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植物品種保護法施行細則

(聯邦法規彙編第7篇第I章H小章第180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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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定義
行政管理
申請
證書錯誤的更正
證書的重新核發
轉讓及登記
標示或標籤規定
受任人及代理人
費用
局內記錄的可查閱性
異議程序
優先權爭論
優先權、異議、或上訴程序的一般訴訟程序
法院的複審判決
制止程序
公用宣佈
公佈


譯文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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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1條:字的意義

(a) 字的解釋。 本部份所用的各字,視情況而定,單數形式者應視為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b) 定義。 載於本法中之各用語的定義,如本部份使用該等用語時,亦適用其定義。此外,依本部份之意旨,下列各用語應分別解釋成具有如下的意義:

(1) 「放棄之申請」係指未在本局准許時限內依限完成,或業己放棄的一項申請。

(2) 「本法」係指植物品種保護法(美國法典第7篇第2321條以及下列等等)。

(3) 「處長」係指美國農業部農業推廣處處長,或在先前己被委任或日後可能被委任代行其職權的其他任何農業部的官員或員工。

(4) 「申請人」係指申請植物品種保護的人。

(5) 「申請」係指依本法提出的一項植物品種保護申請。

(6) 「受讓人」係指獲得所有人轉讓全部或一部權利的人。

(7) 「委員會」係指部長任命的植物品種委員會。

(8) 「證書」係指本局依本法核發的植物品種保護證書。

(9) 「認證種子」係指業經正式的種子認證機構依據部長所核定的品種遺傳純度及識別標準,認定符合該等標準的種子。

(10) 「局長」係指本局的審查長。

(11) 「裁定及命令」包括部長對事實的認定;與所有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重大爭論點、以及與其理由或根據有關的結論;和命令。

(12) 「審查人員」係指植物品種保護局裡決定是否有資格核發證書的員工。不論何種情況,這用語均包括局長。

(13) 「外國申請」係指在外國提出的一項植物品種保護申請。

(14) 「審理書記官」係指華盛頓特區美國農業部的審理書記官。

(15) 「特派調查員」係指美國農業部行政法法官,或對依本部份之規則所舉行之聽證會,受任主持該會的農業部其他官員或員工。

(16) 「雜交種」之定義即為按照聯邦種子法之規則中所規定的定義(本章第201.2條(y)項)。

(17) 「本局」或「植物品種保護局」係指美國農業部農業推廣處穀物課植物品種保護局。 (18) 「正式公報」係指「植物品種保護局正式公報」。

(19) 「所有人」係指開發或發現一種可依本法申請植物品種保護之品種的育種者,或已獲得該品種之權利轉讓或讓與的人士。

(20) 「人士(Person)」係指個人,合夥,公司,協會,政府機構,或其他事業或政府實體。

(21) 「部長」係指美國農業部長,或在先前己被委任或日後可能被委任代行其職權的其他任何美國農業部的官員或員工。

(22) 「種子認證機構」之定義即為按照聯邦種子法中所規定的定義(53 Stat. 1275)。

(23) 「種子目的以外的銷售」係指所有人將種子的產權及所有權移轉給一栽種者或他人,以便為所有人繁殖,或供試驗或實驗使用,並非為了種植目的而對該種子或繁殖之種子從事商業銷售。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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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2條:植物品種保護委員會

(a) 植物品種保護委員會應由14位受任命的委員組成,任期二年。該委員會應由各品種開發領域裡屬於專家的個人組成。該委員會的全體委員中應包括農民代表,同時從民間或種子工業部門以及從政府部門或大眾所選出者應大致相等。對於依本法第44條提起的任何上訴或爭端,凡委員本人或其雇主與其具有直接財務利害關係時,該委員對任何相關事宜即無裁定的資格。

(b) 該委員會的職能如下:(1)就各種規定和規則的採行向部長提供意見,以利妥善執行本法,(2)對審查人員或局長提起的所有上訴作成諮詢決策,(3)就某一受保護品種為公共利益而開放使用的宣佈,向部長提供意見,以及(4)就本部份各規則所規定的其他任何事宜,向部長提供意見。

(c) 該委員會的議事程序應按照聯邦諮詢委員會法(P.L. 92-463),OMB Circular A-63,和美國農業部行政規則(聯邦法規彙編第7篇第25部份),以及該委員會全體委員所採行的其他作業程序為之。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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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5條:一般要求

(a) 依本法所給予的保護,應以下列者為限:

(1) 美國國民或居民應有資格依本法接受所有的保護。

(2) 植物品種保護國際聯盟成員國的國民和居民,應有資格依本法接受與美國國民相同的保護。

(3) 無資格依本條(a)項(1)或(2)點接受保護,且屬於非植物品種保護國際聯盟成員國之外國國民的人士,僅有資格在依本法提出保護申請當時,根據該國現行法律在同屬或同種植物方面對美國國民提供的保護,依本法接受相同程度的保護,但美國如與該國簽立條約,規定需提供進一步保護者,即需提供,以免違反條約。

(b) 證書申請應向植物品種保護局提出。申請應包括:

(1) 填妥的申請表,但指定該品種之種子僅限以認證種子的類別依品種名稱銷售的那一欄,在申請時無需填寫。

(2) 一整套如申請表中所載的物證,但審查人員根據與該申請有關的其他權利請求和出示的證據,而放棄要求提出某些不必要的物證者,不在此限。

(3) 語文及易於辨認性:

(i) 申請及物證應以英語為之,且應以易於辨認的方式書寫、打字或印刷。

(ii) 凡在申請經簽名之前的任何插入語句(interlineation)、塗銷、取消或其他更改,均需以永久墨水為之,並應經申請人明確簽名及加註日期,表明其在簽名時已知悉該事實。

(4) 為確定依本法所應提供保護的互惠程度,按照本條(a)項(3)點在美國提出植物品種保護申請的人士,若經要求時,即應向植物品種保護局提出一份有關其所屬國家現行的植物品種保護法規,以及該等法規的正確英文譯本。

(c) 申請及物證表應由局長核發(表格可向美國農業部農業推廣處牲畜、肉類、穀物和種子課植物品種保護局索取,地址為Room 500, National Agricultural Library Building, Beltsville, Maryland 20705)。

(d) 自本施行細則之生效日起,凡依本細則提出的任何切結書或其他聲明書,一經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或受任人簽字,即構成他的一份認證書,確認他對任何與該切結書或聲明書之內容有所不符的資料,可能讓人產生與該切結書或聲明書傳達之印象有所不同的資料,或未揭露時會讓人對申請過程中己提出的那份或任何切結書或聲明書在作整體考慮時引起誤導的資料,均毫不知悉。

第180.6條:證書之申請

(a) 植物品種保護證書之申請,應由申請人親自或由他人代其簽字。

(b) 申請書應載明全名,包括完整的第一個名字,和中間的縮寫或名字(如有時),以及簽字人的身份。

(c) 提出申請時,應按照第180.175到180.178條的規定檢附(1)提出申請,和(2)查詢及審查的規費。

(d) 申請時,申請人至少應檢附2,500顆用以繁殖該品種所需的可育性基本種子。

第180.7條:申請人之聲明書

(a) 申請人於簽署填妥的申請書時,即為按照植物品種保護法第42條之規定,聲明(1)他相信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是該項欲請求核發證書之品種的原始和第一位育種者或發現者;(2)他或其利害關係人己有性繁殖出該品種;(3)他不知道也不相信該品種在他或其利害關係人的確認日期之前已是一項公開品種;(4)他是該品種的唯一或共同所有人;(5)該品種在申請之有效申請日的一年前,並非一項公開品種;(6)在所有人的品種確認日之前,或申請之有效申請日的一年前,該品種並未讓本國的工作者有效獲知,亦未在本國合理視為公開技術知識一部份的刊物上,以揭露可資區別該品種之主要性狀的描述,予以適切描述者;(7)他或其利害關係人經育種者同意時,就藤本、林木、水果樹、和觀賞樹木而言,包括它們的根莖在內,於外國求售或行銷該品種的時間未曾超過六年,或就所有其它植物而言,未曾超過四年。

(b) 如果同一品種業經申請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同意予以行銷時,申請人應述明己行銷該品種之國家的名稱,以及在各該國家首次行銷的年月日。

(c)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如有其他相關的申請,即應提及相互參照的資料。

(業經管理及預算局核定,管制號碼為0581-0055)。

第180.8條:標本要求

(a) 必要時,審查人員得對該品種,或其花朵、水果或種子,要求申請人提供一定數量和一定生長階段的代表性標本,以供查明申請書中的各項聲明。該等標本應按照審查人員的指示予以包裝和提出。在作成最後裁定之前,如果申請人請求審查人員到現場實地檢查植物,則與檢查有關的所有費用均應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應繳納足以補償本局所有費用的款項,包括差旅費、每日或生活津貼、以及薪資。

(b) 提出以供作為該申請之佐證的植物標本,除本局員工或經部長授權的其他人士外,不得從本局取走。

(c) 向本局提出的植物標本,於完成其計劃用途後,除下列規定外,應在申請人提出請求並負擔費用的條件下,退還給申請人。局長如認定有充份理由時,得要求某些標本無限期的存留在本局。凡未照前述規定予以退還或存留的標本,均應銷毀。

第180.9條:圖式及照片

(a) 申請時所檢送的圖式或照片,應揭露該品種的獨特性狀。

(b) 顏色若為該品種的一項可資區別的性狀時,圖式或照片即應為彩色,且應使用尼克森(Nickerson)或其他公認的色表來描述這顏色。

(c) 檢送的圖式應平整,或可按照局長的指示,以適當的郵件盛裝管(mailing tube)寄送。

(d) 申請時所檢送的圖式或照片,應由本局留存作為申請檔案的一部份。

第180.10條:應一併提出的申請各部份

申請的所有部份,包括物證在內,應一併向本局提出。否則,各部份應正確和清楚地提及申請的參照案號。

第180.11條:受理的申請及收件後的歸檔

(a) 初次提出的申請如實質齊全時,即應受理和歸檔,以備審查。

(b) 如果申請的任一部份太不齊全或瑕疵太多,以致經局長認定無法當作可供審查的齊全申請處理時,便將通知申請人。屆時該申請最多可給予6個月的補齊時間。如未在規定期限結束前補齊者,該申請即視為放棄。有關的申請費不退回。

第180.12條:申請號碼及申請日

(a) 各申請應按照本局收件的次序,依序予以編號和填註日期。等知悉申請的號碼及有效申請日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b) 申請人可按照本法第42條的規定,請求享有一項國外申請之早期申請日的利益。若經審查人員要求時,應提出該國外申請的認證本。如果該國外申請並非英文,應隨申請一併提出經宣誓或官方譯者證明正確無誤的英文譯本。

第180.13條:當所有人死亡或無法律行為能力時

如果所有人死亡或無法律行為能力時,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人、管理人或監護人)或繼承人或受讓人得以申請人的身份簽字。如果申請人是在提出申請與核發證書的期間死亡,得在該法定代表人、繼承人或受讓人適當介入時,將證書核發給這人。

第180.14條:共同申請人

(a) 共同所有人應以共同申請人的身份簽字,提出共同申請。

(b) 如有事實上並非共同所有人的二位以上人士,以共同所有人的身份提出證書的申請時,應在核發證書之前,提出一份更正的申請並檢附各原始申請人簽署的一份書面解釋,據以修改原申請。如有受讓人時,亦應由其簽署該書面解釋。

(c) 如果申請的共同所有人少於實際的全體人數,應提出一份更正的申請並檢附全體共同所有人簽署的一份書面解釋,據以修改原申請。如有受讓人時,亦應由其簽署該書面解釋。

(d) 如果某位共同所有人拒絕參加申請或經應有努力後仍找不到,另一所有人得代表其本身和下落不明的所有人提出申請。該申請應檢附一份書面解釋,並應述明那位下落不明所有人的最後已知地址。關於提出這申請的通知,應由本局按照那位不下落不明所有人的最後已知地址寄給他。如果該通知無法投遞而退回給本局,或那位下落不明所有人的地址如果不詳,提出這申請的通知即應在正式公報上公佈一次。於核發證書前,下落不明的所有人得提出書面解釋而參加申請。依本項規定由少於全體的所有人獲得的證書,係將同樣的權利和特權讓與該等所有人,如同全體原始所有人均已參加申請。

第180.15條:受讓的新品種及證書

如果品種的全部或一部權益經轉讓,應由所有人或依第180.13節規定所確認的其中一人提出申請。然而,證書得核發給受讓人,或在轉讓該品種的一部權益時,共同核發給所有人和受讓人。

第180.16條:申請人的修改

申請在本局初審和審定之前或之後,或二審或後續審查或第180.107條所規定複議(reconsideration)之後,或在審查人員具體要求時,均得修改。如果先前未指定或拒絕指定該品種之種子限以認證種子的類別依品種名稱銷售時,該項修改得包括這指定。一經作成明確指定,除非該品種在銷售和標籤貼示或公佈上,均未以任何方式指定該品種之種子限以認證種子的類別依品種名稱銷售,否則不得再有與該指定相反的修改。

第180.18條:填妥申請之檢附文件的保留

隨填妥申請一併檢附的文件,除第180.23條c項規定者外,應由本局保留。核發保護證書後,如有任何人繳納規定的費用,本局應將該申請及相關文件的副本提供給該人。

第180.18條:機密處理的申請

(a) 待決的申請應予機密處理。除如後規定外,凡有關申請的提出,某一申請的待決情形(pendency),或某一申請的標的事項,如未經申請人或其受讓人、受任人或代理人的書面授權,本局均不得透露,亦不得讓人查閱任一待決申請或相關的文件,或提供其副本。但依美國法典第5篇第552條(5 U.S.C. 552)和本篇第1.4條之規定,以及為妥善辦理本局事務,或為執行任一國會法案,本法第56或57條,或本細則第180.19條之規定而認為有必要者,得由局長破例。

(b) 放棄之申請不得公開供大眾查閱,但如在核發的證書中直接提及某一放棄之申請且可行時,得在任何人提出書面請求,或在領有原申請人的書面授權時,供查閱或供索取副本。凡放棄之申請,均不退回。

(c) 放棄之申請若經局長作成不得另行公開供查閱的裁定時(參閱本條(b)項規定),得由局長逕行裁量是否公佈或准許他人公佈該等決定。如有意發佈這決定時,應直接或透過登錄在案之受任人或代理人通知申請人,並應訂立30日以上的期限,供其提出異議。

第180.19條:待決案件的公佈

與待決申請有關的資料,應按照局長認為符合公益的必要內容,定期在正式公報中公佈。對於各申請,正式公報中應載明(a)申請號碼及申請日,(b)品種名稱或臨時定名,(c)種子的種類名稱(name of the kind),以及(d)申請人是否指定該品種限以認證種子的類別依品種名稱銷售,與可被認證之世代數的限制。至於其他的資料,例如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或該品種之新穎性的簡要說明等,僅限在提出申請當時或在發出准許發證通知之前的任何時候,經申請人要求或認可者,始得公佈。

第180.20條:未在時限內答辯之放棄

(a) 除第180.104條另有規定外,從本局向申請人寄出最後審定要求(last request for action)之投郵日起算的6個月內,或局長得訂定的更長期限內,如果申請人未主動對其申請提出意見,該申請即視為放棄。在該等情形下,申請費不予退回。

(b) 提出的申請修改,如未對本局的最後審定要求或任何相關的訴訟提出答辯者,應無保全該申請不予放棄的效用。

(c) 當申請人善意對其申請提出意見,且相當符合審定要求,但仍有與某一程序要求不相符的無心之處時,則應在該申請視為放棄之前,給予申請人設法符合該程序要求的機會。對於申請的任何缺失,局長得在改正期限不少於30日的原則下,縮短其改正期限。

第180.21條:答辯期限的延期

對於本局某一審定的要求,僅限在具有正當和充分理由時,局長始得將申請人的答辯期限予以合理延期。該延期申請應在規定答辯期限到期時或之前提出。僅提出延期申請而未附理由者,不得准予延期或妨礙答辯的期限。

(業經管理及預算局核定,管制號碼為0581-0122)。

第180.22條:未答辯而視為放棄之申請的恢復

因申請人未依本部份之規定主動對其申請提出詳盡意見而視為放棄的申請,若經局長認定該項未能答辯屬於無心之過或不可避免且無欺瞞意圖時,得在視為放棄的3個月內當作待決申請予以恢復。放棄之申請如欲恢復時,應在提出相關請求時檢附理由書,載明未能答辯的理由,對最後審定要求的答辯,並繳交規定的費用。

(業經管理及預算局核定,管制號碼為0581-0122)。

第180.23條:自動撤回及放棄申請

(a) 申請得由申請人,或由其登錄在案的受任人或代理人,或登錄在案的受讓人向本局提出簽字的撤回或放棄的書面請求,據以自動撤回或放棄該申請。

(b) 業經自動放棄的申請,得在放棄後的3個月內,於繳交規定費用並提出陳述理由,表明該放棄的發生並非出於欺瞞意圖後,予以恢復。

(c) 業經自動放棄的原申請,應退回給申請人,並得在重新提出並繳交新申請費後,予以再審查。

(業經管理及預算局核定,管制號碼為0581-0122)。

第180.24條:受讓人

某一申請之全部權益的登錄在案受讓人,有權排除申請人,逕行主動對繼續辦理(advance)該申請或放棄該申請。

審查,准許及拒絕接受

第180.100條:申請之審查

申請之審查應包括與涉及該申請之同種品種有關的一切有用文件、刊物或其他材料的檢查,但該申請若經審查人員認定存有重大缺失時,得將審查限定在該等缺失的辨認上,並將所需的改正行動通知申請人。然而,在認定品種具有新穎性並有權給予保護之前,審查人員無必要,但可提出形式或程序上的事宜。

第180.101條:准許通知

審查時,如果看來申請人應有資格獲得證書者,即應對其或其登錄在案的受任人或代理人發出要求繳交規定費用的准許通知,該費用應在准許通知日的1個月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應按照第180.175條規定繳交延滯費。

第180.102條:准許後之修改

申請在發出准許通知後,如尚未核發證書,得予修改。

第180.103條:發證

(a) 發出准許通知,本局已收到規定費用,且申請人也己明確指定該品種是否限以認證種子的類別依品種名稱銷售後,即應迅速核發證書。一旦作成選擇,同時核發的證書也已指定該品種的種子限以認證種子的類別依品種名稱銷售時,不得採用修改證書的方式免除該等權利。

(b) 證書應交付或郵寄給所有人。

第180.104條:申請或證書的放棄

(a) 除本條(c)項另有規定外,如果准許通知中所規定的費用未於通知日起的1個月繳納者,該申請即視為放棄。

(b) 經本局要求時,所有人應補充該新品種的可育性基本種子樣品。業經更換的種子樣品若經所有人提出請求時,即應歸還給所有人,否則便應銷毀。自該要求日起算的3個月內,如未補充可育性基本種子的樣品,便將導致視為放棄證書的後果。於該要求日的1年後,應在正式公報上刊登該等放棄證書的通知,指明相關品種業已開放供大眾使用,而在先前如指定「限以認證種子」依品種名稱銷售時,該限制亦不再適用。

(c) 如在截止日(final due date)的9個月內繳交准許費、可育性基本種子的樣品、或延滯費者,本局得視同未曾發生該項放棄,予以接受。如有正當理由,局長得在宣佈證書業己放棄之前,對可育性基本種子的提交期限酌予延長一段合理的時間。

(d) 證書得由申請人,或其登錄在案的受任人或代理人,或登錄在案的受讓人以書面通知局長,據以自動放棄。收到該通知時,局長應在正式公報上刊登通知,指明相關品種業已開放供大眾使用,而在先前如指定「限以認證種子」依品種名稱銷售時,該限制亦不再適用。

(業經管理及預算局核定,管制號碼為0581-0122)。

第180.105條:申請的拒絕接受

(a) 如果審查人員查明該品種不具新穎性者,應拒絕接受申請。

(b) 因缺乏新穎性而拒絕接受申請時,審查人員應引證拒絕該申請的理由。當理由涉及某種複雜材料的引證時,應盡可能貼切指明該材料中所被依賴的那一部份。各理由的相關性如不明顯時,即應解釋清楚。

(c) 如果引證國內先前的證書作為拒絕理由,應敘明其號碼、日期及所有人姓名。如果引證國外先前證書或權利作為拒絕理由,即應敘明國籍或國別、碼碼和日期、以及所有人的姓名,另應提供其他必要的資料,使申請人能辨明所引證的證書或權利。

(d) 如果引證印行的刊物作為拒絕理由,應列出該刊物的作者(如有時)、名稱、日期、刊載於第幾頁或第幾版、和發行地點、或可以找到的發售地點。

(e) 如果是根據審查人員已知的事實予以拒絕,且經申請人提出請求時,該審查人員應出具切結書(affidavit)作為拒絕的佐證。申請人和其他人若對該切結書有所反駁或要求解釋,亦應出具切結書為之。

(f) 放棄之申請不得引證作為拒絕理由。

第180.106條:申請人的答辯;請求複議

(a) 經審查人員作成不利審定後,申請人不論是否修改原申請,均得對該項拒絕提出答辯,並得請求複議。如有修改,應針對審查人員所列舉的拒絕理由為之。

(b) 請求複議時,申請人應以書面提出複議的請求,並應具體指出審查人員之審定中引證的錯誤(alleged errors)。凡審查人員引證作為不利審定之基礎的各項理由,申請人均應答辯。根據形式或程序瑕疵作成的拒絕,得在新穎性的爭論獲得解決之前,由局長暫緩受理其複議的請求。

(c) 申請人提出的複議請求,必須具有想讓案件繼續辦理最終審定的善意意圖。申請人如含糊聲稱在其申請或修改中引證的某種語文即係確立新穎性,郤未具體解釋該語文對聲稱的新穎品種與審查人員引證之材料如何區別時,不得作為請求複議的理由。

(業經管理及預算局核定,管制號碼為0581-0122)。

第180.107條:複議及最終審定

複議時,如果該申請經局長拒絕,則局長應以初審審定後的相同方式,將拒絕理由通知申請人。除非在拒絕日起算的60日內,由申請人依第180.300到180.303條規定向部長提起上訴,否則該項拒絕即確定。如果上訴經部長認為該項拒絕成立,則除非依180.500條規定向法院提起上訴,否則該項拒絕即確定。

第180.108條:最終審定後的修改

(a) 經局長作成最後拒絕後,仍得修改申請以推翻拒絕理由。本局對任何這類修改的受理或批駁,以及與其相關的程序,不得免除申請人提起上訴或未予答辯即視為放棄的規定時限。

(b) 申請在上訴訴訟中不得修改。上訴經作成裁定後,所能修改者僅以實施第180.302條(b)項所規定之建議為限。

 

證書錯誤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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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120條:更正的證書 - -本局之錯誤

當證書因本局之錯誤而不正確時,局長得簽發一份更正證明書,敘明此項錯誤的事實及性質,於加蓋印鑑後發給所有人並在本局的記錄裡予以登錄,不另收費,或局長得按照本法第84條之規定,簽發一份更正的證書,以取代更正證明書並與其具有同等效力,不另收費。

第180.121條:更正的證書 - - 申請人之錯誤

當證書因申請人之謄寫或打字錯誤、或性質輕微的錯誤、或品種說明上的錯誤(包括但不限於使用令人誤解的品種名稱,或使用一個指定給同種裡不同品種的名稱),以致不正確時,若局長查明該項錯誤係基於善意而發生且不需進一步審查者,得在繳納規定費用後,由局長按照本法第85條規定,簽發一份更正證明書,敘明此項錯誤的事實及性質,於加蓋印鑑後發給所有人並在本局的記錄裡予以登錄。如果這錯誤需經再審查(reexamination),則證書的更正與否應視再審查的結果而定。

 

證書的重新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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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122條:以認證種子為限的選擇

核發證書後,所有人如選擇僅限以認證種子的類別依品種名稱銷售受保護品種時,得在原證書繳還給本局並繳納適當費用後,換發一份新證書。

 

轉讓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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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130條:轉讓的登記

(a) 證書的申請,植物品種保護證書,某一品種的權益,或該品種之使用權的授權、授與和讓渡,均得按照本法第101條(美國法典第7篇第2531條)的規定向本局辦理轉讓登記。

(b) 未以英文作成的文據,或認不出有關證書或申請的文據,不得辦理登記。

(c) 與一證書之所有權有關的文據,應按照該證書中所載的號碼和日期,所有人的姓名,以及新品種的名稱,據以確認該證書。與一申請之所有權有關的文據,則應按照該申請中所載的申請號碼和日期,所有人的姓名,以及新品種的名稱,據以確認該申請。

(d) 如果是在提出申請的同時或之後,但在確定申請號碼和日期之前實施的轉讓,該轉讓應按照申請日期,所有人姓名,和新品種的名稱,據以確認這申請。

第180.131條:附條件轉讓

在本局辦理登記的轉讓,就本局而言,除非經轉讓雙方以書面取消或憑管轄法院的判決取消,否則均視為絕對轉讓,有關該轉讓的先決條件,例如款項的支付是否己履行,本局不予認定。

第180.132條:轉讓記錄開放供大眾查閱

(a) 與原始或修改證書有關的轉讓記錄,應開放供大眾查閱,並可在繳交規定費用後,索取任何登記文件的副本。

(b) 與任何待決或放棄之申請有關的轉讓記錄,除該等待決申請係按照本法第57條和本細則第180.19條規定予以公佈,或為實施任何國會法案而有必要時,否則不得供查閱。有關待決或放棄之申請的轉讓記錄和資料,唯有在申請人或其登錄在案的受讓人、受任人或代理人書面授權,或為實施任何國會法案而有必要時,始得索取其副本。索取一份轉讓副本的命令,應適當確認該轉讓。

 

標示或標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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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140條:申請後

對某項新品種提出保護申請並繳交規定費用時,所有人或其被指定人得在該品種、該品種的種子容器、或以該種子所生產的植物上,黏貼內容實質如下的標籤:「禁止擅自繁殖 - (禁止擅自播種繁殖) - 美國品種保護申請中。」

第180.141條:發證後

核發證書時,該新品種所有人或其被指定人得在該品種、該品種的種子容器、或以該種子所生產的植物上,黏貼內容實質如下的標籤:「禁止擅自繁殖 - (禁止擅自播種繁殖) - 美國品種保護申請中。」

第180.142條:試驗或增殖用

有意提出申請和讓渡該品種的種子或其他可有性繁殖的植物材料以供試驗或增殖(increase)的所有人,可在該植物材料、該種子的容器、或該等植物上黏貼內容實質如下的標籤:「禁止擅自繁殖 - 限試驗(或增殖)用。」

第180.143條:以認證種子為限

(a) 提出申請或其修改時,如指定該品種的種子限以認證種子的類別依種名稱銷售時,得在該品種的種子容器上黏貼內容實質如下的標籤:「禁止擅自繁殖 - 美國品種保護申請中,指定這品種的種子限以認證種子的類別依品種名稱銷售。」

(b) 已收到其上指定某一品種限以認證種子的類別依品種名稱銷售之證書的所有人,得在該品種的種子容器上黏貼內容實質如下的標籤:「禁止擅自繁殖 - 限以認證種子的類別依品種名稱銷售 - 美國保護品種。」

第180.144條:附加標示或標籤

除前述標示或標籤外,所有人得另行附加無不實或令人誤解的澄清資料。

 

受任人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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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150條:代表的權利

申請人得主動繼續辦理一申請,或可憑書面授權,由一受任人或代理人代表他辦理。

第180.151條:授權

唯有經申請人指定的受任人或代理人,始准代表申請人查閱任一待決申請或訴訟的文件或採取任何性質的措施。

第180.152條:撤銷授權;撤出

向局長提出申請時,申請人得隨時撤銷對受任人或代理人的授權,受任人或代理人亦得撤出。當此項授權被撤銷,或受任人或代理人撤出時,本局應通知各利害關係人,並應在其後直接與申請人或與申請人可能委任的其他受任人或代理人連絡。轉讓在本質上並無撤銷先前授權的效力,但整個權益的受讓人得撤銷先前授權,改由其自行選擇的一位受任人或代理人代表。

第180.153條:認可人士

除依第180.151條規定予以明確授權者,任何人不准代表另一人向本局提出或繼續辦理申請。

第180.154條:公務員

依法(美國法典第18篇第203和205條)無資格在政府部門或機關辦理之業務程序或其他事宜上開業擔任受任人或代理人的美國公務員,除其公務職責需要對品種保護證書之申請進行準備和提起訴訟的公務員外,均無代表申請人的資格。

第180.155條:簽字

凡由受任人或代理人代表申請人或訴訟一方當事人向本局提出的每件文件,均應由該受任人或代理人簽字,但規定需由申請人或當事人簽字的文件,不在此限。

第180.156條:地址

開業代辦植物品種保護局相關業務的受任人和代理人,如地址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局。凡由本局發給任何人的公文,均以所收到的最後地址為地址。

(業經管理及預算局核定,管制號碼為0581-0122)。

第180.157條:職業行為

到本局辦理業務的受任人或代理人,應遵守美國法院出庭律師一般適用的道德及職業行為標準。

第180.158條:廣告

(a) 直接或間接使用廣告、傳單、信函、卡片、和類似材料招攬植物品種保護業務者,屬於違反職業道德的禁止行為,任何人如從事此種招攬,或與如此招攬的他人一起開業,或為如此招攬的他人工作者,應拒絕認可其向本局辦理業務,或暫停、排除、或取消其向本局再行辦理業務的資格。

(b) 使用印有純粹公司抬頭的信箋、名片、或事務所招牌,因開辦事務所、公會變更、或地址變更而需發給客戶或朋友的純粹通告,和在分類電話或市區名錄上以共同形式(非展示形式)刊登的名單,以及在標準職業名錄裡登載的名單和帶有簡歷資料的職業卡,不視為違反本條之規定。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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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175條:費用

如下的費用適用下列所指定的服務及訴訟:

(a)提出申請 $500
(b)查詢或審查 $500
(c)證書的准許及核發 $500
(d)放棄之申請的恢復 50
(e)記錄、圖式、證書、物證、或印刷品的複製(每頁材料的影印費) 1
(f)驗證(各文件) 1
(g)證書的更正及重新核發 10
(h)轉讓登記 5
(i)8x10彩色照片的沖印 12
(j)複議的附加費 25
(k)逾期繳款的附加費 25
(l)逾期補充種子的附加費 25
(m)向部長上訴 50
(n)經申請人提出請求而由植物品種保護局派員進行現場查驗者,該員的所有費用(包括差旅費、每日或生活津貼、以及薪資),均應按照標準的政府出差規定予以報銷計收。
(o)未載於上的其他任何服務,應按照局長規定的費率計收,但不得超過每工時$20。

第180.176條:應預付的費用

費用應在提出申請時,或向本局提出採取任何措施之請求時,按照應繳並於本部份所訂立的費用繳納。

第180.177條:繳費辦法

以支票或匯票(money order)繳費時,應開給美國財務部出納局長。如從國外匯款,需為能立即在美國流通並繳清規定費用者。以郵寄方式寄給本局的款項,郵寄風險應由寄件人承擔。

第180.178條:退費

誤繳的費用或溢繳款應予退回,但在繳費後僅因單純的計劃變更,例如撤回一項申請或撤回一項上訴,則除審查或查詢費外,其餘均不予退費。如果在開始查詢或審查前依第180.23條(a)項規定自動放棄申請時,應退還審查或查詢費。除具體要求外,$1以下的數額不予退費。

第180.179條:副本及認證本

(a) 經請求時,凡由本局保管且對大眾開放的申請,證書,或任何記錄,書籍,文件,圖式或照片等,將在具有索取資格的人士繳交規定費用後,對其提供副本。

(b) 經請求時,該等副本將在繳交規定費用後,加蓋本局印鑑予以驗證,並由局長授權的官員予以認證。

 

局內記錄的可查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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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190條:開放記錄可供查閱的時間

對大眾開放並由本局保管的各種記錄,得在局長核准後,於辦公時間內至本局查閱。

 

異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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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200條:對證書之授與提出異議

申請待決時與證書核發後的5年期內,准許任何人對證書的授與提出異議。

第180.201條:異議程序

(a) 表示異議時,應提出異議程序請求書,該請求書應有切結書據以支持,並應陳述對該申請或證書表示異議的理由。提出的請求書及檢附的文件應一式二份。如果審查人員認為待決申請中所涉及或證書中所載列的品種可能不具有依本法給予保護的資格時,局長得准許進行異議程序。

(b) 本局應將一份請求書及檢附的文件送達申請人或所有人,或其登錄在案的受任人或代理人。

(c) 請求書送達申請人或證書所有人或其受讓人後,該人得在60日內向局長提出對該請求書的答辯。如果未在前述期限內提出答辯,局長即應根據請求書中所載列的各項陳述(allegation)作成裁定。

(d) 如果請求書及答辯引起需有證據的事實爭論點,局長應給予各當事人60日的期限,由其提出宣誓的聲明書或切結書,據以支持各自的立場。

(e) 提出請求書或提出請求書及答辯後,或提出宣誓的聲明書或切結書的期限屆滿後,局長應盡速作成是否認可或核駁該等異議的裁定。完成異議程序後,局長得取消原核發的證書,並得對局長確證其屬於育種者或發現者的人士,就同一新品種授與另一份證書。裁定應按照第180.403條規定的方式,送達各方當事人。

 

優先權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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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205條:定義;宣佈時

如有二人或多人對同一新品種提出開發或發現的權利請求,為確認彼此間的優先權問題,得由部長主動,或由已對同一品種申請保護而該品種郤己被核發他方證書的任何人士提出請求時,予以提起優先權爭論:但在己核發他方證書時,如果任何人士未在正式公報中公佈部長已核發他方證書的1年內請求提起優先權爭論,或未在其申請已根據他方證書而遭核駁後的可採取措施期間內作此請求者,即喪失確認優先權的權利。

第180.206條:申請人間對優先權爭論的準備

(a) 於本局處理優先權爭論之前,審查人員應先確認二人或多人所分別提出的申請係涉及同一新品種,且顯然可對各該當事人發證,因而應認定優先權的問題。

(b) 已核發證書的事實,不妨礙優先權爭論。

第180.207條:優先權文件的準備及優先權爭論的宣佈

(a) 如發現存有優先權問題時,審查人員應將有關檔案呈送給局長,並檢附一份書面報告,敘明爭論的理由。

(b) 局長應對各有關申請人發出通知,提起和宣佈進行優先權爭論。各通知應載列其他申請人或其受任人、代理人或受讓人的個別姓名及居所,並以申請號碼和日期,或如為證書時,應以證書號碼和日期來識別各該對方當事人的申請。通知中應載明優先權爭論的基礎,亦應載明提出初步報告書(preliminary statement)的時間,但不得超過2個月。

(c) 當通知因無法投遞而退回本局,或其中一方當事人居住在國外而他在美國的代理人不詳時,得用在正式公報上公佈一次的方式發出該通知。

第180.208條:舉證責任

對於涉及證書申請的優先權爭論,該優先權爭論各當事人均被推定係按照個別申請日期的年代順序開發其品種,因此舉證責任在於最後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

第180.209條:關於在美國開發之新品種的初步報告書

(a) 於本局確定的日期當時或之前,優先權爭論各當事人需提出一份簡要的初步報告書,載明與其聲稱新品種之開發有關的各項事實及日期。該初步報告書需經所有人簽字:但在適當情況下,例如所有人死亡或無法律行為能力,或陳述無法取得所有人之報告書時,得由受讓人,或有權或有資格報告並知悉事實者提出這初步報告書。

(b) 向本局提出的初步報告書應一式二份。等雙方均已按照規定期限提出其報告書後,本局應盡速將一份送交各對方當事人。

(c) 提出初步報告書時,各當事人需載明下列資訊:

(1) 該新品種的首次確認日期。

(2) 對該新品種製備首次書面說明的日期。如果在申請的申請日之前並未製備書面說明,亦需照實述明。

(3) 可加證實、且經證實後即能確認該新品種之首次作為的日期(不包括製備書面說明或向他人揭露該新品種的作為),以及關於該作為的簡要說明。如果無該等作為時,亦需照實述明。

(4) 該新品種的實際生產日期。如果在申請的申請日之前並未實際生產該新品種,亦需照實述明。

(d) 如作成有關首次書面說明(本條c項2款規定)之事實陳述者,應隨報告書檢附一份該書面說明。

(e) 如果一方當事人有意以一項國內或國外的早期申請作為依據,初步報告書中即應明確列出該項早期申請。對於引證的申請及相關文件,本局將把其副本送達該爭論的各有關當事人。如為在國外提出的申請,以該申請作為依據的當事人,應將其英文譯本送達各有關當事人。

第180.210條:關於在外國開發之新品種的初步報告書

如果該新品種是在外國開發,初步報告書需載明(a)180.209條(c)到(e)項所規定的資訊,以及(b)該新品種是否已由當事人自行或由他人代表其引入美國,若是己引入,應載明何時與何種情況下引入。

第180.211條:提出前予以密封的報告書

初步報告書於提出時應密封,在密封信上註明提出人的姓名,和本局發出之通知上所載列的優先權爭論案號及名稱。該密封信封應另裝入一個外信封裡,並於其上註明「交由局長拆封」。

第180.212條:報告書之提議更正

初步報告書如因疏忽或誤解(mistake)而引起的重大錯誤,經局長確認其更正具有重要意義者,得予更正。發現該報告書有錯誤時,需盡速更正。

第180.213條:未提出報告書

如果優先權爭論的任一方當事人未提出初步報告書,便應受其最先之有效申請日期的限制。

第180.214條:查閱初步報告書

於提出初步報告書的規定日期之後(第180.207條(b)項規定),該等初步報告書應開放供任一方當事人查閱,但在該時限之前不得開放供查閱。

第180.215條:經局長要求時的終止

於優先權爭論期間,所提出或查明的資訊若經局長認為可能導致該品種不具申請證書之資格時,局長得中止該優先權爭論,並交由一位審查人員審議該事宜,同時將中止理由通知各當事人。凡當事人在通知後的60日內如提出有關該中止的論據,均將予以審議。其後,便將依照局長的決定,繼續、修正或駁回這中止。

第180.216條:讓與;放棄

(a) 涉及優先權爭論的申請人或證書持有人,得隨時提出一份經其簽字的優先權讓與書,或優先權放棄書。於任一方當事人提出該文據時,局長便應作成優先權給予他方當事人的裁定。

第180.217條:切結書及物證

與爭論所涉問題有關的切結書和物證,包括官方記錄和印行刊物中所登載的任何特殊事宜,得由爭論任一方當事人納入作為優先權爭論的證據。如為官方記錄和印行刊物,納入作為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應具體列明這記錄或印行刊物,引用的頁碼,並大致指出其關連性,然後向局長提出該記錄或驗證本,或該印行刊物或影本。包括任一記錄或刊物在內的切結書和物證,局長均應將其副本送達其他各利害關係人。

第180.218條:確定優先權時所考慮的事宜

確定優先權時,局長只根據所提出的證據,作為與開發有關之優先權的唯一考慮。新穎性的問題,在優先權的裁定上一般都不列入考慮。如果局長有意時,得將他所提議的事實認定、結論和優先權通知,送交委員會作成諮詢決策。

第180.219條:局長的建議

就優先權問題作成裁定之前或同時,但不受該裁定之影響,凡局長知悉任何雖與優先權無關的事宜,但該事宜所確立的事實若經其認為己具有禁止對任一當事人授與證書之異常情況時,得指示審查人員注意該事宜。優先權爭論得由局長中止,並將案件發回給審查人員,以便進一步審議已指示其注意的事宜。

第180.220條:局長的裁定

(a) 根據初步報告書或另以其他方式結束一件優先權爭論時,局長應對各利害關係人發出提議的事實認定、結論和優先權通知,並給予他們30日以上的規定期限,供其表明該等提議的事實認定、結論和優先權通知何以不具確定性的理由。凡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的答辯,局長都要考慮。任何補提的切結書或物證除非附有能令局長接受的正當理由,否則均不予考慮。其後,局長應簽發最終的事實認定、結論和優先權通知。

(b) 任一方當事人之初步報告書中聲稱的確認日期,如果晚於另一方之申請的申請日時,局長即應作成不利於該方的裁定。

第180.221條:敗訴申請人之權利請求地位

優先權程序若經局長簽發最終優先權通知,且該裁定的上訴期限也已到期時,構成這優先權爭議的權利請求即經局長作成最終處置,不得再採取進一步的措施。

第180.222條:第二次優先權爭論

局長不予接受相同當事人之間對同一新品種的第二次優先權爭論。

向部長上訴

第180.300條:向部長提起的訴願書

(a) 局長之最終審定如拒絕接受申請或拒絕核發證書,或局長依第180.18條(c)項,180.107條,180.201條(e)項,和180.220條規定作成不利裁定時,得向部長提起訴願書。

(b) 該訴願書應包括相關的事實陳述,和有待複審的要點,以及請求的措施。

(c) 向部長提出的訴願書應一式二份,並應檢附規定費用(參閱第180.175條)。

(d) 經請求時,應給予各利害關係人以非正式方式或以正式聽證會的方式,口頭提出資料、觀點和爭辯的機會。如果請求舉行正式聽證會,即應按照修正之1946年農業推廣法(美國法典第7篇第1621條以及下列等等)施行細則第50.28和50.30 ?/FONT> 50.33等條規定(本章第50.28和50.30 ?/FONT> 50.33等條)進行聽證程序。

(e) 除本部份之規則中另有規定外,這訴願書如未在不服裁定的60日內提出時,即以不適時(untimely)理由駁回。

第180.301條:局長的回覆

(a) 局長得在部長指定的時限內向部長提出書面陳述,以回覆上訴人之訴願書,該回覆應包括其審定理由的必要解釋,並將副本抄送給上訴人。

(b) 於此項回覆日期的20日內,上訴人得提出答辯報告,但所針對者應以局長回覆中可能引起的新爭論點。

第180.302條:部長的裁定

(a) 收到委員會的意見後,部長得對局長的裁定予以全部或部份維持或撤銷。

(b) 部長的裁定如明確陳述可根據修改之申請核發證書者,申請人即有權依照該陳述而修改其申請,且該裁定對局長具有拘束力。

第180.303條:裁定後的措施

(a) 對於部長的裁定,應按照第180.403條規定的方式,將副本送達申請人及局長。

(b) 上訴訴願經駁回,或在依本法向法院提起上訴的期限己到期,且未提出該上訴或民事訴訟時,除裁定性質需由局長採取進一步措施外,上訴程序應視為己於上訴駁回或到期日終止。如果對部長的裁定提起上訴,或已依本法第71、72或73條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者,部長的裁定便將等待法院之上訴或民事訴訟的結果而定。

 

優先權、異議、或上訴程序的一般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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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400條:延期

經提出正當理由時,局長得特准延期,或如已提起上訴時,部長得特准延期,以便採取任何優先權、異議、或上訴訴訟所需的措施。

第180.401條:其他規定

(a) 優先權或異議程序中對局長之裁定提出複議或修改的請求,應於裁定日的20日內提出。

(b) 請求時,局長得對涉及審查人員濫用職權的事宜,或其認為應予審議的其他事宜加以審議。該請求如未在裁定後的20日請求期內提出時,得以不適時理由予以駁回。

第180.402:文件送達

(a) 任一優先權、異議、或上訴程序中規定送達對方當事人和送交本局存檔的每份文件,均需由部長按照第180.403條規定的方式送達。

(b) 某些條文中要求應送達指定文件的規定,包括亦應送達所有相關佐證文件的規定。於局長或部長審議佐證文件之前,需先提出己送達訴訟其他當事人的證據。

第180.403條:送達方式

 

依本部份規定送達的文件,如當事人有受任人或代理人時,需送達該受任人或代理人,如無時,即需送達該當事人,並得以下列任一方式為之:

(a) 以保證信函(certified mail)將一份文件郵寄給被送達人,屆時以回執聯(return receipt)日期視為送達日;

(b) 於被送達人的平常營業地點,將一份文件留給他的員工;

(c) 被送達人如無平常營業地點時,便到他家裡留給一位年滿14歲並具有責任能力的家屬。

(d) 局長或部長如發現前述各文件送達模式均不可行時,得用在正式公報刊登一次通知的方式送達。

 

法院的複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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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500條:向美國法院提起上訴

申請人對部長的上訴裁定如不服時,可向美國海關及專利權上訴法院或美國上訴法院提起上訴,或按照本法第71,72和73條的規定向美國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提起上訴或民事訴訟時,上訴人或原告應通知部長,述明上訴或民事訴訟的理由,並索取一份認證的記錄。經上訴人或原告指示並負擔費用時,植物品種保護局應將該認證的記錄送交給法院。

 

制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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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600條:施行細則

因標示不實而依本法第128條規定提起的任何程序,應依本章第202.10到202.29條(聯邦種子法施行細則)(美國法典第7篇第1551條以及下列等等)之規定進行,但該等細則中凡提及「審查人員」者,應解釋為美國農業部行政法法官,而非植物品種保護法施行細則中所定義的「審查人員」。

 

公用宣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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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700條:廣泛使用的公共利益

(a) 如果部長有理由相信應依本法第44條規定宣佈將某項受保護品種開放供大眾使用時,便應將有關謀求公共利益而採取此項措施的必要性妥善通知該品種的所有人,並給予他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表達意見的機會。

(b) 所有人依本條(a)項規定表達其意見的期限到期時,部長應將這事宜提交植物品種保護委員會,徵詢其意見,包括在任何限制或報酬率方面的意見。

(c) 收到植物品種保護委員會的意見時,凡根據本法第44條規定而作成宣佈某項品種開放供大眾使用的裁定時,部長應發佈新聞稿,通知該品種的所有人,植物品種保護委員會的各委員,以及一般大眾。如作成不宣佈該項品種開放供大眾使用的裁定時,則只轉告給該品種的所有人和植物品種保護委員會的各委員。

 

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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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800條:公開品種之描述說明的公佈

按照向本局索取的表格,自願提交「公開品種」的品種描述說明,將被接受公佈於正式公報上。此項公佈不得構成承認該品種事實上具有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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