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郭華仁 2018 談抄襲 。觀點種子網20180129。
http://seed.agron.ntu.edu.tw/publication/article20180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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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抄襲


 

過去教書時,我會花一個小時對大一生講解學術倫理,其中一項是「欺騙的錯誤」,指的是有失操守的不當行為,包括三種直接犯規,那就是捏造、竄改、抄襲。

去講這些,不只是因為四年大學生涯中有不少機會犯錯,也不只若干學生會走上學術這條路,而是這三個動作涉及個人的基本道德。

這次台大校長遴選的風波,外界有兩大質疑,即利益迴避與抄襲行為。針對管院士掛名文章涉及抄襲的指控,台大誠信委員會認為陳管的文章乃屬初稿,論文並未經審查,發表於非正式研討會,文集也沒申請ISBN,更未送給圖書館,因此不予立案調查。

誠信委員會對於「抄襲」作如此的界定,真是令人吃驚,以這樣離譜錯誤的認知,根本無法維護整個學校學術誠信風氣。若是其認知因人因事而異,那就可怕至極了。

昨天收到南澳大學人劉博士來信,轉述計算機協會應用計算機研討會(ACM SAC)某委員會主席對於抄襲的看法,應該可以視為普遍的原則:

「抄襲就是抄襲,不論發表管道為何。大學生在筆試、期中報告等若涉抄襲即可退學,教授亦然。任何人發表任何(文章),作為其學術或職業活動的一部分,若沒有恰當的文獻引用,那就是抄襲。在任何發表管道涉及抄襲,都等同犯罪(plagiarism in any venue is equally a crime),不論是研討會或會議,不管論文集有無印刷發行(a proceedings was published or not)都一樣」。

至於學生碩士論文與教授發表論文兩者之間的關係,美國國家科學院學報有一篇學術倫理的文章指出:新發現(觀點)通常歸功於首次發表者,而非首次發現者。( https://www.nap.edu/catalog/12192/on-being-a-scientist-a-guide-to-responsible-conduct-in )

準此,碩士論文發表於2016年在先,陳管的論文發表於2017年為後,兩篇論文若涉及雷同,陳管的論文有義務於雷同處註明其出處乃是前者,「若沒有恰當的文獻引用,那就是抄襲」。

因此,台大誠信委員會有義務就兩篇論文,比對較為接近之處,然後依照學術慣例,研判是否有所雷同,若非雷同,那麼才可以說陳論文未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