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美國及澳洲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概況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李紅曦
本篇文章業經發表於「台灣之種苗」期刊(2000年1-2月號,p3-11)
農業智慧財產權制度之施行,是一個國家農業進步程度之指標,而新品種源源不斷之推陳出新,則為農企業發展可大可久之堅固基礎。故凡世界上農業先進國家,莫不重視新品種智慧財產權制度之建立,以期藉新品種良好保護環境之營造,鼓勵育種者投入品種改良工作,進而促進整體農業之興盛發展。
本文介紹荷蘭、美國及澳洲等大力推行農業智慧財產權制度之國家,其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施行概況,以供有關人士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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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
法規
荷蘭最早規範授與植物育種者權之法律係於1941年二次大戰期間制定的植物育種者法令(Plant Breeder's Decree),該法日後因1967年6月1日新公布實施之種子種苗法(Seeds and Planting Material Act)而停止適用。種子種苗法亦為1961年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簡稱UPOV)成立後,因應該組織於當年12月2日公布之公約的產物,之後亦隨UPOV公約分別於1972、1978及1991年修正而修改。該法另亦配合歐盟之相關規定作必要之修正,而歐盟之規定大部分亦係緣自UPOV公約。荷蘭為UPOV創始五個會員國之一,亦為UPOV1991年新公約修正生效執行之前五個會員國之一。
荷蘭育種及品種保護制度之歷史演進,請詳表一,該國因執行品種保護制度,致促進植物育種活動興盛之情形則可由表二馬鈴薯相關數字顯示。
表一、荷蘭育種及品種保護制度之歷史演進
年份 |
重 要 活 動 或 歷 史 |
1900 |
僅有少數民間育種家 |
1912 |
植物育種學會(Institute for Plant Breeding)成立 |
1924 |
第一份推薦使用並詳載說明之品種名錄(Variety list)問市 |
1932 |
品種檢查單位(Dutch General Inspection Service for Agricultural Seeds and Seed Potatoes,簡稱NAK)成立;馬鈴薯抗病品種育成者被授與獎項 |
1936 |
NAK為穀類及豌豆新品種所有者進行田間檢查並收費 |
1938 |
成立促進馬鈴薯育種及檢查之委員會;民間育種家快速增加 |
1941 |
制定植物育種者法令(Plant Breeder's Decree)規範育種者權利;育種活動普遍增加 |
1961 |
UPOV成立 |
1967 |
種子種苗法(Seed and Plant Act)制定施行 |
表二、馬鈴薯相關數據
年份 |
育種者 |
種薯 |
品種 |
1900 |
10 |
7 |
- |
1934 |
17 |
10 |
5 |
1944 |
75 |
50 |
27 |
1956 |
243 |
578 |
53 |
1982 |
188 |
1,200 |
106 |
新品種登記審理機構
植物育種及繁殖研究中心
植物育種及繁殖研究中心(DLO-Centre for Plant Breeding and Reproduction Research,簡稱CPRO-DLO)為荷蘭農部下之研究單位,為該國負責所有作物品種登記研究及性狀檢定之唯一機構,執行人力包括室內試驗15位研究人員(蔬菜、花卉及觀賞植物各1位資深專家(同時為植物育種者權利局之終身專家)及其他12位技術人員),及田間12位技術人員等共27人。自1990年起,該中心執行植物新品種檢定所需經費即需百分之百自籌。
植物育種者權利局
植物育種者權利局(Board for Plant Breeders' Rights,簡稱BPR)為農部立法成立並編列預算支應之獨立機構,隸屬於農部下之法務部門,固定編制人員包括一位法定執行祕書及四位行政人員。另依法組織由一位主席及五位學者專家組成之審查委員會,以審理新品種權利登記申請案。訴訟案件則由一位法定主席、一位法定執行祕書及五位學者專家組成之訴訟部門負責。
申請
申請新品種育種者權之登記,必須向植物育種者權利局提交下述書面資料、植物材料並付費。
申請表格必須署名,詳填技術問卷(technical questionnaire),並附新品種有關照片。
品種登記名稱 名稱可稍晚提出,但必須符合命名規定,若不符合則無法給予登記。至於名稱之檢索,可參考UPOV之推薦方法或自電腦資料庫搜尋。植物育種者權利局受理申請案後,將核對包括國家品種名錄、歐盟和OECD之名錄等在內的品種名稱電腦資料庫。名稱若經准許,將公告於該局公報,公告三個月期間,其他UPOV國家、國際組織或個人等皆可提出異議。 植物材料申請案若經受理及進入審查程序,申請者必須交付品質良好且一致的材料。
付費收費標準如表三。
表三、荷蘭新品種登記制度相關收費標準 單位:荷盾(NLG)
1.申請費:500
2.資料購買費:500
3.性狀檢定費:
作 物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一般農作物
1,200
1,200
600
觀賞作物
1,000
1,000
. 蔬菜作物
2,150
2,150
. 苗木類
1,000
1,000
. 註:第一年檢定費用必須和申請費同時繳交
4.權利登記年費:
年 次
一般農作物
觀賞作物
蔬菜作物
1
250
200
450
2
350
300
650
3
450
400
850
4
600
500
1,050
5及以後
850
700
1,500
註:年費應於每年登記日之下一月1日預先繳交
檢定
荷蘭之新品種性狀檢定採官方檢定方式,即凡申請權利登記之新品種均需交由政府檢查機關負責進行性狀檢定。檢定目的則為確認申請登記新品種之種類、新穎性,並檢查是否符合顯著性、一致性及穩定性(即所謂之DUS(Distinctness、Uniformity、Stability) 檢定(Testing) )等新品種登記要件。
品種新穎性申請案一經受理,該新品種即接受新穎性審查。該品種在申請登記前必須不得於市面上流通超過一年,若係國外或歐盟以外國家引進者,則限四年內,樹木類及籐蔓類則限六年內。
DUS檢定新品種之顯著性、一致性及穩定性,表該新品種必須具備與現有品種一個以上顯著特性,該特性於品種族群內必須表現足夠之一致性,且經繁殖後必須維持穩定不得改變。檢定可於荷蘭進行或基於國際合作檢定方式進行,若於荷蘭境內,皆由植物育種及繁殖研究中心進行,歐盟國家間則另有合作檢定之協定,如:荷蘭負責鬱金香、玫瑰、馬鈴薯、萵苣及草類等作物,英國負責菊花、蘋果及其他果樹等作物,德國負責草莓及天竺葵等作物,丹麥負責聖誕紅等作物,法國則負責玉米等穀類作物。
性狀檢定所需時間依作物而不同,一般而言,觀賞作物為一年,蔬菜及農藝作物為兩年,草類作物則為三年。至於樣品數量亦依作物而不同,無性繁殖作物大部分為25株,但如蘭花之類極昂貴的材料,若申請者僅提供2株亦接受;有性繁殖作物,亦依作物而不同,提交之種子數量,如:番茄為20至30克、甘藍為60克、萵苣為50克、四季豆及豌豆為2,000克、洋蔥則為150克。植物育種及繁殖研究中心每年新增受理檢定之新品種申請案約35至40件,同時間則約進行100種以上包括農藝、園藝及觀賞作物之新品種檢定試驗,申請案件累計已逾1,135件。
報告及判決
檢定單位第一年試驗進行完畢後,提出期中報告交給申請者,由申請者續繳第二年檢定費用。整個試驗結束後,性狀檢定專家將針對試驗結果提出暫時性報告,申請者得就報告內容提出說明。申請者對於報告內容若認無任何問題,則該品種權利登記即獲確定,繳交年費後其新品種即登錄在案;若有疑義,則該申請案將被駁回並告知申請者。申請者對於不予權利登記之審查結果若不服,可向植物育種者權利局訴訟部門申訴。
植物育種及繁殖研究中心結束報告提交植物育種者權利局後,若例行性申請案,由權利局行政人員自行進行後續作業,若整體性案例或特例,則送委員會審議。
運作(Operation)
違反植物新品種專利權係違法行為,得由該新品種專利所有人提出告訴。權利相關人或農部若認為因新穎性或顯著性要件不足而誤予權利登記,可向植物品種專利局提出撤銷,若專利已賦與對該新品種無權擁有者,亦可提出實質宣告。
由植物育種者權利局判決之事項包括:DUS檢定結果(符合或不符合或需進一步檢定)、訴訟(appeal)、授權登記、新品種權利之撤銷或消滅等。
植物育種者權利局公報
為月刊,雙語(荷文及英文)編輯,各章節內容包括:申請者、品種登記名稱(含最初提案及最後獲准者)、撤銷、判決(授權登記及駁回)、權利之期限、其他通知及法學資訊等。
植物育種者權利申請審查流程圖
荷蘭植物育種者權申請及審查流程,綜合如圖一及圖二。
圖一、荷蘭植物育種者權申請流程圖(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