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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分類與命名
*************************** 栽培植物的命名 郭華仁、蔡元卿 國立台灣大學農藝學系 引用出處:郭華仁、蔡元卿 (2006) 栽培植物的命名。台灣之種苗 (85): 15-19。 野生植物經由人類刻意選拔育種,導致其變異範圍與野生者不同,一個種內的植物內,某群體若有特殊性狀,可以與種內其他個體區分的,則可以稱為品種 (Cultivar),或者栽培群 (Group);蘭花的栽培群特稱為雜交群 (Grex;複數為Greges)。同一類植物,可能育成數量繁多的栽培品種,各都有其獨特的特性,因此需要各自有品種名稱。而且最好一個品種只有一個名稱,一個品種名稱也只用在某一特定的品種,才不會產生混淆。 然而由於品種在不同地區與國家間互相流通,品種稱呼若沒有一個大家認可並且遵守的規則,這個理想就無法達到。這就是為何有「國際栽培植物命名規則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Cultivated Plants」的原因。本文將根據該國際規則2002年修定的第七版 (2004 Code) 來加以介紹品種的命名,但栽培群、雜交群、嫁接種等暫不討論。該規則以西洋文為主幹,因此本文先介紹洋文的命名規則,後面才介紹中文的可能方式。
壹、品種名稱 依規定,品種名稱為該植物的拉丁文「植物名稱」,加上一個「品種尾名」;如蘋果品種要稱呼為James Grives,其名稱的寫法是Malus domestica ‘James Grives’。在這裡Malus domestica是蘋果的學名,James Grives是其品種尾名。品種尾名一定要放在‘…’內,不能放在“…”內。過去慣用的var.或者cv.都早已不能再用來指稱品種。在描述栽培植物時,植物名稱不一定要用拉丁學名,若用俗名不會發生混淆,則用俗名加上「品種尾名」也可;例如前述的蘋果品種,其名稱也可寫成 apple ‘James Grives’ 或‘James Grives’ apple;此時apple不用斜體字。 為了行銷上的需要,有時在「植物名稱」與「品種尾名」之間,還會加上「商業稱呼」(一般所謂的商品名)。為了區分,三個名詞會有不一樣的寫法;拉丁學名用斜體字。商業稱呼在印刷上應和品種的尾名不同,例如使用小型大寫字,而且不要放在標點符號內。如Choisya ternate ‘Limo’若要加上商業稱呼 goldfingers,可寫成Choisya ternate Goldfingers (‘Limo’)。不論是「品種尾名」或是「商業稱呼」,都是普通名詞,在行銷某個品種時,同一個品種,在不同地方或不同種苗商,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取新的商業稱呼,或者也可以不寫,但是一定要將其唯一的「品種尾名」寫在標籤上。 品種尾名的寫法有相當多的規定 (不過例外也不少,詳國際規則原條文):
貳、關於中文的品種名稱 根據我國現行的「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對於品種名稱有若干規定。對於名稱的內容,採負面表列的方式,即「品種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包括一、單獨以數字表示;二、與同一或近緣物種下之品種名稱相同或近似;三、對品種之性狀或育種者之身分有混淆誤認之虞;四、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對於名稱的書寫,規定「品種名稱應書以中文,並附上羅馬字母譯名。於國外育成之品種,應書以其羅馬字母品種名稱及中文名稱」。對於商業行銷,「應於其包裝、容器或標籤上,以中文為主,並附上羅馬字母品種名稱,標示·····」;「為嫁接之苗木者,應標示接穗及砧木之種類及品種名稱」。 對於已取得品種權利的品種,現行法對其品種名稱另有更進一步的規定,在「該名稱與其他商業名稱或商標同時標示時,需能明確辨識該名稱為品種名」。最嚴重的是「任何人對具品種權之品種為銷售或其他方式行銷行為時,不論該品種之品種權期間是否屆滿,應使用該品種取得品種權之名稱」,也就是說,即使權利期滿後,任何人在行銷曾經得過品種權保護的品種時,還要繼續使用原來的品種名稱,不得擅自改變,否則的話「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就名稱內容的規範,我國現行法僅提供若干主要的限制,與國際規範相較,約略近於前段的第4、10、11、15、與16條;想要與國際接軌,顯然有明顯的不足,應另行制定細則來補充。然而我國品種慣以漢字冠名,因此除了參考前述的介紹之外,國際規則中關於「其他語言」的規定也應該注意。 根據栽培植物規則,品種的尾名可以音譯 (Transcription) 或轉寫 (Transliteration),但不可以意譯 (Translation);中文的音譯要依照美國國會所採用的漢語拼音系統。例如梅花的品種 ‘早玉蝶’ 不可以意譯寫成 ‘Early Jade Butterfly’,但可以音譯成 ‘Zao Yudie’ ; ‘艷紅照水’ 不可以意譯寫成 ‘Brilliant Red Reflected in Water’,但可以音譯成 ‘Yanhong Zhaoshui’。當然Early Jade Butterfly可以作為商業稱呼,因此 梅‘早玉蝶’ 可寫成Prunus mume Early Jade Butterfly (‘Zao Yudie’)。關於音譯,可以查詢教育部的中文譯音查詢系統。但要注意,根據國際命名規則,用的是漢語拼音,而非通用拼音。( http://140.111.34.69:8080/nationallibrary/index.jsp?open ) 反過來說,西方的羅森檜品種 Chamaecyparis lawsoniana ‘Green Pillar’,其尾名不能寫成 ‘綠柱’,只能音譯,例如 ‘格林碧拉’;問題是西洋發音要音譯或轉寫成中文,到目前還沒有一套標準,各家譯法可能不一,而會造成混淆。因此比較合理的做法是,引進西洋品種在我國行銷時,可保留原來的西文尾名,另外加上中文的商業稱呼;例如農委會農糧署於2005年三月所公告的非洲菊新品種,可寫為:伊斯瑪拉非洲菊 (‘Esmara’);或者:非洲菊 ‘Esmara’ (伊斯瑪拉)。由於伊斯瑪拉具品種權,因此當其他公司經授權行銷時,標籤上一定要註名「非洲菊 ‘Esmara’」,當然可以另外加「伊斯瑪拉」四個字,或者其他商業名稱或商標名稱;除非合約禁止。將來品種權終止以後,任何人任販賣此品種,‘Esmara’ 還是得標上,否者可能會受罰。 至於國內育成的品種,若有意將其市場拓展到海外,則在命名時宜注意音譯的問題。就此角度而言,國內公家單位慣用的品種命名‘台農二十五號’,在國外就應只能寫成 ‘Tainong Ershiwuhao’,而其商品名則在國內與其他國家,可以用各種當地的文字,不用音譯。這樣的習慣,使得品種尾名音譯後,對外國人而言有點困擾。私人機構的方式就比較單純。例如台糖的蝴蝶蘭品種 ‘DL18’ 正確的寫法是Phalaenopsis Taisco Firebird ‘DL18’,‘DL18’ 是品種尾名,在國內外皆要使用,而 Taisco Firebird 是用於國外的商品名,在國內大可用名稱比較響亮的漢字。 然而這些翻譯規則主要是西洋人定的,可能並未考慮到象形文字與拼音文字語言之間音譯對華人使用者所造成的困擾。鑒於國內品種行銷國際市場的趨勢,我們宜正視品種命名這個小環節,大家討論出一個共識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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