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郭華仁 2018 急推友善環境耕作可能會出差錯。觀點種子網20180527。 http://seed.agron.ntu.edu.tw/publication/article20180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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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推友善環境耕作,可能會出差錯---從農傳媒專訪IFOAM副主席談有機3.0 ******************************************* 「如果你們還沒有搞清楚就很急著推動友善環境耕作,那可能會有很多地方會出差錯」。 引用自農傳媒何嘉浩先生的報導:https://www.agriharvest.tw/theme_data.php?theme=article&sub_theme=article&id=1833 ******************************************* 有人說,經第三方驗證的農場,生物多樣性常不高。的確,驗證有機農場有不少是如此。但是,號稱「友善環境耕作」的農場,生物多樣性低的應該也不少吧。 廣義的有機農法包括各式各樣的友善環境管理方式,如生物動力農法、自然農法、樸門農法、以及強調有機堆肥有機農法等,近年還興起了再生式農法。 不同農場施行不同農法,各等農場有些經過第三方驗證,也有不去申請驗證的。 只要合乎規定。各種農法都可以申請第三方驗證,但是查驗方式要讓驗證人員易於操作,難以針對各種農法量身訂做出個別的規定。因此驗證準則主要是挑各農法的共同點,哪些能做、哪些不應做,來加以制定。 生物多樣性指標因地區、因時間而有所不同,目前好像還沒有一個舉世皆然的、易於察知的指標。這也是第三方驗證沒用生物多樣性作為驗證準則的原因。 沒有生物多樣性準則,因此驗證有機農場的生物多樣性就會高高低低不一致,端看該農場的時、地與操作方法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說,「驗證有機農場不符合有機精神」這句話不能用來一網打盡所有驗證農場。 不過IFOAM認為光是第三方驗證,無法有效擴展有機農法的耕地面積,因此倡議有機3.0,要納入非驗證有機法,目前農委會稱之為友善環境農法而給予生態獎勵,而且其獎勵的幅度還與驗證有機相仿。 也就是說,生物動力農法、自然農法、樸門農法、再生式農法、以及強調有機堆肥有機農法等,只要沒有經過第三方驗證,仍可視為友善環境農法而想辦法給予生態獎勵。 同樣的,「友善環境農場都符合有機精神」這句話也不能用來描述所有這方面的農場。 我們可以說,基於生物多樣性的有機精神是慣行農法進行典範轉移的目標,每個農場在達到終極目標前,總會有一段或長或短的過程,從倡議的角度而言我們毋寧是要鼓勵多於責怪,合作多於攻訐。 那麼,開頭引用IFOAM副主席的那句話是不是危言聳聽? 一點也不。急著推動友善環境耕作所以可能出差錯,原因會出現在「誰來認定」。 農委會目前採用「友善環境農耕推廣團體」來執行認定工作,就可能出毛病,原因在推廣團體的審訂要點與第三方驗證的精神類似,但是其執行能力沒有像第三方驗證一樣受到嚴格的認證。再者這些團體都是當地組織,與提出申請的農家關係接近,較易受到人情的左右。 避免這些毛病的良方在於IFOAM所提的PGS (參與式保障體系,Participatory Guarantee Systems)。 參與式保障體系中的核心概念是消費者的參與。道理很簡單,消費者願意花錢購買這類通常較貴的產品,當然在意產品是否符合需求。 在缺乏正式驗證人員的考核下,社群支持型消費者團體通常會由代表與農場接洽,甚至於消費者也會親自到農場參訪互動,建立互信關係。在此方式下,政府只要確保雙方契約、實際交貨的透明化,就很容易查證。而生產者也不需要那麼多繁瑣的紀錄與單據保存。 另一個好處是農場的產品在生產之初就已經找到消費者,不愁賣不出去。朝此方向進行,正可以帶動消費者義式的抬頭,有效擴大本土有機農產品市場。一舉數得,怎能不推? 有機農業促進法剛剛三讀通過,很可惜的,立法過程中,民間版本納入PGS的意見沒有被採納。 雖然如此,剛好農委會也正在積極研擬執行子法,因此子法中還是可以亡羊補牢,想辦法納入PGS這個重要的第二方查證方式,不要讓張惠善副主席一語成讖。
急推友善環境耕作,可能會出差錯---從農傳媒專訪IFOAM副主席談有機3.0
******************************************* 「如果你們還沒有搞清楚就很急著推動友善環境耕作,那可能會有很多地方會出差錯」。 引用自農傳媒何嘉浩先生的報導:https://www.agriharvest.tw/theme_data.php?theme=article&sub_theme=article&id=1833 ******************************************* 有人說,經第三方驗證的農場,生物多樣性常不高。的確,驗證有機農場有不少是如此。但是,號稱「友善環境耕作」的農場,生物多樣性低的應該也不少吧。 廣義的有機農法包括各式各樣的友善環境管理方式,如生物動力農法、自然農法、樸門農法、以及強調有機堆肥有機農法等,近年還興起了再生式農法。 不同農場施行不同農法,各等農場有些經過第三方驗證,也有不去申請驗證的。 只要合乎規定。各種農法都可以申請第三方驗證,但是查驗方式要讓驗證人員易於操作,難以針對各種農法量身訂做出個別的規定。因此驗證準則主要是挑各農法的共同點,哪些能做、哪些不應做,來加以制定。 生物多樣性指標因地區、因時間而有所不同,目前好像還沒有一個舉世皆然的、易於察知的指標。這也是第三方驗證沒用生物多樣性作為驗證準則的原因。 沒有生物多樣性準則,因此驗證有機農場的生物多樣性就會高高低低不一致,端看該農場的時、地與操作方法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說,「驗證有機農場不符合有機精神」這句話不能用來一網打盡所有驗證農場。 不過IFOAM認為光是第三方驗證,無法有效擴展有機農法的耕地面積,因此倡議有機3.0,要納入非驗證有機法,目前農委會稱之為友善環境農法而給予生態獎勵,而且其獎勵的幅度還與驗證有機相仿。 也就是說,生物動力農法、自然農法、樸門農法、再生式農法、以及強調有機堆肥有機農法等,只要沒有經過第三方驗證,仍可視為友善環境農法而想辦法給予生態獎勵。 同樣的,「友善環境農場都符合有機精神」這句話也不能用來描述所有這方面的農場。 我們可以說,基於生物多樣性的有機精神是慣行農法進行典範轉移的目標,每個農場在達到終極目標前,總會有一段或長或短的過程,從倡議的角度而言我們毋寧是要鼓勵多於責怪,合作多於攻訐。 那麼,開頭引用IFOAM副主席的那句話是不是危言聳聽? 一點也不。急著推動友善環境耕作所以可能出差錯,原因會出現在「誰來認定」。 農委會目前採用「友善環境農耕推廣團體」來執行認定工作,就可能出毛病,原因在推廣團體的審訂要點與第三方驗證的精神類似,但是其執行能力沒有像第三方驗證一樣受到嚴格的認證。再者這些團體都是當地組織,與提出申請的農家關係接近,較易受到人情的左右。 避免這些毛病的良方在於IFOAM所提的PGS (參與式保障體系,Participatory Guarantee Systems)。 參與式保障體系中的核心概念是消費者的參與。道理很簡單,消費者願意花錢購買這類通常較貴的產品,當然在意產品是否符合需求。 在缺乏正式驗證人員的考核下,社群支持型消費者團體通常會由代表與農場接洽,甚至於消費者也會親自到農場參訪互動,建立互信關係。在此方式下,政府只要確保雙方契約、實際交貨的透明化,就很容易查證。而生產者也不需要那麼多繁瑣的紀錄與單據保存。 另一個好處是農場的產品在生產之初就已經找到消費者,不愁賣不出去。朝此方向進行,正可以帶動消費者義式的抬頭,有效擴大本土有機農產品市場。一舉數得,怎能不推? 有機農業促進法剛剛三讀通過,很可惜的,立法過程中,民間版本納入PGS的意見沒有被採納。 雖然如此,剛好農委會也正在積極研擬執行子法,因此子法中還是可以亡羊補牢,想辦法納入PGS這個重要的第二方查證方式,不要讓張惠善副主席一語成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