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5.gif (1361 bytes)   台大種子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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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的名稱與商標

黃鈺婷、郭華仁 (1998) 植物的名稱與商標。刊載於 邱阿昌 (編) 1998 農友種苗30年。頁89-94。農友種苗公司,高雄

前 言
什麼是商標
商標的維持
種苗產業的商標


 

我國種苗貿易的歷史相當長久,這個產業能有今天的規模,其中的里程碑可以回溯三十年前農友種苗公司的成立。三十年前第二作者剛進入台大就讀,對於農學可說尚未窺得殿堂之妙;二十二年前進行博士論文試驗,開始與種子接觸;十六年前任教台大農藝學系的種子學課程後,才真正踏入種子這個領域。這期間參觀農友種苗公司數次,並且向公司的多位前輩請教,不但得以吸收前輩的學識,體會到前輩的認真態度,更沐浴於前輩謙謙君子的風度,可說收穫良多。

農友種苗公司雖發展於我國委託採種興起之際,卻能致力於育種,創造出自己的品牌,因此當我國種苗產業在十年前亮起紅燈時,農友公司不但不受影響,反而能更上一層樓,進軍國際市場,可說是掌握了現代市場中「品牌」的重要關鍵,很值得我國種苗界的學習。種苗產業能否永續經營,決定於產品(新品種)能否推陳出新,由此可見育種的重要。育種是科學的工作,不過在商業運作上,商標則是產品推廣的重要工具。這一環節在我國農企業界,或仍未能充分體會。農友公司的一段經驗,是種苗同業應該參考的。

農友種苗公司以西瓜育種聞名於世,在19651972年之間,推出四種西瓜品種,分別命名為新龍小鳳萬利、及金蘭 農友公司在1977114日更以新龍、小鳳、萬利及金蘭申請商標註冊。但之後有某種子公司申請評定該商標註冊無效。農友公司不服,分別向經濟部及行政院提起訴願及再訴願,均遭駁回,因此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法院認為農友公司在申請商標註冊之前,已有將該等名稱作為普通使用的事實,失去了商標所應該具有的特別顯著性,即使是該項商品名稱的首創者,亦不得再申請註冊為商標。

這段往事說明了產品名稱與商標名稱間的複雜關係。這兩個名稱的混淆,可能造成的損失,有時是難以估計的;而忽略這層關係的,在企業史上最有名的例子,可說是跨國公司拜耳(Bayer)的阿斯必寧 (aspirin)。阿斯必寧的化學名稱是acetylsalisylic acid,醫療上的用途眾所皆知,銷售量相當龐大。拜爾公司在19?年製造上市,就以ASPIRIN的商標來販售,得到相當大的利潤。但時間一久,由於拜耳公司並未刻意去維持該商標的專用權,ASPIRIN就逐漸成為大眾陳述acetylsalisylic acid此化合物的一般用語。數十年前,美國法院裁決,拜耳公司不能再聲明對於該名詞擁有獨占權;因此當此藥的專利期限一過,其他公司銷售同樣的產品時,也可以使用ASPIRIN這個名詞,拜耳公司卻無法禁止。

因此如同其他的產業,種苗貿易上經常要在文件或者廣告單上書寫產品 (植物) 的名稱。這雖是小事,有時卻攸關公司的利益,因此也是輕忽不得。本文擬就這方面作較為詳細的說明,希望能提供種苗公司作為參考。

 

 

什麼是商標

在跨入智識世紀的今天,智識有價的呼聲越來越高,智慧財產權已成為所有產業的競爭關鍵;智財權不僅影響高科技產業,對於傳統產業也同樣的重要。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方式除了專利之外,也包括商標 (trade mark) 的保護。製造商或商人用商標來認證其商品,並且用以區別其他廠商之產品。被用來當商標的可能是個字、是個名稱或是符號圖案,甚至是個綜合以上方法的聯合式。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充斥著琳瑯滿目的品牌,報章雜誌上也常可看到因商標而引起的爭執。除商標以外,其他型態的標記也可予以保護,如服務性標章 (service mark)、團體性章 (collective mark)、證明標章 (certification mark) 等,不過其中只有服務標章常用在植物產業上。服務標章可用來區別某公司對大眾所提出的服務項目,例如苗圃或園藝商店的銷售植物。

在消費者的心目中,不同品牌的物品,其品質也良窳不等;商標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指出該項商品的出處。在有了令人滿意的購買經驗之後,消費者通常就以商標來做為購買時的參考。事實上,保護商標擁有人,乃是基於對公眾的保障,使得消費者將來在根據先前的經驗而購買某商標物品時,可以預期得到同樣的品質與價值。

法律保障商標權的獨佔使用,假若他人未經許可使用該商標,或使用令人混淆的類似商標於相同、或相關的產品上,則是違反商標法的。法律保障的前提,在許多國家如我國,都是商標必須先註冊。然而在有些國家例如美國,不管此商標是否有註冊,聯邦和州政府的商標法都會提供保障。即使如此,還是向政府註冊為最上策。商標的註冊是可以保護商標擁有者和大眾,以避免由他公司所提供產品的來源、服務,而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向國家商標註冊局註冊,則在法律的保障之下,更具有商標的獨占權,受侵害時也得以補救。舉例而言:商標擁有人可以取回仿冒者的獲利,所遭受的損失可以得到賠償。商標的擁有者在勝訴後,可以禁止仿冒者再使用其商標,並且將帶有其商標的仿冒品予以摧毀。另一項對於商標擁有者的保護則是禁止仿冒品的輸入,至於這項工作可以請求海關的協助。

 

 

商標的維持

商標所有人要長期維持其商標的所有權,在被侵害後又可得到補償,適當的使用它是最基本的要件之一。要維持商標的權利,就得持續地使用該商標,如此商標的權利才可以被保護;停止使用或不當使用,都有可能喪失商標權。

不當使用商標,最常見的是把商標作為商品一般性的總稱,用來指明貨品的本身,而非它的出處或來源,使得該商標喪失其專有的特性,而導致其專屬權的消失。前述aspirin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由於aspirin成為公眾陳述acetylsalisylic acid的一般用語,使得拜耳公司就不能再聲明對於aspirin擁有獨占權,更不能禁止他人的使用。若商標淪為一般性的名詞,則該標記不再能告訴公眾,附上該標記的產品是由商標擁有者所製造販賣或供應,因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它。商標的特性一旦消失,消費者將不能依賴商標來指認他所喜好的品牌,而購買到滿意的商品。就另一方面而言,商標的擁有者對該項商品的投資也將喪失。

在西語系國家,為了避免商標權的喪失,通常若不是在商標加引號且第一個字母大寫,就是在每個字母就大寫,至少也要第一個字母大寫。其他表彰商標的方法如:用斜體排字、用粗黑的鉛體字或用不同的顏色來表示。由於商標就如同一個形容詞,因此最好在商標之後加上一般性的名詞,如「舒潔衛生紙」、「白蘭洗衣粉」。若放任他人直接用「舒潔」來作為衛生紙的代名詞,時日一久,擁有該商標的公司就會喪失「舒潔」的商標權。

 

另外,也可以用公認的表示商標狀態的一個或數個符號,來強調該商標。如在未註冊的商標旁可加上TM字樣,而在確實已註冊的商標旁可加®字樣。要加上®字樣,必須已在專利商標局或其他國家相同的註冊機構註冊過才可;若尚在審理中,甚或沒有申請,則不能使用。若是不當使用®字樣,通常要接受懲罰。例如目前拜耳公司就把阿斯必寧用新的名稱來促銷:Genuine Bayer® Aspirin。在包裝上還把Bayer寫成較大的字,來避免將來成為一般名詞,喪失商標的特質

 

 

種苗產業的商標

苗產業是當今最重要的植物產業。其商品是琳瑯滿目的植物物種或品種的種子、幼苗、甚或成株。這些商品不論在訂貨或是上市,都需要有植物名稱來指稱。植物的名稱有好幾種。植物學上採用拉丁二名法來認定植物的屬名與種名。通常前一個第一個字母大寫的就是此植物的屬,而後一字指的就是植物的種,例如向日葵是俗稱,英文的俗稱叫sunflower,而其植物學名則是Helianthus annuus L.,學名常用斜體字,Heli表示太陽,anthus表示雄蕊,在這裡是花的意思。種名annuus則是一年生。種名後面的文字是命名者的姓或姓的縮寫,用正體字書寫。植物學名的命名需遵循國際植物命名規則 (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 1993, Tokyo Code) 的規定。植物栽培品種的命名規則另有栽培植物國際命名規則 (ICNCP, 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Cultivated Plant) 來規範。依該規則,品種名放在 之間,而非“ 之間。例如:某個朱槿叫Weekend的品種應寫成:Hibiscus rosa-sinensis L. ‘Weekend’;這和過去的Hibiscus rosa-sinensis L. cv. Weekend不同。漢文宜將品種名稱放在前面,如‘東北八重’向日葵。更舊的文獻中,常用var.來當作品種,這種寫法早已廢止;var.現在用來指稱分類學「種」之下的變種,而不能再用來稱呼栽培品種。

 

一個新品種育成後,最好向植物品種的國際登錄局 (International Register) 來註冊或登錄品種名。品種名的登錄是很重要的,可以避免同一品種有不同的名稱,或者不同的品種有相同的名稱,因此可以確保貿易上交流的正確性。不過品種名稱只是該品種在分類上的身份,並不具法律效力。而商標則可在市場販售時用來指出該品種的出處、來源。栽培品種名稱指稱某一特定的植物品種,該名稱在全世界皆可隨意的用來指認某一特定的品種。使用在植物上的商標則是用來指示該植物的來源,除非取得該商標擁有者的授權,否則不准在商業上使用該標記。換句話說,在這項植物品種買賣的投資上,商標權可視為一有價的商業資產,向政府註冊後可以保障商標擁有者。根據這個理由,種苗商最好爭取商標的註冊,來求合法的權利。在植物品種上,國人對於育種家權利 (plant breeder's right) 或者植物專利 (patent) 較為熟悉,但是對於用商標來保護種苗的方法則似乎較為陌生。

並非所有植物在商業上的命名都可以當成商標。一個名稱可能指的是栽培品種名稱,也可能是商標,卻不會是兩者兼具。但如果一個新品種的育成者或引進者選擇了一個名稱兼具兩種意義,這個植物商業化的命名將會被大眾認定為栽培品種名稱,如此一來這個名稱將可能被任何人使用,而育種家或新品種的引進者對該名稱將不再具任何獨有的權利,因而該商標權就會消失,不能受到保護。

 

有個方法可以用來區分、維持品種名稱與商標之間的差異,就是將某品種名稱用來專指某栽培品種,品種名稱放在單引號(‘ ’)之內,而商標不要加任何引號,就可以將兩者加以區別。例如某繡球花品種,在目錄上的記載是:Hydrangea macrophylla Pink Elf 'Pia'‘Pia’是品種名,Pink Elf則是商標。這種方式有助於利用品種名稱來作為栽培品種獨特的科學命名,而不至於與商標混淆。當然商業上的命名可當作品種名稱,但必須加‘ ’引號,不過如此一來就不能再做為商標。

 

在植物產業中,正確無誤的品種名稱可以適用於全世界;而信譽著稱的商標更可以使消費者認明其出處而選購到品質保證的產品。所以商標與品種名稱不能視為同等而混淆,若植物的商業命名成了品種名稱,則該標記不能、也不應得到保護,或排除他人使用。

為了為維護商標的專用權,種苗公司宜將商標與品種名稱並列。為了指明此為商標的命名,可以用前面所提到的TM®來彰顯商標的地位,例如Pink Elf TMPink Elf ®;為了更清楚起見,推出該品種的公司更可以在標籤上寫下Pink Elf是該公司的商標等字眼。商標的擁有者宜透過廣告以及銷售文宣來促銷商標,使該商標成為自己的一項產品。但最重要的是,在標籤上除了要有突出的商標標示外,還要加上品種名稱,以方便消費者的選購。

在登錄‘Pia’ 這植物品種的一般性命名時,該公司應瞭解,該品種若非受到植物專利或育種家權利的保護,其他人可以任意種植或販賣‘Pia’。由於無法防止他人未經許可而進行無性的或其他方法去繁殖‘Pia’,任何人都可以使用‘Pia’這個品種名稱去識別自己的產品,但就是不能使用屬ABC公司所有的商標Pink Elf。事實上愈加以使用商標,其商標權就愈加強。故該公司宜把Hydrangea macrophylla ‘Pia’ 用該公司Pink Elf ®的商標來促銷,讓購買者可以同時看到植物品種的一般性名稱和被保護的商標。若消費者曾經因採購該苗圃所生產並帶有Pink Elf商標的種苗,而得到滿意的購買經驗,在其心目中指明此商標就是品質的保證。而其他廠商或許有權利去販賣同樣也是Hydrangea macrophylla ‘Pia’的品種,但由於缺乏如該公司之Pink Elf商標的認證,消費者不見得能購得相同品質的商品。

 

再舉一例。天下種苗公司用天下申請商標。最近該公司推出兩個由台南白玉米所選出的食用玉米OP品種,分別命名為太平為公。由於玉米在我國並未接受育種家權利的保護,因此推出後,別家種苗商也可以販賣這兩個品種;不過由於某技術上的原因,其他公司所賣的種子品質上總有問題,不如天下公司的產品。因此天下公司就可以在廣告或包裝上使用「天下®太平玉米」與「天下®為公玉米」,來爭取農民的認同,並且維護本身的商標權。

 

從以上的陳述可知,信譽卓著的商標的保證,對消費者來說才是品質最大的保障。商標需經過註冊,才能擁有專用權;保有商標的顯著性則是維護商標專有權很重要的一環。種苗公司切不可以商標當作品種名稱來廣告,否則商標的擁有權將消失殆盡。想要使作物兼得到植物品種保護和商標權是可行的,然而正確的運用該標記才能維持商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