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郭華仁 2019 評論植物品種權要基於事實。 觀點種子網20191218。
http://seed.agron.ntu.edu.tw/publication/article20191218.html

觀點種子網        回文章                                                            a05.gif (1361 bytes)台大種子研究室

評論植物品種權要基於事實

自由評論網登出一篇「Lin bay 好油」的文章,表示我國植物品種權不彰,向來缺少對商業品種的保護,導致民間公司的育種以F1品系為主,而對於陳吉仲主委的宣稱農委會研究單位的新品種將無償提供給國內農友使用,懷疑是選舉放送。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008241

該作者這樣的說法剛好與事實相反。

我國在1988年通過《植物種苗法》,後來因國際法的修訂,農委會於1996年開始委託現任謝銘洋大法官與我研究,花了幾年的時間,於2004年更名,由立法院通過新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新法通過後,品種權申請案件激增,到了2016年品種權申請案件累積已近900件,其中觀賞植物就佔了87%,穀類、蔬菜、果樹都只有3-4%。http://www.phycos.com.tw/articles/241

品種權申請以觀賞植物為大宗,本來就是大多數國家的實況。私人種子公司的蔬菜育種以F1品系為主,這類品種農民通常不會留種,每年都得重新購買種子,這是用特定育種技術,而非法律來保護其智慧財產,把其申請案件稀少說成我國植物品種權不彰所致,那是該作者倒因為果的說法。

其次,舊新兩套法律,對於植物品種權的保護有若干差異,其中之一是「農民免責權」。

植物品種權從專利權衍生而來,但保留若干農業的特點,農民免責是其中一項,即農民在自家留種自用種植販售其農產品,可以免費不用給權利金,但農家不仍不得販賣該品種的種苗,其目的就在維持品種權的同時,減少農民的外部成本。

後來因為這樣等於沒有保護到育種家權利,所以國際新法授權各國,可依國內情況對於農民免責權加以限縮。各國限縮的方式不一,例如美國、日本、韓國、墨西哥…等國都規定用種子播種的,農民不需給權利金,無性繁殖苗就不能免責。

歐盟的農民免責權只及於生產達92公噸以下的小農,作物只限於九種飼料作物、九種禾榖類作物、三種油料纖維作物以及馬鈴薯等,其他農作物都需要繳權利金給品種權擁有者。澳洲根本就還沒有設限,任何植物農民都還有免責權。

我國農民免責權規定只有稻米、玉米、紅豆、落花生、綠豆、與大豆(毛豆用品種不適用),農民可以免費留種自種這六種種子而不違法。這比起其他國家來可說對農民略嫌苛刻,現在陳主委準備讓農委會的新品種開放給國內農民免費使用,除了照顧農民,還有另一層意義。

百年前各國植物育種事業的投資以公家單位為主,後來私人企業逐漸介入,1970年代國際上品種權法規出現以後,私人種子公司的研究比重越來越大,現今全球種子國際貿易額已有70%掌握在五大種子公司手上,農民自主權嚴重受到威脅,早為識者引以為警惕。

我國公家單位投資於植物育種事業的份量較高,這可避免私人公司的大幅掌控種子。而在跨國種子公司未能染指我國中小型種苗企業的現今,適當地扶持我國私人公司,仍為必要。

在農產業因自由貿易而成弱勢的現今,長年來政府以各種名義獎勵、補助農家乃是無可避免,若公家單位花公帑所育種的品種要向農家索取權利金,不啻是右手給錢、左手要錢,根本是不必要。

陳主委沒有引各國之例擴大農民免責的作物種類,而只是針對公家育種開放,維持私部門品種的品種權權益,剛好是農民與私人種苗公司的利益兼顧,可說是最恰當的政策。

該作者又舉例說若我國文心蘭品種無償給農民使用,就形同自動放棄品種權,若越南偷走該品種去生產,然後銷售到日本,台灣就算興起訴訟,也難以得到賠償。這也是不了解品種權的說法。

品種權與專利權一樣,就算擁有了權利,也不一定非得要到錢。若為了公益,權利人當然可以在不喪失權力的情況下,選擇性地針對某範圍不去請求權利金。以前述的例子,只要該公家育成的文心蘭得到我國與日本的品種權保護,外國人偷去生產賣給日本,我們可以要求日本官方加以取締禁賣,與農委會要不要向農民所取權利金並無關係。

而私人育成取得權利的文心蘭品種,當然私人公司是不用放棄品種權利金的。

最後,公家研究機構育種家的權利呢?

公務單位育種家乃是受僱於政府,所以品種權屬於政府,但依法政府應給於受僱人適當的獎勵或報酬。

早年育種家的獎勵都以品種推廣面積來算,有了品種權,就讓育種家可以分到權利金的一部份。若農委會針對國內農家不要求權利金,育種家就拿不到權利金,因此農委會需要研商其他的獎勵或報酬方式,避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