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5.gif (1361 bytes)   台大種子研究室

遺傳資源的取得與利益分享

 

     新的發展趨勢 種原身分的驗證

遺傳資源國家主權的確保,雖然有事先告知同意與利益分享協議的設計,然而遺傳資源容易複製與散播的特點,使得資源外流後,實際上來源國很難掌控。為了使遺傳資源全球性的應用得以追蹤,以落實告知同意與利益分享的精神,生物多樣公約締約國第六次大會已要求CBD秘書處研究遺傳資源原產地國際驗證的可行性;驗證的核發表示該種原的取得,已經過告知同意與利益分享方式的協商,並已得到雙方同意。此驗證有如伴隨著遺傳資源的通行證,在國界邊境、專利辦公室等處可設置驗證的檢查點。

這在生物體並非完全創新的,例如根據CITES華盛頓公約,表列的物種必須附有政府的許可證,方可輸出入。目前有些國家正修定專利法,申請的專利若與某遺傳資源或傳統知識有關,必須公開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的來源。此項規定執行後,可能減輕專利審查時的負擔。有人更進一步提出,將來或許連申請計畫或發表文章,若用到特定遺傳資源,都可能被要求提出材料來源地的驗證。

實際上驗證方式有多種,主要有原產地證件 (Certificate of Origin)、來源證件 (Certificate of Source)、與合法來源證件 (Certificate of Legal Provenance) 等。某國的遺傳資源,若是原生於 (in situ) 該國者,才是該種原的原產地;若資源提供國所提供的種原是由外國引進者,則該資源提供國僅能說是那項「取得」的來源國,不能說是原產地國。

不過原產地證件不一定周延,因為許多情況下某種原的「原產地」並不易釐清,而種原提供國也常不必然是種原的原產地。種原提供國所提供的種原若非原產,則來源證件會讓人誤以為該種原的「權利」源自於該國。

或許最新提出來的「合法來源證件」是個比較好的選擇,若干生物資源大國也要求國際上在核發相關智財權時,若該發明有用到遺傳資源者,應要求附上合法來源證件。合法來源證件強調的是某特定遺傳資源一開始被取得時,就已得到其來源國的認可證件,而且在被轉移的歷程,皆帶著證件走。合法來源證件的特點應該是1.由政府機構核發;2.國際上認可;3.用來證明出口的遺傳資源已經得到原產地國家取得與利益分享的合法程序。

然而各種證明,都需要成本;越嚴密的證明,成本越高。「註冊型」的驗證較為簡單,而「追蹤型」者有實際的困難;要追蹤所有的生物材料的去向,幾乎是不可能的。無論如何,種原身分驗證制度的發展值得密切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