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郭華仁 2016 農民保種的若干法律問題。觀點種子網20161011。
http://seed.agron.ntu.edu.tw/publication/article20161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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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保種的若干法律問題

 

「藏種於農」的部分行為在美國是犯法的,但加州已經解禁。

各國政府包括我國,為了避免各種危害,會制定法規讓人民遵守,來加以防範。但是思考的不周延,或者因利益團體的遊說,因此訂出的規範可能會讓少數人遭受限制而讓整體有所損失。

(一) 美國

美國80年前就制定聯邦種子法,來維持種子貿易的秩序,並且防止種子商的販售不良種子,用以保護消費者,這裡指的是農民。然而立意良好的法律卻妨礙農民保種工作。

農民留種除了自用以外,留種者之間也經常會交換、分贈或交易小量的種子。在美國更有460家圖書館設立種子圖書館,種子有借有還。但是,除了自用,其餘的活動一概觸犯聯邦種子法。

農民保種運動在美國約有40年的歷史,在這過程參與者是冒著違法之嫌在進行。近年來開始流行種子圖書館,法律問題就浮出檯面。

鑒於農民保種對於農業生物多樣性、創造新種源來應付氣候變遷上,會有重要的貢獻,因此其工作項目的違法就顯得荒謬。加州政府跟著伊利諾、米里蘇達、內布拉斯加等州政府之後,加以除罪化,總算是亡羊補牢。http://civileats.com/2016/10/06/its-now-legal-to-share-seeds-in-california/

(二) 歐盟

歐盟種子法規相當嚴格,種子商賣的種子需要達到可區別、一致、穩定,以及進步的四大標準,才能夠列於推薦清單,或者國家品種名錄上,也才能夠販賣。理由當然也是要保障農民買到好的種子。

問題就出現所謂「好」是法律規定的,因此把規定外的好種子給排除。問題就來了。

民間保種團體或者地區性小種子公司都會交換、交易或販賣地方品種,這些地方品種因為有特定的優點,因此人民就是喜歡種。但依照法規,販賣地方品種是違法的。

由於近年來農業生物多樣性的概念逐漸抬頭,有機農民種地方品種的風氣日盛,種子法規的嚴格規定顯然已經不不符時代潮流。

歐盟就於於2008年通過豁免指令來加以補救,部分的地方品種若被納入「保育品種Conservation variety」,就算不符合那四條件,也可以在當地販售。

可惜這樣的放寬還是不夠,導致有民間團體出售好的地方品種,卻因無法達到保育品種的官方標準,而被大種子公司控告違法成功,這導致法律偏袒大公司的批評。

(三) 我國

幸好我國的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在這方面並沒有太嚴格的規範,所以大家儘可以經營地方品種。

不過,我相信除了種子以外,嚴格的法規侵害的小農的生存空間,一定非常多。這些都需要地方團體主動發聲,政府認識到「小農」是國家資產而非負債,進行法規的修正,這個國家才能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