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的超當使用,引發食品不安全的疑慮,是長久以來被詬病的現象。目前農委會想推植物醫師的制度,企圖讓農人「正確地」使用農藥。
然而,該草案只規範植醫,並沒有處理農藥的使用端,恐怕會有如過去沒有執行力的「病蟲害綜合管理」一樣,務農者大多不會理睬。
若真心想達到改善農藥濫用的目的,歐盟的做法應該好好地研究一下。
歐盟在2009年推出農藥上市的管理規章(No
1107/2009),裡面當然有很多我國仍然落後許多的做法。不過當年他們也另推出一項指令,就是2009/128/EC的「為達到農藥永續使用的架構」。
這項指令點出歐洲人的遠景,就是要逐步讓農藥退場。指令本身沒有直接效力,但各會員國有義務據以建立執行方案,俾能達到指令的目標。
各會員國應根據指令,在2014年向歐盟提出國家行動計畫,到了2018年各國還得提出執行國家行動計畫的成果經驗。這樣的指令當然會對各國形成壓力,非得採取有效措施不可。
國家行動計畫主要內容在於設置量化目標、對象、方法、時間表、指標等,用以達到1.
降低農藥對人體健康與環境的衝擊;2. 發展病蟲害綜合管理以及其他替代方法,以降低對於使用農藥的依賴。
進一步說,行動計畫內容包括:
1.
針對農藥販賣者、建議者、使用者要加以訓練,一般大眾也要接受到農藥風險的概念。針對農藥的經手使用者,應該有降低接觸風險的措施。噴藥設備在上市時也需要加強檢驗,以降低使用造成的風險。空中噴藥原則上應禁止。
2.由於水域生物對農藥相當敏感,因此應採取有項措施防止所施用農藥汙染水域,例如農場四周設置緩衝區或者栽種田籬等。飲水水源區、鐵道、或極易滲漏地表處應禁止或盡量降低使用。公園綠地、休閒區或者校園、兒童遊樂所、健康照顧所附近應禁止使用,或將使用降到最低。若一定要使用,應優先採用生物防治藥劑,並建立風險管理措施。
3.
農藥的保存、調配,藥罐殘留、噴藥設置用後等很容易造成疏忽,因此需要設置辦法加以處理。這些辦法應即於非專業使用者(一般家庭)。
4.
會員國有義務執行病蟲害綜合管理,因此需要在行動計畫中交代執行方法,首要處在於優先採用非化學的植物保護措施。
5.
需要設立風險指標,俾能測定執行效率。對於違反國家相關規定者應設置有效的、恰當的罰則。
歐盟採取這樣嚴謹的做法,已經略見成效。例如較北的瑞典、中間的德國、南方的義大利都在國家行動計畫中提到拓展有機農法面積,以減少農藥的使用。
而若干有機農法所採用的病蟲防治措施,也已經上市給慣行農法者採用,如禾穀種子的溫水消毒設施、用蜜蜂將有益真菌孢子傳到草莓花,以預防草莓灰黴病。
縱然有好幾家跨國農藥公司,歐洲人仍能展現減藥的意志力,其背後的理由很簡單,就是農業生產不能不考慮到人類與環境的健康。
不過歐盟從2009立法開始,歷經了近十年,才逐漸開始有減藥成績,說明了這條路的確不容易。然而若因為不容易而不踏出第一步,那就不配稱為文明國家。
我國該怎樣處理農藥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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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EC) No 1107/200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1 October 2009 concerning
the placing of plant protection products on the market and repealing
Council Directives 79/117/EEC and 91/414/EEC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09R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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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ive 2009/12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1 October 2009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Community action to achieve the sustainable use of
pesticides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A32009L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