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5.gif (1361 bytes)   台大種子研究室

遺傳資源的取得與利益分享

 

     遺傳資源與智慧財產權

遺傳資源直接被拿去申請專利,即所謂的生物剽竊,為各方所不容;但經由科技研究開發者,其成果通常可以合法地申請智財權保護。然而在申請專利時,申請書中若沒有詳實記載所用到的遺傳資源及其來源,則資源主權國家可能不易察覺,而造成遺傳資源管理上的漏洞。不過若干國家認為,經過連續的研發後,遺傳資源的來源不易追蹤,因此強制的規定,將增加研發者的困擾以及負擔。

除了美國以外,第三世界國家如非洲集團與巴西等十一個資源極豐富國,以及歐盟都認為,申請發明專利時,應揭露遺傳資源的來源。然而此項揭露是否為強制性,在歐盟內尚未有一致的立場。歐盟雖然認可,但瑞士與美國都加以反對。歐盟與美國也反對將揭露遺傳資源視為專利實質要件 (申請時若未聲明其來源,將造成專利無效)。第三世界國家認為在申請專利時,還要揭露取得遺傳資源前所完成的事先告知同意以及利益分享的協商,但美國與歐盟也都予以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