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5.gif (1361 bytes)   台大種子研究室

遺傳資源的取得與利益分享

 

 

人類自從發明了農業後,不論遷徙到那裡,播種用的種子就帶到那裡;可說遺傳資源的流通,其來已久。然而近幾十年來,由於生物開發可能獲得相當大的商業利益,包括智慧財產權,因此遺傳資源的取得,逐漸受到國際與各國法規的約束。我國是遺傳資源豐富國,但是農業與生物產業仰賴外來遺傳資源也甚多;因此不但需要立法管理遺傳資源的探勘,以防被外國人任意取用而毫無回饋,同時也應提供本國人士相關的資訊,避免取得他國遺傳資源時,乃至於利用之後,發生不利的情事。基於此,本「遺傳資源法規研擬小組」乃就遺傳資源所以需要管理的背景,以及遺傳資源取得的國際規範、各國立法狀況等加以簡要說明,並且敘述我國的現況,最後針對可能的立法方向提出建議。希望本書能夠在此適當的時機,提供國人參考。本小組感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供研究經費,以及行政院農業試驗所國家作物種原庫的行政支援;『遺傳資源法』草案研擬諮詢委員各位專家寶貴的意見,也在此一並致謝。

 

郭華仁    謹識

2005年10月30日

 

遺傳資源法網頁:http://seed.agron.ntu.edu.tw/agra.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