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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條例 修法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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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修改自日本方面所提供之漢譯本

日本:有機農業促進法(2006年法律第112號)

(目的)

第一條         本法訂定促進有機農業之基本理念,確立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職責,以及訂定促進措施之基本要件,用以執行廣泛的促進措施,以期發展有機農業。

(定義)

第二條         本法中所謂有機農業,基本上指稱在進行農業生產時採用盡可能降低對環境負荷的生產方法之農業,其要旨在於不使用化學合成肥料及農藥,且未利用基因重組技術。

(基本理念)

第三條                  一、 鑒於農業永續發展及確保與環境調和之農業生產是重要的、有機農業大幅度增進農業之自然循環功能(指農業生產活動依賴自然界中以生物為媒介的物資循環,並有促進此現象之功能)、以及有機農業將降低農業生產對環境之負荷,因此有機農業之促進應以使農民容易從事有機農業為主旨。

二、 鑒於消費者對食品需求之高度化及多樣化、消費者對安全及良質之農產品需求增大、以及有機農業有助於因應此農產品需求之供應,因此有機農業之促進應以使農民及其他相關者透過有機農業可積極生產農產品,並使之流通、行銷,以及消費者容易購買到有機農產品為主旨。

三、 鑒於增進消費者對有機農業及對有機生產之農產品之理解甚為重要,因此有機農業之促進應使從事有機栽培之農民(以下稱「有機農民」)、其他相關團體、及消費者有意願順利形成合作關係。

四、 有機農業之促進應尊重農民及其他相關團體之自主性。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之職責)

第四條                  一、 中央及地方政府基於前項規定之基本理念,綜合制定有機農業相關政策,並負起付諸執行之職責。

二、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在取得農民、相關團體、與消費者合作之下促進有機農業。

(法制及其他措施)

第五條                  政府為執行促進有機農業之相關政策,應採取法制、財政、及其他措施。

(基本方針)

第六條                一、 農林水產大臣應訂定促進有機農業之基本方針(以下稱「基本方針」。)

二、 前項基本方針應明訂定下列事項:

1.  促進有機農業之相關基本事項。

2.  促進且普及有機農業為目標之相關事項。

3.  促進有機農業的措施之相關事項。

4.  其他促進有機農業之必要事項。

三、 農林水產大臣訂定基本方針或變更基本方針時,應與相關行政機關首長協議,並聽取糧食、農業、農村政策審議會之意見。

四、 基本方針擬定或變更時,農林水產大臣應立即公佈不得延遲。

(促進計畫)

第七條                  一、 都道府縣根據基本方針,應致力於擬定促進有機農業措施之計畫(下項中稱「促進計畫」)。

二、促進計劃擬定或變更時,都道府縣應立即公佈不得延遲。

(有機農業者等之支援)

第八條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採取支持有機農民及欲參與有機農業者之手段。

(促進技術開發等)

第九條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採取改善研究設施、提供資訊及訓練以傳播研究成果等必要手段,以加速有機農業相關技術之研究開發及其成果之普及。

(增進消費者之理解與關心)

第十條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採取宣導活動、傳播有機農業、啟發大眾等必要手段,以加深消費者對有機農業之理解與關心。

(增進有機農業與消費者之相互理解)

第十一條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採取鼓勵有機農民與消費者交流等必要手段,以增進有機農民與消費者之相互理解。

(實施調查)

第十二條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實施相關調查以促進有機農業。

(支援中央及地方政府以外單位為促進有機農業之活動)

第十三條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採取必要手段,以支援中央及地方政府以外單位為促進有機農業所進行之活動。

(中央對地方政府之援助)

第十四條          中央政府針對地方政府之有機農業促進措施,可給予必要之輔導、建議、及其他援助。

(反應有機農業者等之建議)

第十五條          中央及地方政府於制定促進有機農業相關措施時,應採取必要之手段讓有機農民、其他團體與消費者有機會表達對該等措施之看法,以期其意見能表現於該等措施。

 

附則

(執行日期)

一、 本項法律自公佈日起執行。

(糧食•農業•農村基本法之部分修訂)

二、 糧食•農業•農村基本法(1989年法律第106號)之部分修訂如下:

403項條文中「食品循環資源之再生利用等促進法」﹙2000年法律第116號﹚修訂為「食品循環資源之再生利用等促進法﹙2000年法律第116號﹚暨有機農業促進法﹙2006年法律第112號﹚」。

(針對從事農業者之為穩定經營支付補助金法之部分修訂)

三、 針對從事農業者之為穩定經營支付補助金相關法﹙2006年法律第88號﹚之部份修正如下。

附則第9條中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修定,加以修定如下。於第40號第3項中,「食品循環資源之再生利用等促進法﹙2000年法律第116號﹚」之後,追加「針對從事農業者之為穩定經營支付補助金法﹙2006年法律第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