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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育種家權利解讀          2021/02/28 修訂  

、新品種權利保護的申請以及審查

5.1 申請人具備什麼資格才能申請植物新品種的保護?

依種苗法凡是本國居民、自然法人、或團體皆得申請。外國人或外國團體需要是與與我國簽有約定的,才可以申請;若在本國內無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者,則須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

申請人必須提供詳細的資料以供審查機關進行審查。

 

5.2  主管機關的審查流程

通常審查分為兩個部分,分別為形式審查以及實質審查。兩者的審查皆通過之後,即公告審查結果,若是在公告期間沒有其他人提出異議,則新品種審查確定。主管機關並應該將通過權利保護的審查結果連同品種特性予以公告。

新品種申請人若是對於主管機關所做出的審查不同意時,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再審查。

若是其他人對於審查結果不同意,可以在公告之日起算三個月內準備好對於審查結果異議的申請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由主管機關再審定之。

主管機關對於再審查或異議的審理結果,若申請人或異議人仍然不符,得再申請複核一次。

我國目前的申請審查及異議流程圖

     

5.3  形式審查的內容是什麼?

根據種苗法,申請植物新品種的權利保護時,必須準備以下的資料:
﹝1﹞申請人之姓名、住、居所
﹝2﹞新品種種類
﹝3﹞新品種名稱
﹝4﹞新品種來源
﹝5﹞新品種特性
﹝6﹞育成或發現經過
﹝7﹞栽培試驗報告
﹝8﹞栽培應注意事項

必要時得提供一定之材料以供品種性狀檢定。

     

5.4 實質審查的內容是什麼?

實質上的審查,也就是開始進行田間試驗,以審查前述的可區別性、一致性和穩定性。

實際的內容,依照UPOV檢定原則規定:

5.4.1可區別性

  • 可區別性:一品種如果可以用一個以上之重要性狀和其他現有品種加以區別,且該性狀可加以精確的辨認和描述,則此品種視為具有可區別性。所謂其他現有品種,乃是在一新品種登記申請書提出時,已經存在的其他現有品種。

  • 調查質的性狀時,若兩品種之間的性狀表現,具有一個以上不同的性狀,則此兩品種視為不同。

  • 調查量的性狀時,,若兩品種間差異達0.99的顯著水準,則此兩品種視為不同。

  • 可區別性的規定乃著重於,品種間外觀或品質性狀必須有一項以上的不同點;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該不同點不具有商業價值,乃是為具有可區別性。

5.4.2 一致性

  • 一致性為該品種提供審查的一批材料,經種植後,單株間的性狀的一致。通常根據此品種是有性繁殖或是無性繁殖,以及樣品的大小,設定有可容忍的偽株(off-type)數目。

  • 營養繁殖品種和自花授粉品種可容忍的偽株數目:

樣品大小

偽株最大容忍數

<=5

0

6-35

1

36-82

2

83-137

3

主要為自花授粉的品種
為上表所列容忍數之兩倍。

異花授粉品種(包括合成品種)

(a)必須和已知之對照品種比對
(b)量的性狀:若受檢品種之變方超過各對照品種的變方平均值1.6倍,則視為不一致。
(c)
目測評估的性狀:受檢品種之偽株數,超過對照品種中之偽株數,若具有0.95顯著性差異,則視為不一致。

雜交品種:

    (a)單交品種:個別的標準列於相關檢定規則中。
    (b)
    其他:產生分離之性狀,若其遺傳率已知,則視為質的的性狀;若未知,則比對已知之對照品種。近親繁殖或親本植株,如單交品種所述。

5.4.3 穩定性 

根據UPOV的規定,品種的性狀必須穩定,亦即繁殖材料樣品在育種家所設定的增殖方式加以重複增殖後,在相同環境下增殖出來的植株的性狀必須與申請書中所述該品種的特性維持不變。UPOV在各類植物專屬的檢定準則中另列出性狀表,而這些主要性狀必須於申請書中詳加描述。


、獲得新品種保護之後如何維持權利

植物新品種權利人,在主管機關授與權利之後,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才能讓其權利能持續的受法律保護;唯有確切履行法律所課予的義務,育種家才能真實的感受到權利受保護所帶來的好處。

 

6.1 怎樣的情況之下會使新品種權利喪失

品種權的無效可分為消滅撤銷、與廢止等三類。

 

6.2 何謂在法律上『消滅』而喪失新品種權利?

在下述之情況下,新品種權利會發生消滅的情形:

  • 新品種權利保護期間已屆滿;

  • 權利人自願放棄其權利,並已經用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 權利人未繳年費,而遭主管機關終止權利保護。

新品種權人死亡而無人主張其為繼承人時,其品種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歸屬國庫。

 品種權消滅時,在消滅之前的品種權仍然有效。

 

6.3  何謂在法律上『撤銷』而喪失新品種權利?

由於接受申請新品種權利保護的主管機關的一時疏忽或有其他之錯誤產生,造成主管機關將依法律不應授與新品種權利的情形給忽略掉了,反而做出了授與權利的決定,並予以新品種之登記及公告,當之後發現時,主管機關便應將此新品種權利宣告為無效,而加以其權利。

舉一個例子,如同前面所談過的,一個植物新品種要獲得保護,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規定要件,如:新穎性、一致性、穩定性及可區別性,假若申請人於申請之時所提出的品種不具有新穎性,按照規定而言主管機關並不能授與權利,卻可能因一時的不察、無人提出異議而沒被發現,並對育種家賦予權利;待之後才發現先前的授與是錯誤的,此時主管機關仍可宣告原先所授與的新品種權利是無效的,並予以撤銷登記及重新公告;在法律上,此育種者視為從來未曾取得該項權利。

另外,假若新品種權利不小心授與不具資格之申請人,則主管機關發現後亦得宣告此等新品種權利之授與為無效而加以撤銷。

 品種權被撤銷時,在撤銷之前的品種權就屬無效。

 

6.3.1  何謂在法律上『廢止』而喪失新品種權利?

經取得權利後,若品種權人不善維持該品種的特性,導致一致性或穩定性的喪失,那麼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品種權。

央主管機關為追蹤檢定具品種權之品種是否仍維持其原有性狀,得要求品種權人提供該品種之種苗或其他必要資訊,若品種權人不提供,主管機關也可以廢止該品種權。

品種權被廢止後,廢止前的品種權利仍然存在。

 

6.4 權利人必須遵守那些應盡的義務才不致於失去權利

新品種權利的擁有人在得行使權利的年限期間中,必須注意如:致力於品種維持的義務,假若賴以稱為新品種的特性如一致性及穩定性發生變化,因而不再符合受保護所須具備的標準,則由於權利人並未將這項工作做好,主管機關可能便要將原先所賦予的權利撤銷,使其不再享有植物新品種之權利。

主管機關若要求權利人提供一定的資訊及材料等,以便確定某植物品種是否仍維持良好的一致性及穩定性,然而權利人並未確實地履行這項提供資料的義務;或者主管機關由於認為新品種名稱不妥,因而將原名稱撤銷並限期命權利人重新命名,然而權利人並未履行此項義務時,皆可能會因此被主管機關撤銷其權利,使之所培育出來的新品種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此的影響不可謂不大。

另外便像是如下所要討論的向主管機關繳交年費這件事,亦是權利人於被授與權利之後不可疏忽掉的重要義務。

6.4.1 向主管機關繳納年費

這便是所謂的行政規費,此和在育種家申請新品種受法律保護之時所應繳納的申請費一樣,皆會成為主管機關內部組織的正常運作及事務處理的經濟來源之一。倘若權利人於被授與權利之後,未按照規定每年繳交年費,則主管機關可能便會對之以未盡法律所規定之義務為由,於權利存續期間未屆滿之前,終止其權利,該新品種不再受到保護。

6.4.2 必須要盡力維持新品種的特性

由於一致性及穩定性皆為新品種之所以受到法律保護的重要條件,因此假若其後此品種漸漸喪失這樣的特性,則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須由法律所加以保護的需要自也越來越低,終至主管機關決定廢止原先所賦予的新品種權利,由此來看權利人須隨時對其品種加以注意,及盡力的維持其原先具有的特性,如此方能免除權利被廢止的下場。

主管機關可能會在新品種權利的存續期間中隨時加以抽查,或是命權利人提出品種特性維持的相關資料,藉以判斷申請時所具備的特性是否仍然存在,由此可知權利人非得小心處理這項工作不可。

 

6.4.3 要向主管機關提供新品種的樣品

此即前述有關權利人需依主管機關之要求,為確認品種維持,故應提出一定資訊、材料及樣品的義務,若權利人此項義務未盡,則新品種權利將有可能遭到廢止。

 

6.4.4 植物新品種保護的費用高嗎

以2000年1月的收費而言,

申請審查費用

總額在我國是10500台元。美國是美金2750元。日本是47200日圓。澳洲是1700澳元。

歐盟申請費1000歐元;審查費一般農藝作物1000歐元、特殊農藝作物與一般觀賞植物800歐元。

英國申請費玫瑰70、菊花260、其他觀賞植物130、果樹175、其他任何植物260英鎊;審查費穀類710、玉米435、馬鈴薯660、其他220英鎊。

年費

我國不分植物第1-3年年繳500、第4-6年年繳1000、第7-9年年繳2000、第10-12年年繳4000、第13-15年年繳8000台元。

澳洲年費不分植物每年皆為300澳元。

英國年費玫瑰70、菊花315、蔬菜160、觀賞植物165、果樹315、其他415英鎊。

日本不分植物第1-3年年繳6000;第4-6年年繳9000;第7-9年年繳18000;第10-25年年繳36000日圓。

歐盟第1-6年一般農藝作物1300、特殊農藝作物與一般觀賞植物年繳1100歐元;第7年皆年繳1000歐元。


、受到侵權時權利人如何主張權利

主管機關在授與育種家對新品種的權利之後,經由法律上的設計,使得權利人能夠在適當之時機主張其權利;當其權利受到侵犯時,又能經由司法機關作為仲裁,俾能取得合法且合理的補償,並且對於侵權人做出適當的懲戒,以期豎立社會正當行為的風氣。

亦唯有法律明確地規定出對新品種權利的保護,及加入公權力予以維持,如此育種家花費心血投入研究育成新品種後取得權利才有意義,否則所謂的對植物新品種加以保護等等都將只不過是空談而已。

 

7.1 民事上的賠償

若有人並未得到權利人的同意授權,便擅自在市場上銷售起受保護的新品種,該權利人可以向侵犯者求償,要求停止繼續侵害育種家的權利,更可於法律允許下,請求將侵權者因侵權行為所得的產品(如擅自生產所得到的大量種子)及生產之工具予以銷毀,藉以降低損害繼續擴大的風險。

假若一銷售受保護品種之人於銷售之時並未使用該受保護品種所登記的名稱,即使此人有得到權利人的授權,仍然有可能要負起賠償之責任;另外,假若一人在販賣其他植物品種之時,卻冠以受保護品種之名稱(或容易混淆的名稱),則此時其亦可能要負起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另外,於上述之情形,行政主管機關亦可能會對行為人科以一定數額的罰鍰使其知所警惕。

權利人不僅只有待事情發生後方有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假若侵害的行為尚未發生,然而權利人已發現他人的一些行為很可能會造成侵害,則育種家更可要求這些濫用新品種的人停止其行為 ,以避免侵害權利之結果發生,如此新品種權利方能徹底受到保障。

育種者縱使因受雇,或者因契約的關係,本身並非品種權人,但是仍享有姓名表示權,品種權人不得對外說是自己育種出來的,否者育種家認為姓名表示權被侵害了,就可以要求表示育種者的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的必要作為。

 

7.2  刑事上的懲罰

過去的植物苗法有規定對侵權者處以刑責,不過在現今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已經除罪化,不再有刑責的處分。

不過鑒於植物品種外流的情況嚴重,因此農委會在2021年啟動修法,準備針對若干重要植物種苗加以管制,禁止其種苗、種苗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的輸出入,違者將處以刑責。


、國際間的新品種保護申請

8.1   外國人怎樣才能申請我國的植物新品種保護?

外國人申請我國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時首先要注意到所謂優先權的規定。所謂的優先權,一般而言是指所謂的國際優先權。

針對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當該國育種家以新品種某新品種申請該國的品種權,那麼,在申請日的一年內也可以來我國申請,而且在我國的申請日可以用在該國的申請日來算。這就是所謂的優先權。

如果不主張所謂優先權的話,因為該育種家先在日本就同一品種申請新品種保護,然後再到我國申請新品種保護,如果別人搶在這中間的時間,早一步以同一品種在我國提出申請,則該該育種家由於申請日比別人晚,就無法取得在我國的保護,因此在我國申請時就有必要拿出之前該新品種在日本第一次申請的證明,以此主張優先權來申請我國的新品種保護。

而主張優先權也有其他的好處,例如可以以第一次在日本申請品種保護的日期,當做在我國申請時的申請日期,而當如果有人在我國就同一品種申請新品種保護時,因為育種家本身已經以較早第一次在日本的申請日期當做我國的申請日期,因此其他人的申請案也就會因為申請日期晚於原育種家的申請日期而無法取得保護。

     

8.2 本國人怎樣才能申請外國的植物新品種保護?

不同國家間申請品種保護,除了必須繳交等同於自己國家國民的證明文件,如:新品種的名稱;該新品種的親本來源、育種方法與選拔標準;證明該新品種符合獨特性、一致性與穩定性;該新品種在植物學上的分類;該新品種的育種家與新品種權利的擁有者為誰之外,如果要主張優先權的話,也需要繳交第一次申請的副本。

在不同的國家申請,在程序上或要求上,常有若干的差異,申請前宜注意該國特殊需求而加以準備。

例如在許多國家,會要求國外的申請者必須透過自己國內的代理人方能提出申請,以便於該國主管機關的管理,此時就必須另外附上育種家對其國內代理的委託證明文件。

     

8.3 本國人如何在國外享有優先權?

本國人在國外如果要主張優先權時有什麼是必須要加以特別注意的呢?

依據 UPOV 與大多數先進國家的規定,要在第 2 個以上的國家申請時,只能於距離第一次申請時 12 個月內方可主張所謂的優先權;而在第二次之後的新品種申請時,如果是主張所謂的優先權,也必須在提出申請案的 3 個月之內繳交第一次申請案的副本,否則不可主張優先權。因此國人如果想要在國外申請時享有優先權,對於相關的時效規定必須加以注意。


 、有沒有不實的申請案例

在1998年加拿大與澳洲的非政府組織經過詳細的調查,發現各國的植物育種家權利申請案件,有若干不實的申請,而相關單位沒有經仔細的審查,就給於權利保護。一百多個案件中以澳洲最多,計111件,美國其次,11件。其他如南非7件、以色列2件、義大利2件。

這些「非法」的申請案件中,最常見的方式是由國外引種後,種苗公司沒有經過育種的程序,直接據為己有,並且以國內無此品種為理由,向有關單位申請新品種保護。若干種苗公司惡意地濫用臨時保護條款,在冗長的申請過程中故意拖延,因此享受不當的權利達數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