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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對專利納入 植物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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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理由

專利傷害農業與農民例證

反對團體

相關資料

 

                           

 

 

 

智慧財產局擬修法開放動植物專利申請,經各方努力,該局終於從善如流,危機暫時解除。不過將來的自由貿易談判,預計此議題將捲土重來,大家仍需留意。
                                                                             2011-11-29

台灣國家現行專利,將動植物排除在外;

動植物的研發不得申請專利

但是植物品種可透過「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得到20-25年的專賣權

現在行政院智慧財產局修法,允許新的動植物申請專利

這對台灣農業會產生嚴重的後果

為了農業的發展

呼籲各界群起反對智財局的修法

 

專利修法將植物納入保護對象」說帖

郭華仁/台大農藝系教授;謝銘洋/台大法律系教授;陳昭華/輔大財法系教授;李崇僖/中原大學財法系副教授;高紀清/蘭花產銷協會理事長 
201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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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智慧財產局提出修法將植物的研發列入專利保護;若經三讀通過,國內種苗、蘭花產業將面臨跨國企業的強勢競爭,對 本國旗艦農產品打擊甚大。稻農購買秧苗的價格也將攀升,不但提高農民生產成本,米價也會跟著上漲,嚴重影響到 台灣人民生計。

2.          智慧局認為修改專利法保護植物,可以促進生物科技研發。這個理由很牽強。因為大多數生物科技例如微生物、基因、植物性成分、生物製劑、生物醫學技術、以及基因改造技術等,都早就可用專利來保護,沒有修法納入植物個體的必要。智慧局說專利保護植物個體是國際趨勢,這又是謊言;目前只美國、歐盟、澳洲有專利保護植物的案件

3.          這些國家近年來的專利擴及植物產業,已遭很多國際學術界與民間團體的嚴批。英國「樂施會」表示,緩解糧食短缺衝擊需多方著手,包括終止大型公司對商品與種子貿易的掌控。同樣是以小種苗公司為主的荷蘭最近也與我農官商量如何對抗專利的傷及農業。

4.          植物個體的研發(或稱為植物品種的研發),其智慧財產權在 本國也已經有「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來加以保障;此法實際上是參考專利法所制定的,擷取專利法的優點,而將專利法對農業不利的地方給予排除;因此採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來保障植物研發的智財權,有利農業研發而能將傷害降到最低。

5.          專利法用來保護植物研發的成果,有兩項特點會傷害到農業,即專利權不具有(1)農民免責以及(2)育種家免責。這兩項攸關農業發展的免責已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中適當地納入。

6.          專利權不具有農民免責,因此美國許多種大豆的農民,在購買並種植具專利權的大豆種子之後,每年都需要重新購買種子,不可以自行留種再種。這與農民常年以來的習慣不符。因為專利法的擴及植物,美國農民每年需要以兩倍以上價格去購買的種子;因自行留種被控侵犯專利權的案件也相當多

7.          智慧局的修訂版本中雖然有參考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部分納入農民免責,但是針對水稻產業,專利修法仍然未能考慮到國內稻農的實際情況。目前本國稻農大多數不自行播秧苗,而是由育苗中心供應秧苗給農民插秧。 本國的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允許育苗中心將具有品種權的秧苗供應給農民,而不被視為侵權。反之,智慧局則表示這樣的行為會侵犯到專利權。因此若修法通過,秧苗價格可能因專利費而增加,水稻產業會受到嚴重的影響。

8.          智慧局的修訂版本中雖然允許具專利權的植物被他人用來育成新品種,但是所育出來的品種卻不得上市,否則會被視為侵犯專利權。因此專利修法條文仍然不被視為具有育種家免責;這對 本國種苗公司、蘭花公司的研發工作都會造成嚴重的限縮,將嚴重傷害到台灣旗艦農產業。

9.          在本國農作物與花卉品種的研發都是政府單位與民間小型企業在進行育種的工作。育種家都是使用現有的品種來進行交配選種,創造出新的品種。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下,拿具有品種權的品種去交配育出新品種,並且將新品種上市,並不被視為侵權行為,除非所育出的品種與原來的品種很接近。但是若 台灣通過專利修法,將來同樣的行為所育出的任何品種就不能上市,因此會嚴重限制政府單位與民間小型企業的研發工作

10.      專利修法通過以後,雖然本國育種家也可以申請專利保護,然而專利的申請需要龐大的規費以及律師費,因此在商業競爭上有利於於跨國公司,而不利於小公司。目前世界十大跨國種子公司已經掌握七成的國際種子貿易,「掌握種子就可掌控世界」的口號令人擔憂。這些大公司挾其雄厚財力與實力,已經布下專利的天羅地網,等君入甕。智慧局的修法恰好讓跨國公司有機會大舉入侵台灣,屆時台灣成為「亞太種苗中心」的口號將化作泡影。

11.      農委會說,專利修法以後,只有基因改造作物才能申請專利保護,這是不對的。歐盟與美國的專利法都有授予傳統育種所育成品種專利權的案件。

12.      美國孟山都種子公司花了廿二億美元購併了蔬果大種子公司De RuiterSeminis (聖尼斯種子已在台灣設辦事處),使用傳統育種進行多數蔬果作物改良,準備申請專利以獲取更大的利益。該公司即將推出不會催淚的洋蔥、高抗氧化能力的青花菜、成熟時果皮轉黃的洋香瓜、切片時汁不逸流的西瓜等各式蔬果新品種。若 台灣專利修法通過,比照美國,孟山都的優良新品種也會在本國獲得專利,到時國內公司就不可以拿孟山都的新品種去開發販賣新品種,這會嚴重削弱台灣的育種能力。若孟山都不能申請專利,轉而申請 台灣國家的品種權,則本國種苗公司就可以拿來當材料創新品種,而無侵權之虞。

13.      基因改造植物用專利來保護,力道會更強。但是台灣的強項在於每年創新品種數以百計的傳統植物育種,而不是一年做不到一個品種的基因改造技術。

14.      台灣國家制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來保障與鼓勵新品種的研發,已充分符合世貿組織的智財權規範,他國毫無強迫我們專利修法保護植物發明的餘地

15.      綜合前面所述,本國對植物品種的創新已有足夠的保護,修改專利法不但沒有更多的好處,反而會讓跨國公司大舉入侵,傷害到本國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