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近期台中、桃園等地方農政單位則宣導,無論個人或業者販售菜苗、花苗、樹苗等苗木,都必須有「種苗業登記證」,否則最高可罰30萬元,也有花店、菜販擔憂是否也要申請登記證,不少都市陽台綠手指也人人自危。
對於地方政府近期加強宣導,並強調違規者會挨罰,…….. 農糧署已展開修法討論研議,會盡速取得共識後,發出統一函示。
1.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5455711;
2.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757021
種苗業登記證的法律依據是《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根據該法該法第3條第6款對於「種苗業者」的定義,是指從事育種、繁殖、輸出入或銷售種苗之事業者。
因此若有人持續繁殖種苗並出售給其他農民,有育苗又有有銷售,就可能被認定為種苗業者,因此需要受到法律的規範,依法需要登記。
不過過去沒事,現在台中、桃園等地方農政單位加強取締,這牽涉到執法寬鬆的拿捏。
既然農業部已表示要討論研議,這裡提供另一個種苗管理的寬鬆案例來做為參考。
與歐盟等國比起來,我國的種苗法在某些方面是比較寬鬆的。該法第46條規定種苗業者銷售之種苗需要做若干標示,其中涉及種子品質者,只有要求標示發芽率及測定日,但是並沒有規定種子的最低發芽率數字。不過一另外的規定,在有驗證的種子需要講求純淨度與發芽率,以水稻為例,純淨度為≥ 98%發芽率為 ≥ 80%~85%。
在歐盟,所販售的種苗除了純淨度以外,還需要具備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與具栽培與使用價值的進步性。其原意是在保障農民不要買到品質不良的種苗,其中一致性與穩定性就是要求種苗的遺傳特性在一批種子內,以及繁殖的前後代都很穩定,改變幅度相當小。遺傳特性的整齊是早年品種改良的學術觀點。
但是近代農業的觀念已經改變,認為遺傳特性的一致與穩定反而降低農作物的韌性,在氣候變遷的年代,具備基因多樣性較能對抗極端氣候。因此一度被視為不上道的農民地方品種,開始受到重視,特別是在生態、有機農法上。歐洲民間組織就開始質疑種苗法規,認為嚴格的規範讓地方品種的種苗無法上市買賣,因此極力遊說,終於讓歐盟在2008年通過法律,讓特定的地方品種可以用「保育品種」的名義列入國家名單,並且能上市。
各國得自行規定(放寬)其保育品種的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要求,而且在符合若干條件下各國對這些品種得免於檢定;但保育品種只能在其來源地採種,且僅於其起源地上市,而其種子仍需接受驗證。 對此,民間團體仍然覺得太過嚴格,仍持續溝通中。
我國種苗販售的規定,在一致/穩定性的規範比過去歐盟者顯然較為寬鬆,然而這樣的寬鬆反而更適於氣候變遷的年代。也就是說法律規定、執行的寬鬆,需要根據情況來調整。
回到種苖業者認定的問題。樂於見到農業部要研議,也希望台中、桃園農業局也能提出嚴格執法的理由,來讓大家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