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郭華仁 2024  種子戰爭與小米送末日種子庫。觀點種子網20240601。
http://seed.agron.ntu.edu.tw/publication/article20240601.html

觀點種子網        回文章                                                            a05.gif (1361 bytes)台大種子研究室

種子戰爭與小米送末日種子庫

最近中央大學透過北極研究,將國家作物種原中心與民間阿之寶團隊的收藏,計170批原住民小米種子送到挪威離島,號稱末日種子庫的Svalbard Global Seed Vault做長期保存。

很多人讚揚,但也看到若干異議。例如說新聞稿只出現公家單位代表的姓名,但沒提及到場的原住民是誰。這個意見出現後中央大學很快地增列排灣族參與盛會者的姓名。這是很好的補救,不過我們需要知道,原住民以及平地農民的保種,通常是好幾世代的努力,才創新出土種(Landraces),那是集體的創作,通常無法歸功於一人。

再者,有人說把國內小米種原送到末日種庫,有可能讓大財團壟斷種原,畢竟該末日種子庫的金主之一就是比爾蓋茲。

不過這是誤解了末日種子庫的運作。該種子庫屬於挪威政府,但挪威很大方地讓各國、各國際研究中心把各自的典藏送備份到末日種子庫。該備份的擁有者仍然屬於原來的提供者,任何人不得將該備份拿出去,包括挪威政府、比爾蓋茲基金會等都不行,唯一可以拿出去的是原送單位。

再者,也有論者表示原住民種原不應輕易拿到國外去,這是攸關原住民的主權權利。這談起來比較複雜,剛好我前天應邀,在成大公衛所國際班談了兩個小時的種子戰爭,趁印象還深刻,在這裡做個比較完整的陳述。

 

種子戰爭的源起;智慧財產權

種子互相交換、傳播到他處是人類很古老的習慣,所以現在舊世界已擁有很多中南美洲原住民的種原,包括番茄、玉米、馬鈴薯等(1);而南方國家如祕魯,除了玉米、馬鈴薯、可可豆等原生作物,也大量生產源自舊世界的咖啡、稻米、香蕉、小麥、大麥等。這樣的互惠是世界糧食生產的通例,也是人類固有的美德。

一張含有 天然食品, 食物群, 當地美食, 生產 的圖片

描述是以非常高的可信度產生
1,歐洲羅馬尼亞的番茄品系()、印度喜馬拉雅山附近的玉米品系(右上)、與
挪威的馬鈴薯品種
(右下),這些都是源於南美洲。

但是華爾街日報記者在1984年寫了報導,指出不少國家限制若干農作物種原的出口,包括台灣的甘蔗在內,稱此現象為「種子戰爭」,因為當時西方世界認為遺傳資源是人類的共同資產,對於限制種原出口頗有微詞。

不過那些國家所以會限制植物材料的出口,其實是有經濟上的理由。種子的背後或許代表國家重要財富的來源,例子可能沒那麼多,最顯著的是19世紀巴西的橡膠樹種子。

十八世紀英國出現國工業革命,汽車輪胎與轉動機器的皮帶都需要巴西的橡膠,而那是巴西外匯的單獨來源。英國為了自給,多次向巴西政府要求取得種子,巴西政府一概不答應,因此就有英國人走私種子到倫敦,發成幼苗後船運到新加坡植物園進行研發,於馬來西亞大面積種植、取膠提煉,達到自給的目標,同時也拖垮巴西的財政。

上世紀的種子戰爭則是始於植物的智慧財產權,主要是專利。美國於1930年修法給予植物專利保護,其後歐洲人在1968年仿專利法,設立植物品種權法。不過植物品種權法有考慮到農業的習慣,設定了農民免責與育種家免責。農民免責是農民拿了具有品種權的種子去繁殖,播種,只要將來只賣出農產品,就不算侵權,但不得賣播種用種子。當然農民免責不是甚麼農作物都算,我國只七種主糧作物,歐盟約20多種農藝作物,日本與美國凡是用種子來播種繁殖地都可享受農民免責,無性繁殖的果樹就不行。

育種家免責指的是育種者可以拿具有品種權的種子去交配,而得到新品種,也沒有侵權之虞,除非他拿去做基因轉殖,轉了一個基因進去,那是侵權的。

專利法沒有品種權法的農民免責與育種家免責,對於研發者有更強的保護,因此大公司比較喜歡申請專利,但農民與小種子公司會比較吃虧。

對於植物新品種我國的專利法不能授予專利權,只能給植物品種權,這是考慮到權利的平衡。過去智財局想修法讓專利也能夠授予植物新品種的專利權,我與幾位法學教授、民間種苗相關團體期期以為不可,一直想擋下來。眼看在立法院藍綠兩黨的委員都同意了,只好找上柯建銘總召,柯總召暸解我們的顧慮,因此險崖勒馬,總算維持原狀。

植物的智慧財產權是有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背書,WTO透過1994年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要求各國需要給予植物品種智財權的保障。另一方面透過聯合國糧農組織,在作物土種很豐沛的南方國國家設置國際農業研究中心,蒐集當地甚或全球的特定農作物種原,長期保存於種子庫。

但是專利的授予植物研發的專有權,發生多起剽竊案件。例如印度兩千年歷史的藥用植物,薑黃,在1993年被美國某醫學中心申請做為治療傷口的專利,還通過了。印度苦楝具有驅蟲功能,早就用來做衣櫥用來防蟲,也分別在1992年與1994年分別被拿去得到美國與歐洲的殺蟲劑專利。而先進國家也被發現,有不少國家的品種被拿回去沒有經過創新改良,直接拿去申請品種權,還通過了。

所以南方國家覺得很不公平,自己境內的遺傳資源被集中在種子庫,方便北方國家的種子公司拿去開發,所開發的品種得到專利或品種權的保護,而大賺其錢,南方國家不但未得半毛錢,若要種其新品種,還得給權利金。這如何可以忍受。

南方國家就利用1992年簽署的《生物多樣性公約》(CBD),透過遺傳資源權,企圖來對抗WTO- TRIPs的智慧財產權。

 

種子戰爭的持續;遺傳資源權

CBD主要的目標就是要來保護生物的多樣性,保護遺傳資源。在CBD條文第一條「目標」照顧到了南方國家跟北方國家。對北方國家來講,南方國家要做好保護生物多樣性,然後讓遺傳資源能夠一直被人類使用;也希望南方國家要讓北方國家有適當的方式取得遺傳資源。就南方國家而言,他們要北方國家利用其資源,開發所得的技術與利潤應該跟南方國分享。

CBD15條規定遺傳資源乃為國家主權所有,其他國家要到第三世界國家去採取遺傳資源,那麼就要事先告知,然後要得到對方的同意才可以進去拿。而且拿到了以後,透過研發,透過專利賺了錢,必須要很公平的去讓資源提供國分享你所得到的利益,以及恰當地轉移技術。

由於遺傳資源是有形資源,但當地人使用遺傳資源的傳統知識則是屬於無形資源。因此CBD8條就建議各國政府以內國法來尊重、維持傳統知識,當外人要從這個傳統知識去比較快速的利用他們所得到的遺傳資源的時候,國家必須要照顧到擁有這個傳統知識的地方居民,他們應該也得到公平的分享傳統知識所賺到的好處。

這樣的設計當然是為了第三世界國家的公平起見。可是農業部門的人就很緊張,因為農業研究,百多年以來其實都是把農民的地方品種,免費拿來做品種改良。所以當遺傳資源的取得受到CBD的限制,農業品種的開發,就會受到很大的限制,這對全球糧食生產是不太有利的。因此聯合國的糧農組織(FAO)2001年就推出《國際農糧植物遺傳資源條約》,設計出多邊系統,認定64種農作物不需要按照CBD的方式,可以用比較簡單、比較省錢的方式來得到。各國都可以互相用免費,或者比較便宜的方法,來互相取得這個材料,帶回去各國去做品種的開發。

我國小米並不在這64種農作物名單之上,那麼,原住民各部落可能要針對一個問題加以討論,取得部落的共識:要不要如過去一樣,慷慨地讓外人取得小米種子?

由於CBD的條文是一般性的陳述,管理遺傳資源的細則是在2010年通過的名古屋議定書,例如其他國家要去某國家拿遺傳資源,要怎樣事先告知?契約裡面要寫哪些內容如利益要怎麼分享?要如何進去人家的地方做生物探勘?有遺產資源的國家,要怎麼透過什麼方式來同意等。所以古屋議定書通過以後,我們就可以說,基本上CBDWTOTRIPS之間的對抗得得到一個平衡式的解決架構。


一張含有 文字, 字型, 圖表, 行 的圖片

描述是以非常高的可信度產生
2CBD架構下的遺傳資源取得與利益分享。

然而這個架構仍有兩個課題沒有解決。其一是有很多遺傳資源與傳統知識老早在1992CBD通過以前就已經被拿去開發獲利了,那麼這些要不要去作利益分享。有的南方國家是認為,一定要回溯到1992年之前,反正任何他從他們國家拿去的,他都要利益分享。不過這個相當困難,所以比較多的人認為已經在公共領域的,就是1992年已經放到種子庫去保存,或者傳統知識已經被發表出版了,這很難去要求利益分享,只能做消極的保護,就是透過出版品、資料庫的公開,防止別人拿去,沒有經過開發,就去申請專利這樣的剽竊行為。

第二點,研發成果假設有用到遺傳資源或者傳統知識,那麼申請專利的時候,需不需要把所用的遺傳資源或者傳統知識的來源作充分的揭露,在申請書完整的寫下來。這一點世界各國之間相當分歧,非洲國家、巴西、印度等等的南方國家,他們主張一定要做充分的揭露,沒有揭露來源的話,就不可以有專利。美國跟日本就完全不一樣的想法,認為根本就不需要揭露來源,只要把技術這個研發過程與結果很清楚地交代就可以了。歐洲國家一般來講是比較站在中間的位置。

此課題一直無法在WTO-TRIPs的架構中取得各方共識,後來移到智財權專責的國際機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繼續討論,終能在2024525日提出《智慧財產權,遺傳資源跟相關的傳統知識的條約》,規定會員國需要修法,強制專利申請者揭露其新發明中有關遺傳資源與相關傳統知識的來源,若其揭露涉不實、欺詐,將不予專利,但未能揭露,則不能作為不給專利的理由,基本上就是各國同意歐洲國家的中道立場。

看起來,種子戰爭在法律的層面好像得到平息,然而問題仍然存在,即在兩造的事前告知同意、利益分享的協調上,資源豐富國總是想要得更多,但技術先進國則是給得越少越好,若雙方無法各退一步,紛爭還是會繼續下去。

 

我國原住民小米的主權

根據CBD的規範,各國遺傳資源屬於國家主權,但我國既然不是CBD的簽約國,自然沒有必要遵守。原住民委員會與前農業委員會曾分別邀請我與法律學者起草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以及遺傳資源法,不過草案送出去之後,迄今仍未立法成功。因此在我國,原住民的小米主權究竟屬於國家或者部落,並沒有法律的清楚界定。原住民族是有機會爭取、取得遺傳資源的自主權利。問題是需要嗎?

美國學者Wayne H. Fogg1977年在我國原住民五族12個部落,蒐集小米品種共計96個,帶回美國,保存於美國種子庫。我在2010年與美國種原庫聯絡,要求提供這96批小米種原。美國種原庫很快就答應,經過必要的檢疫手續,這批種原終於在20111月送回台灣。我將各批種原分成兩份,一份由巴清雄副教授(當年的博士生)分別送回該12部落。根據巴副教授的說明,部落耆老收到小米,紛紛激動落淚,沒想到失傳的小米仍有復得的一天。另一份轉請農試所國家作物種原中心繁殖保存,後來不少部落進行小米復種,也都從作物種原中心得到種子。

這個例子說明了公家種子庫,不只是學者所提的淪落為跨國企業壟斷、控制種原的幫兇,那種說法的基礎只在於智慧財產權的過度彰顯,實則民間種原與公立種子庫之間存著互利的關係,農民保種讓農作物因持續性適應環境而產生新的種原,讓種子庫能夠持續增加庫存,方便育種家取得作為育種材料,種子庫的長期保存也讓農民因故中斷其擁有之後,有機會再度獲得。

那麼原住民族要把手上的農作物品系當作自己的主權,或者順從CBD的規範,當作國家主權所有,何者較為有利,還是得自行思考,全盤判斷之後才下結論,並不是外人說得算。


進一步參考:
植物育種家權利解讀
http://seed.agron.ntu.edu.tw/IPR/draft/booklet1.htm
遺傳資源法草案:
http://seed.agron.ntu.edu.tw/agra.htm
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http://tk.agron.ntu.edu.tw/act/
WIPO
修法資訊:https://www.wipo.int/diplomatic-conferences/en/genetic-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