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5.gif (1361 bytes)   台大種子研究室

遺傳資源的取得與利益分享

 

     動物遺傳資源相關規範的現況

迄今為止,動物遺傳資源不論在管理、取得與利益分享的國際規範上,都遠較植物者緩慢;主要的原因在於兩者狀況十分不同。首先野生動物在商業的開發,與許多植物成分早已製成藥物者相比,程度有相當大的差距;產值相當大的家畜類因為品系內的變異仍大,外源基因的使用較複雜,因此至今育種方式仍以品系內改良為主,不像植物育種那樣地仰賴野生或地方品種。加上動物種原的長期保存較難以及較為昂貴,因此迄今並沒有類似農作物那樣的國際種原庫。品系種原的交流,過去一直仰賴雙邊協議,所以目前關於動物遺傳資源取得事宜的國際規範,僅有零星的討論。

聯合國糧農遺傳資源委員會在1997年設置動物遺傳資源政府間技術工作小組,來處理相關問題。在2004年的小組會議中,肯亞、烏干達等若干開發中國家倡議研商動物遺傳資源的國際條約,但由於北方國家的關係,可能要延到2007年才會開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