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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3 羅馬教廷 「法律與國家行政規則集」中,規定對於付給植物品種的改良者酬勞(未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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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 在法國所舉行的果樹會議中提到給於新品種育成者的權利保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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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 德國設農林品種登錄局,進行農作物品種的登記,但沒有權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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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 美國通過 Townsend-Purnell Plant Patent
Act,對原來的專利法,增修植物專利章節(第15章,161-164條)。
對於突變種與雜交種給於專利,但野生種與塊莖植物不在保護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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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 工業財產權巴黎公約中將對象擴及到農產品,但對於植物品種是否在內,則無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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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 工業所有權保護國際協會(AIPPI)中有植物品種納入保護的提案,未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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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AIPPI通過有植物品種納入保護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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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國際植物品種保護育種家協會 (ASSINSEL,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lant Breeders for the Protection of
Plant Varieties) 在巴黎開會研商植物品種保護,並向法國政府建議召開國際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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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法國邀請歐洲12國家在法國開會研商,訂出主要項目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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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該12國在巴黎開會討論相關草案,於12月2日公佈植物品種保護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各國陸續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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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宣佈成立植物品種保護國際聯盟(UP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