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戰爭我國贏得了嗎?

CBD TRIPs兩大國際公約的對立中我國應有的對策

郭華仁•謝銘洋

台灣大學 農藝學系•法律學系教授

1999-05-20自由時報自由廣場發表文

正式論文(撰稿中)

 

原文:

由於台大葉俊榮、林曜松等教授的呼籲,指出我國並非生物多樣性公約(CBD)的簽署國,以及因之可能嚴重衝擊我國的生技產業,生物種源議題終於得到各界的重視,行政院也已責成農委會盡速提出相關的國家報告書。另一方面鑒於國際貿易的需求,我國正努力地調整各項措施以及法規,俾能趕在年底之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這些法規包括關於智財權的規定應符合TRIPs的條例。然而在本質上,CBD TRIPs是互相對立的,近年各種國際論壇對此多所爭辯,為的是在年底即將展開的對於TRIPs的檢討上,能各自爭取到最大的利益。由於我國植物產業亟需品種智財權的保護,另一方面國外種源的供應也不能中斷,因此在制定相關法制時,必須瞭解這兩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對立的本質,才不至於顧此失彼。

種子戰爭

兩大國際公約對立的狀態,比較通俗的講法就是種子戰爭。一九八四年華爾街日報登刊植物種源爭論的文章,第一句話You have heard of “star wars”, now there are seed wars打響的種子戰爭的名稱,其後更引申出各種口號,最為聳聽的莫如:掌握種子就掌控了世界。該報導指出,印度等國各自限制了某些作物品種的外流,也提到我國對甘蔗品種的限制。

種子戰爭本質乃是南北國家間的對抗,起因在於西方國家集中了世界作物的種源,而癥結則是這些國家的先進育種技術配合上植物品種智財權的推動。北方國家在本世紀初發展出雜交種子的技術,讓農民無法留種,每年必須向種子公司購買。而植物智財權的行使,更使得南方國家的農民要向北方國種苗公司付出權利金。然而北方國家在進行育種工作時所需要的親本材料有相當大的部份卻是來自技術落後但種源豐富的南方國。

七0年代,在世界銀行以及美國洛克斐勒基金會的贊助下,成立了十餘個國際農業研究所,大多座落於第三世界國家。這些研究所強調種源乃是人類的共同資產,致力於搜集世界各地的種子,並且保存於種源庫,提供全球育種家使用,也達到了綠色革命糧食增產的目的。另一方面,由於植物智財權的推動,導致種子公司的購併風潮,跨國公司便利地由種原庫得到免費的種子。原則上,種原庫的材料既然是人類的共同資產,當然也就不應該賦以智財私權。然而至少有140個個例顯示種原庫的材料被某些種苗公司剽竊,當作自己所育出的品種,而去申請植物品種權利。這些事件近來常被南方國家以及異議團體拿來作為反對植物智財制度的例證。

植物智財權

TRIPs27.3(b)條文當中,針對植物品種規定簽約國應給予專利或者另訂有效的特別法,或者兩者兼備,來加以維護植物育種家的權利;條文中並指出生效後第四年,也就是今年底,應對於27.3(b)條進行檢討。就美國的跨國公司而言,當然以廢除27.3(b)條,單獨使用專利法來保護是最上算,因為植物專利法不允許農民免責(自行留種),每年都要向種子公司購買種子;其他種苗公司也不得私自利用專利植物來開發新品種(即無研究免責)。一般已開發國家則傾向於將植物品種保護國際聯盟(UPOV) 1991年公約作為所謂的有效特別法的基準;這些國家基於1991年公約制定有植物品種保護法或植物育種家權利法,部分UPOV會員國所根據的則是1978年公約。在1978年公約下,會員國可以自行決定對於何等植物給予權利,但在1991公約下則需將權利對象擴及所有植物。舊公約允許農民、研究免責,但是新公約則兩種免責都被縮小,也就是說擴充種苗公司的權利的對象以及範圍。南方國家強調可以自行採用適合國情的特別法,比較能接受1978年公約的規範。至於Trips重新檢討後如何定案,則有待於政治場的角力。

植物種源權

在植物種源的南北對抗中,十年前南方國家即在聯合國農糧組織中提出農民權的觀點,認為農民過去到未來所孕育出的地方品種,既然可以讓西方種子公司開發新品種來得到智財權的保障,農民的智慧當然也應受到肯定而給于回饋。而CBD更進一步認定生物資源乃屬於國家主權,並非人類所共有;種源利用所產生的利益,乃至原住民和地方社區相關的知識所衍生出的利益,應公平合理地讓資源與傳統知識擁有國分享。在CBD的架構下,這幾年國際,特別是東南亞、非洲、南美洲等,對於植物種源權與原住民智識權的規範討論甚勤,並且已逐漸發展出一些具體的意見。這些意見包括進行種原蒐集前必須先向資源國請准、蒐集的行動必須符合資源國的規範、種原的商業行為需告知資源國、其利益須與資源國分享、不得向資源國要求權利保護等。這些規範將來若在CBD下以議定書(protocol)的方式定案,對於非簽約國而言,不啻是中斷了種源獲得的管道,將嚴重打擊植物產業。

意見比較分歧的是農民權與原住民智識權的界定以及如何落實於智財權的規範;例如農作物的地方品種因為遺傳多樣性高,且非新的發明,並不符合UPOV對於植物品種的規定,因而不被西方國家認為可以給于權利保護。南方國家則認為各國有權利在其特別法中將農民的品種納入保護對象。這些國際紛爭因為植物種類的不同而更形複雜。一般而言,農作物因為在許多地區皆已長期生產,可提供種原的國家多,即使資源國也需要其他國所有者,因此需要多邊協定的機制;經濟價值高者如觀賞植物以及藥用植物則來源國遠為單純,較合適雙邊協定。

我國的對策

由於TRIPs的檢討以及WTO的全面重新談判即將展開,國際論壇對於相關議題的討論可說相當熱烈。在這些國際論壇上,我國大多是缺席的,至少沒有機會將我國的意見充分表達。雖然以目前的政治處境參與國際事務是比較困難,但這並不能做為不努力去爭取機會的藉口。當然,諸如亞太經合會(APEC)或者位於台南的亞蔬中心、台北的亞太糧肥等國際組織更應該善加以利用。政府宜推動這些組織在相關議題上形成國際論壇,推動國際合作計劃,並且責成我國學者專家就其所長為國出力。不過在參與國際論壇之前,我國在各項議題,如植物育種家權利、基因專利與生物安全性、植物種源權與農民權、原住民智財權、利益均享等皆要預先經由種苗業、生物技術產業、研究單位、農民、原住民、消費者,以及行政、立法部門等展開協商,以期取得共識作成腹案。

腹案的形成有賴於對我國的狀況清楚的體認。在植物智財權上,我國的植物苗法乃是基於UPOV 1978年公約所定的。目前僅對33種植物進行品種保護,這個數目即將成長到60種以上,不過相較於他國動輒數百種仍然偏低;農委會目前正準備修改種苗法,是否依照UPOV 1991年公約的精神,則仍有待斟酌。就產業界的需求而言,一些主要的觀賞植物如蘭花、切花等的確是國內種苗業者所希望能納入保護的,不過是否要依照歐美國的要求,擴充到所有植物種,包括糧食作物品種給于權利,則應周延地參詳,必要時的對應方案也應預先準備。不過在將來保護對象大幅度擴張的情況下,官方的種苗法執行能力會是嚴厲的考驗。其原因一部份是相關行政部門的人力偏低,最大的困難則是我國對於許多植物品種幾乎是毫無管理可言。

除了糧食作物、蔬菜以及若干果樹、花卉外,一般而言國內經濟植物普遍缺乏品種的登錄,更不用說市場上經常不見有品種名的標示。農委會將種苗產業列為重點,看上的是此產業具有現代商品推陳出新的性格;然而若品種名混亂,產銷制度就無法進入電腦時代,更不用說打入國際市場。國際上目前已有品種命名的規則,可惜國內長期在民間自行引種隨意命名下,登錄制度名存實亡,將來會造成很大的困擾。更有甚者,國內對於外國品種資料經常是不充分的,要防止種苗公司拿國外舊品種來申請權利,實質上會有困難。因此宜擬定優先次序對國內植物品種進行總清查,並且邀請國外專家協助比對。近日有國外專家呼籲針對栽培植物品種名錄建立全球性的資料庫,我們以為國內軟體電腦大公司在國際市場獲利甚豐之餘,可以考慮贊助此類資料庫的建立,不但可以提昇公司及我國的國際形象,對國內農業也會有相當大的貢獻。

政府將高科技農業作為標的,植物智財權的推動有其必要;就植物種源而言,我國雖然在密度上算是較豐富的地區,仍無法滿足種苗產業的要求而需仰賴國外的資源,因此在種子戰爭的立場上宜走中間路線,不能太偏西方國或倚靠南方國。以本國資源而論,前面華爾街記者所提我國對甘蔗種源設限顯然是天大的誤解,實際上我國對種源外流可說是不設防的,據說台糖所育出的甘蔗品種有些尚未推廣讓蔗農栽培,對岸中國就已種植了一大片了,外國商人指定購買我國原生植物種子的傳聞也一直不斷;三年前某英國種苗商更在國內學者的協助下,前往山區採集種源,歷時三個月,現已在該國公開展示。在種源乃國家主權的國際思潮下,我國似乎可以考慮參考外國的經驗,依照CBD的精神訂出種源提供以及利益分享的辦法。

植物資源用於西藥開發的潛在商業價值遠比植物本身的產品更高。這正是美國亟力於中、南美植物探索的最大誘因。我國原住民對於植物在藥用上的傳統知識相當豐富,這些知識幸虧日本學者在50餘年前的調查而保存下來,加上目前少數學者的研究,若能據以建立民俗植物學資料庫,或足以讓我國以此項議題進軍CBD國際論壇。

國外種源的蒐集在我國是最弱的一環,由於缺乏規劃,國內專家前往國外深山尋找原生植物的工作,可說幾乎空白。實際上我國在種源豐富的國家常派駐有農技團,過去一直沒能充分利用此管道蒐集種源,如今黃金時期已過,唯一的辦法是秉著利益均享的原則,與種源國進行雙邊協商,合作開發種源的商業價值。即使如此,我們還面臨另一個難題:植物分類、調查與獵種人才的極端缺乏。由於科學行政單位幾乎以發表SCI文章為唯一的科學成就準則,將研究人力導向尖端科學,基礎學門卻乏人問津。同樣的毛病也出現於生物技術。時下農科學生腦中只有基因轉殖,殊不知就產業而言,基因轉殖仍須附麗於傳統育種所不斷推出的品種。缺乏「多樣性」的科學政策將使得人才培育發生嚴重的失衡,農業生物技術的產值也可能因而化為空中的大餅。

誠如林曜松等學者所言,CBD國家報告書要出爐不難。然而如何藉著報告書的編寫,將國內各界的力量導引到正確的方向,使得國內生態保育以及生物產業皆能得到最大的進展,俾能在種源爭奪戰中獲勝,這是國人應該密切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