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種子研究室   a05.gif (1361 bytes)                                              台大種子研究室

回有機野譚首頁        回有機農業促進法修法專頁      

 

對於「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政策要旨」的建言

IFOAM Japan

出處:http://3gatu.net/jp//media/file_20060209T203406078.pdf

簡介與意見

翻譯:台大日文系學生 周均穎

 

由有機農業的各種觀點視之,例如直接支付與具體數值目標等,我們有許多的要求。這是集合IFOAM Japan的理事,就「草案政策要旨」提出具體的內容與提案,所研談出的結果,在此向貴聯盟報告。

關於本法案的定位,有機農業自大綱部分為始,便定位在達成環境農業促進特別對策及與環境相關的各項對策之終極目標上。倘若農林水產省所推動的環境農業對策是為了減少農藥與化學肥料的使用,或是對沒有使用農藥與化學肥料的農業進行由下而上的管理,那麼有機農業促進法就是為了達成此目標,而從事促進與支援。

由於各項法律、措施的順利運作,使日本農業對環境不會造成負荷,也能將更好的環境與未來交付給下一代,同時更能確實保障飲食的安全。

我們已經明確了解到本次的法案,並非引用現存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而是以有機農業促進法基本法獨立出來,對於雖然仍佔少數,但事實上正在活動的未來日本農業典型=有機農業進行促進與支援。唯有達到目標,殷切的支援才會成為有意推動環境農業的農民之動力,也會形成改變農耕方法的動機。

此外,我們一致認為,在<目的>之後有<基本理念>,而後是<定義>,這樣的法案順序是相當妥當的。我們苦思在<基本理念>中敘述有機農業的理念,其他的條文亦回歸於此,在不違背、矮化<有機農業之原有的理念>的前提下,是否會形成被保障的政策。

關於有問題的地域指定(有機專區),也有人提出這僅在坡地農業地帶與山地農業地帶有效的說法。如同足立先生的彈性說,應當兩者兼顧,我們也一致認為,排除各地區對有機農業正在努力的個人生產者,是絕對行不通的。

以下也是學會與有機農研等單位的期望:

1. 僅將有機農業視為生產安全農產品的農業方法,會造成定位上的矮化,宜重新審視

2. 積極強調有機農業對環境的貢獻

3. 設立由有機農業專家所組成的檢討委員會

有關以上三點,我們已追加以下草案之中: 

 

第一條    目的

本法訂定促進有機農業之基本理念,確立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之職責,以及訂定促進措施之基本要件,用以執行廣泛的促進措施,以期發展有機農業。其目標在於農業多方面功能之發揮、持續發展以及維持增進自然循環機能,原則上不使用化學合成之農藥與肥料,嚴格執行土地之有機物循環,以及環境安全下之糧食生產等對農業者與消費者之健康有益的作為。 

第二條    基本理念

有機農業的推進應在尊重農業者與地域主體性、獨立性的前提下進行。有鑒於農業乃源自於自然界中介於生物間之物質循環,其促進旨在減低對環境的負荷,並維持增長生物多樣性等之農業生產活動,以確立與環境調和的農業結構。

此外,在促進有機農業之基本理念上,其相關措施應以綜合計畫方式推動,確保現在以至未來之國民健康所帶來之文化生活,並且對人類的福祉作出貢獻。 

第三條   定義

本法中所謂之有機農業,乃根據以下原則所從事的農業。

1 不使用化學合成肥料,以地域及該農場資源之循環利用為最優先考量,發揮土壤的最大效用。

2 原則上排除農藥使用造成之環境負荷,增進自然循環機能之維持,以達與自然環境和諧共處之目的。

3 不使用基因重組技術,以基於該地域及其文化所生之方法,對生物多樣性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職責

1 中央及地方政府基於前項規定之基本理念,綜合制定有機農業相關政策,並負起付諸執行之職責。

2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在取得農民、消費者、農產品及加工品相關之其他團體的合作之下促進有機農業。 

第五條   法制及其他措施

政府為執行促進有機農業之相關政策,應採取法制、財政及其他措施。 

第六條   基本方針

1 農林水產大臣應訂定促進有機農業之基本方針(以下稱「基本方針」)。

2 前項基本方針應明定下列事項︰

(1).     促進有機農業之相關基本事項

(2).     促進有機農業為目標之相關事項

(3).     促進有機農業措施之相關事項

(4).     設立有機農業推進委員會之相關事項

(5).     其他促進有機農業之必要事項

3 農林水產大臣訂定基本方針或變更基本方針時,應與相關行政機關首長協議,並聽取糧食農業農村政策審議會以及由有機農業專家、學識經驗者所構成,具有專業有機農業知識之有機農業促進檢討委員會之意見。

4 基本方針擬定或變更時,農林水產大臣應立即公佈不得延遲。 

第七條   促進計畫

都道府縣根據基本方針,應致力於擬定有機農業促進計畫,以促進有機農業。 

第八條   基本措施

1 有機農業者等之支援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採取支持有機農民及欲參與有機農業者之手段。

2 有機農業相關技術之開發及其成果之普及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採取改善研究設施、提供研究開發成果之相關資訊,及其他必要之手段,以促進有機農業相關技術之開發及其成果之普及。

3 對於消費者之啟發等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採取宣導活動、傳播有機農業啟發大眾等必要手段,以加深消費者對有機農業之理解與關心。

4 增進有機農業者與消費者之相互理解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採取鼓勵有機農民與消費者交流等必要手段,以增進有機農民與消費者之相互理解。

5 有機農業的調查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實施相關調查以促進有機農業。

6 支援中央及地方政府以外單位為促進有機農業之活動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採取必要手段,以支援中央及地方政府以外單位為促進有機農業所進行之活動。

7 支援促進有機農產品利用之活動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採取必要手段,以促進有機農產品之利用。 

第九條   中央對地方政府之援助

中央政府針對地方政府之有機農業促進措施,可給予必要之輔導、建議及其他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