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5.gif (1361 bytes)   台大種子研究室

遺傳資源的取得與利益分享

 

    植物:植物遺傳資源相關的國際行為準則

(一)、  聯合國糧農組織「植物遺傳資源採集與轉移之國際行為準則」

聯合國糧農組織從1983年開始就組成相關的委員會,逐漸建立起植物遺傳資源的全球系統。此系統目前的運作包括全球植物遺傳資源的國家報告,以及一個全球行動計畫;此外也草擬了若干行為準則,包括生物技術準則、種原庫準則,以及以下的種原採集與轉移行為準則 (The International Code of Conduct for Plant Germplasm Collecting and Transfer)。不過這些規範也不具法律約束力。

根據該行為準則草案,資源所在國要建構植物遺傳資源保育利用的政策並實行之;要設立主管機關,該機關應建立相關規定並告知採集者,依規定進行申請之審查;申請被駁回者,得變更申請計畫。主管機關應提供相關資訊,如種原能否採集、出口種類與數量的限制、需要寄存備份於所在國的清單、具有特殊規定的地區與物種、限制使用或分贈的種原、海關檢驗程序、各項法規、採集地點的社區與其文化等。

採集者要尊重各國法律;要具備所欲採集物種的智識,並明瞭其分佈與採集方法;要能提出採集計畫書,內容包括預定路線、預定期間、採集材料的種類,型態,數量,與用途、希望得到的協助、是否與資源所在國的人士進行合作、樣品及其資訊所擬分贈的機構或人士、以及個人履歷等。

採集者進入資源所在國之前,應熟悉該國相關的研究狀態,開始採集前應與所在國合作人士討論決定採集優先次序、方法、策略、擬蒐集的資訊、所採集材料如何處理、相關土樣、標本、與費用等。採集時應尊重地方慣習、價值與財產權,應對當地居民表示感謝之意,應告知採集的目的;若居民要求提供相關資訊、材料或其他協助,應盡量善意回應。

採集的數量不可以損及農民地方品種或野生族群的遺傳變異。採集到的樣品應同時紀錄基本數據、詳述其族群,變異,棲地生態、當地居民的相關知識也應紀錄;紀錄盡可能以影音為之。採集任務結束後,應儘速處理植物材料以及相隨的土樣或微生物與其他生物,紀錄基本資料,以及撰寫詳細的採集報告。

將所有的材料與紀錄備份存於資源國;與海關、種原庫人員安排,包括檢疫手續,儘速將材料入庫以提高其保存期;若當地植物族群有降低或遺傳組成有流失之虞,應通告該國以及糧農組織的植物遺傳資源委員會,並提出補救方法的建議。

(二)、    植物園植物資源取得與利益分享之相關規範

由於自十六世紀以來,植物園便是植物採集與移地 (ex situ) 種植的重鎮,當生物多樣公約將遺傳資源明定為國家主權後,植物園的業務首當其衝,因此就開始商議資源取得的相關事宜。歐洲植物園協會在1997年討論後,提出「植物園植物材料獲得、維持與提供之行為準則」。

以英國Kew Gardens為首的各國植物園,也提出了「參與組織取得遺傳資源與利益分享的原則」(Principles on Access to Genetic Resources and Benefit-sharing for Participating Institutions),並且在2000至2003年之間得到英國、德國、美國、蘇俄、中國、印度、澳洲、巴西、墨西哥、哥倫比亞、南非、迦那、喀麥隆等國計21個植物園的簽署背書。Kew Gardens進一步根據該原則,制定了「遺傳資源取得與利益分享方針」,並已於2004年12月開始實施。

根據該方針,Kew Gardens宣稱該植物園取自外國的植物材料,一定是合法的,需要經過資源國的事先告知同意的程序;這些程序都要具備書面協定;部分蒐集計畫還提供詳細的利益分享辦法以得到同意。而該植物園所得到的材料要分贈給其他單位時,需要簽署標準材料供應協議,並且以科學研究為限;若要進行商業開發,則需另行協議;協議中必須讓材料來源的提供者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益分享。利益分享主要包括該種原可以提供的資訊、技術與人員的訓練交流、材料分贈等等。

針對前述各項措施,Kew Gardens也已經制定一些表格或函件格式,可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