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5.gif (1361 bytes)   台大種子研究室

遺傳資源的取得與利益分享

 

     海洋生物遺傳資源相關規範的現況

由於海洋生物資源的開發日益增加,因此其權利、取得與利益分享的規範也日形重要。資源權利涉及地球上所有的水域,包括內水、領海、鄰接區、國際海峽、群島水域、專屬經濟區、大陸棚、公海及國際海床區域等,相當複雜。一般而言,愈靠近國家海岸的水域,國家所擁有的「專屬利益」就越多,能進行越嚴格的管控。早在CBD之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就已在1982年通過,公約承認各國對其領海與專屬經濟區等有其主權權利。

該公約第12章「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中,雖有提到自然資源,但基本上是以環保的立場訂立條文,並未涉及遺傳資源的探勘。在第13章「海洋科學研究」中強調專屬經濟區內和大陸架上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應經沿海國同意。不過對於其他國家以和平與科學知識為目的,而在其專屬經濟區內或大陸架上進行的海洋科學研究計劃,應給予同意。

 然而該等研究若與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資源的勘探與開發有直接關係,則主權國家又得拒絕另一國家在該沿海國專屬經濟區內,或大陸架上進行海洋科學研究計劃。因此在這些海域進行生物探勘,應該遵守該國的法令。基本上各國可以依照波昂準則進行相關立法;不過目前僅若干國家對遺傳資源訂有國家法律。

根據海洋法公約與1994年的實施協定,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所蘊含的資源是人類共同財產,不過所謂資源,是否包括所有的生物,則尚有疑義。公海上的生物探勘行為,依據海洋法公約由船旗國管轄,但迄今未有國家針對此訂立內國法。同樣的,南極條約對於生物探勘、利益分享也尚未有觸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