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嘉南平原水利組織的變遷
第二節 戰後組織的轉型
日治時期,由於以「農業臺灣,工業日本」的政策為發展目標,為臺灣的農業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特別是攸關農業成敗的水利事業,不僅有桃園大圳、嘉南大圳等大規模水利設施的興建,更建構嚴密的水利組織體系,使臺灣水利系統更臻完善,水利事業的發達,堪稱東南亞之冠。
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受限於物資的缺乏及管制,水利設施的維護非常不易,再加上連續的災害,多數的水利設施遭受破壞或無法正常運作,如嘉南大圳的曾文溪進水口,由鐵線蛇籠堆積成的導水設施,鐵線已腐爛甚久,但受制於鐵器材料的管制,只好用水泥補強,但1941年的洪水又將其沖毀,水利設施的修復成為戰後重大工作之一。
除水利設施的修復外,組織的接收與復員,亦是戰後初期的重要課題之一。戰後臺灣政經環境急速變化,水利組織為求發展亦不斷調整結構以適應環境的變遷。
一、初期的接收與組織的沿用
(一)接收與復員
在1943年開羅會議之後,國民政府確定日本即將戰敗,臺灣光復為期不遠,遂積極展開各方面的準備工作。1944年4月17日,於中央設計局內設立「臺灣調查委員會」,作為收復臺灣的籌備機構,主要任務除調查臺灣的實際情況外,尚草擬「臺灣接管計畫」,翻譯當時臺灣所施行的法令,研究具體的問題等,在近一年的時間內,已完成「臺灣接管計畫綱要」,內容有通則、內政、外交、軍事、財政、金融、工礦商業、教育文化、交通、農業、社會、糧食、司法、水利、衛生及土地等16項82條,相當周詳。同時並編撰譯述19種介紹臺灣概況的專書,及選譯7大類在臺灣施行的法規,印製多種臺灣地圖,設立3個研究會等各種措施,以期對接收臺灣有完整的配套措施。
關於臺灣的水利接管計劃方面,依據「臺灣接管計畫綱要」,與水利有關的接管原則有第一「通則」的第5條:「……日本佔領時代之法令,除壓榨、箝制臺民、抵觸三民主義及民國法令者應悉予廢止外,其餘暫行有效,視事實之需要,逐漸修訂之。」第9條甲項:「接收當地官立公立各機關(包括行政、軍事、司法、教育、財政、金融、交通、工商、農林、漁牧、礦冶、衛生、水利、警察、救濟各部門),依照民國法令分別停辦改組或維持之;但法令無規定而事實有需要之機關,得暫仍其舊。」第10條:「各機關舊有人員,除敵國人民及有違法行為者外,暫予留用(技術人員儘量留用,雇員必要時亦得暫行留用)……。」第14「水利」第74條:「接管後水利工作,應以迅速修復已破壞之工程為主。」第75條:「臺民私有之水利權益,經調查無違法行為者,仍准其繼續辦理。」之後並翻譯武內貞義的《臺灣》中水利的部份為《日本統治下的臺灣水利》一書,作為臺灣行政幹部訓練班的參考資料,接收臺灣水利的準備工作大致完備。
戰後,在正式接收嘉南大圳水利組合之前,為避免日籍員工操作,組合本身曾於1945年12月10日自組監察委員10名,推張會為主任委員,監督組合業務運作。接收初期,因治安狀況不佳,烏山頭的造林常被人盜伐,建造物及物品常被人偷竊,再加上盜水案頻傳,為組合還請警察駐守,維護組合事業。正式的接收於1946年1月10日開始,由大臺南縣長袁國欽邀集有關水利組合人士林蘭芽、張會、陳華宗、楊群英、蔡崔源、賴生地、沈瓊南、謝水籃、張善繼、陳麟綢、黃榮老、梅獅、莊明鏡、王吟貴、王老色、廖學輝、鍾日、郭維勝、張樹容、盧連煌、林火木、吳輝、尤水永、翁總欣、陳彩宮、陳茂己等26人,組成「嘉南大圳水利組合接管委員會」,同年2月初成立理事會,由大臺南縣長袁國欽兼任組合長,選舉林蘭芽任理事長,暫依日治時期水利組合法規,積極展開接管工作,並留用10名日籍技術人員。接收時嘉南大圳水利組合的人事員額共計1,108人,其中技術人員774人,事務人員299人,工役35人。接收後1年之中,離職員工有392人,佔所有員工的35%,其中有293人是日本人,佔75%,可見接收初期的人事概況,符合「臺灣接管計劃綱要」所要求的「技術人員儘量留用」原則,其餘日籍員工大多遣返。
接收初期,嘉南大圳水利組合的組織完全沿用日治時期的制度,只有將原郡部改為區部,在人事佈局上,此時期的人事更迭,是促成本土化趨勢最快的時期,原因是日籍的中上職務人員及員工大量離職,給予臺籍員工遞補進用的機會,而外省籍的人員並無法克服龐大組織的管理問題,所以重用地方領導階層及原組織人員,藉以穩定水利組織的正常運作,如曾參與接收及擔任過嘉南農田水利會會長的楊群英的回憶所言:
三十五年三月間遣送日籍員工返國時,曾聽到他們竊竊私語:「這群外行人高高興興地來接收,屆時若無水灌溉,醜態必露」,言下之意,未來禍福難卜。這些評令余心生警惕,而思未雨綢繆之策,即時建議林(蘭芽)理事長立刻召開臨時幹部緊急會議,余在會議席上將所聽到的詳情提出報告,並即席建議,在幹部中凡有不動產者獻出作保而向合作金庫貸款充為員工薪水,一方面呼喚員工立即歸隊,先行搶修戰時失修的輸水路,俾能在六月底開始灌溉。此案一經通過,所有員工立即歸隊,大家咬緊牙關,同心協力,分區分段,分配工作與負責範圍,日以繼夜,搶修水路,不旋踵大功告成,又蒙上蒼庇佑,適時普甘霖,該期稻作竟能如期施灌,且獲空前之豐收,會費亦能順利收齊,而使幹部信心十足,堪說是好的開始。
戰後嘉南大圳水利組合能迅速恢復灌溉及運作,臺籍員工的群策群力是主要原因之一,除此之外,古偉瀛認為還有三個因素是嘉南大圳能迅速恢復運作的原因:一是嘉南大圳的重要性,嘉南大圳是貫徹日本「米糖政策」的重要地區,為應付戰後初期糧食缺乏的問題,迅速恢復糧食正常生產是當務之急,而水利設施的修復是糧食生產的首要工作。二是日治時期的水利組織經過數十年的演變,組織本身已經相當制度化了。三是日本雖然戰敗,「但日本負責水利之人員,對於水利事業,尚能努力,凡災害較大工程,發給補助金,同時設法取得器材,以供應急工程之用。」前述的四個原因再加上善用地方領導階層使得戰後嘉南大圳水利組合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已能恢復戰前的經營運作了。
(二)農田水利協會及水利委員會
1.組織的沿用――嘉南大圳農田水利協會(1946-1948)
承襲舊制的水利組合組織將近一年,為「符合三民主義的自治精神」,將農田水利事業單獨設立成經濟性的自治團體,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1946年10月26日令全臺各地水利組合選舉首屆民選組合長,嘉南大圳水利組合由原組合長袁國欽當選,一切組織規章照舊。
依1942年國民政府所頒佈的「水利法」第12條規定:「人民興辦水利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法組織水利團體或公司。」而於1946年將水利組合與水害預防組合,分別改組為農田水利協會與防汛協會,農田水利協會的組織規程,大體是水利組合的翻版,其與日治時期較大的差異有二:一是名稱的改變,將組合改稱為農田水利協會,以達成當時去日本化的要求,嘉南大圳水利組合組合長袁國欽在工作報告時曾提及改名當時的情形:
組合名稱改換問題,原本本圳所用組合名稱,殊不符合我國法令,對於組合二字,老早便擬改稱,因省內水利機構、各縣皆有必須有劃一之規定,且關組合之改名,議論紛紛,莫衷一是,延至前月下旬,纔奉公署訓令略以全省水利組合,限於十一月底,一律改稱為農田水利協會,本圳遵於十一月三十日改稱完畢,至於詳細組織尚未奉到,故內部編制,暫仍其舊。
二是在水利組合時期的組合長乃由知事或廳長等上級機構任命,農田水利協會會長則是由評議委員互選後由省農林處委任之,而評議委員完全由會員互選產生,不同於水利組合時期的評議員需經知事或廳長的認可或選任,亦即水利組織的運作已漸由官方的掌控轉移至地方的自治。
1947年8月5日,臺南縣長袁國欽經評議會選舉為第一屆會長。而嘉南大圳農田水利協會的組織架構與嘉南大圳水利組合的組織架構,除組合長改稱為協會長外,其他部分完全沒有變動。此時,政府為積極參與水利事務,於1947年11月27日成立臺灣省建設廳水利局,受農林廳指導,掌理全省水利工程事宜,全省各地水利協會直屬之並受其指導及監督,原本屬於民間自治的水利團體已成為水利局的附屬機構。
水利協會時期的組織架構基本上是延續嘉南大圳水利組合的組織架構,有所變革的部分在於地方郡部改稱為地方區部,並增加西螺區部及裁撤斗六地方土地改良建設事務所;員額編制同接收初期的1,108名。
水利協會時期本會的事業區計有嘉南大圳等68處,由於不少私設埤圳陸續被納入事業區,使水利協會的灌溉面積一度增加到185,658公頃,會員人數約18萬人,規模較日治時期更大。
2.臺灣省嘉南大圳水利委員會(1948-1956)
農田水利協會時期,由於戰後人力及物質缺乏等種種因素,全省各地的防汛協會無法獨立,導致業務停頓。從1948年1月起,臺灣省政府陸續頒佈「臺灣省各地水利委員會設置辦法」、「臺灣省各地水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等規則,將各地防汛協會合併於農田水利協會,使水利組織又恢復具有灌溉排水及水害防治的雙重功能。並將原38個農田水利協會改組成水利委員會及增設斗六及屏東兩會,使全省水利委員會增加到40個單位,是年2月20日嘉南大圳農田水利協會改組為「臺灣省嘉南大圳水利委員會」。
水利委員會的組織以委員及經費來源兩方面的變革較大,委員的產生來自兩方面,一部份是由會員分區互選,名額地主與佃農各半;一部份由水利局就有關縣(市)、區(鄉、鎮)長來聘任,是所謂當然委員,及地方人士與水利專家中聘任,是所謂專家委員,然後再由委員選舉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水利局加以委任,任期均為4年。嘉南大圳水利委員會於改組次日(1947年2月21日)即選出水利委員名單,委員總計有160名,其中當然委員及專家委員共有41名,佔委員會的四分之一。主任委員由水利委員選出,取代了戰後初期的會員直選。
水利委員會的會員依1951年修訂的「臺灣省各地水利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凡是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均應加入:1.公有土地之管理或典權人;2.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3.公有及私有土地之承租人或佃權人;4.房屋或其他工作物設備之所有人;5.以該地主產物為原料之當地製造業者。此時期本會的會員人數為257,403人,其中地主有172,753人,佃農有84,650人。
水利委員會的組織亦有所調整,取消總務部及業務部,將水利協會時期的六課,調整為總務、設計、灌溉、防汛及財務等5課,而地方區部改稱為地方分會。員額編制擴充至1,120人,其中技術人員866人,事務人員206人,工役23人。而水利委員會的基層組織,由於組織規程中並無規定基層組織的設置,但各地的水利委員會都有「實行協會」的組織及運作,其所發揮的功能和日治時期水利實行小組合相似。
水利委員會的經費,以向會員收取會費撥充,會費分為特別會費及普通會費兩種,特別會費係指特別工程費,為水利委員會辦理工程除省方補助之外,向農復會或銀行貸款興辦後向受益會員收取的會費。普通會費,則是依1950年頒佈的「臺灣省各地水利委員會征收會費辦法」,事先將徵收標準提交水利委員會議決通過並報請該縣府核准後,方可徵收,會員若不依限完納,則加徵滯納金,或酌情停止給水,或報請該管縣府依法處罰。嘉南大圳水利委員會會費的徵收每年分為兩期,繳費率都超過9成以上。而會費的負擔則較日治末期為輕,每甲約158石到250石谷之間,日治末期則每甲約300石谷。
水利委員會由於本身的性格不明確,且缺乏像日治時期水利組合令一類的制度配合,使之水利委員會的問題叢生,較顯著的問題有三:一是經費問題及事業區問題,如遇到小水利會,會員人數少,事業區範圍小,會費徵收就不盡理想,就必須舉債維持會務,當時連嘉南大圳水利委員會的舉債額都遠大於日治時期的舉債額。二是法源不明確,水利委員會不具有公法人性格,無法徵收會費、徵工、徵地,使水利委員會負擔相對增加,但收入卻減少。三是議事機構與執行機構重疊,委員會為議事機構,委員所選出的主任委員卻是最高執行者,有議行合一之嫌,缺乏公平、客觀的的監督單位。
改組後的水利委員會是政府欲學日治時期水利組合的特殊體制而急欲掌控水利事業,但由於缺乏法律依據及公權力,使水利委員會根本不被各部門承認,因此省政府制定單行法賦予水利委員會的公權力幾乎被架空,致使水利委員會變成形式上擁有準公務機關的色彩,實質上卻被視為完全的民間組織,迫使這不官不民的水利委員會必須改變。
二、組織的定型——嘉南農田水利會
1956年,因水利委員會的組織屬性不夠明確,對水利事業的運作甚感不便,且為了因應耕者有其田的順利推展,乃於9月間修改公布「臺灣省各地水利委員會改進辦法」,並於11月頒佈「臺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將原有40個水利委員會併成26個農田水利會,嘉南大圳水利委員會更名為「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沿用至今。依政經政策的轉變及嘉南農田水利會性質的演變可將農田水利會分為改制初期、調整時期及蛻變時期三個時期來觀察。
(一)改制初期(1956-1975)
水利委員會改組為農田水利會的主要內容有8項:一是確定法律地位為公法人,使其具有向會員徵工、徵地、徵費及事業管理的權力;二是調整事業區域,將40個水利委員會合併為26個農田水利會,以1縣1個水利會為原則,以便水利事業的正常運作;三是劃分權能機關,採立法、監察、執行三權分立,以會員代表為最高權力機關,評議委員會為監察機關,會長為執行單位首長;四是樹立各項制度,如頒訂人事規則、規定事務人員與業務人員之比例為3比7,以及各級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五是建立基層小組,按灌溉、排水設立水利小組、班,以健全基層組織,實施分層負責;六為釐定會費標準,頒布會費徵收辦法;七為清理舊有債務;八是明定監督權責等。
嘉南大圳水利委員會於1956年7月20日成立「嘉南農田水利會籌備處」,由臺南市長楊請兼任主任,積極展開會員資格審定及編定、劃分水利小組、辦理及公告選舉水利會會員代表及評議員、會長、甄選原有水利會職員等改組水利委員會等工作。10月14日,水利委員會依據「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選舉罷免規程」舉行改進之後會員代表選舉;11月5日,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評議委員及會長,由林蘭芽當選第一屆會長,12月1日,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正式成立。
由於嘉南大圳的灌溉區域跨越兩縣以上,是屬於第一級的農田水利會,組織架構較其他農田水利會為龐大,管理系統在會長下設總幹事、總工程師各1名,業務分工務、管理及財務3組,秘書、主計及人事3室,灌溉管理系統改稱為管理處,下轄177個工作站;另有烏山頭區及林內區水源管理處。員額編制在1975年調整前擴編至1,536人。
水利委員會改組為農田水利會的原因,除前述的水利委員會本身地位不確定,導致運作困難,無法有效運用水資源的內在因素外。土地改革所引發的農村社會變遷是最重要的外在因素,1956年農田水利會的改制是國民政府為進一步控制農村社會的手段,戰後國家力量由上而下地推行一連串的土地改革,瓦解了農村裡原有的大地主階級後,國民政府直接地與農民建立起連繫關係,進而得以有力地掌控糧食的來源。而水利會的改進,即是為了配合土地改革政策的實施,落實國民黨在農村社會基礎的另一管道。
改制後的嘉南農田水利會,成為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的身份,可以行使公權力,對於水利政策的執行及用水管理的運作更有效率。從水利委員會改制為農田水利會,從政府的角度來看,是很具有政治上及經濟上的意義,如臺灣省農田水利協進會所言:
水利會改進的意義,就政治觀點說,是配合「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到實施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改善農民生活,建立雄厚的民主基礎,充實反共抗俄的力量。就經濟觀點說,是配合本省四年經濟建設計畫,發展農業生產,由自給自足而爭取出口外銷。就社會觀點說,是配合社會安全制度的推行,維護生產秩序,安定農村社會,以加強社會安全的基礎。
就經濟面的意義而言,為使糧食增產極大化而推行輪灌制度,水利組織的改組有利於政策的下達及執行。從1940年代開始,受到二次大戰的影響,本區的農民就很少配合三年輪作制度來耕種;戰後,受到糖價低落、農民資金周轉困難、耕地面積縮小、地勢過高的土地灌溉不足及農民本身利益考量等因素的影響,輪作制度受到破壞,在1946年至1954年間,甘蔗的栽培總面積每年均不及輪作面積,最高的一年亦僅達32,483公頃,只佔輪作面積的83%;1966年至1970年間,甘蔗普遍被停植,甘蔗區的甘蔗栽植面積只有35%,農民反而都栽種雜作,嘉南大圳三年輪作區的耕作制度已徒具虛名。由於1960年代臺灣對於糧食的迫切需求,而水利會的改進及曾文水庫等的完工,使得被破壞的三年輪作制度,又被再度提及,只不過從過去的三年一稻作改為三年二稻作。
(二)調整時期(1975-1981)
從1953年起,政府陸續實施了5期的4年經建計劃,以「農業培養工業,工業發展農業」為發展主軸,在此發展策略之下,工業發展的根基因此奠定,但農業發展卻有所困頓,農業資源轉移到工業部門。從1970年代開始,工業產值開始超越農業,大量農村勞力移向都市的工業,農村勞力日漸缺乏,工資提高,物價上漲;導致農業人口及耕地日漸縮減,造成農田水利會的財源困窘;再加上水利會事業區域多承襲過去,富有強烈的地方色彩,每遇同一水系不同事業區域的用水問題,常發生紛爭;此外,各個水利事業區域的灌溉面積相差懸殊,有高達近15萬公頃的嘉南農田水利會,亦有僅2,473公頃的竹山農田水利會,造成管理的困難及不經濟。臺灣省政府為配合加速農村建設,有效改善農田灌溉、排水設施以增進農業生產,乃自1975年起,依據「臺灣省加速農村建設時期健全水利會施要點」,實施健全水利會方案,其內容共計有19條,較重要者有:
1.
會員代表暫不選舉。
2.
會長由省政府就現任績優會長或水利會高級主管或公務員中遴派。
3.
員額編制以灌溉面積每150公頃設置1人為原則,以求人事精簡。
4.
過去負擔過重之工程款,由政府一次予以補助3億元,今後水利會辦理的改善工程經費,由政府每年補助2億元。
5.
成立「健全農田水利會指導考核小組」,由秘書長和民政、建設、農林各廳長及人事、主計處長、糧食局長等相關單位首長擔任指導委員,負責監督、審核水利會之預算、決算。
6.
各水利會與會員間,凡涉及有關權利義務之重要案件或財產處分等,均需先報水利局核准,並經指導考核小組委員會審議通,才能執行。
7.
為了便利水利業務的推展,將原有22個水利會調整為14個,並按照各灌溉面積分為5萬公頃以上的甲等會,計有嘉南、雲林、彰化等3會;2萬至5萬公頃的乙等會,計有高雄、屏東、臺中、桃園、新苗及宜蘭等6會;2萬公頃以下為丙等會,包括北基、南投、花蓮、臺東及石門等5會。不同等級的水利會各有不同的組織系統,以達到適地經營、人事精簡的目的。
綜觀前述的內容可以發現二個問題,一是水利會的經費及經營出現了弊端,導致運作有所困難;二是原屬地方自治的水利會經營體系轉變由官方直接控制管理。首先關於第二點,由於1970年代臺灣的政經環境出現了危機,政治上面臨了退出聯合國、中(臺)美斷交、外交孤立等政局不穩定的危機;經濟上則面臨石油危機的全球性經濟大恐慌。在此環境下,政府希望藉由強化中央的權力,以達到內部的安定。而穩定內部的最根本就是農業,如何提高農業產值、鞏固農業生產環境,是政府急需解決的問題,因此,與農業發展息息相關的農田水利會暫由政府代管,以期能發揮最大的功效。
再者,關於水利會的各種弊端及財務問題,嘉南農田水利會的例子是最好的說明,從1956年改組成農田水利會後,經過十幾年的運作,人事浮濫、會務弊端、選舉風氣敗壞及債臺高築等問題陸續出現,最嚴重的問題是人事浮濫及債務問題,就嘉南農田水利會的人事而言,改組之後本會的員額編制在1956至1958年間,大概都維持在1,100人上下,和水利委員會時期相同,但從1959年開始陸續擴編,1959年增加到1,366人,1960年增加到1,434人,其中額外人員增加59人,1961人員工人數更超過1,500人,1969年高達1,667人,額外人員最多時達81人,所謂額外人員包括政府安插的轉業軍官。人事擴編,人事費用節節升高,幾占全年會費收入的50%以上。龐大的員額編制及人事支出,但業務卻未相對地的增加,如小給水路修復及平時灌溉掌水均由水利小組發動會員按出工方式辦理;濁幹線水源的分水問題乃由臺灣省水利局組成分水隊來執行調節工作。半數的人力主要用來催征會費及追訴舊欠,水利會因此被批評為「收錢會」。
另就嘉南農田水利會的財務問題而言,為改善各種工程、八七水災後水利設施的修復及興建白河水庫等,向農復會、土地銀行、聯合基金、糧食局及臺糖公司等單位貸款,鉅額的工程貸款使本會幾乎無力償還,本會的負債從1960年開始即超1億,1969年更超過4億,負債金額之大,引起當局及輿論的注意,如《臺灣日報》的報導所言:
臺灣省最大的嘉南農田水利會,最近傳出該會負債四億四千餘萬元,每天付息九萬六千元,使省府官員震驚不已。一個農田水利會的正常收入,除了基本會費外,就是工程受益費,除此外,沒有積極的收入。一個農田水利會的負債,達到四億四千萬元,要從上述收費中來清償負債,不僅談何容易,而日積月累的結果,一年就要增加三千餘萬元的債務,後果的嚴重性,自令各方注意。
水利會的收入主要來自於會費及工程費,若這兩項費用的征收不順遂,水利會的財務馬上就陷入困阨,以白河水庫的工程費來看,水利會負擔8千餘萬元的工程費,依規定得向受益的農民征收會費工程費,但白河水庫灌溉區的會員,每公頃繳納的會費工程費多達5千餘元,依規定會費每公頃不得超過3百公斤的稻谷,換算大約1千2百元,會員的負擔無形之中增加許多,多次請求減免無效,引發集體拒繳會費及工程費風波。財務負擔日增,會費及工程費的征收又遭抗爭,使嘉南農田水利會幾乎無法營運,1975年健全農田水利會方案的實施,對本會而言是一個轉機。
依「臺灣省加速農村建設時期健全農田水利會實施要點」,將全省22個水利會裁併成14個水利會,其中,竹山及斗六兩水利會合併成雲林水利會,另將本會原屬的濁幹線灌溉部份約49,276公頃土地劃歸雲林水利會管理。另配合人事精簡政策,從1975年起員額編制縮減為802人,裁減734人,裁減幅度高達48%,高於方案所提的三分之一。
組織架構方面,本會雖屬甲級水利會,但由於濁幹線灌溉系統及所灌溉的近5萬公土地劃歸雲林水利會,故本會的組織仍有大幅度的調整,裁撤工務組的電訊股、管理組的保養股、總務組觀光股與研考室及其下三股;財務組則增調度股;灌溉管理處所屬各區亦同時調整合併,如增設白河區管理處,烏山頭管理處下增設觀光股等。
(三)蛻變時期(1982-1993)
1982年隨著政局的日趨穩定,水利組織的運作正常化之後,政府遂修訂「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水利會再度交由各水利會自理,恢復公法人的自治型態,會長改由政府遴選2-3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但隨著工商業的快速發展與社會結構的變遷,以及用水型態的改變等因素,使得農田水利會的營運又出現了問題,問題的癥結主要在財務、人事及體制三方面:一是財務方面,前已述及農田水利會的財源主要來自於會費的征收,一般會費因經濟環境的變遷,農村經濟不景氣,導致農業所得偏低,為減輕農民負擔,會費的征收一直停留在1955年所訂定的標準,即每公頃不得超過300公斤稻谷。且自1990年起不但一般會費降為原來的3成,其有關工程費的征收亦全部停征。至1991年會費的征收更以最低標準每公頃20公斤稻谷征收,導致水利會的財源更形見絀。是年,會費完全停征,水利會的經費完全依賴政府補助,水利會致此沒有穩定的財源。二是人事方面,水利會雖具公法人的身分,但並非公務機關,使得員工的升遷有所限制,難以網羅優秀人才,再加上人事的調整常受派系左右,致使業務品質難以提升。三是體制運作方面,會長與會員代表由選舉產生,難免受地方派系左右,會員代表掌控會長選舉,每每干預水利會的人事安排或包攬水利工程,致使財務已陷困境的水利會問題更為複雜。
鑑於水利會的問題叢生,政府自1985年起,即由農委會成立專案研究計畫,由臺灣省水利局針對水利會的營運、財務和政府補助三問題研擬改善辦法。1990年,行政院彙集各方意見後,做政策性的核示,主要改進方向有二:一是會長及會員代表由選舉制改為政府遴選,其目的在減少地方派系及代表對水利會的干預,使水利會的運作更趨專業化。二是政府補助金額的妥善規劃,政府對水利會的補助額由原來的6成提升至全額補助,並嚴格規定一定比率限工程用款,不准移作人事經費,以利水利設施的正常運作。
嘉南農田水利會雖是臺灣最大的水利會,但所面臨的問題和其他水利會相同,甚至因為該會資豐富而使問題更為複雜嚴重,如會費征收遭農民抵制事件層出不窮,會長遴選拒絕政府官派等事情時有所聞。
1993年,嘉南農田水利會的灌溉面積78,113公頃,會員人數181,831人,員工編制678人,會下轄72個工作站,672個水利小組及5,365水利班,其規模仍為全臺最大。
1990年8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再度提出「農田水利會改制為政府機關問題之處理方案」,但行政院否定水利會改制建議方案,惟為改進農田水利會組織,水利會長改由政府遴派,會員代表制取消。
1991年12月23日立法院其修法重點為:「確定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性質。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農委會;將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為會務委員會;會長改由政府遴派;成立全國性農民團體;將通則原省市聯合機構修正為農田水利會聯會機構」。
1993年間農委會相繼完成各項改制之細則,並於1994年1月展開各項改制之準備工作,同年5月10日發佈派令,選出會務委員345人。會務委員中具有會員資格者216人,機關代表會務委員44人,學者會務委員55人。會長則於1994年5月15日完成遴派,並與會務委員同於1994年6月1日就職為第一屆遴選之會長及會務委員,任期四年,即至1998年5月31日止。
立法院1995年10月19日再修正組織通則第39條之1條為:「行政院應於本條文修正公布日起兩年內依據農田水利會『自治原則』,修正本通則有關條文,送請立法院審議。本通則完成修正前,水利會費由中央全額補助。」
2001年6月20日「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再修正,將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之產生方式進一步改為由會員直選產生。台灣省各農田水利會自2002年6月起,會長及會務委員乃改由會員直選產生。台北市二農田水利會則自2004年10月起,會長及會務委員改由會員直選產生。會長及會務委員之選舉罷免法,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由農田水利會聯合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階段立法院修正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內容包括:
●農田水利會設會務委員會,置會務委員15至33人,由全體會員分區選舉產生,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郵電費。
●會務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農田水利會會長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農田水利會會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明訂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參選之條款,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任期內受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等罪,應予撤離。
●農田水利會收入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水利會費未恢復徵收前,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1993年1月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強調「水為天然資源,為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所以開發運用水利資源來供應農業所需,這是屬於政府公共事務的一環,應由政府來接辦才對。」的觀念下,將原本中央的主管機關由經濟部改成農委會,並規定會員代表制取消,改由省市主管機關擇優遴派會務委員。並新訂39條之1,規定1994年5月的會長選舉應予停止,改為官派,並在三年內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
綜觀嘉南平原水利組織的變遷歷程,可以發現水利組織從清代的民間自主經營到日治時期的半官半民,及戰後的逐漸官營化,這些變遷的歷程其原動力在於水的功能在逐漸轉變,而水功能的轉變使之價值更高、更多元化,累積的資源更可觀,不論民間或政府都急欲掌握水資源,而導致水利組織為求生存而不斷在政府和農民間斡旋,甚至被強迫轉型,嘉南農田水利會就是最佳的例証,觀光事業的開辦、發電事業的投資及興建辦公大樓出租等各種經營,無非是為了延續水利組織的經營及運作。嘉南大圳是人與環境互動下的產物,為讓嘉南大圳發揮最大的效能而有水利組織的管理及運作,但隨水功能的轉變導致組織的存在倍受質疑,回過頭來,組織必須依靠嘉南大圳的流水才能生存,在這樣的變化過程中,水利、組織和環境三者間的互動關係亦不斷地在改變。
附錄4-1 臺灣水利相關法規一覽表
法
令
名
稱 |
發
布
機
關 |
發
布
時
間 |
臺灣公共埤圳規則 |
臺灣總督府 |
1901年7月4日•律令第6號 |
臺灣公共埤圳規則施行規則取扱手續 |
臺灣總督府 |
1901年8月7日•訓令第263號 |
臺灣公共埤圳規則施行規則 |
臺灣總督府 |
1904年2月19日•府令第13號 |
臺灣公共埤圳聯合會規則 |
臺灣總督府 |
1908年7月30日•府令第64號 |
臺灣官設埤圳規則 |
臺灣總督府 |
1908年2月19日•1907年府令第11號 |
臺灣官設埤圳規則施行規則 |
臺灣總督府 |
1909年3月28日 |
官設埤圳補償審查委員規則 |
臺灣總督府 |
1909年3月28日 |
官設埤圳監視規程 |
臺灣總督府 |
1909年3月28日 |
官設埤圳灌溉地臺帳及水租徵收規則 |
臺灣總督府 |
1910年3月8日 |
官設埤圳水利組合規則 |
臺灣總督府 |
1910年4月•府令第25號 |
臺灣水利組合令 |
臺灣總督府 |
1921年12月28日•律令第10號 |
臺灣水利組合令施行細則 |
臺灣總督府 |
1922年5月22日•府令第123號 |
水利組合規約準則 |
臺灣總督府 |
1922年11月•訓令第199號 |
水利法 |
國民政府 |
1942年7月7日公佈明令於1943年4月1日起施行 |
水利法施行細則 |
行政院 |
1943年3月22日 |
臺灣省農田水利協會章程 |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
1945年制定,未公佈 |
臺灣省各地水利委員會設置辦法 |
臺灣省政府 |
1948年1月13日•參柒子元秘法字第6470號令 |
臺灣省各地水利委員會辦事細則 |
臺灣省政府 |
1948年6月3日•參柒已江府綜法字第47241號令 |
臺灣省各地水利委員會選舉規程 |
臺灣省政府 |
1948年10月22日•參柒酉養府綜法字第65858號令 |
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第七條水租負擔補充規定 |
臺灣省政府 |
1949年10月13日•參捌西元府地丙字第1811號令 |
行政區域調整後水利委員會水利行政系統 |
臺灣省政府 |
1950年10月19日•參玖酉皓經水字第8223號令 |
臺灣省各地水利委員會組織規程 |
臺灣省政府 |
1950年10月19日•參玖酉皓經水字第8223號令 |
臺灣省各地水利委員會征收會費辦法 |
臺灣省政府 |
1950年11月18日令 |
各地水利委員會自有或使用他人土地之水路、使用辦法 |
臺灣省政府 |
1953年5月29日•肆貳府建水第5052號公告 |
臺灣省各地水利整理委員會業務接管辦法 |
臺灣省政府 |
1953年7月8日•肆貳府建水第58715號令 |
實施耕者有其田後清理各地水利委委員會會員欠繳會費注意事項 |
臺灣省政府 |
1953年7月20日•肆貳府建水第67039號令 |
臺灣省各地水利委員會工程督導辦法 |
臺灣省政府 |
1953年9月29日•肆貳府建水第95016號令 |
臺灣省各地水利委員會改進辦法 |
臺灣省政府 |
1955年9月17日•臺建字第5534號令公布 |
臺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
臺灣省政府 |
1955年11月17日•府秘法字第94230號令 |
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選舉罷免規則 |
臺灣省政府 |
1956年5月12日•肆伍府建水字第30160號公布 |
臺灣省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
臺灣省政府 |
1956年7月26日•府建秘字第84335號令公布 |
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選舉糾紛處理辦法 |
臺灣省政府 |
1957年9月2日•府建水字第36517號令公布 |
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附屬機構設置辦法 |
臺灣省政府 |
1957年9月2日•府建水字第36517號令公布 |
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會議規則 |
臺灣省政府 |
1960年1月19日•府建土字第103079號令 |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
總統 |
1965年7月2日 |
臺灣省加速農村建設時期健全農田水利實施要點 |
臺灣省政府 |
1974年9月26日•府建四字第103804號函頒佈 |
臺灣省各農田水利會財物購置定製變賣實施要點 |
臺灣省水利局 |
1979年4月23日•六八水政字第21168號函頒實施 |
臺灣省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辦法 |
臺灣省政府 |
1979年9月19日•府建水字第85366號令發布 |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 |
臺灣省政府 |
1980年2月22日•府建六字第13115號令修正 |
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各項費用征收要點 |
臺灣省水利局 |
1980年12月4日•水字第4619號函頒佈 |
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灌溉畜水池管理要點 |
臺灣省政府 |
1981年5月21日•七○府建四字第42962號 |
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 |
臺灣省政府 |
1982年7月3日•府法四字第45441號令修正 |
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注意事項 |
臺灣省水利局 |
1982年9月21日•357號函 |
臺灣省各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土地灌溉、排水受益變更處理要點 |
臺灣省政府 |
1983年1月25日•七二府建水字第142200號 |
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預算執行要點 |
臺灣省水利局 |
1989年3月10日•水會字第1541號函修正 |
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資金管理運用要點 |
行政院農委員 |
1991年8月23日•八十第0140259號 |
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財產有效處理要點 |
臺灣省政府 |
1991年9月3日•八十水政字第45649號函 |
農田水利會會長遴派辦法 |
行政院農委會 |
1993年3月18日•八二農林字第2112879A號訂定全文17條 |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
行政院農委會 |
1993年12月24日•八二農林字第2030783A號訂定全文30條 |
資料來源:
1.臺灣總督府內務局土木課編纂,《臺灣水利關係法令纂類》(臺北:臺灣水利協會,1942),頁1-104。
2.臺灣省政府秘書處編,《臺灣省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