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5.gif (1361 bytes)   台大種子研究室

遺傳資源的取得與利益分享

 

     各國立法現況

為了落實公約對於遺傳資源的規範,至今已有六十多個國家制訂或開始草擬相關法規政策來管理遺傳資源。有的國家提出涵蓋大範圍的生物多樣性法,有些國家則將立法範圍限縮在遺傳資源的取得。也有一小部份國家將遺傳資源之取得與社群、部落集體權合併立法,或僅是修訂既有的環境或生態保育法規。

目前僅有安地斯組織、非洲聯盟等國際組織,以及澳大利亞、印度、菲律賓、南非、葡萄牙、保加利亞、波利維亞、巴西、巴拿馬、秘魯、委內瑞拉、哥斯大黎加、衣索比亞、甘比亞等國家有立法並開始實行。其中澳大利亞、印度、南非、保加利亞、哥斯大黎加、秘魯、委內瑞拉、衣索比亞、及甘比亞等九國制訂「生物多樣性法」,秘魯還額外制訂「保護原住民生物多樣性集體知識權法」,其餘五國則制訂「遺傳資源取得法」;非洲聯盟各國聯合簽署「資源取得與農民、育種家及地方社群權利基準法」。墨西哥並沒有額外立法,而是修訂原有的「生態平衡與環境保護法」其中兩個條款。美國雖然沒有批准生物多樣性公約,對於自然資源的取得,則根據「聯邦技術轉移法」訂有「協同研究發展協定」來加以規範。

上述各國的立法時程不一,從一年到四年不等,然而立法之所以成功通過,與利害關係人參與的程度及其意見是否受尊重有密切關聯。至於美洲的加拿大、阿根廷、貝里斯、智利、厄瓜多、薩爾瓦多、尼加拉瓜、宏都拉斯;非洲的肯亞、幾內亞比索、馬拉威、尼日、喀麥隆、那米比亞;亞洲的俄羅斯、日本、新加坡、南韓、中國、巴基斯坦、印尼、孟加拉、尼泊爾、柬埔 寨、緬甸、馬來西亞;大洋洲附近的紐西蘭、馬歇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巴布新幾內亞、斐濟、庫克群島、薩摩亞、所羅門群島、萬那杜等三十五個國家以及東南亞國協則正在著手制訂遺傳資源取得及利益分享的相關法規。另外哥倫比亞、泰國、寮國、土耳其、葉門、迦納、賴索托、莫三比克、奈及利亞、坦尚尼亞、辛巴威、吉里巴斯、東加、諾魯、帛琉、土瓦魯等十五個國家也預備研擬其國內規範遺傳資源的相關法規。

不過在沒有法律的約束下,也可以用契約的方式來達到實質的利益分享。Merck 公司在CBD簽署之前,即1991 年就與哥斯大黎加的國立研究所達成協議合作探勘,即是一例;反之,法規定的相當嚴格,可能會打消外國公司尋求探勘機會的意願。菲律賓的第247號行政命令實施後,至今申請件數非常少,足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