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迪生、福特與馬鈴薯的專利?
在臉書看到美國發明家愛迪生與汽車巨擘福特兩人的合照。
汽車大王福特景仰愛迪生,在1896年(33歲)把其汽車設計圖拿愛迪生(49歲)看,愛迪生其實比較偏好電動車,但仍向福特鼓勵有加。福特經常表示愛迪生的鼓勵是他事業的動力,而兩人維持長久的友誼,也會相約出遊度假。https://www.thehenryford.org/
亨利福特基金會網站有幾張兩人的照片。左圖是福特挨著愛迪生講話,這是由於愛迪生重聽之故。不過右圖多了一個人,最右邊的是他們兩人的朋友,植物學家、農學家Luther Burbank (1849–1926)。美國炸薯條常用的品種,Russet Burbank,最初最是由他選育的。
說是選育,其實是由Early Rose的實生苗而來。該品種品質不好,也不易開花結果,不過種久了總會遇到,有天Early Rose就在他的農場上結果,因此拿種子播種,長出來的植株卻得到甜而有滋味的塊莖。這就是最早的Burbank potato。 https://lutherburbank.org/about-us/luther-burbank/burbank-potato
另有一說,L. Burbank播種後找不到長出來的植株,後來在牆邊看到自生的,應該是果實爆開後種子跑到那邊自生的,挖出塊莖才知道得到好東西。
愛迪生擁有1084個美國專利,不愧是發明大王。福特專注於汽車工業,不過也有161個專利。那個時候,西方世界認為生物乃上帝所創造,因此專利權只給工業發明,而不給動植物的發明。
看到兩個朋友有那樣的成就,Luther Burbank只能乾瞪眼,因此常發出不平之鳴。
等到Luther Burbank在1926年過世後,當時的植物種苗界開始向國會遊說,因此美國專利法就在1930年增加一個條文,允許無性繁殖納入保護,就是所謂的植物專利(plant patent),不過只限於果樹、觀賞植物,與糧食有關的馬鈴薯仍然不得申請。地下若有知,Luther Burbank在那時不知做何感想。
植物專利法雖然有限,卻也有助於植物品種權的推動,因之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終於在1961年成立,借用專利法的概念於做法,但保留農業操作的習慣,推出公約,歷經1972年、1978年、1991年的三次修訂,針對所有植物新品種的育成,給予類似專利的權利保護,各國也紛紛參考公約加以立法。
所謂保留農業的習慣,是植物品種權保護有兩種免責,一是「育種家免責」,育種家都會拿他人的品種來加以改良,設若該品種受到品種權保護,育種家仍然可以合法地進行,只要育出來的新品種不要太接近該品種。這在專利法是沒有的。
另一個是「農民免責」,針對若干類植物,農民種了受品種權保護的種子,產品做商業買賣是可以的,不會有侵權之虞,但所生產出來的種子不可以賣給別人播種。這樣的農民免責也是專利法所沒有的。
美國在1970通過植物品種保護法,不過當時馬鈴薯等還是無法申請品種權保護,馬鈴薯還是沒受到保護。但是在其他國家,馬鈴薯是可以申請品種權的。
總算到了1980年,美國專利法才開放生物的發明可以等同工業發明一樣,去申請實用(工業)專利,因此到了1985年以後,在美國,馬鈴薯新品種才能夠得到專利保護。
歐盟的專利法一直都排除動植物的(新品種)研發,不過因應基因改造科技的發展,因此在1998年針對生物技術特別立法,允許基改植物得申請專利。不過由於企業的不斷遊說,因此歐洲專利局近年來也發給傳統育種專利權,數量不下百種,這種主管機關違法的行為引發歐洲民間團體的抗議。
我國的專利法與歐洲一樣,不能保護動植物的新品種。不過2009年準備修法向美國看起,經過民間的努力,總算修法失敗,因此目前在我國,馬鈴薯新品種可以申請品種權,但不得申請專利權。不過雖然馬鈴薯在我國也有育種家免責,但並無農民免責,所以若沒經授權,種這幾個馬鈴薯品種加以販售,是為侵權的: 台農3號、台農4號、種苗4號、種苗6號。
我國修法相關資訊見: http://e-seed.agron.ntu.edu.tw/patent/
修法沒有成功的關鍵:https://www.facebook.com/warren.kuo.5/posts/10152996906556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