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智財
回李技正論文
回前頁

𨯗美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

美國於1930年修正專利法,於該法中賦與無性繁殖作物育種者對其專有品種之專利權,惟植物專利法(Plant Patent ActPPA)未將有性繁殖作物及馬鈴薯、菊芋等納入,當時係考量該等作物無充分方法可證實足資保護之DUS特性標準。

1930年至1970年間,雜交作物(hybrid crops)的自交系係以營業祕密(Trade Secrets)來保護,惟營業祕密無法提供自花授粉的有性繁殖作物(如大豆、小麥等)育種者該有的保障。

有性繁殖作物之DUS特性於1961年間經證實可予確認,種苗產業界人士乃又推動該等品種之保護制度。19701224日終於通過提供有性繁殖作物品種保護之植物品種保護法(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ActPVPA),並由美國農部下的植物品種保護局(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OfficePVPO)掌理相關業務。

對於新品種之特性資料係由申請者提供,故此開放系統(Open System)和歐洲國家採用之於政府試驗單位進行性狀檢定的封閉系統(Closed System)截然不同。此外,申請者提供給植物品種保護局的品種特性資料,通常僅進行一年且可能僅在單一地點進行田間試驗。申請者必須陳述該申請登記品種具一致性及穩定性,而植物品種保護局不再評估,惟以電腦資料庫比對該品種是否具顯著性。其對顯著性之定義為,若一個特性在一致性和穩定性顯現差異性,則足資證明其具顯著性。

1989年,植物品種保護局之資料庫包含100種作物32,000個品種的資料。1989年當年核發2,153張登記證,撤銷11件登記案,從申請者之受理至發證平均約歷時13個月。審查時間耗時較平均者為長的申請案,部分原因係因要求申請者提供足資證明顯著性等相關資料而延誤。申請者必須在六個月內補正資料,惟可申請展延一個月至數年。

美國此套制度所耗費之政府人力及經費極少,申請者亦不擔心其品種材料之外流。相關收費標準如下:種子寄存費US$2,500,建檔及審查費US$2,150,證書費US$250。惟其缺點為,申請者必須具備收集必要的敘述資料的專業知識技能。就一個品種而言,通常必須花上20個小時去蒐集資料和完成申請表格之填寫。

表四及表五,顯示美國申請植物品種保護之作物種類及受理和發證情形。

表四、美國申請植物品種保護最多之前20項作物截至1991930日止核發登記證數

作 物

核准登記之申請案數

作 物

核准登記之申請案數

大豆

531

大麥

54

小麥

236

萬壽菊

45

豌豆

206

肯德基藍草

42

玉米

199

番茄

40

四季豆

194

洋蔥

29

棉花

189

燕麥

26

萵苣

106

西瓜

25

黑麥草

95

菸草

24

大扁雀麥

94

稻米

21

苜蓿

71

花椰菜

20

 

表五、美國1971年至1991年間每年受理及發證之申請案數

年份

申請案件數
/核准登記數

年份

申請案件數
/核准登記數

1971

110/0

1982

191/153

1972

149/0

1983

179/142

1973

102/6

1984

157/120

1974

109/98

1985

219/155

1975

105/104

1986

164/208

1976

81/85

1987

214/205

1977

112/140

1988

238/215

1978

106/100

1989

330/141

1979

120/88

1990

270/99

1980

166/125

1991

271/207

1981

177/107

   

 

 

 

 

 

                                                    回前頁

𠐓澳洲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

澳洲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制度之法源係規範於1994年制定之植物育種者權利法(Plant Breeders Rights Act),該法取代1987年施行之植物品種權法(Plant Variety Rights Act),且係演化而非革命性的修法。育種者權利及公眾需求之平衡間雖經推敲調整,其餘大部分的規定仍維持不變。

澳洲採用四種植物品種保護形態,分別為:植物育種者權、專利權、商標及營業祕密。但僅有植物育種者權利及商標被廣泛使用於植物品種,由許多案例來看,此現象除部分顯示需求保護的範圍,但亦和相關的行政程序的花費及難易度有關。

澳洲法令符合UPOV1978年及1991年公約,保護對象及於含基因轉殖植物在內之所有植物和藻菌類。

植物育種者權利局(Plant Breeders Rights Office)為一不大、半自主性的位處初級產業及能源部(Commonwealth Department of Primary Industries and Energy,簡稱DPIE)下之作物科(Crop Division)。其以委派機關方式運作,透過初級產業及能源部向政府負責。只涉及植物品種智慧財產權之政策和運作,並且不參與實質檢定試驗。

澳洲新品種保護制度體系之組成要素包含:

育種者(或申請人、代理人)

植物育種者權利局,人員計七人(一個登記主管、四個檢查官及二個行政人員)。

將近200位檢定合格之檢查人員,其為專家顧問,並在申請人的要求及付費下執行檢查工作。其為專業的生物或農業專家,熟悉一種或多種作物種類,經植物育種者權利局訓練其執行植物育種者權制度相關程序,並依其條件及經驗評定資格。

植物品種期刊

植物育種者權諮詢委員會,係由國家級育種者、生產者及消費者組織任命派遣的代表組成,由部長任命以供部長及登記官員諮詢用,並提供植物育種者權利局和產業界直接聯繫之管道。

來自公眾或UPOV的評論或異議

澳洲品種登記局Australian Cultivar Registration Authority,簡稱ACRA),無權提供品種保護,但針對新品種和澳洲現存地方種之相似性提供植物育種者權利局建議。

UPOV

澳洲採用育種者檢定方法(Breeder Testing Method)去評定新品種之DUS特性,即由申請人主導檢定並提出品種特性描述資料,而無需官方的查證之檢定方法,該國並無生產比較試驗或種原貯藏之相關設備。檢定由申請人自行進行或委由第三者進行。育種者檢定方法為植物育種者權利局及申請人提供最便宜及最有彈性的品種檢定方法。

該國新品種保護制度申請及審查流程請詳圖三,另該國受理之各類新品種登記情形詳見表六。

          aust1.gif (35467 bytes)

圖三、澳洲植物育種者權申請及審查流程圖

 

表六、澳洲1988年至19955月間每年受理之新品種申請案件數

年份

農藝作物

園藝作物

合 計

 

糧食

牧草

果樹

蔬菜

觀賞

1988

5

5

3

3

20

36

1989

4

8

35

1

86

134

1990

4

20

10

6

94

134

1991

20

31

5

6

68

130

1992

12

25

21

4

123

185

1993

16

33

23

12

181

265

1994

9

25

26

6

169

235

1995
(至5月)

8

17

15

2

105

147

合 計

78

164

138

40

846

1,266


回智財
回李技正論文
回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