造,因此在地形地貌上便留下巨大的景觀。嘉南大圳完成後,對人文環境的影響亦相當深遠,如聚落的型態及機能逐漸改變,耕作方式受到制約等。總之,嘉南大圳興建後本區的自然和人文生態與興建前產生截然不同的變化。
綜上所述,嘉南大圳的興建不論對臺灣總督府或對當地的地主及農民,甚至是當地的自然環境,都產生鉅大的衝擊及一定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