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5.gif (1361 bytes) 台大種子研究室

談新世紀第一個國際條約
:國際 糧農植物種源條約

 台灣大學農藝學系

郭華仁

  本文為發表於2002/3/21自由時報的原稿,原稿中將種原 (germplasm) 種源(germplasm resources, genetic resources) 予以區分。

         

去年十一月三日聯合國糧農組織(FAO)一百多個會員國聚集羅馬,經過冗長的討論,在112個國家投票贊成,美、日兩國棄權下,通過了「國際農植物種源條約」;本條約可望於40個國家批准簽署後的第90天開始生效。由於我國才加入WTO,國際參與的程度將逐漸提昇,因此值得向國人介紹這個攸關農業發展的最新條款。

種源 (遺傳資源) 條約可說是種子戰爭的里程碑。十九年前華爾街日報報導了包括我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限制若干作物種原的外流,該報導的副標題是「星際大戰已過,現在是種子大戰」,引發了大眾的重視,甚至於被引申為「掌握種子就可掌控世界」等一些聳動的口號。種子戰爭並非近世才有,按十九世紀巴西經濟的命脈是橡膠樹,後來英國人將樹種偷運轉植於馬來西亞,使得巴西的橡膠產業完全垮台,可說是歷史上最有名的。最近的種子戰爭雖然延續了南北對抗的局面,其原因卻是與智慧財產權的擴張有關。

三十年前世銀以及洛克斐勒基金會等資助下,在第三世界國家成立了十餘個國際農業研究所,以這些研究所為基地,針對主要農作物進行全球性的種原蒐集並且集中保存。當時的主流意見以為植物種原是人類共同的資源,因此需要加以保存,並且應能提供各國作為研發的材料。這樣的說法不久就受到南方國家,乃至於西方某些異議團體的質疑。主要的原因是同時期歐美日等國承認植物新品種的育成也可以享受類似專利的保障,近年來更以其先進的生物技術,積極研究各種作物的基因並且申請專利,而且專利權的範圍相當複雜而廣泛,對於後來者科技的發展限制很大。種源豐富但技術落後的南方國家,認為自己的材料被拿去開發成為先進國家種子公司的私有財,反過來可能需要向這些公司繳權利金,實在情何以堪。因此以 糧農組織為舞台,多年來一直謀求公平的對待,終於在1991年達成多數的共識,倡議種源是國家主權。這個共識具體地呈現於一年後的生物多樣性公約,因此南方國家得以據之在WTO智財權的協商中進一步提出相對於先進國的立場。

另一方面,各國在FAO內繼續探討,來謀求更具體的方案,於1996年擬出多邊協定的概念,將有關糧食、纖維生產的作物與高單價的藥用、觀賞植物加以區分。由於糧食與纖維作物為民生所必需,遠久以來普遍栽培於世界各地,各處皆有其特殊的種源,相互依賴度高,宜用多邊協定來加速種原的流通;反之藥用等植物較富地域特殊性,雙邊協定就足以解決。在多邊系統下的作物種原,簽約國應免費或低費地提供其他簽約國;當然得到種原的國家進行商業開發獲利時,也需要適當的回饋。這些概念最後落實到國際 糧農植物種源條約,將包括稻、麥、玉米、甘薯、馬鈴薯、茄子、甘藍類、香蕉、柑桔類等的70餘種主要農作物納入多邊系統。不過甘蔗、大豆、花生、蕃茄等卻在其外,顯示出國家利益衝折的痕跡。例如大豆之所以被排除在外,是由於大豆種源豐富的中國強烈干預所致,而據傳該國已經與某跨國種子公司私下達成協議云云。

美國所以反對,原因之一在於本條約對於智財權的約束,規定取得種原後,不論整體或遺傳成分,沒有經過改變,不得申請智財權而妨礙到種原的交流。條款本身語焉不詳,將會引起各種角度不同的解釋。無論如何,我國再度被關在國際條約門外,將來取得農用植物種原恐怕只有更加困難。此種情況對我國農業發展有何影響,有待另文分解,不過國人更加關心的恐怕是本國種原的外流。外國人氏經常來台採集生物,若能制定適當有效的法令,至少可以提供與外國進行雙邊協定時的依據。又據傳國人研發的農作物新品種,很快地被帶到海峽對岸種植,因此常有如何加強管制的呼聲。不過種原材料本來就易於挾帶出關,向來是無法禁止,只能退而求其次,防止本國品種被偷到海外生產,反過來銷售到國內,打擊本國產業。這一點倒是應該盡速參考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的規定,修改我國的植物種苗法,將我國新品種權利擴張及於種苗所種出的產品,以便取得法源來防止新品種產品的不當回銷,或許可以減少被盜用的衝擊。


參考網頁 

本條約(.pfd)

UK FOOD GROUP關於本條約的資訊

GRAIN關於本條約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