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5.gif (1361 bytes)   台大種子研究室

遺傳資源的取得與利益分享

 

生物剽竊

一般而言先進國家科技發達,但是遺傳資源較為貧乏;相對的,遺傳資源豐富地區經常是科技較為落伍的第三世界國家。因此不論是農業或者醫藥部門,許多生物探勘大都是先進國家前往第三世界國家進行的。然而當這些遺傳資源被先進國家取得,然後進一步研發之後,經常被先進國家經由智慧財產權的申請,成為其私有財產;有時候甚至於遺傳資源直接被拿去申請專利。這些行為,就稱為生物剽竊 (Biopiracy)。

生物剽竊的行為層出不窮,有名的例子如:

(一)、   Banisteriopsis caapiBanisteriopsis caapi是一種植物,亞馬遜流域原住民至少72族常用來製作祭祀或藥用的的原料Ayahuasca。美國專利商標局1986通過Loren S. Miller對於植物品種Banisteriopsis caapi  Da Vine 的植物專利申請 (PP5,751),而在1994年被Coordinating Body of Indigenous Organizations of the Amazon Basin這個組織發現。因此該機構委託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在1999年3月提出異議。經過專利商標局的檢討,確認Loren S. Miller所提出申請的植物品種,與Field Museum in Chicago所保存的標本並沒有區別,未經過改良,因此在同年11月裁決撤銷該專利。

(二)、   花豆‘Enola’美國育種家Proctor拿南美洲的花豆進行改良,育成黃色種皮的品種Enola,在1991年得到美國專利,專利的範圍包括種皮顏色和種臍特徵與 Enola接近的花豆。在1994年Proctor告Tutuli公司侵權,因為該公司由墨西哥進口花豆,雖然產品來自另外的品種Mayocoba以及Peruano,但因為同是黃色種皮而有 侵權之虞,該公司以及農民因此遭受到損失。

 

此外,根據非政府組織國際鄉村發展基金會 (RAFI) 以及澳洲的Heritage Seed Curators Australia在1998年聯合出版的調查報告中指出,至少有140個案例顯示,種原庫的材料被某些種苗公司剽竊,沒有經過改良,直接當作自己所育出的品種,拿去申請植物品種權利,而獲得各國主管機構的授與權利;其中以澳洲的案件最多,高達111件,其餘美國11件、紐西蘭9件、南非7件、以色列2件、義大利2件。

根據分析,這些不實的申請,包括沒有人為育種的證據、沒有與來源國的材料進行新品種比對、臨時性保護條款的濫用、未經批准保護即欺瞞消費者,謊報已經授權等。   

生物剽竊也同樣發生在傳統知識上,有名的例子如:

(一)、   薑黃:美國專利商標局在1993通過密西西比大學醫學中心所申請的,利用薑黃作為藥用的專利;該項專利的內容只是宣稱薑黃粉可以作為治療病人傷口的藥劑。然而因為薑黃在印度為傳統的藥用植物,用來治療創傷已數千年之久,因此被提出異議。美國終於在1997裁決撤銷,可說是第三世界國家對抗生物剽竊打勝仗的第一回。

(二)、   印度楝樹:印度人把印度楝樹的葉片放在穀倉中用以驅蟲,是相當古老的傳統,因此引起各界對此植物的成分以及其利用加以研究開發。在1985~1998年之間,得到美國專利的案件約40件,全世界的專利更高達134件。其中美國公司W.R. Grace在1994年以印度楝樹籽油作為殺蟲劑得到美國專利。同年,歐洲專利局也通過相同的專利。由於在印度,用這種樹來驅蟲,是相當古老的傳統。因此以之作為專利的申請,不但對印度不公平,根本上是違反專利申請的「新穎性」的要求,因而引起印度人以及35個國家200個團體的不滿。印度認為這是剽竊印度的傳統知識,因之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異議,而歐洲專利局終於於2000年五月撤銷該項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