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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智財權

 

植物品種保護方式:                      

技術上的保護:

  • 雜交種子農民無法留種,必需向種苗公司購買。

  • 基因轉殖植物具有終結者基因(termiantor gene)者,農民也無法留種。

法律上的保護:

  • 專利法:如美國的實用植物專利,以及僅限於無性繁殖植物的專利。只限於美國、日本、澳洲、...等若干國家。

  • 植物品種保護法。

 

其他植物智財權的保護

○ 組織培養,基因,基因轉殖技術等的專利,皆與新品種的育成技術有關。
○ 營業秘密法
○ 商標法
○ 產地標示法

 

 

WTO-TRIPs   (1994)

27-1:對於任何新的,發明的,以及產業可用的技術皆須給予專利

27-2:為了維持公共秩序與道德,包括人畜植物健康與環境等,則可加以排除

27-3(b):也可以排除動植物(除非是微生物) ,以及生產動植物的實質生物程序(除非是非生物性的,或是微生物性的)。
然而會員國應使用專利或有效的特別(sui generis) 法規,或兩者兼具,來對植物品種給予保護。本規定須於WTO協議生效四年後加以檢討


實質生物程序
如利用雜交、選種的方式
非生物性的如利用X光,化學物質產生突變種或利用重組DNA 技術之方法

 

為何許多國家不主張植物品種可以申請專利

  • 專利四要件:新穎性、發明創作性、重複性和工業 (產業)可利用性。

  • 新品種育成所採用之育種方法,都為已知知術,並非新的發明。

  • 植物品種之選拔過程幾乎無法重複。

  • 種苗是用來種植,不具工業可利用性,種苗的生產品才有。

 

植物品種保護史:

  • 1833 羅馬教廷 「法律與國家行政規則集」中,規定對於付給植物品種的改良者酬勞(未實施)。

  • 1904 在法國所舉行的果樹會議中提到給於新品種育成者的權利保護的概念。

  • 1920 德國設農林品種登錄局,進行農作物品種的登記,但沒有權利的保護。

  • 1930 美國通過 Townsend-Purnell Plant Patent Act,對原來的專利法,增修植物專利章節(第15章,161-164條)。   對於突變種與雜交種給於專利,但野生種與塊莖植物不在保護之列。

  • 1934 工業財產權巴黎公約中將對象擴及到農產品,但對於植物品種是否在內,則無定論。

  • 1947 工業所有權保護國際協會(AIPPI)中有植物品種納入保護的提案,未獲通過。

  • 1952 AIPPI通過有植物品種納入保護的提案。

  • 1955 國際植物品種保護育種家協會 (ASSINSEL,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lant Breeders for the Protection of Plant Varieties) 在巴黎開會研商植物品種保護,並向法國政府建議召開國際會議。

  • 1957   法國邀請歐洲12國家在法國開會研商,訂出主要項目的原則。

  • 1961 該12國在巴黎開會討論相關草案,於12月2日公佈植物品種保護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各國陸續簽約。

  • 1968 宣佈成立植物品種保護國際聯盟(UPOV:Union internationale pour la Protection des Obtentions Végétales,英文: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 1978 修訂植物品種保護國際公約,號稱1978年公約,於1981年11月8日生效。

  • 1988 我國通過植物種苗法,其中包括植物品種保護條例。迄今,我國仍不是UPOV會員國。

  • 1991 第三次修訂植物品種保護國際公約,號稱1991年公約。

  • 1991年公約於1998年4月24日生效。UPOV到1998年為止,有37個會員國。

 

UPOV會員國    

UPOV簽約國最新名單

 

 

植物品種保護主要內涵:

  • 保護對象的適用範圍:1978與1991公約的不同。

  • 保護對象的條件:品種名稱 (Variety Denomination)、新穎性(Novelty)、可區別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穩定性(Stability)。

  • 育種家的權利範圍及其限制:

    • 農民免責

    • 研究免責

    • 實質衍生品種

    • 1991年公約中的育種家權利範圍:繁殖材料的繁殖和為銷售而增殖之行為、生產、增殖、進出口,以及前述行為中有關材料的調製和儲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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