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5.gif (1361 bytes)   台大種子研究室

  

立法院第七屆第三會期經濟委員會「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公聽會發言資料

 

日期:2009/03/26

發言人:郭華仁 (台灣大學農藝學系教授)

 

農委會發言指出,本農再條例只是解決村舍景觀的問題,其他產銷等由農業發展條例來處理;殊不知農發條例已經支離破碎,無法因應新世紀的複雜農業問題,顯示政府與民意脫離的相當離譜。所謂民意,我指的是立法院待審的五個農業基本法草案版本。這五個版本包括第7924號國民黨黨團版、第7949號民進黨潘孟安委員版(26位委員連署)、第8027號親民黨張顯耀委員版(35位委員連署)、第8057號國民黨楊瓊瓔委員版(27位委員連署)、與第8534號國民黨張嘉郡委員版(28位委員連署)。實際上最原始的是第六屆第四會期的第6990號台聯黨尹伶瑛委員的版本,該版本獲得跨黨派93位委員連署。台聯黨版本鑒於農地問題的重要性,而農發條例長年來陸續翻修已經不堪使用,因此其第17條要求另訂農地利用管理法,來取代農發條例。 

更有甚者,根據第7924號國民黨黨團農業基本法草案版本,計有第202122等三條在處理農地的問題,而第24條就是農再條例的母法根據,該條條文明白規定政府制定「農村再生條例」,而且還需設置1500億元的基金。根據國民黨黨團的看法,明顯表示農再條例這個作用法是放在農業基本法之下的。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最引人詬病的第三章,就是因為會動到現有的農地,而缺乏妥善的配套措施所致。從立法原則來看,立法院理當優先處理農業基本法,將各方衝突點放在農業基本法制定過程來充分討論出共識,並且制定農地使用的條件,然後再來談農村再生條例,就會順利進行。若跳過農業基本法與農地利用管理法不談,直接在農村再生條例這個法範圍較為狹隘的作用法來討論衝突點,當然無法談出共識來。 

因此本人建議暫緩農村再生條例的審查,優先討論農業基本法,並且儘快制定農地利用管理法來取代農業發展條例,相信在農業基本法與農地利用管理法的屏障下,農村再生條例的制定才會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