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郭華仁 2019 嘉磷塞事件與農藥審查方式的改進。 觀點種子網20190119。
http://seed.agron.ntu.edu.tw/publication/article20190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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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磷塞事件與農藥審查方式的改進

(一) 法國法官禁賣嘉磷塞除草劑
(二) 歐洲議會打臉食品安全署
(三) 美國環保署審查有偏差
(四) 如何改善農藥審查方式

 

我國官方好像偏向於相信美國環保署以及歐洲食品安全署,而非WHO的國際癌症研究署。最近的發展值得參考。

新的年度才開始,除草劑嘉磷塞的新聞又浮出檯面。

() 法國法官禁賣嘉磷塞除草劑[1]

歐盟執委會在20171127日投票,通過除草劑嘉磷塞展延使用五年。當時投下反對票的法國政府立刻宣告,三年後就要禁用嘉磷塞。

三年未到,法國里昂市法院提早於今年116日宣判,即日起禁用嘉磷塞商業品名Roundup Pro 360

法院認為,主管機關ANSES並沒有遵守國家關於預警原則的法律,主要是並未能就Roundup Pro 360進行健康風險的特定評估。

對此,ANSES表示還在研究法院的判決,但該判決是立即生效,Roundup Pro 360已開始禁賣。

 

(二)歐洲議會打臉食品安全署

歐盟執委會2017年的決定展延嘉磷塞使用年限,主要是根據主管機關,歐洲食品安全署(EFSA)厚達4300頁的延展審查報告,認為安全無虞。

不過,根據衛報的報導[2]EFSA的報告乃是委託,德國聯邦風險評估研究院(BfR)進行,而BfR的報告中,有好幾十頁重要部分幾乎一字不漏地抄襲自嘉磷塞工作小組(Glyphosate Task Force)的相關報告,該小組卻是孟山都支持成立的。

這導致歐洲議會成立「農藥核准特別委員會」,要檢討嘉磷塞,乃至於一般農藥的審核問題[3]

現在歐洲議會的調查報告已出爐,明確指出德國BfR在健康風險的地方,確定為抄襲者企業自身文件高達50%,直接複製文字的另有23%[4]

此外,再加上孟山都檔案指出企業提供給政府供審查的報告可能作假[5],其報導還得到去年歐洲新聞獎的調查報告獎[6]

因此,整體而言,各國政府現行農藥審核偏重企業提供的資料,可能是有大問題的。

不要以為這只是記者的報導,已經有學術論文做徹底的分析,加以證實了。

 

()美國環保署審查有偏差

世衛組織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2015年認定嘉磷塞對人類很可能「致癌」,其後美國環保署(EPA)以及歐洲食品安全署(EFSA)都宣告嘉磷塞對人類很可能「不會致癌」。我國食藥署的立 場就顯然偏向歐美官方的說法。

但是雙方到底哪個比較可信呢?

剛在Environmental Sciences Europe期刊登出的學術論文顯示,IARCEPA更為可靠[7]

IARC所審查過的報告有191篇,全都來自經專家審查的公開論文,EPA審查過151篇,其中只有56篇來自公開論文,95篇是業者未公開報告。企業報告的這95篇中,只有1篇認為嘉磷塞有風險,

反之,211篇公開論文中有156篇認為嘉磷塞有風險,主要是具基因毒性,而基因毒性是導致癌症的可能原因之一。

在基因毒性的報告中,有67篇是IARC引用但EPA沒有引用的,該67篇中有55篇認為嘉磷塞具基因毒性(82%)

反之,EPA引用但IARC沒有引用的有109篇,這109篇中只有7篇認為嘉磷塞具基因毒性(6%),而這109篇中高達95篇來自企業的未發表報告。

所以看起來,EPA審查報告的挑選是有所偏差的。

此外,EPA所審查的報告大多數只針對嘉磷塞進行評估試驗,而IARC所審查的報告中,有85篇是針對嘉磷塞除草劑配方來進行試驗,在這配方中,除主成分嘉磷塞外,還含有其他添加劑(輔料、佐劑)

農藥施用者與消費者接觸到的不會只是單純的嘉磷塞,而是嘉磷塞加上添加劑,這些其他物質也可能具毒性。農藥施用者與消費者接觸到的不會只是單純的嘉磷塞,而是嘉磷塞加上添加劑,因此,EPA所審查的報告比較難以針對實際的狀況。

這篇論文比較特殊的地方是期刊編輯的對待。

一般論文投稿後,通常只會送給24位審稿委員。由於這篇論文涉及敏感議題,因此主編找了十多位專家,其中除一位以外,全部都贊成接受發表。

主編Prof Henner Hollert甚至於在當期期刊發表評論,指出:我們(編輯群)深信本篇論文釐清了一個謎題,為何IARC與美國EPA針對嘉磷塞除草劑的致癌性為何會有不同的結論,這是很重要的貢獻[8]

 

(四)如何改善農藥審查方式

歐洲議會「農藥核准特別委員會」的最終報告中,在檢討嘉磷塞審核的缺失後,進一步針對一般農藥的審核方式做了相當大的改進建議[9]

1. 在評估農藥主成分以及其產品的環境人體健康風險時,須採更嚴格的標準;

2. 前述的評估除了針對主成分,還須納入其產品,以及混合產品、殘留物等;

3. 不應再有抄襲情事;

4. 加強採用預警原則,提出消彌風險辦法;

5. 所有審核報告須完全透明化;

6.  審核者需要避免利益衝突;

7.為了保護一般大眾以及易受害群體的健康,以下地方須禁用農藥:公園、庭園、運動 場、休閒區、學校原地、兒童遊樂場、以及醫療照顧場所附近;

8.  禁用農藥作為農作物乾燥採收促進劑;

9.增加食品安全署的預算,用以獨立進行農藥研究;

10. 加強研究植物用農藥(殘留)的累積效應,支持農藥殘留存在水域、土壤、與灰塵的獨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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