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5.gif (1361 bytes)   台大種子研究室

新憲研修 農業不應缺席

刊登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05-11-06  ()

原稿

我國憲法制定於六十年前的大陸中國,歷經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以及七次的增修,一般認為猶如破補蚊帳而披於赤身之軀,不合時宜久矣。現在不論官方或民間憲改的呼聲日高,實際的行動也逐漸展開。針對人權議題,21世紀憲改聯盟已召集原住民、婦女、兒童、教育、法律、環保、勞工等相關團體加入討論的行列,但未見農業社團參與。

或以為憲法干農業底事,實際上該法對農業有若干著墨。第153條確立國家應實施保護農民的政策,制定農民的法律,以改良農民生活,並增進其生產技能。就農地而言,第143條規定國家分配與整理土地,應以扶植自耕農為原則。

當初施政者與本土地主毫無瓜葛,因此憲法得以強施於本島,讓佃農獲取農地完成土地的分配;後來自耕農耕種所得被政府巧立名目,以超過30%的比例徵稅,對農民的功過自有斷論。然而事關國本的農業,目前正面臨永續經營的危機,一則山區水土是否得以保持,另一是農地零碎化的趨勢能否抑止;前者國土復育條例已有解決的方案,後者則因長期以來政府允許農地蓋農舍,農舍的認定不完善,導致田地興建住宅的風氣日盛,而於今猶烈;若不處理,將來或無完整的農區來生產基本糧食,有朝一日可能危及國家的興存。

就農業科技而言,憲法第146條提到國家應以科學技術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工業化。增修條文第十條也要求推動農漁業現代化。按本島農業科技發展其來已久,上世紀初就有大型農機縱橫於廣大的蔗田中,各地農業改良機構也陸續成立。五十年前開始,化肥與農藥的使用逐漸普及,而各類蔬果品種陸續推出。經由農業專家以及農民的努力,農漁業生產技術不斷地提昇。然而半世紀以來科技的農、工業生產嚴重污染環境,農產品是否安全已是舉國皆憂的問題;農業科技或許有助農民,農業問題卻已非單純科技可以解決。鄉村的自然環境不斷惡化,農舍翻新也毫無章法,很難吸引年輕人回鄉。若不亟思改善,老農凋零後農村成為廢墟也不無可能。

扶植自耕農與農業現代化的舊憲標的已經達成,今後的主軸是如何生產安全食品,建設優質田莊。我們需要深度而週延地討論新的農業遠景,凝聚共識提請憲法學者刻下堅如磐石的文句,作為爾後農業施政的方針。關心農業問題的朋友,曷興乎來!            (郭華仁,台大農藝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