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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對專利納入 植物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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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理由

專利傷害農業與農民例證

反對團體

相關資料

 

                           

 

 

 

  我國專利不宜保護植物品種的理由:           2022/04/13 修正

1.      不用專利保護植物研發,在國際法上站得住腳:

根據WTOTRIPs,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第27-1條:「對於任何新的,發明的,以及產業可用的技術皆須給予專利」。第27-3(b):「專利可以排除動植物(除非是微生物),以及生產動植物的實質生物程序(除非是非生物性的,或是微生物性的)。然而會員國應使用專利或有效的特別法規,或兩者兼具,來對植物品種給予保護」。由於我國已經有《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來保護植物品種研發,符合TRIPs的規定。其他國家沒有理由要求我國修改專利法來保護植物研發。

2.      我國沒有用專利保護植物研發的必要:

既然其他國家沒有理由要求我國已專利法來保護植研發,剩下的理由就是我國需要以專利法來保護植研發。但是既然已經有了《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一般植物品種的研發就已經受到近似專利的保障。

我國生物技術的發展是需要專利的保護研發。但是生物技術的發展在藥物方面以基因與化學藥品為主,這兩項的研發已經可以用專利來保護。生物技術在農業上的應用,同樣的基因、藥品、以及技術也都已經可以透過專利來保護。基因改造植物的研發或許更需要專利的保護。但是相較於我國公私部門每年上百個新品種的出現速度,基改植物的研發速度相當緩慢,每兩年不到一個。因此沒有迫切的專利保護需求。即使基改植物研發出來,種了以後可能會受到消費者的抵制,農產品外銷日本可能受挫,連普通農產品都可能連帶遭殃(如普通木瓜銷日就會發生問題)。因此在我國並沒有用專利保護植物研發的必要。

3.      專利保護植物研發不利我國農業:

在美國,跨國種子公司挾其龐大財力,早已在歐美透過大量的基因與植物專利申請,形成所謂的「專利叢林」,讓小種子公司在研發新品種時,受到專利權的箝制。受專利保護的品種,他人不得用來進行開發新品種。然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設計有育種家免責條款,育種家可以利用具品種權的品種開發新的品種,並且可以進行販賣。

開放專利保護植物研發,跨國公司就可能大舉向我國提出申請,到時候我國種子公司的研發就可能受到箝制,當然不利於我國的農業發展。這樣的疑慮已經發生在荷蘭。荷蘭的研究報告指出專利不利於小種苗公司眾多的荷蘭,因此希望歐盟能改變專利可以保護植物研發的規定。我國的農業類似荷蘭,因此不應該開放專利保護植物,造成我國農業研發的受制於跨國公司。

雖然智慧財產局在修正條文中納入植物育種家享有利用受專利保護植物來進行研究以及開發新品種的自由,然而新品種仍然受到原專利品種的限制,不得販賣。因此對我國農業不利的因素仍未解決。

4.  專利保護會造成跨國公司壓境:

基改作物龍頭老大,孟山都公司近期將推出不會催淚的洋蔥、高抗氧化能力的青花菜、成熟時果皮轉黃的洋香瓜等各式蔬果新品種。不過這都不是基改品種。雖然基改大豆與玉米在美國上市已近15年,但消費者對於小麥蔬果等產品比較介意,若知道是基改,可能會停止不買。因此孟山都在六七年前花了22億美元購併了蔬果大種子公司Seminis與De Ruiter,準備將來藉由出售種子與權利金來獲取更大的利益。由於每個基改品種的開發需要10年的時間與一億美元的成本,加上消費者的疑慮不減,因此孟山都決定放棄蔬果的基改研究,改採用較進步較便宜的傳統雜交育種,將育種時間縮減為5到8年,更不需要複雜的審核程序。

孟山都洋香瓜成熟時果皮轉黃的基因一定是其他香瓜的既有基因,有可能是一些地方品種,孟山都用回交育種的傳統方法導入新品種,但是用分子輔助的方式,可以縮短研發年限。該品種若用品種權保護,其他育種家也可以用回交育種去改良自己的原有品種,因為所育成的品種與孟山都者僅有黃皮基因相同,因此不受孟山都的權利約束。農民種了黃皮的地方品種更沒有問題。 但是若用專利保護,則其他育種家與農民的上述行為都會侵權, 若我國專利可以保護植物,孟山都這個品種獲得專利是很有可能的(比照美國), 屆時孟山都大量來我國申請各類蔬果專利,我國的種子公司會受到很大限制,請勿小看孟山都的力量,挾其龐大的財力與實力,所構成的專利叢林不是國內任何公司可以承受得了的。

有些人認為讓跨國種子公司獲得我國專利保護沒有關係,只要農民不要購買外國種子就行了。這樣的講法忽略了跨國公司的龐大力量。跨國公司會挾其龐大力量併吞小公司,並且用盡各種方法來進行廣告宣傳,讓農民的種子自主權逐漸喪失,到最後終於無法不去購買大公司的種子。這樣的情境不但發生在印度、中國,就是美國本身也一樣。

5.   專利保護植物會嚴重衝擊稻米產業

過去因為沒有《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外國公司優良的花卉新品種因為害怕被國農民無償使用,因此沒有意願引進到台灣。有了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以後,不但引進不少外國新品種,同時也刺激國內花卉品種的育種。然而品種權的主張會讓農民額外付出種苗權利金,對主要農糧作物產業不利,因此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設計有農民免責條款,經過中央政府公告的品種,農民可以留種自用。目前經政府公告的主要糧農作物只有稻米,其他農作物準備納入。

但是我國最重要的稻米產業,目前大多數稻農已經不在自行培育秧苗,而是由育種中心提供。有鑑於此,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條文納入了一條世界各國所無的條文,允許育種中心提供據品種權的秧苗給農民,不算侵權。

專利修法的條文中雖然模仿歐盟的規範,比照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納入農民免責條文。但是專利法的農民免責並未含蓋育種中心的提供秧苗給農民,將來若水稻品種受到跨國公司的左右,農民就會付出相當高的秧苗成本,這成本勢必轉嫁給所有的消費者,對我國人民生計的衝擊會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