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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論文:有機農業法規及政策之研究 第四章之三
第三節 標示規定 產品標示具有導正資訊不對稱、協助消費者辨識產品價值、確保產品品質之功能。有機產品是一種生產過程符合特定規範的產品類型,消費者無法透過產品外觀得知產品過程是否符合規定,因此適當之標示對於有機產品相當重要,有機農業先進國家莫不於有機法規中制定標示規定。參照歐盟、美國及台灣有機農業相關法規的定義,標示乃指「產品本身、裝置容器或相關文件上所為之文字、商標、圖樣或記號」,因此凡商品名稱、產品描述或廣告等文字或圖樣所表達的資訊,皆屬於標示範圍。有機產品標示包括「產品資訊」及「證明標章」兩種表達資訊,產品資訊包括產品名稱或描述資訊中「有機」名詞之使用、以及其他相關資訊;證明標章包括民間有機驗證機構標章及國家(或跨國)統一標章,具有表彰有機產品符合有機標準且經驗證合格的功能,本文將探究各國有機產品的標示規定。
第一項 「有機」名詞為法定名詞之確立 第一款 確立有機名詞為法定名詞 在尚未制定國家有機標準的時期,各界對於有機農業皆有不同之定義及生產標準;由於缺乏國家有機法規,生產者可任意在產品上使用「有機」名詞,因而造成各種不符合有機農業原則卻以有機名義販賣的產品,對消費者及確實符合有機原則的生產者的權利皆造成影響。因此,有機法規必須明確定義「有機名詞」之使用規定,使「有機」名詞之使用成為具強制性的法定用語;凡使用「有機」名詞的產品,皆必須符合有機法規規定。歐盟採取正面立法之方式,要求產品之有機標示必須符合法規規定,美國及日本則兼採正面與反面的規定。依據美國OFPA法案,符合該法案所生產之產品得以有機名義或使用有機標示販售,禁止未依有機法規生產之產品使用有機標示或暗示其為有機產品之標示。日本規定,依JAS標準生產且經驗證合格之產品,可使用JAS標章,對於已建立JAS標準類型的農林產品,未使用JAS標章之產品,不可使用與該JAS標準名稱相同或足以使人誤認與JAS標準類型相同的名稱;根據前述規定,農林水產省已建立作物、畜牧、加工品、飼料四種JAS有機標準及JAS國家有機標章,符合JAS有機標準並經驗證合格之有機產品,才可使用JAS國家有機標章並使用有機標示,未符合JAS標準而無法使用JAS有機標章之產品,不得使用有機標示。
第二款 明定具有機農業含意之「有機」名詞 由於各國有機農業的發展背景不同,因此發展出形式不同但含意相近的有機名詞,為清楚定義標示規範中對於「有機」名詞使用的認定標準,各國皆明確列出被認定為具備有機農業含意之「有機」名詞。美國於NOP法則中明定「有機」名詞之使用,日本各類型JAS有機標準中的標示規定亦使用「有機」一詞,並訂定「定型化」的有機標示形式,各類型有機產品皆必須依生產標準所制定之形式標示有機產品,例如JAS有機作物標準訂定「有機農產物」、「有機栽培農產物」、「有機產物○○」或「○○(有機農產物)」(○○為產品名稱)等七種標示格式,有機產品的標示應符合其中一種標示格式。 歐盟的情況則較為複雜,在制定統一的歐盟有機規則以前,各國傳統上已有使用生物農業、生態農業、有機農業等名詞,且消費者已建立相當程度之認知,因此歐盟執委在考量保留各國傳統及防止有機名詞在不同國家間造成混淆,並協助消費者對有機標示之辨識度,因此於歐盟有機規則中明確列出各國語言所使用之「有機」名詞,包括西班牙語、丹麥語、德語、希臘語、英語、法語、義大利語、荷蘭語、葡萄牙語、芬蘭語、瑞典語,將之翻譯成英語,字面上之意思大多為「有機農業」、「生態農業」、「生物農業」。產品名稱或產品資訊中凡獨立使用上述名詞,或以任何方式在其他文字上增加上述名詞(如org-、eco-、bio-等)時,皆被視為使用「有機」標示,必須受到歐盟有機規則之規範;但若上述名詞非使用於農產品及飼料類型產品的標示上,或可清楚傳達名詞之使用與生產方法無任何關聯,則不被視為使用有機標示,可不受到歐盟有機規則之規範。
第二項 標示規定效力所及之產品範圍 雖然歐盟、美國及日本有機法規中皆賦予「有機」名詞成為具備強制力的法定名詞,然而有機名詞效力並非及於所有的產品範圍,而是限於訂有國家標準之產品。歐盟明定有機規則適用的產品範圍為人類食用之初級與加工作物產品與家畜產品、以及飼料;美國OFPA法案將農產品定義為「用於人類食用或禽畜食用之初級與加工作物產品或禽畜產品」。日本JAS法明定其效力應及於定有JAS標準之農產品類型,農林水產省目前已訂有作物(限於食用農產品)、畜牧(限於食用農產品)、農產加工食品、及禽畜飼料,將JAS有機法規之規範範圍限縮於前述四種產品類型。 就目前歐盟、美國、日本定有國家有機標準的產品類型而言,主要皆為食用的作物產品、畜產品、加工食品(以下提及作物產品、畜產品及加工品時若無特別說明,皆指食用用途之產品)、以及禽畜飼料;此等產品之有機標示自應符合相關規定。其他類型產品,生鮮產品如水產產品、非食用加工品如化妝品及衣物布料等,多數國家皆尚未納入有機產品範圍,因此缺乏明確的國家法源依據可加以管理。有些驗證機構或民間團體會自行制定國家有機法規範圍以外產品的有機標準,例如英國的土壤協會制定有保養品的有機製造標準,生產者可自願性選擇遵守這些機構所制定的有機標準;然而生產者是否依照特定民間組之的有機標準來生產,僅屬於自願性規定。由於缺乏統一的國家法規,即使未依循任何有機標準所生產製造的產品,仍可標示為有機在市場上販售,並不受到國家有機法規的約束。由於消費者對於有機棉料、化妝品的需求逐漸增高,但市場上充斥許多以「有機」名義販賣的衣物或是化妝品,其所含的有機成分比例、原料來源之真實性等皆無明確規範,因此各界開始提出呼籲,應制定相關產品之規範,以維護消費者利益及市場競爭之公平性。例如IFOAM對於歐盟2009年新有機規則草案,即提出應將有機布料、化妝品納入規範範圍。 另外,美國有機法規雖未將非食用產品納入規範範圍,在各界呼籲下,農業部頒佈行政公告,允許非食用產品,如寵物飼料、化妝品、布料等,只要生產過程所使用的添加物或原料皆符合NOP法則規定,且經過驗證審查合格者,可依照有機標示規範使用有機標示及USDA國家有機標章。但此項規定對於不使用USDA標章或不宣稱為通過驗證的前述產品類型,則不具有強制性,因此化妝品、布料等產品,即使不符合NOP法則的原料或物質使用規定,只要不使用USDA標章或不宣稱通過有機驗證,產品仍可標示為有機或以有機名義販售。 歐盟預定於2009年頒布的有機新規則草案中,已將水產產品納入規範範圍,美國也持續討論制定水產品有機標準的可能性,有機水產品已逐漸成為重要的有機產品類型。從消費者角度來看,至少在水產品、農產品及加工農產品方面,已提供食用類型產品的全面性保障。 另一個新興探討的議題,是對於服務類型產品的規範,例如餐廳、餐飲業等所製備之食物是否要列入有機標示規範的範圍。鑒於對此等「經餐廳烹飪產品」使用有機標示的認定有相當程度之困難,歐盟執委會在第一個提出的新草案版本原有意將服務產品之標示排除在規定之外,但在各界認為凡以農產品原料所製備而成的食品仍應涵蓋於有機標示規範之範圍的意見下,最新的草案版本中已將餐廳烹飪產品納入標示規範的範圍,至於相關細節規定仍在制定中。
第三項 各國標示規範架構 第一款 概述 對於由單一成分組成之農產品集合體,例如穀類產品與生鮮蔬果,產品的每一成分或單一個體的生產過程,自應完全符合有機標準。但相較於單一成分或單一個體之農產品,多成分產品或加工產品通常為含有多種原料組成之多成分產品,這些成分包括農業原料及非農業原料,例如,沖泡式麥片所含的小麥粉及玉米粉即屬農業原料,其他乳化劑或調味料等食品添加物即屬非農業原料。許多非農業原料是加工產品必要添加的原料,有些是加工品製造過程中必須使用的添加物,有些物質在處理後仍不可避免的會有微量殘留於加工成品中,因此,若要求有機加工品所含成分必須全為有機原料,將使得實際生產發生困難。基於前述原因,各國皆允許有機加工品可含有一定含量以下的非有機原料;歐盟及日本依據產品中有機原料佔產品總農業原料的比例,將有機加工品區分為不同等級,美國訂定不同產品原料含量等級標示規定的用意也是在此。觀各國規範,皆針對產品的有機原料、非有機之農業原料、非農業原料制定使用規範。說明標示規範以前,必須先釐清下列規範中常見的用語:(1)有機原料:指產品中所含的原料為有機農產品;(2)非有機之農業原料:指產品中所含的原料為非有機生產之農產品;(3)非農業原料:指產品中所含原料為農產品以外之物質,如香料、添加劑等。
第二款 標示規範之分類 歐盟規則中之標示規範,將有機產品分為(食用)初級農產品、(食用)加工農產品、以及有機家畜飼料三類。日本JAS法令中訂有JAS標章及適用所有JAS範圍內產品類型的共同標示規定,JAS有機農作物標準、JAS有機畜牧標準、JAS有機加工品標準、以及JAS家畜飼料標準中則各另訂有該類型產品的有機原料含量標準與標示規定;稍作整理後發現,日本標示規範採取與歐盟相似的分類方式,包括同屬初級產品的作物與畜牧產品、加工食品、以及禽畜飼料共三大類。美國則分為食用農產品及家畜飼料兩大類,其中食用農產品同時包括初級農產品與加工農產品,兩者適用相同的原料含量標準的標示規定。 除了用於人類食用的生鮮及加工產品,家畜飼料也是重要的有機產品,直接影響有機家畜飼養中飼料的供給。歐盟、美國及日本皆訂有有機家畜飼料的原料及標示規定。歐盟依據有機規則規定,另外制定有機飼料規則;日本JAS有機飼料標準中,對於飼料的原料、產製過程、及標示定有詳細規定。 另外,產品中有機原料含量的計算方式各國也不盡相同,歐盟和日本採取相同的計算方式,以產品中有機原料佔產品中總農業成分的比例來計算有機原料比例,非農業原料不列入計算。美國則採取產品中有機原料佔總原料(包括農業原料及非農業原料)的比例來計算。 本文擬於本節第四項說明各國依據有機原料含量所區分的有機產品等級及標示規定,再於第五節進一步說明各等級產品的標示方法與其他應標示事項之規定。
第四項 各類型產品之原料含量、來源及標示規定 第一款 歐盟 第一目 原料含量之計算方式 加工品所含有機原料含量,係以產品中有機原料佔產品中總農業原料的比例來計算,非農業原料則不列入計算,根據此項規定,水分及鹽類亦不列入計算。至於含量的計算單位,規則明定應根據歐盟(EEC)79/112號指令所訂規則來計算。依據(EEC)79/112號指令,若為液狀產品,則以體積為計算單位,若為其他型態之產品,則以質量(重量)為計算單位。
第二目 初級農產品之原料含量、來源及標示規定 歐盟規定,符合有機標準生產或符合進口規定的初級農產品,方可於產品標示上使用有機標示。
第三目 加工農產品之原料含量、來源及標示規定 歐盟依據有機加工產品的有機成分含量,將有機加工品區分為兩種等級:
第四目 飼料產品之原料含量、來源及標示規定 各國對於有機畜牧所使用飼料的原料來源及組成的要求皆制定於有機畜牧標準中,標示規範中則依據飼料所含原料的情況而制定不同的標示規定。 歐盟有機規則附則I「有機畜牧標準」中訂有家畜飼料的原料來源與組成規定,生產者原則上必須使用有機飼料,或使用有機轉型期原料含量比例符合規定的飼料,只有在無法取得足量有機飼料的情況下,生產者才可經過驗證機構核可使用慣行農業原料含量比例符合規定的飼料。因此,依據2092/91號規則規定,用於有機畜牧的飼料,依據其所含的原料來源及含量,可區分為兩種:第一種為產品成分組成皆為有機原料的飼料,本文稱之為「有機飼料」;第二種為含有符合規定之有機轉型期原料或其他慣行農業原料的飼料,此等飼料的成分中已含有較高比例的非有機原料,因此不宜稱之為「有機飼料」,本文稱之為「可用飼料」,以便與第一種「有機飼料」有所區隔。 為使生產者可購得合格的有機飼料或可用飼料以及確保市售飼料之品質,歐盟有機規則規定執委會必須制定有機飼料標示規定,執委會遂於2003年制定歐盟「有機畜牧飼料標示規範」的223/03號規則,制定有機飼料之原料組成與標示的詳細規定。 依據2092/91號規定,223/03號規則將可用於有機畜牧的飼料區分為前述「有機飼料」及「可用飼料」兩種,規定內容為:
有機飼料或可用飼料本身及其所含原料的生產過程及來源,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第二款 美國 第一目 成分含量之計算方式 美國對於有機原料含量之計量方法,係以有機原料佔所有原料總含量(扣除水及鹽類)比率為計算基礎,而非僅以產品之農業原料為計算基礎,此點與歐盟及日本有極大差異,在了解美國、歐盟及日本的標示規定時,須特別留意。產品原料含量之計算方法可區分為三種:
除依據前述方法計算外,加工者尚可依據驗證機構所提供之計算方法計算。
第二目 農產品之原料含量、來源及標示規定 美國有機標準中的原料含量規定,在規範架構上與歐盟及日本有較大差異,不區分為初級產品及加工產品,僅係以產品所含有機原料含量為來做區分,因此初級農產品與加工農產品適用同條規定。依有機原料含量,區分為四種等級產品及標示規定,較歐盟加工品之兩種等級及日本之一種等級為多。分述如下:
第三目 飼料產品之原料含量、來源及標示規定 美國NOP法則將有機家畜產品區分為「100%有機」及「有機」飼料兩種等級。標示為「100%有機」的家畜飼料,其成分必須完全為有機原料。使用「有機」標示的家畜飼料,其原料組成必須符合有機畜牧標準中對於飼料所含原料之含量及來源的規定。依有機畜牧標準,有機畜牧用飼料可依規定添加列名國家清單之飼料添加物,惟飼料一旦添加前述核可添加物後,產品即含有非有機原料,此等飼料即不再是含100%有機原料的飼料,因此只可標示為「有機飼料」,藉此與「100%有機飼料」有所區分。
第三款 日本 第一目 原料含量之計算方法 依據JAS有機加工品規定,有機原料含量之計算方法與歐盟規定相同,係以產品中有機原料佔產品中總農業成分的比例來計算,非農業原料、水分及鹽類皆不列入計算。
第二目 初級農產品之原料含量、來源及標示規定 日本JAS有機農作物及JAS家畜產品標準規定,有機農作物及有機家畜產品得依規定於產品名稱上使用有機標示;此項初級農產品規定與歐盟規定相同。
第三目 加工農產品之原料含量、來源及標示規定 依據JAS有機加工品製備標準之定義,有機加工產品係指產品所含成分中,有機原料以外之作物產品、禽畜產品、水產產品、以及前述產品之加工品的含量,僅佔產品中總農業原料(水分、鹽類及添加物不列入計算)5%以下之產品;換言之,即產品中有機原料佔農業原料達95%者,可視為有機加工食品。日本僅定有含95%以上有機原料之有機加工品等級,未制定其他有機原料含量等級之加工品。 JAS將有機加工品區分為三個亞類型:(1)有機「農作物」加工產品:專指農業原料95%以上為有機農作物的加工產品,其餘家畜產品原料(包括有機家畜產品)、非有機農作物成份或其他成分的含量總和不可超過5%;(2)有機「家畜」產品,專指農業原料中95%以上為有機家畜產品的加工產品,其餘農作物原料(包括有機農作物產品)、非有機家畜產品原料、或其他原料的含量總和不可超過5%;(3)有機「農作物及家畜」加工產品:指不屬於前述(2)或(3)項所稱有機農作物或有機家畜加工產品的有機產品,按此定義,此等產品係指加工品所含之有機農作物或有機家畜產品原料得以任何比例混合,但兩者之總和必須達產品總含量的95%以上。雖然JAS有機加工品標準中對於加工品之標示名稱作如上區分,但在原料及產品之來源與製造過程的規定,各亞類型產品皆適用相同規定,因此後文將統一稱為「有機加工品」,以便於說明。 依JAS有機加工品規定,有機加工品的有機原料,必須使用貼有JAS國家有機標章之有機產品,若加工業者同時通過初級農產品之驗證,則其所生產之初級產品經分級後,加工業者可使用自行生產之有機產品作為加工品之原料。至於其他非有機原料,在「非有機之農業原料」方面,僅規定同一產品不可含有同一種類的有機原料與非有機原料,並未限定非有機之農業原料的來源,也未明定「當市場上無法提供足夠有機原料時方可使用非有機之農業原料」之規定,因此相較於歐盟及美國,日本對於非有機來源之農業原料的規定較為寬鬆。在「非農業原料」方面,標準中定有核可使用之添加物及加工物質清單,產品只可使用或含有列名於清單中之物質。 至於產品本身及原料的製造過程,產品加工過程僅可利用物理方法或生物反應方法,並禁止使用基因改造技術或依因改造相關產品,根據此項規定,利用化學物質、使用放射線處理等加工產品的方法皆被禁止使用。在非有機之農業原料之製造過程方面,皆不可經過放射線處理及不可利用基因改造產品或由其生產之產品。
第四目 飼料產品之原料含量、來源及標示規定 日本「有機家畜飼料」JAS生產標準列出有機飼料允許使用的原料,並規定有機家畜飼料中有機農產品、有機畜產品、有機加工產品的含量之總和應達95%以上,剩餘5%的成分,則允許使用經放射線處理的產品、與有機成分相同的非有機原料產品、基因改造產品、水產產品等其他產品。
第四款 小結 依照歐盟或日本的初級產品標示規定,並未允許初級產品可含有非有機之農業原料,在實務上,由單一種原料構成之初級農產品,在適用「初級產品必須為有機原料」規定上並無疑義,其所有原料皆須為有機原料,此為大眾皆可接受之處理方式;但若對於含兩種以上原料組成之初級農產品,例如五穀米,究應適用「初級農產品必須符合有機生產」規定而不允許含有非有機之農業原料,或將其歸類為加工品,而可適用加工農產品允許含有一定含量以下非有機原料之規定,在適用規定上則留有斟酌空間。若立法者原意即欲對初級產品採取不允許含有非有原料之嚴格規定,則可對初級農產品之規定採取嚴格解釋,禁止混合多種有機初級產品原料之產品含有非有機原料。但若立法者並非有意對混合多種初級原料之產品採取較嚴格規定,則在實務上可採取「初級農產品經混合後即視為加工品」之解釋,則可適用加工品之原料含量規定,允許混合多種初級原料之產品含有非有機原料。 允許加工品可含有不同有機原料含量等級之彈性,可以提供生產者更大的生產空間,亦可提供消費者更多的產品選擇;同理,對於混合多種初級原料之產品也是如此。因此,拙見以為宜採取「初級原料經混合後應視為加工品」之解釋,進而允許適用有機加工品之原料含量規定。 歐盟及日本所採取的有機原料比率的計算方式,僅計算有機原料佔農業原料之比率,而排除非農業原料的部分。若以此計算方法,當加工品含有高達50%的非農業原料,其餘50%農業原料中只要有95%為有機原料,即符合可標示為有機加工品的門檻,而這樣的加工品若連同非農業原料在內的總含量中,實際上只含有不到50%的有機原料。採用此等計算方法,對消費者而言,容易誤認有機原料的比率是以產品總原料含量來計算;對加工者而言,產品製造過程中所使用的非有機原料含量可不受到限制,無法有效管理有機產品應盡可能以有機原料製造的原則。歐盟及日本對於有機原料比例計算的規定,顯然有其缺失,IFOAM也針對此點向歐盟理事會有機農業小組提出意見,建議新規則草案中採取將水及鹽類以外之非農業原料也納入總含量計算的方式。因此,美國規定總原料含量必須包括非農業原料的計算方法,應為較妥適的方式。 除了明訂有機原料含量規定外,各國對於非有機原料(包括非有機之農業原料與非農業原料)的來源與製造或生產過程、以及產品本身的製造或生產過程皆定有相關規定。其主要內容為:
第五項 標示方法及標示資訊 除了明定產品原料含量及來源規定外,各國對於不同有機等級產品之標示方式及標示資訊內容亦訂有相關規定,包括有機名詞使用方式及產品包裝上之標示位置(如產品包裝展示版面或成分清單)、產品應標示之資訊、以及有機證明標章之使用規定。各國標示方法規範的內容差異較大,因此此處擬分述各國之標示規定。
第一款 歐盟 歐盟有機規則中對於產品標示方法之規定,並未區分包裝或散裝形式之產品,亦未區分零售產品或非零售產品,因此在實務上,包裝或散裝形式農產品、零售與批發產品皆應符合相同的標示規定。另外,有機規則附則III之驗證規定另明文訂有有機產品運輸時的包裝方法與標示方法規定,並明定適用對象包括零售產品及批發產品。此處將分別說明有機初級產品及有機加工產品之標示規定。
第一目 初級有機產品 歐盟規則規定,合格之有機初級產品,可於產品或產品資訊中使用具有「採用有機生產方法生產」意含之標示。規定中特別明定,前述「有機生產」意含標示之使用,必須使人在認知上得以清楚與生產方法發生連結,例如標示「有機栽培(蘋果)」、「有機飼養(豬肉)」;若僅於產品名稱前標示「有機」,如「有機蘋果」、「有機豬肉」,由於未能清楚使人與生產方法發生連結,因此不符合規定,應於包裝上其他地方另外增加「以有機栽培」或「以有機飼養」之說明。相較於美國及日本有機法規明定標示中「有機」名詞必須依照法規所定之格式使用,歐盟有機產品標示僅須符合「與生產方法有清楚連結」之原則,因此產品在「有機」標示的用語上有較大的自由度。 在其他應標示資訊方面,產品應標示驗證機構之名稱及機構之法定編號;此為強制性規定。此等產品也可依規定使用歐盟有機標章,但標章之使用則為自願性規定。
第二目 有機加工產品 有機加工產品區分為含95%以上有機原料及含70~95%有機原料兩種等級,各等級所適用之標示規定如下:
第三目 禽畜飼料 依據歐盟223/2003號規則規定,含有95%以上有機原料的有機飼料產品可標示為「有機生產」;同時含有有機原料與轉型期有機原料及其他非有機原料的可用飼料,僅可標示為「可依據2092/91號規則使用」,但產品名稱及產品資訊上皆不可標示為「有機」。 其他強制必須標示之資訊包括:(i)有機原料、轉型期有機原料、以及農業原料總量佔產品總乾重的百分比;(ii)驗證單位名稱或編號;(iii)產品成分清單中需標出有機原料及轉型期有機原料之原料名稱。
第四目 歐盟有機標章之使用規定 在證明標章規定方面,歐盟規則設有使用歐盟有機標章之明文規定,但未制定驗證機構證明標章之使用規定,因此驗證機構可自訂所屬證明標章之使用規則。 依歐盟有機標章使用規定,通過驗證或合法進口之有機初級農產品、以及含95%以上有機原料之加工農產品,可使用歐盟有機標章,但歐盟標章之使用為自願性使用,合格之有機產品不須一定要使用歐盟有機標章。另外,標章適用範圍限於「由產製者直接販售給最終消費者之包裝或散裝產品」,因此依照規定,零售產品才可使用歐盟有機標章,批發產品則不得使用標章。 由於歐盟有機標章屬非強制性標示規定,因此無論有機產品是否使用歐盟標章,皆必須符合相同的規範;歐盟有機標章功能在於協助消費者辨識具可信度之有機產品,並不代表產品本身具備較優良之品質,為防止產品使用誤導消費者之宣稱,歐盟規則特別明定使用歐盟有機標章之產品,不可宣稱其品質較其他未使用歐盟有機標章之有機產品為佳。
第五目 批發產品運輸之標示規定 依據驗證規範一般規定第七條規定,生產者將產品運輸至其他單位之前,必須採用「使他人非以外力方式無法更換包裝內容物」的密封包裝方式;包裝外觀或產品附件中,必須清楚標示下列事項:(1)生產者及販賣者(當販售者與生產者不同人時)的姓名與地址,(2)產品名稱或原料說明,且應清楚標示出有機原料;(3)生產者受驗的驗證機構名稱與編號,(4)生產者紀錄保存系統所使用的產品編號。
第二款 美國 美國NOP法則中對於標示方法及標示資訊之規定,區分為零售包裝產品、零售散裝產品、以及批發產品三類,各訂有詳細規定。在國家有機標章使用規定方面,農業部依據OFPA法案「符合OFPA法案所生產之產品可於標示上使用USDA標章」之規定,除於各類型及各等級有機產品的標示方法中明定USDA標章使用之相關規定,並另外明定有機標章樣式規定。各類型產品之標示規定分述如下。
第一目 零售包裝產品之標示規定 零售包裝產品之範圍包括農產品及禽畜飼料,規定內容包括:
第二目 非包裝形式之零售產品 零售農產品有時並非以包裝形式販賣,如市集上常可見散裝之農產品供消費者直接挑選,即屬於非包裝形式的零售食品。美國訂有散裝形式有機產品之標示規定,適用產品類型為「100%有機或95%以上有機原料」及「含70%~95%有機原料」兩類,其規定內容分述如下:
第三目 船運及儲存產品之裝載容器標示規定 船運及儲存時用以裝載具有有機標示(100%有機、有機、以有機XXX製造等標示)的產品時,可於裝載容器上自願標示下列事項:標示驗證機構的名稱及聯繫資訊、註明有機原料名稱、維持產品有機完整性的方法、USDA有機標章及驗證機構標章,必要時,應述明裝箱或容器中的有機產品數量。另外,出口之批發產品,若裝載容器上註明為「僅限於出口之產品」,則可依照輸往國家的標示規定標示。
第四目 適用免驗證有機產品之標示規定 美國國家有機標準允許有機產品年產值低於5000元以下的有機產製者不須接受驗證(但是仍必須遵守有機產製標準規定),其所生產產品可在生產場所上販賣,但不可上架至一般市場通路,如超級市場;此類產品由於未接受驗證,因此不可使用有機標章。 適用免驗證的有機產品,不可使用USDA標章或是驗證單位標章,或宣稱為「經驗證合格」之有機產品。免驗證之有機產製者自行所生產及製備的產品中,若含有適用免驗證規定所生產的有機原料,仍可在產品原料標示中標出有機原料;但若將適用免驗證之原料提供或出售給其他人作為產品之原料,則該原料不可再被標示為「有機」原料,此乃因免驗證的適用範圍僅適用於生產者在生產場所現場直接販售給消費者的交易方式,若原料經運送提供給他人作為原料,一方面已違反免驗證規定的適用範圍,一方面產品與原料若非於同一地點生產,消費者將無法得知原料生產過程的資訊,因而無法提供足夠之品質信賴,違反有機農業法規立法目的之一的「提供消費者有機產品品質保障」原則。
第三款 日本 日本有機產品之標示規定,必須同時符合JAS法令條文及各類型JAS有機標準中的標示規定。JAS法令中與有機產品相關的標示規定為JAS有機標章規定。依JAS法令規定,欲標示為有機或以有機名義販售之產品,皆必須依法貼有JAS國家有機標章,因此在日本的有機產品使用國家有機標章屬於強制性規定。 有機標示之規定細節則於各類型JAS有機標準則中制定,有機產品之標示應符合所屬標準之規定。JAS有機標準制定類似「定型化標示」的規定,詳列標示上必須套用的「有機標示」格式,並特別明定產品之名稱必須採用足使一般人辨識之通用名稱。各類有機產品之標示規定分述如下:
相較於歐盟及美國,日本JAS法令或JAS標準中並未針對有機產品制定其他應標示資訊的規定,因此有機產品的標示只須符合一般產品的標示規定。
第四款 小結 各國對於不同有機原料含量等級的產品,對於「有機」名詞的使用與表示方法、包裝上之標示位置皆定有規定,歐盟及美國更進一步限制文字之大小及態樣,藉此協助消費者辨識不同有機原料等級之產品,並防止投機者刻意採取誤導消費者的標示方式,以維持有機產品間的公平競爭。 透過標示提供足夠的產品資訊,也是提高消費者對產品信賴的重要方法,因此歐盟及美國皆要求產品上至少必須列出驗證機構名稱資訊,使消費者得以辨識其產品為通過有機驗證。對於多原料產品,必須使消費者得知產品中含有哪些有機原料,因此各國皆規定原料清單中必須清楚標示出有機原料。
第六項 國家有機標章之制定 第一款 國家有機標章之發展 有機證明標章包含驗證機構標章及國家證明標章兩類。有機農業發展初期,主要由民間組織推動,為使消費者得以辨識有機產品,多數生產者團體或驗證機構,皆各自制訂專屬的證明標章供產品使用,使得市面上有機標章琳瑯滿目,但對於消費者卻容易造成混淆。因此,各國開始制定統一性的國家有機標章,供符合有機規範的有機產品使用,增加消費者對有機產品的辨識度,並提高消費者選購有機產品時的信賴感。目前美國、日本、歐盟會員國中的荷蘭、比利時、德國、奧地利等國家,皆已訂有國家有機標章,對於各國有機農業之發展,確有顯著之幫助。在標章使用規定上,美國、歐盟、歐盟各會員國的國家有機標章,皆為自願性使用;日本則強制規定所有有機產品皆必須使用JAS國家有機標章,並規定唯有貼有JAS國家有機標章的產品,才可標示為有機產品。
第二款 有機標章具有生態標章價值 生態標章所表徵之意義,為產品之生產過程,採取對環境友善之方法。更廣義來說,尚涵蓋動物福利、社會責任、在地性、以及在地文化之價值。良好之生態標章使用規範,必須具備透明化的資訊、明確的生產或檢驗標準,其使用並應經過公正第三者之驗證。過去數十年間,主流生產方法以重視高產量及高利潤為優先,但卻相對付出了較高的環境品質以及動物與生產者福利的成本。生態標章之使用,提供關心並追求社會公益的消費者一個可以選擇對環境、動物及人類有益的產品生產方法的機會,因此近來在歐盟、美國等國家的消費者,已逐漸重視貼有生態標章的產品。 生態標章通常表徵產品具有下列價值:(1)對環境友善:食品的製造過程中,經常容易對環境造成污染,例如產品在農場生產階段時所使用的農藥、化學肥料等物質,皆會對環境中的土壤、水源造成污染;加工過程中所使用之物質,其排放也可能造成環境污染。但生態標章所附力之生產或加工標準,乃採取對環境友善之方法,因此生態標章產品具有對環境友善之價值。(2)生產過程符合動物福利原則:工業化的禽畜飼養過程,可能因飼養密度高、過量使用化學藥物等措施,而忽略動物健康、正常行為等生理需求,同時也可能造成環境污染,而採用生態標章之產品,其生產標準多會顧及動物福利原則。(3)社會責任:採行慣行農法之農民常倚賴化學農藥,在長期暴露下,對農民之健康無疑造成威脅。但生態標章產品之生產過程強調低農藥或零農藥使用,除對環境有益外,也間接降低農民健康受到農藥威脅之風險,因此當消費者願意購買生態標章產品時,可同時達到兼顧環境及農民健康之功能,此即為生態標章所具備之社會責任功能。(4)促進在地農業之發展:有些生態標章的意義在於表徵「從產地到銷售地的運輸距離維持在一定範圍內」,藉此降低運輸作業所消耗的能源,因而可間接促進在地農業之發展,間接對環境有益。(5)提高消費者對原產地信賴度:歐盟對於原產地標示之提倡最積極,提供原產地採用傳統方法製造或生產之產品專屬的原產地標章。雖然原產地標示立意初衷和環境無直接關係,但有些原產地標示所採取之標準同時兼顧對環境友善、動物福利等課題,因此對於環境仍有助益。 有機農業具有環境保護、重視動物福利、不使用化學農藥肥料之生產方法可維護環境生態並保護農民健康、維持家庭農場經營等多元功能,符合生態標章包含之多項價值,因此有機農業證明標章具有生態標章之價值。
第三款 小結 由於有機產品可透過國家有機標章向消費者傳達許多無法由產品外觀得知的訊息,特別是產品內含的環境保育與食品安全價值,因此可促進消費者願意以更高價格購買。而由於有機標章具有生態標章內含的多項價值,政府若能搭配適當的大眾教育、推廣及宣導活動,加強民眾對生態標章的認知,並將有機標章與生態標章加以連結,使大眾了解國家有機標章代表之深層意義與價值,將可有效提高消費者購買有機產品之意願。 綜觀之,國家有機標章之制定及使用特別具有下列功能:
第七項 轉型期標示 在轉型期間,生產者一方面要面對轉型期經常發生的產量降低及品質降低等問題所造成的損失,一方面其產品尚不得以有機名義販售而無法以較高價格售出,在產品外觀無法與其他非有機產品有市場區隔性之情況下,生產者因此更難以平衡其損失。為協助生產者補償在轉型期間的損失,歐盟及日本允許轉型期間的產品可依規定使用「轉型期有機」標示,使轉型期有機產品有市場區隔性,並使支持有機農業願意以較高價格購買轉型期有機產品之消費者,得以辨識市面上之轉型期產品。美國OFPA法案中未制定有機作物轉型期標示規定,USDA在缺乏OFPA法案明確授權下,並未於NOP法則中制定轉型期標示規定。 歐盟及日本轉型期標示的基本規定大致相同,但在規定細節上歐盟則訂有更嚴格之規定。在相同規定部分,歐盟及日本皆只制定「作物產品」的轉型期規定,生產田區進入轉型期達12個月以上、但未滿轉型期期限之間所收穫之作物產品,可視為轉型期產品;禽畜產品則無轉型期標示規定。符合轉型期標示的初級作物產品,得標示為「轉型期」;含95%以上轉型期有機作物原料之加工品,其轉型期有機作物原料可標示為「轉型期」。 在相異規定部分,主要有下列幾點:
另外,歐盟規則中僅明定初級農產品及含95%以上有機原料之加工品可標示為「轉型期有機」;因此轉型期標示規定不適用於含70%至95%有機原料之加工品。 除了初級產品及加工品外,歐盟及日本亦訂有飼料的轉型期標示規定。日本規定,含有轉型期有機作物原料之飼料,應於產品名稱前加上「轉型期」文字。歐盟飼料的轉型期標示規定,產品必須依照「歐盟223/2003號有機飼料標示規則」標示飼料中的轉型期原料,詳細規定已於本節第四項第一款第四目說明,此處不再詳述。相較於加工品只可含有一種轉型期有機原料之規定,歐盟有機飼料規則並未限制「有機飼料」或「可用飼料」只可含有一種轉型期原料,是為較寬鬆之規定。
第八項 產品廣告或宣稱 現行歐盟規則並未禁止有機產品可宣稱其所採取的有機標準較歐盟規則優越或嚴格,因此產品可自由說明其所遵行有機標準的特點、或做較為嚴格的宣稱。不過,在新歐盟規則草案中,已特別增訂生產者不可在產品上宣稱其所採行的有機標準或生產的有機產品,較歐盟有機規則或其他有機標準更為嚴格、更有機或更優越,但允許對所遵行有機標準中的特殊規定部份加以說明。 制定國家法律或規範之用意,在於確保適用對象皆符合一致的規定基礎,因此符合規定之產品,其品質及完整性已有國家法規背書,各界皆應認同。就有機農業規範而言,各界皆應認同國家有機法規的內容已涵蓋並符合有機農業之原則,凡合乎國家有機規定之產品,其本質皆屬於「有機」產品,不應再有更有機、或更優越之區別,即使歐盟允許各驗證機構制定其他規定,其驗證之產品仍為符合國家有機法規的有機產品,國家法規中並未因此即賦予有機產品有等級之差別;再者,各機構間所採行標準是否為更嚴格或更優越,亦無客觀方法予以判定。制定禁止產品宣稱其為更有機或更優越之規定,可鞏固國家有機法規給予有機產品品質保證的價值,防止產品間因不當宣稱而發生不公平競爭,並有助於未來各有機規範之間的調和。
第九項 對台灣有機標示相關規定之建議 現行有機產品的標示及標章使用規定,仍以「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以下簡稱CAS標章認驗證辦法)」與所屬子辦法「CAS有機農產品品質規格標準與標示及標章使用規定」為主要依據。新的「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本項簡稱本法)公告後,未來將以新法及相關子法為主要規定。本法第五條及第六條僅定有產品標示的原則性規定,其於相關規定皆由農委會另以管理辦法定之。此處將以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相關子法為主要討論對象。 在本法規定方面,第五條規定,「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驗證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依第三條定義規定,農產品係指「利用資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所生產之物」。因此依條文文義解釋,本法規範效力將及於所有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然而對於尚未訂有國家標準之農產品和加工品類型,則將發生適用之疑義。因為對於未訂有國家有機標準之農產品,並無國家標準及驗證規範可依循,根本無從適用第五條「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驗證者」之標示要件,因而不得使用有機標示,在執行上確有不合理之處。觀各國規定,皆有明文規定有機法規效力所及範圍以訂有國家有機標準之產品類型為限,因此,拙見以為,為保障生產者之權利及釐清本法效力所及範圍,建議將第五條規定修訂為「凡定有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之農產品及農產品加工類型,其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必須符合前述標準並經驗證合格,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第六條有關進口農產品及加工品有機標示規定的前半段條文修訂為「凡定有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之農產品及農產品加工類型,其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之進口須經……」。 依據本法規定,農委會於「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有機驗證辦法)第22條至第30條訂定有機產品的標示規定,對於有機標示文字之使用、應標示事項、標示方法等已定有詳細規定,此處僅藉由參考其他國家之立法例,針對其中規範不足或有斟酌餘地之規定提出下列三點建議:
在標章使用規定方面,本法第12條第一款規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使用農產品標章,須經驗證合格」,第二款規定標章之規格、圖示等相關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農委會便依據本法授權制定「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本文針對標章相關規定,提出下列討論:
鑒於以上所述,本文建議相關單位應共同制定既可清楚傳達有機農業訊息且與其他標章有明顯區隔的國家有機標章,未來再配合透過舉辦教育及推廣活動,使大眾對國家有機標章有清楚認知並產生信賴,將可使有機標章發揮最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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