憶植物品種權法律的修訂
最近兩件新聞讓我想起植物品種權的修法過程,一件是今日見報,農糧署陳啟榮副署長透露關於品種權申請與核准的件數,另一件是兩週前憲法法庭的重啟。
憲法法庭重啟的五位當事人之一是大法官兼司法院代理院長謝銘洋教授,他是智慧財產權與科技法律領域的權威學者,植物品種權就在智慧財產權的範疇之內。
我在1986年開始研究種子壽命,這個技術對種原庫很重要,為了瞭解種原庫,於1990年後寫信給當時聯合國農糧署的國際植物遺傳資源委員會(IBPGR,現今的Bioversity International)索取資料,沒幾個月就寄給我一大箱紙本資料。從那些文件我才瞭解到種原的蒐集利用還牽涉到智慧財產權,主要是植物品種權,或者說成植物育種家權。這對我這個農藝人可說是全新的概念,不過當時只是泛泛地閱讀,懂了一些皮毛。
在1995年有大學部的學生陳怡臻找我要做專題討論,由於她的先生是法律人,因此希望用植物品種權作為研討的題目。約那個時候,農糧署想要修相關法規,不知哪裡打聽到我有所涉獵,因此就找上我。
其實我國在1988年就通過了植物品種權相關法律,那時候法律名稱是《植物種苗法》,據說是幾年前邀請幾位農學院教授出國考察後寫出來的,當時候根據的版本是「植物品種保護國際聯盟(UPOV)」的1978年公約。但是種苗法通過沒幾年,UPOV就在1991年推出新公約,對舊公約做了實質的改變。由於植物種苗法通過後一直沒有開放申請,因此農糧署希望乾脆根據新公約來修法。
我接到邀約是有點遲疑,因為公約的英文條文雖然每個字都懂,但是連在一起就不知所云,主要是完全沒有法學背景。剛好怡臻在法律系修了智慧財產的課程,我就請她代為請問授課的謝銘洋副教授,是否願意合作。幸好謝教授爽快地拔刀相助,我才敢接下延續好幾年的修法計畫。
我不懂法學,謝老師大概也是農學的門外漢,因此我們就找研究生組成研讀小組,每週(或每兩週,忘掉了)一個晚上由學生輪流報告新公約的條文。遇到問題,法學方面由謝老師解釋,農學方面由我來,逐步理解植物品種權法的全貌,這才知道1988年的植物種苗法其實涵蓋品種權法與種苗管理法兩大領域,品種權法方面雖然是根據1978年公約,但公約中好幾個很重要的關鍵(也是對農學者比較難以瞭解的地方)被拿掉,沒放入植物種苗法的條文內,怪不得該法難以執行。
透過好幾年的計畫我們編譯了UPOV公約以及若干國家相關法律的條文,對於品種權總算有把握全盤理解。也因為幾年下來,覺得對農業部門而言,要能理解品種談何容易,這會阻礙法律的執行,因此就撰寫《植物育種家權利解讀》小冊子,於2000年3月10日上網,紙本於6月出版,分送給各大學與農業研究機構、種苗公司等,台大圖書館還可看到。這裡也要感謝參與研討、撰寫的研究生,包括法律學系的盧軍傑以及農藝學系的劉東和、黃鈺婷、陳怡臻。(https://seed.agron.ntu.edu.tw/IPR/draft/booklet1.htm)

我們也同時撰寫植物種苗法的修正條文,同年四月完成修正版草案,公開邀請相關各界提供意見,也分別在台大農藝學系、彰化大村展壯蘭園、與台南區農業改良場舉辦修法座談會,蒐集參考產官學各界意見,在2000年12月11日提出台大版的修訂意見送農委會,其中在品種管理法規方面我們並沒有更動。
為了彰顯品種權與種苗管理的不同,我們建議把《植物種苗法》改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這獲得農糧署的同意,因此在其後的幾個官方版本中都改了過來。2004年3月30日立法院院會終於三讀通過,4月21日總統府公告實施。
在這幾年農糧署委託的計畫中,我們除了植物品種權本身,也探討了品種權與WTO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Trips》以及CBD的遺傳資源權、原住民傳統知識權。乃至於農民權的關係。因此在2004年年底又承農業試驗所委託研撰「遺傳資源法」草案,後來業務移轉給當時的林務局辦理,最後不了了之。(https://seed.agron.ntu.edu.tw/agra.htm)。
原住民委員會也在2005年委託研撰「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草案,這總算進入立法院討論過,不過至今也沒有進展。(http://tk.agron.ntu.edu.tw/act/)
這兩部草案除了謝老師與我,研究者還包括陳昭華教授(現任職台灣科技大學專利研究所)、李崇僖教授(現任職台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倪貴榮教授(現任職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也參與「遺傳資源法」草案;在生物界的學者,我們也邀請吳文哲、彭鏡毅、曾萬年、曾顯雄等幾位教授加入。雖然開花但沒結果,不過幸好努力的過程還可在網站上看到。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實施前後,我多次應邀到各地說明品種權,印象最深刻的一次是2006年到南部對蘭花業者的講解。我提早到會場,發現前一節的講者用台語介紹蘭花的組織培養,才猛然想到那是聽者比較熟悉的語言。在沒有經過預備之下,我也啟用台語來講解品種權,因為是母語的關係,幸好一路講下來越講越順。這讓我有了信心,在2007年的《植物與文明》課程中,就安排在下學期多開了台語班,一直到退休。
退休後主要的關注在食農系統的轉型,也因為農業界已經比較熟悉品種權了,因此我就很少再講這課題。不過心頭上仍然有一個惦掛的事情,那就是農民免責權。
農民免責權指的是農民所播種的種苗若是受到品種權的保護,那麼農民可以不受法律的處罰。在UPOV的1978年公約中,農民免責權與育種家免責權都是基於農業的特性而特別設立的。然而農民免責權的充分行使,會讓品種權幾乎形同虛設。
舉例來說,菊花常用無性繁殖來產生種苗。現在育種家甲的菊花新品種A受到品種權的保護,某農民買了一株A的種苗,自行繁殖1000個A的種苗來種在田間,那麼受到農民免責的保護,他賣了1000枝A的切花,都不算違法,育種家甲卻只拿到一株的權利金,那麼他申請品種權根本沒用。
因此UPOV的1991年公約究對農民免責權加以限縮,通常是由各國政府根據國情,決定那些農農作物可以採用農民免責,那些農作物不可以。
各國對此有不同的規定,歐盟的限縮比較大,小農才能享受農民免責,而且只限於九種飼料作物、九種禾榖類作物、三種油料纖維作物以及馬鈴薯等。美國、日本、韓國、墨西哥、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等國比較寬鬆,若是用種子繁殖者,農民都可免責,反之,無性繁殖的就沒有。
澳洲採採負面表列,表列出來的不是用農民免責,但迄今該國政府仍未予以公告,因此形同回到1978年公約,算是最為寬鬆。不過記得澳洲政府曾表示該國無性繁殖的農家並沒有私下繁殖的情事。
我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也是授權給主管機關自行決定農民免責適用的範圍。當初農委會在決定時並沒有徵求我的意見,所提出的適用對象比歐盟更為限縮,只限於水稻、玉米、落花生、綠豆、紅豆、以及蔬菜用毛豆以外的大豆。農民種植這幾種農作物可以不去管有沒有品種權,唯一要注意的是非育苗場的農家是不能夠販賣種苗的,設若該品種具有品種權的話。
農民免責適用的對象是否需要檢討,在本法實施超過20年的今天,或許我們可以重新檢討。
退休閒來無事,碰上時事,居然也可以寫出兩千多字的回憶,也算是樂趣之一吧。不過怎麼說都沒有憲法法庭那麼重要,最後祝在農業智慧財產權一路合作過的謝銘洋大法官一切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