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 植物:國際糧農植物遺傳資源條約 由於生物多樣性公約將遺傳資源定位為國家主權所及,他國需要進行事前告知同意,並具有利益分享的約定後,才能取得遺傳資源。此種新規範較以前而言顯得相當嚴苛,可能使得將來育種工作上不易得到新的雜交親本,影響到糧食生產。這樣的考慮讓農業學者認為,對於重要農作物的遺傳資源,應該訂立國際條約,以便利其取得。 因此FAO就「國際植物遺傳資源承諾」展開進一步的協商,於1996年擬出多邊協定的概念,將有關糧食、纖維生產的作物與高單價的藥用、觀賞植物加以區分。由於糧食與纖維作物為民生所必需,遠久以來普遍栽培於世界各地,各國皆有其特殊的種原,相互依賴度高,宜用多邊協定來加速種原的流通;反之藥用或觀賞植物較富地域特殊性,資源所有國與資源求取國雙邊協定就足以解決。 FAO在1999 年提出相關草案,到了2001年,一百多個FAO會員國聚集羅馬,進一步討論此草案,終於在112個國家投票贊成,但美、日兩國棄權下,通過了「國際糧農植物遺傳資源條約」 (ITPGRFA)。本條約在2004年6月29日開始生效。 國際糧農植物遺傳資源條約計35條條文,另有多邊系統的作物清單、仲裁、調解等附件。雖然有人批評此條約對於若干議題,包括農民權等規定太過模糊,但是基本上提出了一個可行的基礎。 (一)、 多邊系統的範圍 「國際糧農植物遺傳資源條約」最大的特色就是將植物遺傳資源區分為多邊系統與雙邊系統,兩者的取得規範有很大的不同。在依循生物多樣性公約國家主權的概念下,締約國同意建立一個高效、透明的多邊系統,以方便取得糧農植物遺傳資源,並在互補和相互加強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分享因利用這些資源而產生的利益。多邊系統採正面表列,列進了60多個植物屬,包括35種作物和29種飼料作物。不過甘蔗、大豆、花生、番茄等卻在其外,顯示出國家利益衝折的痕跡。 清單中食用作物有: 1. 禾榖類,包括稻、高粱、大麥、燕麥、小麥、黑麥、黑小麥、珍珠粟、穇、以及玉米 (不包括該屬的其他種) 等10類; 2. 水果類,包括香蕉、蘋果、柑橘類、麵包果、可可椰子、草莓等6類; 3. 蔬菜類,四大類包括蘆筍、胡蘿蔔、茄子、以及多種十字花科蔬菜如蕓苔屬 (蕓苔、白菜、蕪菁、芥菜、甘藍、花椰菜)、蘿蔔、水芹、蔊菜 (Rorippa)、獨行菜 (Lepidium)、松藍菜 (Isatis)、芝麻菜 (Eruca)、二行芥菜 (Diplotaxis)、春山芥 (Barbarea)、濱菜 (Crambe) 等; 4. 菽豆類,包括樹豆屬、回回豆屬、香豌豆屬、金麥豌屬、菜豆屬、豌豆屬、蠶豆屬、豇豆屬等8類; 5. 塊根莖類,包括芋頭與芽芋、山藥、番薯、樹薯、馬鈴薯等5類; 6. 其他,包括向日葵、甜菜、油菜。 牧草有: 1. 豆科牧草,包括三葉草屬15種、苜蓿屬6種、香豌豆屬6種、紫雲英屬3種、胡枝子屬3種、百脈根屬3種、羽扇豆屬3種、草木犀屬2種、牧豆樹屬、三裂葉葛藤、關刀豆、以及其他4種; 2. 禾草,包括羊茅屬6種,早熟禾屬3種,鵝觀草屬2種,翦股穎屬2種,看麥娘屬1種,黑麥草屬2種,鷊草屬2種,梯牧草屬1種,燕麥草屬1種,瓜地馬拉草,鴨茅,須薑草(Andropogon gayanus) 等。 根據ITPGRFA條約,各締約方在其轄區內的機構或者公共持有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皆要把前述各類植物納入多邊系統。糧農組織下國際農業研究機構的種原庫也應根據條約,將本條約生效 (2004年6月29日) 後所收集到的多邊系統內的植物種原,按照公約的規範簡便提供給各締約方。 多邊系統外其他植物資源的取得,則尚未能有較為便捷而具法律效力的國際規範,因此需要進行雙邊會商;可以根據波昂準則的精神來協調。 (二)、 多邊系統內種原的方便取得 條約締約方應對其他締約方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多邊系統內種原的方便取得機會,但所提供的種原只限於作為糧食和農業研究、育種和培訓用,而不得作為化學、藥用或其他非食用與飼用業用途;育種家或農民正在研發中的種原,則可以由育種者決定是否提供。然而若是種原受到智財權和其他產權的保護,則其取得不能違反相關的智財權國際協定和國家法律。 種原的提供要能迅速,無需追蹤各批材料,並應無償提供;如收取費用,則不得超過所需的最低成本。隨著種原材料的各種非機密性資訊,也應全部一併提供。對於取得多邊系統內種原者,條約規定,取得者不得對於這些種原或其遺傳組成直接拿去申請智慧財產權,而導致其他締約方要取得該種原時,受到智財權的限制。 多邊系統下種原的取得,應該根據標準的「材料轉讓協定」來進行。取得者若要將所得到的種原轉讓給第三者時,甚至於第三者後續的每次轉讓,都應要求比照「材料轉讓協定」的條件。 (三)、 多邊系統中的利益分享 條約規定,開發多邊系統內作物種原所得到的成果,應透過以下的方式,來達到與所有締約方公平合理地分享: 1. 資訊交流:資訊指多邊系統內種原的資訊,即目錄和清單、技術資訊、科技及社會經濟研究成果等,也包括特性鑑定、評估和利用的資訊。 2. 技術取得和轉讓:技術指多邊系統內種原保存、特性鑑定、評價及利用的技術。但是資訊與技術的提供,也要按照各國相關的法律,或者依照國家的能力來進行。 3. 能力建設:能力建設指針對發展中國家種原保存、利用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培訓計畫,以及相關的設施等,建立研究合作以提升研發能力。 4. 分享商業化產生的利益:關於多邊系統取得材料開發商業化,所得到的金錢收益和其他利益的分享,ITPGRFA條約規定,首先應直接或間接使用於農民,因農民實際執行作物種原的保存並與利用,尤其是發展中國家者。如此可望提升這些國家「全球行動計畫」的能力。種原取得者應就所得提撥合理利潤,由條約管理機構設信託基金來加以運用;若開發後能免費提供他人進一步研究與育種者,則得免提撥。發展中國家小農也得免繳。 (四)、 其他重要規定 關於多邊系統外的種原,以及雖在多邊系統內,但生物多樣性公約通過前已經被國際農業研究中心收藏的種原,依照ITPGRFA條約15.1(b) 的規定,締約國應根據國際農研中心與糧農組織之間的協定,按照現有「材料轉讓協定」的規定提供。而此協定也需要符合一般的規範。 條約中提到包括保育與與永續利用植物遺傳資源的全球行動計畫、國際植物遺傳資源網路、全球糧農植物遺傳資源資訊系統、以及各國際農業研究中心的種原蒐集等相關配套措施,以及其重要內涵。為了達到多邊系統以及相關配套措施的有效運作,特別是要放在開發中國家的重點活動和計畫,條約也提出了籌集資金方面的規定,並要求特已開發國家提供資金,來籌設信託基金。 對於非締約方,條約有簡單的條文,鼓勵未簽署本條約的糧農組織任何成員,或其他國家,都能接受本條約。這樣模糊的文字,引起不同的解讀。若干國家認為,非締約國就無法參與多邊系統的運作,共用系統內的遺傳資源。 然而似乎比較多的國家代表認為應該本著條約的基本精神,讓所有國家都可以貢獻於這個系統。不過這恐怕要等到締約方會商,開始認真討論到非締約方參與的責任與權利時,才會有進一歩明朗的機會。 依照ITPGRFA條約與CGIAR的精神,國際農業研究中心所保存的種原是給國際成員使用的,因此似乎沒有限制非締約方得到種原庫材料的堅強理由,只要非締約方同意,其取得合乎「材料轉讓協定」的規範。也有些締約方代表指出,若國際中心拒絕給非締約方材料,將投下反對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