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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論文:有機農業法規及政策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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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之二

 

第四節  植物種苗規定   

    種子及營養繁殖材料亦為維持整個有機生產系統完整性的重要環節。過去有機農民的種子來源多為一般慣行農法栽培親()本所生產的種子或繁殖材料,然而近幾年有機農民及消費者開始要求種子親()本的生產過程亦必須採用有機生產,此等從母本栽培開始至種子採收及處理過程皆符合有機標準的種子即為「有機種子」。提倡使用有機種子的理由主要有三個:(1)避免使用基因改造作物種子:近幾年基因改造作物逐漸盛行,必須從種子的母本即開始建立符合有機生產的完整生產體系,其不得使用含有基因改造成分之作物作為母本,避免將來發生某些作物種類或品種皆含有基因改造成分的情況發生;(2)維持有機生產體系之完整性:有機農業的精神為建構一個符合永續經營的農業生產體系,而種子生產亦為生產體系之一環,因此種子母本的栽培過程及種子採收處理程序,亦應以追求以有機生產為目標,使種子生產過程也符合尊重環境與生態的原則;(3)有機栽培環境與慣行農法環境有諸多差異,目前品種多以適合慣行農法環境為主,不一定適合有機栽培使用。若能建立有機種子生產規範,與一般慣行農業常用種子生產有所區隔,建立有機與非有機種子之區隔機制,可鼓勵更多人員從事開發適合有機栽培及種子採後處理的品種。

    除了種子與繁殖材料,栽培用幼苗亦有相似規範,生產者原則上必須使用有機栽培用幼苗;有機栽培用幼苗,係指從種子時期或繁殖材料開始栽種以後的栽培過程皆符合有機生產標準,其種子及繁殖材料來源亦必須符合有機生產標準之規定。

    目前,各國對於種子及繁殖材料與栽培用幼苗的使用規定的原則雖然相似,但在細節規定上仍有較大差異,此處將說明各國的法規內容。

 

第一項  歐盟

     歐盟有機生產規則(2092/91號規則)本法中首先揭示有機生產者必須使用有機種子及繁殖材料的原則,並明定有機種子親本的栽培規定:(1)不可為基因改造作物或基因改造作物衍生物所生產之種子;(2)一年生作物種子的親本必須以有機方法栽培至少一個世代以上,多年生作物種子的親本則必須以有機方法栽培達兩個生長季以上。

    對於商業上無法取得有機種子的作物種類或品種,歐盟規則規定2003年以前由各會員國主管機關核定可使用的非有機種子的種類與品種,實際個案則由驗證機構依具體情況,判定是否核可生產者使用非有機種子。為建立完整的有機種子生產及使用系統,歐盟規則明定執委會必須於2003年以前訂定「非有機種子及繁殖材料之使用」規範,執委會遂制定「1452/2003號規則」,已於2004年起於歐盟地區全面生效,規範內容包括有機種子資料庫之建立、核可使用非有機種子規定與核可程序,主要規定為:

(1)   強制規定對於商業上已可提供足夠量的有機種子的作物種類及品種,不得再有允許使用非有機種子的例外情況;但對於無法供應足夠量的有機種子者,則應允許生產者使用非有機種子。

(2)   明定驗證機構為具有核可生產者使用非有機種子的權責單位,惟會員國亦可指定其他專責機關構負責。

(3)   明定核可使用非有種子的條件。只有當生產者符合下列四種情況之一時,權責單位始得核可生產者使用非有機種子:(i)該作物種類尚無任何一個品種登錄於資料庫;(ii)生產者於合理時間內已向供應者訂購種子後,卻因故無任何供應者可提供所訂購之種子;(iii)對於已有品種登錄於資料庫的作物種類,生產者若欲栽培同一作物種類但未登錄之其他品種,必須提出資料庫無法提供其他替代品種的證明,並說明使用該項栽種品種的重要性;(iv)用於進行小規模研究及試驗的品種,或是品種保存用途的品種;此項規定之適用必須由主管機關核可。

    生產者必須於栽種前申請使用非有機種子並取得核可,驗證機構一次只得針對一個個案進行核可,核可期限以一個栽種期為限,核可後必須登記數量。另外,對於資料庫中尚未登錄任何品種的作物種類,或資料庫中無其他合宜替代品種的品種,主管機關得公告適用所有生產者使用的非有機種子品種或種類。

(4)   建立有機種子資料庫:會員國必須建立有機種子的資料庫,並制定有機種子資料庫的登錄規範。資料庫之設計應便利使用者使用,藉以加強有機種子供給與需求資訊的透明化,並促進有機種子的生產與利用。

    各會員國所建立的資料庫必須收錄所有有機種子品種的資訊,由主管機關或經其指定的其他專責機關構負責管理資料庫,並告知歐盟執委會及其他會員國。資料庫應提供所有符合有機種子生產規定的供應者申請種子品種登錄,會員國應規定每年更新資料庫資訊的日期。

    欲登錄有機種子的種子供應者,必須證明該批種子的生產過程已通過有機驗證,登錄後應依規定定期更新登錄資訊;資料庫專責機構可會同主管機關拒絕不合規定的申請案或撤銷已登錄者的資格。資料庫專責單位可制定登錄費用收取標準,其收費標準應以資料庫建立及維護的運作成本為考量。

    登錄資料庫的種子品種應依規定提供相關資訊,包括品種的學名與性狀、供應者名稱與聯絡資訊、種子可送達的區域、種子檢驗與經檢驗合格的生產地點、可取得種子的日期、種子生產者的驗證機構名稱。當供應者無法供應登錄品種種子時,必須立即告知資料庫專責單位,由其於資料庫中公告更新資訊。資料庫應以網際網路系統形式呈現,並應提供所有使用者免費使用。

(5)   核可使用非有機種子年度報告之提供:核可使用非有機種子的專責單位(如驗證機構或經主管機關指派的其他專責機構),每年應將該年度核可使用非有機種子的相關報告提供給主管機關及資料庫專責機構,報告內容應包括非有機種子的種類及品種學名、每件核可案件的事由、核可案件總數、核可種子總量、以及種子經核可物質處理的記錄等;若為試驗用途案件,應提供核可使用的期限。

     栽培用幼苗的規定方面,歐盟有機規則規定生產者必須使用有機栽培用幼苗。過去(1997年以前)尚允許生產者在特殊情況下可使用非有機栽培用幼苗,但1998年以後已不再有允許使用非有機生產的栽培用幼苗。

    歐盟有機種子規範內容完整,包括制定使用有機種子的原則性規定、制定核可使用非有機種子的程序及相關規範、建立有機種子資料庫、制定資料庫登錄及使用規範、以及明定相關權責單位,透過制定完整的有機種子規範,可有效建構完整的有機種子資訊網,並推動建構完整的有機種子生產體系。

 

第二項  美國

     有機種子的相關規範制定於NOP法則中,OFPA法案並未明定相關規定。依NOP規定,生產者必須使用有機種子或繁殖材料,但允許生產者在無法取得可替代品種的情況下,可使用未經處理或只經NOP國家清單核可資材處理的非有機種子或繁殖材料。原則上有機種子或繁殖材料皆不得使用國家清單以外的資材處理,但若依照中央或州政府發布的緊急防疫處理命令而使用禁用資材的種子,仍允許其用於有機生產。規則中未明文禁止種子親本不可含有基改成分,但依據有機生產原則,自不應使用由含有基因改造成分之親本所生產之種子,美國永續農業資訊中心(ATTRA)提供的有機作物生產說明手冊亦作相同說明;惟法規中仍應制定明文規定為宜。

    另外,NOP規定用於生產多年生作物的非有機繁殖材料,必須經過有機栽培至少一年以上,其所生產之多年生作物始得以有機名義販售。在實務上,對於此項規定中的「生產之多年生作物」通常有兩種解釋,第一種解釋認為多年生非有機繁殖材料經過12個月的有機栽培後,其所生產之「多年生作物」係指可販售給消費者之部位或產品,如水果、堅果等,得以有機名義販售。第二種解釋認為多年生非有機繁殖材料經過12個月有機栽培後所生產之「多年生作物」,係指用於繁殖之繁殖用材料,此等材料得以有機繁殖材料販售,但其可販售與消費者之部位或產品仍不得以有機名義販售;但一般驗證機構以採用第一種解釋為主,然也有採用第二種解釋者。由於條文中無法探知應做何種解釋,生產者應以驗證機構之解釋為依據。

    相較於歐盟規則,NOP法則雖明定有機種子及非有機種子的原則性規定,但尚未建立完整的全國性有機種子生產及使用系統,在實務上多由驗證機構依據個案作出最終決定。各驗證機構亦會建立有機種子供應者的資料庫或提供有機種子取得資訊供生產者使用。當生產者欲使用非有機種子時,應向驗證機構提供足夠證明的說明文件,包括已接洽有機種子供應者但仍無法取得有機種子之接洽記錄,交由驗證機構做最後決定。   

    在栽培用幼苗方面,生產者原則上必須使用有機栽培用幼苗,但發生乾旱、風災、水災等天然災害造成之損害,致使生產者無法取得欲栽培品種之有機幼苗來源時,則可允許其使用非有機之栽培用幼苗。

 

第三項  日本 

    日本JAS有機作物生產標準中,種子、繁殖材料、及栽培用幼苗皆適用同一條規定。依規定,生產者應使用以有機生產方法所生產之種子、繁殖材料、及栽培用幼苗。當有機生產種子、繁殖材料或栽培用幼苗難以取得時,生產者得使用未經禁用物質處理的種子、繁殖材料或幼苗。若是連未經禁用資材處理的種子或繁殖材料也難以取得時,除了植株本身或特定部位作為食用用途的幼苗外,生產者可使用任何種子或繁殖材料。依據前述規定,在符合特殊情況下,生產者仍可使用經非核可資材處理的種子或繁殖材料。另外,生產者所使用的任何種子或繁殖材料,皆不可由含基因改造成分之親本生產。除了前述規定外,相關法規中未再制定其他有機種子相關規定,在實務上,亦由驗證機構依具體個案來規範生產者使用種子的情形。

 

第四項  小結 

    綜觀歐盟、美國、日本規定,各國對於種子及繁殖材料規定的整理如下:

(1)   生產者必須優先使用有機種子或繁殖材料:各國皆規定生產者必須優先使用有機種子或繁殖材料,只有當無法取得有機種子或繁殖材料時,才可在驗證機構同意下使用非有機種子。歐盟及美國僅允許使用未經過非核可資材處理的非有機種子;但日本則允許生產者在無法取得未經非核可資材處理的非有機種子時,可使用經非核可物質處理之種子,較歐盟及美國寬鬆。

(2)   有機種子或繁殖材料親本栽培規定:各國皆規訂有機種子親本的栽培過程必須符合有機生產標準,因此有機種子必須在通過驗證的農場或田區生產。另外,歐盟規則明定生產有機種子前必須採行有機生產的時間,一年生為一年,多年生為二年;美國規定多年生非繁殖材料之母本,必須經過至少一年以上的有機栽培;日本則無明確規定。

(3)   種子或親本皆不可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歐盟及日本明文規定,無論是有機或非有種子及繁殖材料,皆不可含有基因改造成分;美國雖未明文規定非有機種子或繁殖材料不可含有基因改造成分,但實務上皆不允許種子或繁殖材料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4)   建立有機種子資料庫之規定:歐盟規則明定各會員國必須建立國家有機種子資料庫,除提供生產者取得有機種子及繁殖材料的資訊外,並提供驗證機構判定是否核可生產者使用非有機種子或繁殖材料的依據。美國及日本則未規定建立國家級的有機種子資料庫。

     各國的有機種子及繁殖材料規範,以歐盟規則制定的最詳細,包括明定有機資料庫之建立規範、資料庫使用規範等,預期將有助於建立完整的有機種子生產體系,歐洲各國已陸續建構有機種子資料庫,例如由英國、德國及瑞士共同架構的有機種子資料庫「OrganicXseeds」,荷蘭、法國及丹麥各自建立的國家有機種子資料庫等。在美國,有機資材審核協會(Organic Materials Review Institute, 簡稱OMEI)亦開始著手建立收集全美各地有機種子生產資訊的資料庫,雖然該資料庫缺乏法規強制性,但已開啟美國建立國家級有機種子資料庫的起點,對於推動有機種子的生產與利用有相當大的助益。

    有機種子在有機生產體系發展中仍屬於發展起步階段,且有機種子之生產、供應等過程可能遭遇許多難題,例如親本栽培過程的病蟲害防除、種子病蟲害防除及種子品質管理等,皆是歐美各國的有機界積極研究解決的議題。即使如此,有機種子生產仍為有機農業生產體系之一環,推動有機種子生產實為有機農業發展過程的重要階段。透過立法將有機種子納入生產標準,可提供驗證機構或主管機關要求生產者使用有機種子的法源,促使生產者尋找並使用合宜的有機種子;當有機種子需求量上升,可帶動種苗業者投入有機種子的生產,進而推動有機種子生產體系的建立。

 

第五節  作物之田間操作規定

     有機作物栽培的規定重點,包括實行維持或改善土壤健康的栽培操作、有機資材的使用、以及病蟲害防治及雜草防除,各規定重點分述如下。

 

第一項  土壤肥力與作物養分管理 

    有機農業首重土壤肥力之維持與改進,以孕育健康且豐富的作物生長環境,因此歐盟及美國作物標準皆定有維持或促進土壤肥力的明文規定。由於土壤肥力受農場管理作業影響至深,包括栽培制度及施肥管理,並直接影響作物養份需求與生長,因此,歐盟及美國亦具體列出生產者應採行的栽培制度及施肥操作,使生產者有明確的操作標準可依循。至於日本JAS有機作物標準,在此部分僅制定一項與肥料使用相關的規定,明顯不及歐盟及美國規範的詳細,因此本款將著重於歐盟及美國有機作物標準的說明。

 

第一款  栽培制度與動植物有機質之利用 

    歐盟及美國皆明定,生產者所採行之農業操作必須維持或增加土壤肥力,美國並進一步規定,生產者應採行對土壤侵蝕最小程度的栽培方法;歐盟及美國並明文列舉生產者為維持或增加土壤肥力所必須採行的栽培方法,主要規定項目原則上相似,但規定細節不盡相同,茲說明如下:

(1)   採行作物輪作制度:歐盟及美國皆明文規定生產者必須採行作物輪作制度來維持及增加土壤肥力,並定有輪作內容的詳細規定。歐盟規定,輪作作物應包括豆科作物、綠肥作物及深耕作物。美國規定,輪作作物可包括但不限於草坪作物、覆蓋作物、綠肥作物、適合裡作之作物。

(2)   植物及動物有機質之施用:歐盟、美國及日本皆規定生產者應優先施用植物或動物有機質來維持及改善土壤肥力。歐盟規定有機質來源必須由有機農場所生產、動物廄肥必須源自有機畜牧農場;美國則未強制規定必須使用來自有機農場之動植物有機質,但規定動植物有機質之施用,不可發生由養分、病原菌、重金屬、禁止物質殘餘所造成的作物、土壤或用水的污染。日本規定生產者應優先使用同一田區之作物有機質所做成之堆肥,或使用同一田區及鄰近區域所生長或飼養之生物作為有機質來源。

    另外,在動物廄肥及植物有機質的處理及使用上,各國所訂規定不盡相同,茲說明如下:

 (i)      動物廄肥:歐盟規定,每公頃土地每年施用廄肥的含氮總量不可超過170公斤;美國及日本則皆未對廄肥總量加以限制。

美國對於動物廄肥的處理及施用時間則有較嚴謹的規定,其規定廄肥原則上必須經過堆肥處理方可施用於土壤,但對於食用部位與土壤表面直接接觸的作物,在收穫日120天以前可施用生鮮廄肥;對於食用部位不會與土壤表面直接接觸的作物,在收穫日90天以前可施用生鮮廄肥;歐盟及日本則無相關規定。

(ii)    植物有機質:歐盟及美國皆明文規定,植物有機質無論經堆肥處理或未經堆肥處理與否,皆允許生產者使用。至於日本雖未對植物物質是否應經堆肥處理做明文規定,但依據「應優先使用同一田區之作物有機質所做成之堆肥」規定,生產者應使用經堆肥處理之植物有機質。

(iii)   堆肥方法:美國對於動植物有機質堆肥方法定有明文規定;歐盟及日本則未明定堆肥方法,因此生產者可依照自己的方式進行堆肥處理。

美國制定的堆肥方法如下:首先將有機質之碳氮比調配至25:140:1之間,若採用容器系統或通氣靜態堆置,則將堆肥溫度調整至華氏131度及170度後放置三天;若為乾草式進器系統則將堆肥溫度調整至華氏131度及170度後放置十五天。

 

第二款  肥料及土壤調節劑之使用 

    除了透過栽培及施用動植物有機質來增加土壤肥力與提供作物養分外,各國皆允許生產者使用其他肥料或土壤調節劑資材,並制定相關使用規定,主要規定內容包括:

(1)   使用資材之前提條件:歐盟及日本皆明文規定,生產者在符合「無法透過栽培管理及施用動植物有機質提供足夠的土壤肥力及植物營養需求」前提下,始得使用資材清單所列之核可資材。美國未訂定前述資材使用的前提條件規定,但明訂資材之使用不可發生由養分、病原菌、重金屬、或禁止物質殘餘造成的作物、土壤及用水污染。

(2) 允許使用之資材:各國皆規定生產者使用之資材應以核可資材清單所列者為限。歐盟和日本的資材清單採用正面表列方式,生產者只可使用列名清單中的資材,並依符合該項資材的使用規定。美國資材清單同時採取正面表列(核可之化學合成資材)及反面表列(禁用之天然資材)方式,生產者可使用國家清單所列禁用天然資材以外之各種天然資材,以及使用列名國家清單的化學合成資材。

    歐盟和美國除了規定生產者應依照資材清單使用資材的原則外,另定有其他資材之來源、製備過程、以及使用規定。由於兩者的規範細節差異較大,此處擬分別說明各別的規定內容。

(i)      歐盟規定:

1 生產者使用資材清單中的動物性資材時,應同時搭配使用經堆肥處理之廄肥,其含氮總量亦應符合每公頃每年170公斤的上限。

2 微生物製備資材:生產者在事前取得驗證機構核可下,可使用一般農業生產中允許使用的微生物製備資材;微生物來源不得為基因改造產品或由基因改造生物所生產。

3 製作堆肥時可添加非基因改造的植物有機質製備物或微生物製備物以催化反應的進行。

4 生產者可施用由礦石粉、廄肥或植物為原料製作的「生物動態製備物質」,或添加於堆肥中以催化堆肥反應的進行。

(ii)    美國規定:

1 礦物性資材:生產者可使用低溶解度的礦物性資材,高溶解度礦物性資材則必須依國家清單「禁用天然資材」所列使用條件使用。

2 生產者可使用動植物有機質經燃燒後的灰燼,但須遵守「禁止以燃燒方法去除田間作物殘株」規定。動植物有機質事前不可經非核可資材處理或與經非核可資材處理之動植物有機質混合,並禁用列名於禁用天然資材國家清單之動植物有機質。

3 生產者可使用事前經過核可化學資材處理之動植物有機質。

(3)   禁用資材或方法:美國另外明定禁止生產者採用作為肥料或增加土壤肥力的資材或方法,禁止項目包括:(i)資材或動植物堆肥成分中含有國家清單以外之化學合成物質;(ii)污泥;(iii)以燃田間作物殘株作為去除作物殘株之方法,但若作為防治病蟲害或促進種子發芽用途時則不在此限,其立法原因在於燃燒作物殘株會造成空氣污染,違反有機農業注重環境保育的原則,因此須予以禁止。

    歐盟及日本由於採用正面表列方式,僅允許生產者使用核可物質清單所列物質或採用法規明訂之方法,生產者自不可使用資材清單以外之物質,因此未再另外特別明訂禁止事項。

 

第二項  作物病蟲害防治與雜草管理 

    有機農法強調採用符合維護生態原則的系統性方法管理農場,因此生產者應優先採行系統性方法防治病蟲害,當系統性方法仍無法達成病蟲害防治目標時,才針對個別狀況需求,使用特殊方法或核可植物保護資材。各國皆明定病蟲害防治及雜草管理規定,但在規定形式上不盡相同:歐盟及日本制定同時適用病蟲害防治及雜草管理的共同規定,美國除了制定適用病蟲害防治及雜草管理的共同規定外,另針對「蟲害」、「病害」、「雜草」三項目制定較詳細的個別規定。綜觀各國規定,病蟲害防治及雜草防除的方法可分為四大類:前三類主要為栽培管理方法、物理性方法、以及生物性方法,生產者應優先採行;當前三類方法無法有效發揮效果或病蟲害已對作物產生緊急危害時,再採行第四類方法施用有機資材。各類方法分述如下:

(1)   栽培管理:各國皆規定生產者應透過適當之作物輪作與肥培管理作業以及選擇適當的作物種類與品種,防治病蟲害發生及管理雜草。美國另外規定生產者可採用「消毒」措施以預防病蟲害及雜草,包括移除或消滅病原菌寄主、雜草種子、或害蟲生長環境;其他國家則未特別明定消毒措施之規定。

(2)   物理性防治方法:各國皆規定生產者應採行物理性防制方法。歐盟規定生產者可使用「機械性方法」及「燃燒雜草」等物理性方法,前述機械性方法應涵蓋各類機械性操作;日本明定生產者可使用光線、溫度、聲音及其他機械方法等「物理性方法」。

    美國於「蟲害」、「病害」、「雜草」三項目下各別制定較詳細的物理性防治方法,包括:(i)蟲害:可使用捕捉、誘補等方法;(ii)雜草:可使用人工拔草或機械性除草、燃燒、高溫或電處理、使用覆蓋物質覆蓋等方法; (iii)病害:可採用抑制病害擴散之管理措施。

(3)   生物性防治方法:生物性方法主要用於病蟲害防治,在雜草管理方面主要是以物理性方法為主,因此本項以病蟲害防治為主要討論對象。

    在蟲害方面,各國皆規定生產者應營造適合害蟲天敵生存的環境來培育天敵,亦可將害蟲天敵引進田間;美國及日本另明定生產者可利用栽培忌避植物來驅除害蟲。在病害方面,美國明定可使用非化學合成之植物性、生物性或礦物性資材,日本明訂可使用拮抗微生物防治病害。歐盟則將生物性防治方法歸類為有機資材,列名於核可資材清單中。

(4)   使用有機資材:各國皆規定生產者應優先採行前述三類方法作為病蟲害及雜草管理的措施,惟當前述方法無法發揮效果時或作物已發生立即危害時,生產者可使用資材清單所列之核可資材做為病蟲害及雜草防治的第二道防線,使用時必須遵守資材的使用條件與限制。

 

第三項  有機野生作物採集規範 

    歐盟及美國皆定有有機野生採集的明文規定,其規定內容大致相同,主要有兩項規定:

(1)   採集區域之轉型期規定:歐盟及美國皆規定採集區域必須經過三年未施用禁用物質的轉型期。在美國規定中,野採區域的轉型期適用一般農場的轉型期規定,轉型期間只需符合不施用禁用物質的規定。在歐盟規定中,一般農場在轉型期間除了必須符合不施用禁用物質規定外,其他生產操作亦一律必須符合有機生產標準,但野生採集區域在轉型期間內僅須符合「不施用禁用物質」規定,較一般農場轉型期規定寬鬆。

(2)   歐盟及美國皆規定,採集者的採集活動不可對採集區域的環境造成衝擊,並應維持採集作物族群的永續生長及繁殖。

至第三章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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