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5.gif (1361 bytes)   台大種子研究室

「推動亞太種苗中心,落實種苗管理制度」立法院公聽會發言

郭華仁 1999/03/19

 

壹、品種的重要性

最具現代化商品「推陳出新,求新求變」性格的農業產品:種苗新品種

貳、新品種的數目

國內外品種數目的比較:金毛杜鵑的故事

UPOV若干簽訂國在1996年新品種保護申請件數表:

國家

申請件數

本國人

外國人

合計

荷蘭

817

188

1005

美國

678

374

1052

日本

736

203

939

法國

483

121

604

德國

419

115

534

哥倫比亞

7

285

292

澳洲

137

154

291

英國

150

106

256

以色列

67

147

214

南非

82

126

208

紐西蘭

94

93

187

阿根廷

69

57

145

匈牙利

36

40

76

智利

16

13

29

我國1996-8年新品種保護申請件數表:

我國 1996
         1997
         1998
51
8
6
0
0
0
51
8
6

 

參、種苗管理機構

UPOV若干簽訂國新品種權利管理機構的設置

  • 澳洲PBR Office

註冊官1名,主任審查官1名,審查官3,行政官1名,聯絡官1

品種保存中心

外聘審查人

指導委員會

主席(註冊官兼),植物育種家代表1名,消費者代表,使用者代表1名,據相關知識與經驗者2

  • 荷蘭

植物育種家權利局包括中央部門、農業品種部門、園藝品種部門、上訴部門。

權利局設主席、副主席3名、秘書1名、助理秘書多於1名。每個部門或分部人員各3-7名。

  • 美國

植物品種保護局

植物品種保護委員會

圖書館

受保護植物品種登記簿及刊物

  • 德國

聯邦植物品種處

  1. 審查部門
  2. 品種保護事務異議委員
  3. 品種登記局
  • 歐盟

技術部門

法律部門

行政與財務部門

  • 日本

 

肆、植物智財權與植物種源權的新趨勢

  • UOPV的現狀
  1. 1991年新公約已於去年四月正式實施。目前會員國38個,另12個正申請中。實施1991年公約的會員國已達11國,包括以色列、荷蘭、瑞典、德國、日本、美國等。這些國家已經將保護範圍開放到所有植物。
  2. 新加入的會員國在10年後也需保護所有植物種。
  3. 我國因政治因素不易加入UPOV,可能需要個別與其他國家進行雙邊協商。
  • GATT(WTO)-TRIPS的規範 (摘錄)

7 可申請專利的項目

3. 會員國可不對以下項目給於專利:

    1. 除了微生物以外的植物,以及除了非生物性以及微生物性過程以外的,用來產生植物的實質生物性性過程。然而對於植物品種,會員國必須各自訂立有效的體系,或用專利,或兩者兼施,來給予保護。

根據TRIPS的規定,即使非UPOV會員國,可能仍然需要保護所有植物種。

因此,保護所有植物種是極可能的趨勢,索賄增加的業務相當多,我國宜及早準備因應。

  • 生物多樣性公約 (摘錄)

15條 遺傳資源的取得

1.確認各國對其自然資源擁有的主權權利…..

5.遺傳資源的取得須經提供資源的締約國事先告知同意….。

6.開發遺傳資源時,應力求提供資源的締約國充分參與,...在這些締約國境內進行。

7……與提供遺傳資源的締約國公平分享研究和開發此種資源的成果以及利益。

根據此原則,已有三十餘國正在草擬植物種原法,菲律賓則已於去年以行政命令實施保護國內種原的措施。

伍、其他相關業務

 

結論

雖然新品種保護的申請件數比不上一般的專利案件,但是所需要的業務範圍仍是一樣的廣泛,印證其他國家的現狀,為了強化我國新品種的推出能力,落實亞太種苗中心的目標,我國至少需要一個5-7人的專責的新品種保護局,需要定期出版品種目錄與申請核准資訊,需要蒐集國內外所有植物品種目錄,需要成立審查委員會、申訴委員會等。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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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因應生物多樣性公約:面對基因種源爭奪戰爭,台灣怎麼辦?」公聽會發言

郭華仁1999/04/16

 

植物種原權vs植物智財權:我國的對策

 

壹、國際法制爭端的現況

  • TRIPs對於植物品種權利保護的規範
  • CBD對於植物種原取得、使用、與利益均享的規範
  • 眾多的國際論壇:

WTO, UPOV, WIPO, Assinsel

CBD, CGIAR, FAO, IPGRI, RAFI……..

  • 問題複雜的原因:種源類別與各國狀況與需求的交錯

 

 

貳、我國的因應對策

  • 國內亟待進行的準備工作
  1. 短期內召集各界共同研究國際論壇的各種意見。
  2. 法制的修訂:種苗法的修訂兼顧我國的需求以及TRIPsCBD的規範。
  3. 我國種源,包括民俗植物學與植物化學的資料庫應儘速建立,國外種源調查蒐集的人才應儘速培養。
  • 國際活動的參與管道
  1. CBD
  2. AVRDC
  3. APEC
  4. 農技團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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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11-23 立法院催生生物多樣性國家報告書公聽會    發言資料

遺傳資源取得與公平分享方面的國際進展

台灣大學農藝學系 郭華仁 教授

壹、國際組織

  • Andean Pact Common System on Access to Genetic Resources. 1996
  • FAO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Composite Draft Text of the International Undertaking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September 1999

Art. 12, 多邊系統的涵蓋範圍

目前定出101種植物適用

Art. 13, 多邊系統促進植物種源的取得以用於糧農生產

其他用途者需要在CBD規範下以雙邊系統進行

Art. 14, 多邊系統下的公平分享

經由技術轉移、能力建立、資訊交換、成立基金等方式

Art. 15, 農民權

相關法規應由各國政府負責

  • 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1. Roundtables for Protection of Rights of Holds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Indigenous Peoples and Local Communities. July 1998, November 1999
  2. Fact Finding Mission on Traditional Knowledge, Innovations and Culture, June 1998 March, 1999
  • 傳統知識在許多領域的確是產業技術不斷創新的來源,包括農業、藥物、藝術等;許多原住民或社區都有各自的傳統知識保護方式。
  • 將來的工作計劃包括:受保護傳統知識的鑑定、紀錄以及資訊的交流諮商;如何用現有智財法來保障傳統知識的先遣計劃;探討習慣法如何應用、傳統知識如何使用與傳遞、正式智財系統與其關係。

 

貳、各國狀況

  • 菲律賓 1995

Executive Order No. 247

原住民的同意、外國單位需提出商業開發協議、需有本國科學家參與、對本國政府與原住民需付權利金、備份材料存放本國、所得材料與資訊本國應能獲得、本國特有植物對本國民不得收取權利金、因該材料所衍生的商品需要告知本國與原住民

  • 英國Royal Botanic Gardens, Kew 1997

植物種源的獲得(策略、供應者的條件、物品取得協定);植物種源的提供(策略、接受者的條件、物品轉送協定);利益均享(策略、利益表列、均享機制);植物種源採的商業化(CBD簽署前所得到的、其後所得到的)

  • 祕魯 1029 1999 Draft Law on Protecting Indigenous Peoples Collective Knowledge
  • 美國專利與商標局

1997裁決撤銷 U.S. patent 5,401,504, issued March 28, 1995, "Use of turmeric in wound healing." 的授權,因為薑黃在印度為傳統的藥用植物。

1999裁決撤銷U.S. Plant Patent 5,751, issued June 17, 1986,對於植物品種Banisteriopsis caapi 'Da Vine' 的授權,因為此種植物是亞馬遜流域原住民用來製作祭祀或藥用的ayahuasca的原料。

  • 印度、肯亞、以及一些拉丁美洲國家 1999 據說在Seattle Meeting上已經提出正式要求,希望在 TRIPS 27.3(b)條文內納入原住民民俗知識權的保護。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