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郭華仁 2020 政府審查農藥毒性,不宜獨信「良好實驗室操作」。 觀點種子網20200813。
http://seed.agron.ntu.edu.tw/publication/article20200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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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審查農藥毒性,不宜獨信「良好實驗室操作」

 

最近「科技農報」刊登文章,批評上下游所登載,曾德賜教授談固殺草健康風險的投書(簡稱曾文)[1]

這裡不直接針對雙方文章的論點給予分析,倒是科技農報的文字(簡稱科文)引起我的興趣,因此略加以著墨。

科文指出曾文所引用的兩篇學術期刊論文,認為犯了若干謬誤,而在結論中表示:「全球的農藥規範都是經過嚴謹的試驗規劃,在符合國際標準的實驗室進行毒理試驗,並經過專家充分討論後做出農藥毒性的評估報告。參與決策的實驗室還必須經過認證機構核可(例如取得GLP實驗室驗證),才具備了「產出毒物報告的資格」,簡言之,實驗室提出的數據必須具有品質,其結論才能被國家接受」。

科文這個結論的觀點其實也犯了「以偏概全」的謬誤,只看重制式的GLP報告,而輕視經過同行評審的學術論文。

 

「良好實驗室操作」就科學嗎?

所謂GLP,就是Good Laboratory Practice,國際上目前官方在審查醫藥、農藥、化工產品的風險時,大抵上都以被認證具備GLP條件的實驗室出品的評估報告為主。GLP認證制度興起於1970年代,例如美國當年發現藥廠申請產品上市許可時,所遞交的評估報告涉嫌造假,特別是藥廠最喜歡委託的Industrial BioTest Labs,其所進行數以千計的試驗都不堪信任。在國會進行公聽會之後,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才在1979年推出GLP認證制度。此後OECD、歐盟等也陸續加以採納而成為政府審查的例行標準。

但是「良好實驗室操作」不等同「良好科學操作」。這很容易理解,試問,歷年來諾貝爾生理醫學獎的得獎研究,有哪個是從GLP認證的實驗室研究出來的?

「良好實驗室操作」的規範重點在於試驗紀錄簿的登錄與保存情況、試驗操作者的訓練情況、儀器如何校正與維護等標準作業程序。要通過GLP認證,需要花錢,也很僵化而無彈性,一般大學、研究機構都很辛苦的爭取研究經費,根本沒有餘錢,沒時間,也沒需要來搞這個。

科學研究講求創新,其重點是如何看到問題,如何提出假設,如何設計巧妙的試驗來看其假設有沒有成立,根據試驗結果來加以闡述,然後撰寫論文投稿,經過同儕專家的來回審查,認為沒問題就刊登於期刊。

這些期刊論文刊登後,受到各國學者留意,相關的試驗會陸續展開,學術界會逐漸累積若干共識,科學就這樣進步。實驗室操作良好當然很重要,但研究者若想得到好的結果,就會自行要求正確的操作,不需花錢認證。間或有昧著良心的研究者,縱算虛假論文發表,也會被發現,或許被學術洪流淘汰,也就是說整個學術界本身就是對研究的認證。

在藥物上市前的審核上,政府仰賴的是公司所提供的風險評估報告,法規科學講求的是一致,GLP規範的目的就是要藉實驗室的嚴格管理來達到評估報告的正確,避免過去造假報告的氾濫。

然而GLP制度無法杜絕文章的造假,就如同學術期刊無法保證不造假一樣。只不過期刊論文造假一被揭露,經常造轟動,但GLP實驗室的造假就可能較少引起廣泛注意。

德國政治節目中收視率最高的FAKT(德國公共廣播聯盟ARD的節目之一)2019年末就報導德國藥理及毒理實驗室(Laboratory of Pharmacology and Toxicology, LPT)的不法行為。LPT是德國數一數二的動物試驗公司,其GLP實驗室經常被藥物、農藥公司委託試驗。

FAKT指出,LPT的研究人員被要求在試驗期間把死掉的實驗猴子、大鼠拿掉,換進去活的,卻沒有寫在紀錄上。一位2005年離職員工指出,當年公司把試驗果所發現的腫瘤,寫成較為輕微的發炎;他離職後曾把這造假情事像主管機管舉報,卻毫無動作。另一位離職員工則控訴公司要求她把不理想的數據改換成較好看的數據。後來她拒絕在造假的試驗單上簽名,不久就被調開工作崗位[2]

當然我們寧可相信大多經營GLP實驗室的公司或者廠商都是正派經營的,不過GLP實驗室的試驗工作目標是要拿報告去讓產品過關上市,那麼,根據廠商的願望,GLP實驗室「合法地」設計其試驗內容,讓結果能夠符合客戶的要求,這也是可以理解的。這可以解釋為何廠商提交給主管機關審核的報告,通常都比較容易讓產品過關。這一點在除草劑嘉磷塞的事件上看得很清楚。

 

良好實驗室操作vs期刊論文

2015年的時候,世衛組織的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宣告嘉磷塞「很可能讓人類致癌」。這個讓孟山都/拜耳面臨上萬個官司,恐要付出巨額賠款的報告,卻與美國環保署(EPA)以及歐盟食品安全署(EFSA)的說法完全相反:嘉磷塞「很不可能讓人類致癌」。

為何有這樣南轅北轍的結論?根據2019年的一篇報告,EPA所根據的研究報告,與IARC的有相當大的差距[3]

IARC所審查過的報告有191篇,全都來自經專家審查的公開論文,EPA審查過151篇,其中只有56篇來自公開論文,95篇是業者未公開的GLP報告。

企業GLP報告的這95篇中,只有1篇認為嘉磷塞有風險。反之,211篇公開論文中有156篇認為嘉磷塞有風險,主要是具基因毒性,而基因毒性是導致癌症的可能原因之一。

在基因毒性的報告中,有67篇是IARC引用但EPA沒有引用的,該67篇中有55篇認為嘉磷塞具基因毒性(82%)。反之,EPA引用但IARC沒有引用的有109篇,這109篇中只有7篇認為嘉磷塞具基因毒性(6%),而這109篇中高達95篇來自企業的未發表GLP報告。

所以看起來,EPA對於報告的仰賴程度,是有所偏差的。

歐洲的主管機構EFSA還不是一樣。嘉磷塞在歐盟的使用核准期限到2016年六月底截止,因此,EFSA2015年提出重新審查的報告[4],根據該報告,歐盟執委建議延展15年使用期到2031年。

在該長達四千多頁的報告中,一共審查了118篇評估文章,其中有46篇企業提出的GLP報告,另外72篇則來自科學期刊,大多是大學或公家研究單位的學者所發表。期刊論文中有54篇指出嘉磷塞具有基因毒性,高達75%,認為不具基因毒性的只有14篇,另四篇沒有定論。

反之,46GLP報告中只有一篇認為嘉磷塞具有基因毒性,45篇都表示沒有,因此嘉磷塞不會致癌。

然而EFSA的審查報告中卻對於期刊論文大多以不可靠,或有限度可靠為理由拒絕採用,而對於GLP報告則大多認為可靠或者可當作佐證。諷刺的是,涉嫌造假的德國藥理及毒理實驗室(Laboratory of Pharmacology and Toxicology, LPT)也被認為可靠。

歐美主管機關的選擇性仰賴業界GLP報告,就是讓民間團體不滿的主要原因之一。

 

主管機關的農藥審查宜改弦易策

GLP報告與學術論文各有其要求,也有其限制;前者是公認的標準,後者則有其客觀性,因此在進行農藥審核時,不宜偏重哪一種。主管機關有必要重新檢討其審核基準,期能用更高的準則來維護人體與環境的健康。

新產品在審核時當然只能仰賴GLP報告,學術研究在上市後一段時間才會陸續發表,這也是為甚麼那麼多農藥先開放後來才遭禁用。雖然是無可奈何,但也告訴我們,隨時留意新論文的重要性,若指出具風險的新論文數量達到一個門檻,或許就應該著手重新審核,不用等到前次核准期限到之前才進行。此外,主管機關決策所根據的審查報告需要仿效歐盟,事先予以公開,以昭公信,讓消費者對於政府的把關更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