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5.gif (1361 bytes)   台大種子研究室

遺傳資源的取得與利益分享

 

       微生物遺傳資源相關規範的現況

目前若干國家已成立菌種中心,大量保存各類微生物遺傳資源。但微生物是無所不在的,在試管中很容易繁殖,也很容易做試管的長期保存,攜帶起來更是方便。這些因素使得微生物遺傳資源的取得更難以管理。

迄今為止,除了波昂準則外,尚未有其他國際公約處理微生物遺傳資源的取得與利益分享。比利時菌種中心 (BCCMTM) 在1997年邀請比利時、英國、巴西、哥斯大黎加、印尼、南非等國機構,以及ICUN、OECD兩個國際組織共12個單位,發起「微生物永續利用及取得管理國際行為準則 (MOSAICS)」,並在2000年提出了一個不具法律約束的行為準則。目前我國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已受邀參加MOSAICS的計畫。

準則的目的是促進各國按照生物多樣性公約的規範,取得與轉移微生物遺傳資源。該準則內容包括取得微生物遺傳資源的條件、技術的獲取和轉讓、科技合作以及技術轉讓等。

首先,若要在原生地取得微生物,必須事先告知該地方主管機關並得到同意,也需要提供必要的資訊,包括申請者與同意者的名稱地址、探勘地區與對象微生物、雙方同意的材料轉移協定等。材料轉移協定中要明列該等微生物起源國、分離時間地點與人員、株系號碼、鑑定日期,誠實列出使用方式、經手費用、轉移方式,以及申請者與提供者的名稱地址等。

對於微生物的用途,可分為三級,第一級作為測試、訓練、管制等用途,第二級作為研究用途;兩者皆不得進一步供商業使用,也不得申請相關智財權。作為測試等用途者,必須遵循標準測試的程序;作為研究用途者,在發表論文時應該載名提供者、來源國、株系號碼等資訊。第三級作為商業開發用,在申請智財權時,應告知提供者相關資訊,此外也要記載利益分享的明細。

針對菌種庫所保存的材料,基本上也要求具備事前告知同意的程序,以及雙方同意的材料轉移協定,若材料轉移協定在過去已經訂立者,還要確定其使用目的是否相同。不論是原生地蒐集或者向菌種庫求取,對於是否能轉提供給第三者也有所規定,若欲允許轉提供,則要確保材料轉移協定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