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郭華仁 2024  農民保種保土種:各國的土種立法。觀點種子網20240316。
http://seed.agron.ntu.edu.tw/publication/article20240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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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保種保「土種」:各國的土種立法

 

 

 

前言

農民保種運動在我國始於2010910日,當天,若干民間組織聚集台大農藝學系開會,會中決定各自推展農民保種,並將行動彙整於農民保種網站[1]

種原庫的保種與農民保種是種原保育的兩大支柱,隨著氣候變遷,農民在田間不斷創造新種源,而種原庫的任務則是將農家的種原作永久的保存。

十餘年來我國民間的農民保種運動有了若干成就,展現於六屆的全國種子交換會,也獲得政府單位的注意,例如農糧署對全國交換會的支持,以及農業試驗所、種苗改良繁殖場的提供農民保種訓練班等。

不過我們也面臨瓶頸,主要在於農民所保的種到底是甚麼,從何而來,叫甚麼名稱等大多不很清楚,政府對農民保種運動有甚麼政策也尚未能彰顯。

對此,或許年初Thanopoulos等人的論文可以提供參考[2]

文章一開始就用「土種Landraces」來統一各國(地區) 農民保種所用的名詞,即:本土品種autochthonous varieties、農民品種farmers’ varieties、民間品種folk varieties、祖傳品種heirloom varieties、原住品種indigenous varieties、地方品種local varieties、原生品種native varieties、傳統品種traditional varieties

本論文點在於綜論世界各國對於土種的法規,重點放在歐洲國家。本文予以摘譯,文獻來源請見原著。

在譯介原文之前,先提一下國外政府對種子管控的歷史。

早在18世紀,英國就通過法律,來確保市售種子的種量與大小。歐洲在19世紀種子公司的興起,種子商籌組貿易協會,將種子品質,包括發芽率、淨度,以及標示等加以統一,來便利種子買賣。

美國於1939年通過了第一部聯邦種子法案,規範種子的州際商業貿易,並防止銷售標籤不正確或摻偽的種子,非商業買賣的種子配送,包括交換、分贈、或交易小量的種子等都需申請獲准、檢查貼標,否者違法。

由於19世紀末期近代育種技術的興起,新品種逐漸出現,因此隨著種子法規,品種的登錄也於焉出現。其目的都在於避免農民買到品質不佳的種子,或者表現不好的品種,俾能促進農作物的生產。

新品種的出現與種子的規範導致土種種植的衰退。

 

土種的特點

土種常栽培於各類環境和邊陲土地上,比較能適應各種非生物逆境,例如乾旱、鹽分和低化學投入等,因此適用於有機、低投入等各種農法種植。

土種不但可能作為經濟生產,由於其風味、形狀和顏色,或者在特殊菜餚或事件中而加以使用,因此其種植使用也會具有在地文化價值。

在同一種作物,不但各土種之間,甚至於同一群內,在外表型以及基因型都具有較高的歧異度,而且代代相傳下是可變動的。同一個土種由不同農民保留,可能出現不同的遺傳多樣性。

土種也是可以與其他品種加以區別,但由於遺傳歧異度高,因此無法符合一致性與穩定性,歐盟過去在嚴格的規範下,不得登錄為品種,致使土種的種苗供無法販售供種植。

 

一般 新品種登錄

法國在1922年開始規定品種登錄,一開始屬於自願性質,1932年以後由榖類作物、蔬菜、果樹先後逐漸列為強制執行。品種需要經過鑑定才能列入國家品種名冊,也才能販售;販售也需要通過種苗的管控要求。從1942年開始,鑑定的項目是品種要符合DUS (Distinctness, Uniformity, Stability,品種需具有可區別性、一致性、與穩定性)VCU (Value for Cultivation and Use)VCU強調該品種具有栽種與利用的價值(法國已由VCU提升到VCUSS指的是永續性Sustainability)

國際植物品種權利保護從1961年開始成立,國際法條中所列出的品種定義,也是DUS。此外,需要是新的品種才能夠授予品種權利。

歐盟對於品種的上市向來規定相當嚴格,1966年開始就要求在品種子未經過登錄,就無法上市。經登錄的品種,除了是要通過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的 DUS品種檢定之外,有些作物還需要證明比原來標準品種表現得更好,以確保育種成果乃具有價值的,因此在上市前需先申請VCU (Value for Cultivation and Use)檢定,或可稱為「進步性檢定」,才能列於推薦清單,或者國家品種名錄上。

 

各國對於土種的立法

1.    歐盟法規的納入土種

由於近來農業的思維逐漸重視遺傳歧異度對於韌性農業的重要性,因此在民間保種組織的推動下,義大利托斯卡尼省在1997就率先允許土種的登錄,其他地方政府陸續開放,緊接著義大利就通過國家立法。

歐盟終於在20082009年種子法規中納入「保育品種conservation varieties」,保育品種包括土種以及過時(不再流行)的栽培品種。各國得自行規定(放寬)其保育品種的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要求,俾能在國家品種名錄上註冊。但是保育品種只能在其來源地採種,且僅可在其起源地上市,而其種子仍需接受檢驗。這樣的考量也逐漸為其他國家仿效。

20132021年,歐盟註冊的保育品種在農藝作物有313項,蔬菜有173項。截自20232月,洲盟國家中以法國註冊約380個土種最多,依次為德國270、荷蘭170、以及西班牙的約130個。不過其中土種佔多少並不清楚,因為還包括了過時品種。

歐盟在2018年的有機規章中,針對有機種子,增納了「異質性有機材料organic heterogeneous material,」,在符合規範的情況下,均質性不足,但具有高遺傳多樣性特徵的播種材料,雖然不能視為品種,但仍允許可以生產、販賣、播種[3]

OHM為單獨使用土種進行有機農業開啟了一扇窗戶,提供了歐盟農民廣泛的栽培機會,同時也為世界其他國家提供了一種典範。

2.    其他國家

在非歐盟的瑞士,土種也可以申請登錄為「利基品種niche varieties」。不過申請者需提該土種的描述,註明原產地,並且聲明該土種在瑞士境內或境外都不同於任何其他品種土品種的種苗可以販售。種子包不需要官方標籤,但需要註記為「利基品種,且未經過驗證」。

其他可進行土種的登記的國家還不少,在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包括史瓦帝尼王國等9國,土種可以進行非強制性的登記;貝林的國家名錄上也可以登記土種,需要符合VCU。在尼泊爾,土種可以登記在國家作物品種目錄中,只需要一年種植的調查數據,也不需要VCU

玻利維亞規定土種不得納入國家名單,例外是玉米、土豆、馬鈴薯的土種,只要在國家農林業創新研究所的認定下,就可以。

美國聯邦種子法規定種子配送,包括交換、分贈、或交易小量的種子等,也都需申請獲准、檢查貼標,否者違法。不過並沒有強制要求商用種子需要登錄。因此保種組織Seed Savers Exchange仍可以保存、生產、出售稀有、傳統的品種。

東帝汶分兩套系統,除了育成的新品種外,針對土種,可以在特定社區(家庭、鄰居、其他農民和地方市場)內生產、保存、使用、交換或出售。辛巴威的種子登錄不包括土種。民間團體有草案希望能納入。越南政府也認可非正式種子系統。小農可以合法地交換他們的品種。巴西,國家名單不列土種,但農家不需註冊,也可以種植、交換土種種苗,不過仍不能販售。智利也有類似的情況。

阿爾及利亞在國家名錄上可以登記土種,但因需要符合DUS,因此實質上無法登錄。在中國,土種無法註冊,依法也不能生產土種。印尼的國家名單也需符合DUS。在巴基斯坦的品種權法中,品種需要符合DUS,不過農民間可以交換土種的繁殖材料,但由於沒有登錄,因此比較不容易商業化。

 

泰國、印度的土種權利保護[4]

(把泰國與印度單獨列出,是因為他們的國家品種權利法案比其他國家,包括歐美加日紐澳,以及我國的,從生物多樣性的觀點,可說更為進步)

在泰國1999年的《植物品種保護法》中,保護的對象包括新育成的品種(符合DUS與新穎性)、一般栽培品種(包括土種,符合DUS即可)、以及以野生栽培品種(符合DS,不需要D,這有點奇怪)。新品種一但申請權利保護成立,需要

泰國境內特定地區早已在種植,但尚未登錄的品系,都可以用一般栽培品種的名義,由某社區去登錄,其要件仍然是DUS,但不需要是新品種。

土種一旦成功登錄,該社區就擁有專權去進行該土種種苗的研發、生產、分送、銷售、外銷;而其利潤由社區共同分享。授權他人使用土種所獲利潤的20%分配給保育或發展該土種的人,60%作為社區的共同收入,20%給當地政府組織、農民團體或達成協議的合作社。

農民以自行製作的繁殖材料種植或繁殖受保護的本地國內植物品種,前提是在部長經委員會批准後,將該本地國內植物品種公布為推廣的植物品種。農民種植或繁殖的數量不得超過所獲得的數量的三倍。

雖然法律的規範如此,但實際上仍得打折扣。在2007年有農家申請登錄家傳水稻品種Homhuang Chaiya,但未獲通過,因為依法律,只能由社區提出。到2019年為止,尚未有任何土種登錄成功。

印度在2001年通過《植物品種與農民權保護法》,該法主要針對通過DUS的創新品種而定,但也要求設置種原基金來鼓勵農民保種。印度法規中明文規定了「農民權」,也是相當獨特。

農家的土種,以及近緣種,若通過DUS審核,也可以接受部分的權利保護,而其審核一致性、穩定性的標準較為寬鬆,因此或許比較容易得到權利保護。農家可以銷售土種種子,但不能掛上品牌;反之,種苗商若要經銷土種,需要該地方品種的農民或社區的許可。

再者,農家或社區進行保種,其材料提供給育種家進行育種,若育出品種得到品種權,育種者須提供補償金給種原基金,由種原基金給予該土種提供者嘉獎。

2013年為止,計1358個土種提出申請登錄,不過只有三個水稻品種通過。

 

土種的命名[5]

土種名稱是社區文化的表達,或許可以視為文化遺產的一種。一個土種可能有多個不同名稱,同一個名稱也可能指稱不同的土種。

土種的名稱可能與當地的傳統用途、知識、習慣、方言和慶典密切相關,也可能是指稱地理來源,或者只是作物的通用名稱,或該土種的某特性,環境有關的特性,或某人的姓名,甚或某相關的物品等。

不過有些國家對品種的命名,有其規範,因此若要去登錄土種,可能也會受到限制。

根據UPOV的命名規則中,品種的命名有幾項限制,使用的名稱不應誤導或過於通用,或單只指某特性,如顏色、味或形狀。在歐盟不允許使用描述品種形態的詞語,因為這些名稱可能具有誤導性。例如小麥的芒是黑色的,但不可以用「黑」來命名該品種,因為可能暗示其他品種的芒稈不是黑色。西班牙大麥土種有一個名叫「三月Marzal」,指稱是早在三月播種,但這個名稱也有誤導之嫌,因為大麥其他土種也有在三月下種的。尼泊爾則規定命名不能指涉作物的通用名稱、地理起源、村莊或原產地區。

 

土種的現況

由於土種所具備的多樣性能夠抵消害蟲造成的損害,因此很合適在有機或低投入的農法中使用。歐洲民間成立Seed For All平台,匯集了30多個組織,囊括了24OHM,其中應該有不少的土種[6]

歐洲地區種土種的地區高達19,335個,涵蓋141種草本和48種木本農作物,其中約有百分之二十的地點位於 Natura 2000」區域,這是歐盟在1992年為了保護野生生物,指定地點成立的保護區,顯示環境保護有助於土種保育。

在歐盟所種的土種,有54%賣在當地,21%在國內,1%做外銷。

地中海國家種了不少橄欖、無花果、葡萄、與豆類或其他作物的土種,對經濟有所貢獻。若干地區,如希臘某些島嶼,農家目前仍將麥類、豆類不同土種,甚至於不同作物混合種植於田間。

小農在葡萄牙的Madeira島生產甘薯、玉米、菜豆、葡萄和蘋果的土種,其中一些產品已成為當地的品牌,受到劃定區域(DRDemarcated Region)、原產地保護(PDODenomination of Origin)或地理標示保護(PGIProtected Geographic Indication)的保護。

有些土種還賣得更貴,例如義大利中部Umbria地區Monteleone di Spoleto鎮上所稱產的二粒小麥,就用“Farro”的名義以較高價格出售。西班牙山黧豆土種可做出“Santorini fava”來賣得好價錢。

其他地區國家也有種植、食用土種的情況,包括墨西哥的玉米、象牙海岸的芋頭、安第斯山脈的馬鈴薯、或中非的非洲豆薯(Sphenostylis stenocarpa)等。

 

我國如何做

近代科學未引入前,我國種的都是土種,根據日治時期的調查,在來稻的土種就高達一千多,都有其名稱,如白殼、鳥踏赤、萬金獻、大伯姆等;各類蔬菜也都一樣。土種名稱常指其特性(白殼,稻)或地區名(呂宋早,稻),魯凱族小米talralreba的原意是烏鴉,指小米穗是黑色的。播種時並不把黑色小米下種,但田區小米成熟時,總是會出現該黑穗小米,族人說是在小米栽培期間,空中的烏鴉會隨同撒下該品系的種子,才會自行出現[7]

目前種子公司都推出不少芥藍新品種,但是土種「白芥藍仔」仍在台南喜樹、灣裡有種植,該土種雖然產量不高,但最適合用來炒牛肉,因此仍保留至今[8]

高麗菜的「葉深」是人名,日本人用來紀念創造該土種的農人,這就相當少見了[9]。葉深高麗菜被日本人帶回做育種材料,推出初秋品種,轉回我國成為主流高麗菜,一直種到今天仍未退流行。這幾年在民族植物學者與年輕一代主廚的努力下,也挖掘出若干土種,可能為台灣菜餚創造新味。

我國兩個土種對世界稻米的貢獻很大,其一是原住民的陸稻(MutekaNakabo)對日照鈍感的基因在偶然之下跑進了科學育種所出的台中65水稻[10],目前我國稻米品種85%都可溯源自台中65號,也都帶有該陸稻的日照鈍感基因。台中65號更被引到其他國家,成為許多稉稻的親本。另一個是早年新竹海邊農家選出的在來稻土種「低腳烏尖」。低腳烏尖具矮性基因,被故育種家洪秋增先生選作育種材料,育成台中在來一號[11],被拿到國際稻米研究所培育出高產的奇蹟米,該矮性基因已經很普遍地存在各國稻米的品種中。

前農委會在2019年提出「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調適策略對應行動計畫」,其中的11項優先動方案中就編列預算要進行種原保存計畫[12]。可惜該年計畫在農作物種原蒐集僅有茶樹一項,希望現在的農業部能夠正視農作物土種的重要性,並積極地進行全面的蒐集以及調查其可利用性。限於資源,因此宜先瞭解各土種消失的急迫性,來釐訂先後次序[13]

再者,我們需要用法規來規範土種嗎?

現狀是我國一般種苗的規範國而言,相對單純。

日治時期我國介開始有種子品管的業務,戰後鑒於種子品質不一,因此前農復會在1950年邀請台大農藝學系故林正義教授到美國學習種子檢查技術,回國後於1956年在台大成立種子研究室,建立種子檢查的技術與制度,然後將整套技術與制度轉移到前農林廳成立種子檢查室,控制農藝作物種子的品管,目前隸屬於種苗改良繁殖場。

種子管理的法源向來都是行政命令,直到1998年《植物種苗法》才規範植物品種權與種苗的管理。種苗管理只限於種苗業登記以及種苗輸出入的管理。後來前農委會委託我修法,於2004年改稱《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由於主要工作在於植物品種權法條的翻修,因此種苗管理方面並未著墨,由前農委會略加補充。

因此我國農用種子品質的規範,只要求包裝上需要註明品種名稱與發芽率及測定日期,品種的登錄申請只限於申請品種權保護者,並未拓及所有商業品種,更不用說土種了。

那麼,我們需要像外國一樣,立法要求品種需要登錄,並且符合DUS才可以販售嗎?那就看看現行的沒有這樣的規定,到底有沒有重大的缺失,或者有沒有影響新品種的出現,透過產官學與農民間意見的溝通來定奪。

就算不擬修法要求嚴謹的登錄,我們仍可以進行品種全面登錄。全面登錄讓食農部門瞭解,進一步利用品種多樣性,有助於提高農業韌性。品種也是農產業的根本,各式各樣品種的出現都有其文化上的意涵(包括飲食的),屬於農業遺產的一環。

登錄的對象包括現有栽培品種、不再栽培的過往品種、土種、栽培的野生種等。若認為登錄太沉重,總該要有個「清單」。

進行登錄以及資料庫管理的單位可以設在農糧署內,或者委託民間團體,如種苗協會、種苗學會等。一開始數量龐大,可以聘僱退休的育種家來協助。

我國農民保種運動開展23年以來,雖然開始採用QRCode來進行種子交換登錄,不過最困難的地方是農民手上的種子到底是屬於哪個土種或品種,進行交換的組織仍舊無法一一判斷、確認。這是長年來我們忽略品種名稱的結果,造成保種運動無法突破的關鍵因素之一,很需要對品種認識深刻的育種家來協助鑑定。

隨著時代的進步,我們的土種也大多被近代品種取代,然而散見於山地或民間的土種應該還有不少,種植者可能都已達耆老的年歲,若政府不趕快種原保育的制式方法([14],[15])來搶救,說不定類似前所提光鈍感基因、矮性基因等對將來可以具有重大貢獻的土種就要消失了。


 

 

引用文獻

[1] http://seed.agron.ntu.edu.tw/fcs/

[2] Thanopoulos, R., Negri, V., Pinheiro de Carvalho, M.A.A. et al. 2024 Landrace legislation in the world: status and perspectives with emphasis in EU system. Genetic Resources and Crop Evolution 71: 957–997. https://doi.org/10.1007/s10722-023-01824-0

[3] 郭華仁 2022 歐盟的「異質性有機種苗」。觀點種子網20220422
http://seed.agron.ntu.edu.tw/publication/article20220422.html

[4] Louwaars, N., and Burgaud, F. 2016 Variety registration: the evolution of registration systems with a special emphasis on agro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In: Farmers’ Varieties and Farmers’ Rights: Addressing Challenges in Taxonomy and Law. Halewood, M., Ed. Earthscan. London, UK. https://cgspace.cgiar.org/server/api/core/bitstreams/296156d7-61dc-42bc-a20c-57b17256b217/content

[5] 郭華仁、蔡元卿 2006 栽培植物的命名。台灣之種苗 (85): 15-19http://seed.agron.ntu.edu.tw/civilisation/Introduction/nomen06.htm

[6] https://www.facebook.com/warren.kuo.5/posts/pfbid0TavwZ5KQx5PGH1
ehFKxwF2KcPAj3sCtAEGhq3hQbxJHcj4oayZEuGsVMFrm1CWVQl

[7] https://engage.nsysu.edu.tw/news/talralreba-ka-becenge-烏鴉小米

[8] http://e-seed.agron.ntu.edu.tw/0161/161variety.htm#161variety1

[9] https://kmweb.moa.gov.tw/redirect_files.php?id=9049

[10] https://research.sinica.edu.tw/hsing-yue-le-rice-gene-austronesian/

[11] https://epaper.ntu.edu.tw/view.php?listid=236&id=27060

[12] https://adapt.moenv.gov.tw/dispPageBox/files/7.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領域成果報告(農委會彙整).pdf

[13] Almeida, M.J., De Haan, S., Joshi, B.K., Brehm, J.M., and Maxted, N. 2024 Towards a practical threat assessment methodology for crop landraces. Frontiers in Plant Science, 15, 1336876. https://www.frontiersin.org/journals/plant-science/articles/10.3389/fpls.2024.1336876/full

[14] FAO 2017 Voluntary Guidelines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Farmers’ Varieties/Landraces. Rome: Italy. https://www.fao.org/3/ca5601en/ca5601en.pdf

[15] Reed, B.M.; Engelmann, F.; Dulloo, M.E.; Engels, J.M.M. 2004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Field and In Vitro Germplasm Collections. International Plant Genetics Resources Institute, Rome, Italy. https://cgspace.cgiar.org/server/api/core/bitstreams/f7cbdfe4-c5a4-453f-9093-ab02c6122840/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