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5.gif (1361 bytes)   台大種子研究室

山田燒墾的生業技術

以泰北及台灣地區為例

洪曉純

台大人類學研究所碩士班二年級

July,9,1997

 

前言

由於筆者在菲律賓進行考古調查期間,時常目睹當地原住民進行山田燒(slash-and-burn)的耕種方式(附圖1,2,3,4,5),進而對這項農業技術產生極大的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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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由於在現今許多地區如美洲、亞洲和非洲的山居民族仍以燒墾的方式來從事山田農業,其中台灣的原住民就是典型的例子;另一方面,這項技術具有相當長遠的歷史,例如張光直先生就認為中國的仰韶文化人(Chang,1986:114),可能就是利用山田燒墾(slash-and-burn)的農業技術。因此筆者希望能藉由民族誌資料的記戴加以分析,歸納出一個簡單的模式,進而對考古材料提供一個可能性的解讀。

本文首先對泰北和台灣地區原住民的山田燒墾技術加以敘述,進而將黃增泉和臧振華兩位先生對台灣中部牛罵頭和草鞋墩兩個史前考古遺址所做的孢粉分析結果,提出一個耕種模式的推測。

何謂山田燒墾(slash-and-burn)

焚林開墾耕種(swidden farming或swidden agriculture),另又稱輪耕農業(shifting cultivation),或稱刀耕火種、山田燒墾農業)(slash-and-burn),係在熱帶氣候區農民所使用之耕種方式,多半種植塊根作物,或是東南亞山區的旱稻。將原始林焚燒和清除雜草後,則可在該土地上種植數年的經濟作物。當雜草經過數年時間再度增加時,則不可能再種植經濟作物,因而產生另一種森林的面貌。換言之,乃淪為次生林,它不再如原始般多樣。而農民必須繼續遷移(此即輪耕農業)。其後至少再10年後,才能重新種植經濟作物(Dr.Dietrich Schmidt-Vogt ,1995)。

培爾社(K.J.Pelzer)曾舉出山田農業的特徵:「田地的輪作比作物的輪作為甚,用火燒墾,不使用獸力和肥料,只靠人工,利用掘杖,土地短期的使用而長期的休閒(Pelzer,1945:17)。」從生態學的觀點來看,山田燒墾的農業比較缺少土地所有權的概念、缺少耕作,除了少有的勞力之外,缺少其它栽培方法,不會利用馱獸的排泄物作為肥料及施肥等。但最主要的是其整合並支持人類尚未侵入前的那種平衡的生態系統的結構,也就是說這種農業對原有的生態系統只是單純的適應,而不是創造另一具新的脈絡與動力的生態系統。換言之,山田燒墾農業是模擬原有之生態系統(Geertz,1963:15)。

熱帶農業施行於南北回歸線國家,包括拉丁美洲、非洲、印度、澳洲以及東南亞等廣大地區(Dr.Dietrich Schmidt-Vogt,1995)。據杜培(E.H.Dobby)估計:東南亞有三分之一的地區是山田農業,這些山田農業區多分布在高山地區和丘陵高地地帶(Dobby,1950:349)。一般而論,東南亞的山田燒墾系統中,最大特色是著重穀類作物(grain crops)的種植,其中最重要的是陸稻(hill-rice)(Freeman,1955)。台灣原住民則以粟作為主。

 

民族誌的記戴

泰北地區

泰北山胞族群的多樣,也呈現在焚林開墾之個別體系。德國地理學家威廉.克瑞得內(Wilhelm Credner),是本世紀第一位論述有關泰國的研究者(Dr.Dietrich Schmidt-Vogt,1995)。他從土地利用的觀點將山胞分為兩大類:

1)森林開墾族

2)山地開墾族

第一類(森林開墾族)是魯亞(Lua)及克倫人(Karen),採用集約焚林開墾。所開墾之土地通常僅耕種一年,而後休耕長達10到15年,其後成為次生林地,次生林地經由農民的配合得以發展,在焚林時不再將樹木全數砍伐,而是留下單一林木作為「樹種」。同時將樹幹留在土地上,經由植物的繁殖(樁櫱)新生樹林便在其上形成。

此種方式可以確保的是,在發展次生林地之過程中,再造供給養份之能力,使之在休耕終止後,再使用一到兩年。此種焚林開墾耕種之土地利用,在一定的利用地區,成為輪作的長期墾地方式。

魯亞(Lua)及克倫人(Karen)是泰北最老的山胞。其結果證實,長期輪作己為該墾區的森林林相帶來持續性的改變。

經過12到17年後,首度或再次地發展成多層次的完整次生森林,其空間架構相當複雜。事實顯示,經過人類對自然的侵犯與顛覆後,重新獲得生態平衡上的和諧與次序。

第二類(山地開墾族)是梅歐(Meo)、阿卡(Akha)、瑮僳(Lissu)、拉呼(Lahu)和亞奧(Yao)等族,係與森林開墾族開反,採用粗放焚林方式。通常在同一墾地,栽種時間長達4至5年,最長為10至15年之久。而所開墾的土地面積也較大,因為係全面開墾之故。假使土地之肥沃度降低,或是雜草成長過於茂盛,顯示無利用之價值,即放棄此一土地。由於耕地全面開墾,在重新使用地力耗盡之土地前,所需時間係在數年之後,其最初僅能長出雜草與成為牧草地,許多年後才長出林木。

不同於魯亞與克倫族的是,山地開墾族經一輪作期後,不再回到原來的墾地,而是開墾另一處女森林地。在所有居住範圍內之森林保留地全部地力耗盡時,即放棄該住區,而後所有家族遷移至另一地區。

大多數的山地開墾族自19世紀末或20世紀初移入泰北,屬於新近的移民。然而在不到一世紀的時間,他們已耗盡保留地,因為所採用的粗放土地利用法,到達使用的極限:今天的泰國皇家森林局;不再容忍山地開墾族之繼續開墾,因為他們已危害環境,以及未能認清植物生長與景觀保護在生態上之關係。 

 

台灣地區

排灣族的例子

排灣族部落社會時期之生活方式以山田燒墾為主,狩獵、採集及捕魚為副。在農具上,主要為掘棒、手鋤及小刀。土地的種類可分為未墾可耕地、現耕地、新墾地與休耕地。一般說來,山田燒墾作物之種類以粟、陸稻、稗、芋頭、甘薯為主,此外,另有豆類,煙草及花生,大致而言,排灣族以粟、陸稻及芋薯為主糧,豆類、南瓜與野菜為副食。

根據張文傑對古拉拉奧社(1930年代)及土文村(1990年代)的研究,他對於排灣族山田燒墾的耕種方式有詳細的描述(張文傑1990:39-68):古拉拉奧社位於北湖呂山西北山腹,標高1100公尺,直至1935年左右,仍缺乏水稻之栽培,屬於全然的山田燒墾之耕作。

雨季大約從五月開始,一直到九月為止,為作物的生長季節,而其來臨前的乾季末期,社民陸續開墾、焚燒,並作階狀的水土保持措施而後耕種。昔時的作物有:粟、芋頭、陸稻、甘薯、花生、南瓜、薑、樹豆、絲瓜、長豆、辣椒、玉米、高、樹薯等。在種植方式上,粟、高、陸稻採取散播;甘薯為蔓植;餘為點播。其農耕生產主要是以粟、芋頭、陸稻、花生、甘薯為中心,再配以數種次要性的作物實行混作(mixed cropping)。

古拉拉奧人的傳統農具,主要有長掘棒、短掘棒、小鋤、鐮刀、腰籃、頂簍等(圖1)。其中,斧頭、鐮刀為開墾之用;長掘棒挖掘植穴,為播種使用;短掘棒、小鋤主供除草及收穫;而腰籃及頂簍,一個懸掛腰間,一個頂於頭上,以供裝填負戴(張文傑1990: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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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土文村目前燒墾農耕的運作如下:一般對游耕的了解即為清理地面,焚燒耕作以迄休閒並待地力恢復之循環土地利用方式。因此,擇地(site selection)、砍伐(cutting)、焚燒(burning)、耕作(cropping)、休閒(fallowing)為一游耕循環(swidden cycle),並分別代表五個重要階段。

(1)擇地:在部落時代,耕地為團主所控制,再依長嗣繼承原則,代代相傳,並且不予以分割而成獨佔狀態。因此,佃民必須獲得團主的允許,才可以開墾土地,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而一般平民在容許的範圍內選擇耕地,會考慮下列因素:宗教及禁忌方面、距離因素、近鄰因素、地形因素、向陽程度、土壤質地、植被方面等。其中的地形因素主要指坡度而言。洪敏麟對賽德克人山坡火田經營的研究、阮昌銳對大港口阿美族以及南澳泰雅族農業的研究,大致都認為他們選擇坡度陡峻的耕地比平坦的好,因為可以面對山坡站立工作而不須彎腰,比較不累。但張文傑的研究卻發現52%的耕地是介於四級坡度(8度到14度)而不是陡坡的地形,因此,所謂高山族燒墾時,喜歡陡坡的耕地之說法,必須重新加以評估,    耕地多位於陡坡,極可能為原本部落領域內之地形使然,選擇坡陡的耕地,僅為環境之因素。

(2)砍伐:主要分為砍(slash)---砍去雜草與灌木;伐(felling)---伐去大樹。在部落時代前者主要以短柄的鐮刀去之,而後者以鐵製的斧頭為主,而目前替之以長柄的鐮刀及油鋸。砍伐時一般從下坡砍上來,並且儘量使邊緣樹木倒向內側,並留有三十公分左右之樹頭,除了可供水土保持工作固定之用外,亦可避免因砍除殆盡後,淹沒根幹,而在開墾時有刺破腳底的危險。

(3)焚燒:當林地清除後,任樹幹、樹枝曝曬約三個星期左右(有時更長),即可焚燒。焚燒大約在乾季末期,以配合雨季來臨。選擇一個靜風或無風的晴天下午,並在焚燒地的周圍先做好寬約三∼五公尺的防火線,以免火苗逸脫,其點火器為三根乾枯的竹幹綑綁成束,點火後,從燒墾地上方引燃,順勢燒下,火焰不致於太旺盛而難控制,燃燒完全之後,須確定火苗已熄,才能離去,並靜待幾天後的水土保持工作。焚燒完之灰燼,則散置原地做為肥料。

(4)耕作:焚燒之後,由於地面覆蓋物的消失,將導致雨濺(swash)、增加逕流(run off)、減少入滲(infiltration),引起表土與化學物質(geochemical system)流失,並隨著坡度之增加而強化。因此在焚燒後,須加以水土保持之措施。其水土保持工作的做法為燒剩的相思樹等枝幹,依等高線橫埂成略為梯狀的階地(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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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地完成後之乾季末期播種,現今主要工具為鐵製的不同形狀與大小的掘棒(圖三),播種方式為散播(如小米)、點播(如芋頭)、蔓植(如甘薯),另在休耕造林時,相思樹亦常用移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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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言之,其種植可分為二種方式,一為手撒(hand-sowing);另一為掘穴(dibble-digging)。前者常有混播(mixed sowing)之情形;而後者以菱形佈穴為特色,穴與穴相隔約30公分,可使植被的覆蓋率均勻,而達到保護耕地之效果(圖四)。而在作物成長期間,須有二∼三次除草,且依各種作物之類別,另有保護農產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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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休耕:不論濕潤帶或乾燥地區,植被皆有貯存養分與保護耕地之功能,而焚燒之後,雖然增加地力,但其養分亦隨著水土而日益流失,往往到了第二年產量即急速下降。因此,連續栽種數年而休耕一段時間,為游耕系統恢復地力的共通方式。在部落時代,一般為耕種二∼三年後休耕,而五∼八年地力可恢復。休耕時並無特別栽種林木,而任其雜樹生長。日據時期,日人推廣相思樹造林,並要求定期繳納一定量之木炭,自此,相思樹逐漸成為優勢之植被。相思樹除了有固氮作用而能增進地力外,並已成為商品,因需10~12年才可砍伐利用,故休耕年限也提高至十年以上。

 

雅美族的例子

張文傑對雅美族朗島村的研究(張文傑1990:101-106)發現,朗島的農耕為水田耕作與山田燒墾結合的方式。朗島的山田燒墾與所有游耕社會一樣,具有擇地、砍伐、焚燒、耕作、休閒之週期循環。

(1)擇地:就現今而言,除了少部份經過特殊處理(如堆砌石牆等)之休耕地外,部落內無人利用之土地,皆可加以開墾。朗島人擇地時主要考慮因素包括禁忌方面、地形因素、植被因素、氣候因素。

(2)砍伐與焚燒:由於朗島人主要開墾茅草地,因此其砍伐工具為鐮刀,砍伐的時間主要為十二月∼二月。在砍伐時,茅草即隨地放置,遇天氣晴朗,10天左右可乾,過陰雨則需晾曬二星期至一個月,而焚燒並無選擇一定時刻,只要晴天即可,燃剩的灰燼,放在原地不做特殊處理。

(3)耕作與休閒:焚燒之後,即為整地與種植,大約在三天之內完成。而整地僅為把旱地裡的石頭拾起放置,有時並將之壘起成堆,並以掘棒弄鬆土壤,挖去草根。整地之後,旋即種植,目前主要的工具為鐵製的掘棒(圖五),而依作物種類,粟採用散播,甘薯採用蔓植,芋頭與薯蕷類則穴植,亦成菱形之佈穴。在作物生長期間需多次除草,其中芋頭生長較慢,雜草競生,所以高達四次。朗島人大致認為在耕種一∼三年後,地力消耗至作物生長情形惡劣時,即予以休耕。休耕期間,任其雜生草類,一∼五年後即可再度開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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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地區的南島語族,除了上述的排灣和雅美族外,其它如泰雅、布農、阿美、賽夏、鄒等族群,也都是行山田燒墾的技術。現將所收集到的材料整理成一個簡表(表一)如下,我們可以看出,依耕種時間和休耕時間的不同,其次生林有明顯的變化:

族群

耕種時間

休耕時間

次生林

泰北Lua人

1年

10到15年

休耕後的前4年:草本植物(Eupatorium odoratumEupatorium adenophorum)與禾本科及蕨類植物(Pteridium)經過12到17年後,首度或再次地發展成多層次的完整次生森林:a)最高層樹木達15公尺高。來自於原始森林殘存之樹木。b)中層樹木高6到10公尺。係由樹幹之樁孽所形成。c)底層樹木高1到5公尺:係由樹種發展而成。

泰北Akha人

4至5年

最長10至15年

不再回到原墾地會出現一種相當強韌的草類,其以「頑強草(Imperata-Grass)」著稱,代表一種「沙漠植物」的景觀。這種植物競爭力極強,其它植物無法與其共生,動物亦不食用。

土文村排灣族

2至3年

10年

砍伐時留有三十公分左右的樹頭。因經濟因素考量,相思樹成為優勢樹種。蘭嶼朗島雅美族 1至3年 1至5年 草原等次生植被,以白茅為主。南澳泰雅族 4至6年 7至10年以上。以往將休耕的土地植以果樹或竹子、台灣赤楊。目前多在休耕前向政府申請杉樹或相思樹苗與農作物間作。

馬太安阿美族

3至4年

5至6年

留下大樹樹頭生長。

卡社布農族

4年

5年

耕種期第四年種植kainonan樹,為落葉喬木。五年後該樹為有用之材,可為建築之用。

 

從上述記戴推測草鞋墩和牛罵頭遺址的花粉圖譜所具意涵

 

從上述民族誌的記戴來看,我們可以歸納出兩個模式,也就是:

(1)休耕期限低於5年(如蘭嶼朗島雅美族)或連續耕種超過5年者(如泰北Akha人),其次生林以草本植物、禾本科為主。又如泰北Lua人休耕後的前四年,也是以草本植物(Eupatorium odoratum及Eupatorium adenophorum)與禾本科及蕨類植物(Pteridium)的生長為主。

(2)休耕期限高於5年或連續耕種不超過5年者(如泰北Lua人)、或另有在休耕期開始之前先種植木本植物的,其次生林以木本植物為主。


現在我們將利用上述兩個模式來解釋黃增泉和臧振華(黃增泉,臧振華1976)兩位先生在民國六十五年對兩個考古遺址所做的花粉分析。


黃氏及臧氏曾就台灣中部十八張,大邱園,牛罵頭,草鞋墩四處史前遺址做過孢粉分析,其中草鞋墩和牛罵頭兩處的花粉量較多,因此他們就這兩個遺址選出頻率較高的花粉種類作成圖譜,以觀其消長變化。作者並指出:由所有資料顯示,各遺址不同深度之樣本,都呈現草本為優勢的次生林開放地,原始的森林顯然已遭破壞,這一現象之形成,多少應與人類之活動有關(黃增泉,臧振華1976:111)。

至少在四千年前,使用紅色細繩紋陶的史前人類,已經從事榖類的農業生產(黃增泉,臧振華1976:112)。然而,草鞋墩、牛罵頭的史前人類,其農業模式究竟為何?


(1)草鞋墩遺址:位於南投縣草屯鎮(草鞋墩),屬於細繩紋陶文化,是台灣中部之重要遺址,年代在距今約4500-3800年前。根據黃、臧兩氏的草鞋墩遺址花粉分析圖譜來看,從深度在地表下110公分到40公分,都是以草本植物禾本科花粉占最大優勢,顯示此遺址在110公分以上的地層中,主要是屬草原性的環境。
對映我們從民族誌歸納出來的結果,草鞋墩人所採行的極可能是「模式一」:休耕期限低於5年或連續耕種超過5年者。也就是他們在同一塊土地的使用率較為頻繁。


(2)牛罵頭遺址:位於台中縣清水鎮,為繩紋陶文化至黑陶文化之長期堆積
,年代在距今約4500-3000年前。根據花粉分析圖譜,「牛罵頭遺址在125及105公分深度的兩個樣本,顯然是以睡蓮屬花粉出現最多,其頻率前者將近60%,而後者更高達85%以上。顯示在這段期間內,主要為湖澤等較多水性的環境,而尤以105公分處為其高潮。在其次的85及65公分深的兩個樣本中,睡蓮屬的花粉顯著地減少,而潮濕草原性的禾本科和莎草科等花粉則逐漸增加,此外荒地性的藜屬、菊科等也有增多的趨向,這反應了此段期間的環境水量已逐漸減少或成為潮濕性之草原。到了最上層的樣本中,睡蓮屬的花粉幾乎完全消失,潮濕性的莎草科和禾本科的數量也變得甚為稀少,而藜屬、菊科等荒地性植物則大量增加,這正符合了牛罵頭遺址乾燥及荒蕪之現狀(黃增泉,臧振華1976:109)。」


筆者認為,在深度85以上的堆積:睡蓮屬的花粉銳減、草本植物禾本科大為增加,在禾本科漸減之後,木本植物相思樹屬大增,這種相互消長的關係,正與山田燒墾「模式二」的次生林結構相互吻合:意即休耕期限高於5年或連續耕種不超過5年者(如泰北Lua人)(或另有在休耕期開始之前先種植木本植物的)其次生林以木本植物為主。因此在牛罵頭遺址晚期的史前人極可能就是採行短期耕種、長期休耕的方式。較之於牛罵頭遺址的史前人類,草鞋墩人其生業模式可能是較長期的利用同一土地種作、卻只有短期的休耕。

 

本文利用民族誌材料、嚐試性的對史前人類的生業模式做一個大膽的推測,希望解讀這些不會說話的考古材料。不過其中可能有許多尚待討論的地方;例如像是氣候、土壤等各種不同的生態環境因素,都可能影響植物孢粉的堆積結果,也許人為的農業模式和孢粉圖譜之間並非單純的一對一之對應關係,這是特別值得注意的。筆者認為,對於史前人類生業模式的復原,唯有從觀察詳細的民族誌材料著手才是最可行的辦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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