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作物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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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給人類帶來神明的力量,同時也帶來了魔鬼的詛咒。原子能的發現雖然供給足夠的動力使人類可以遨遊太空,卻也揮不掉核彈毀滅地球的夢靨;農藥的發明幫助育種家締造了綠色革命,美麗的山川生態卻也因之受到嚴重的污染。然而,這些詛咒雖仍揮之不去,科學家卻勇往直前一如往昔,依賴的是對人類最終良知的信心,深信經由公平理性的辯證,可以降低科學的危害,有如阿拉丁收伏巨人於瓶子之中。這個信心雖然曾經被打擊過,只是說明人類貪婪傲慢的不易克服,還不致於讓科學家絕望。因此不論過去或現在,總會有良心者適時高唱反省的呼聲。


現在這些關心世事的科學家終於在美國組織起來,成立了Union of Concerned Scientist, (簡稱USC),這個非營利性的聯盟自許為頂尖科學家與一般熱心國民之間的橋樑。UCS不但進行技術上的研究,也從事公共教育,更希望能在環境保護、永續農業、能源、運輸、及國防等各項事務皆能影響政府的決策。日前UCS就發表一篇報告,標題為「有風險的好前景:基因轉移作物進入世界市場後將帶來生態危機」。報告中指出,基因轉殖作物的商業化,將會威脅到全球各地的作物種原中心。UCS呼籲美國當局在允許其商業化之前,先確定能有效評估及控制這種作物可能帶來的生態危機。

 
基因工程近十年來可說是突飛猛進,給于生物技術無窮的展望,將抗藥抗病基因轉殖到作物的技術已不全是幻想。某些跨國的石油、化工公司有鑑於此,紛紛設立或買進種子公司,進行新品種的育種。這種生產策略相當高明,舉例來說,若該公司可以製造一種相當好的殺草劑,對雙子葉及單子葉雜草皆有效果,這時若能因基因轉殖技術的使用,適時推出抗該殺草劑的各種作物的品種,那麼殺草劑及種子搭配的銷售能力,就可能比單獨賣種子或殺草劑要增強許多。


然而基因轉殖作物有其潛在的危險。根據UCS的報告,這些新種子的推廣可能造成一些後遺症:一、全世界作物品種單純化的速度會更加快速;二、基因轉殖作物的強烈競爭力嚴重威脅其他作物的生長;三、基因轉殖作物藉著花粉將它們的新基因傳給地方種或野生種。這些現象將會影響遺傳資源的多樣性,使得傳統作物育種家及遺傳工程學家所仰賴的種原材料無以為繼。同時,大部份的種原中心都位於發展中國家,這些國家往往缺乏資源或經費去防治生化科技帶來的危害。此外,某些以生產化學物質為目的的轉殖作物若種於一般農田,也可能產生不可預料的生態危機,毒死該地區的各種動物、昆蟲等。


雜草問題可能更加更嚴重。UCS指出,由於基因轉殖作物的競爭力強,逸出田間後可能轉變成雜草,甚至改變自然生態,使得雜草管理的支出更行可觀。;若轉殖作物抗藥劑的基因傳到野生植物上後,也可能使得其它野生植物變成為害作物的頑強雜草。這種顧慮並非危言聳聽,例如美國胡蘿蔔、向日葵、油菜、蘿蔔、南瓜等作物的產地,同時也是這些作物野生種的所在,基因經由花粉的傳遞並非是絕對不可能的。


針對基因轉殖作物可能產生以上的後果,USC提出了危險評估程序(譯文如下),建議美國政府用這個程序來評估某一基因轉殖作物變成雜草或轉移其基因到其他物種的可能性,進而決定是否允許該品種商業化。同時UCS也建議應成立一個常設的機構,這個機構不僅有權批准基因轉殖作物的販賣,更要負責評估和控制該等品種潛在的危機。當然這種措施勢必增加私人種子公司的品種開發成本,而不易為種苗公司接受;不過UCS認為,他們所建議的生態危險評估試驗,正可與新品種作物登記前為時數年的品質試驗一併進行,而不會對廠商產生過度的困擾。至於美國政府會不會採納UCS的建議,那就請拭目以待吧。

UCS對於危險評估的建議

對於生物技術可能產生的風險,UCS建議採取下列行動:

1.在各種基因轉殖作物商品化之前,必須先建立有效的聯邦級計畫,用以評估,並且盡量降低基因轉殖作物可能造成的危險。這項計畫必需考慮基因轉殖作物對美國及世界其它地區之農業生態系統及野生生態系統的影響,特別是某些重要食用及纖維作物的種原中心所在地更應嚴加注意。

2.各種基因轉殖作物在商品化之前,至少需要從雜草潛勢和基因流失率等兩個方向評估其生態危險性。尤其對於美國種原中心而言,更需強調這兩項評估的重要性。

3.政府需發展標準的程序以評估危險性,例如新病毒的產生、殺蟲劑對目標外對象的效應、以及植物化學物質對生態造成的毒性等。

4.美國政府應補助經費,用來研究如何對基因轉殖作物的生態危險性進行全面評估。

5.國會應敦促國家科學院對以下兩點提出報告:
(1)基因工程育成的作物種子散播到作物原中心的可能性。
(2)進行植物地理學的調查,蒐集各項必要資訊以評估一旦基因工程育成的作物流入種原中心所在的鄰近國家後,可能造成的衝擊。

6.由美國檢驗合格輸出的基因轉殖作物之種子需註明該種子在其它各國使用時的安全性不給予何保證。  

7.除非能確保對於基因轉殖作物風險評估及控制的計畫已確實執行,而且其對於世界種原中心的影響已經慎重考慮,否則不允許任何公司發售。

8.聯合國有關單位應提出國際生物安全條款,以確保各發展中國家,特別是種原中心的鄰近國家,能獲得保護,以避免基因轉殖作物帶來的危險。 資料取自Diversity(1993/4), 9/10(no. 4/1): 62-63.

閻安琪 郭華仁 臺灣之種苗 1995 (19):4-6.

附  我國的:基因轉移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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