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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戰爭 植物種原權 VS 植物智財權
植物種原與種子戰爭
植物種原的限制:種子戰爭
生物剽竊 (Biopiracy)
植物智財權的爭端與協調
(一)、 名古屋議定書 爲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中與遺傳資源獲取與利益分享相關的規定,公約秘書處召開三次政府間會議,商討如何制定遺傳資源取得以及利益分享的國際準則,並且於2001年十月在德國波昂召開工作小組會議,會中完成「波昂準則:關於遺傳資源取得與其利用所產生利益的公平合理分享 (Bonn Guidelines on Access to Genetic Resources and Fair Equitable Sharing Benefits Arising out their Utilization)」草案。該準則草案於2002年四月經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六次締約方大會批准。波昂準則目前只是屬於建議性質,此準則若能升級為議定書,才會具有法律約束力。 波昂準則 (CBD,2002) 全五章61條,所規範的範圍包括各類生物,但人類遺傳資源則被排除在外,而傳統知識也常與遺傳資源同時被提及。條文中規定各簽約國要設置國家聯絡點,這個連絡點要提供詳細的資料,讓想取得遺傳資源者知道如何進行,包括主管單位以及擁有該資源者在哪裡、如何得到同意、以及要協商哪些條件等等資訊。而國家主管機關則應提供各種事先告知同意以及共同協定的諮詢,並且有責任監測取得和利益分享協定是否執行。 波昂準則針對遺傳資源的起源國家、提供者,以及遺傳資源的使用者,分別提出應有的責任。就國家而言,各種措施應達到清楚、客觀和透明的方式;應確保遺傳資源的相關法律不及於資源的傳統使用者 (例如原住民);遺傳資源的取得也要考慮該活動對於環境的影響。就提供者而言,須要先確定是否具有資源的權利,也不宜對資源的提供作太過分的限制。就要取得資源的使用者,波昂準則要求在取得前一定要事先告知並且獲得同意,而且要達到利益分享的協定;進行探勘活動時,要尊重地方社區的風俗、傳統、價值觀和習慣做法;提供者要求更詳細的資訊時應該提供;取得遺傳資源後,要在先前的協定範圍內使用之,若使用的範圍超越原來的協定,則須再重新協定達成後才能進行;使用者若要將該遺傳資源提供給第三者,也要遵守取得該材料所要求的條款和條件,並且將各種告知同意與使用條件都轉知第三者,這些轉帳也都需要加以紀錄。 波昂準則最重要的部分在於,針對如何達到公約中所設定的取得遺傳資源和利益分享,作詳細的建議: 1. 事先告知同意: 2. 共同商定條件: 3. 利益分享: 然而生物多樣性公約/波昂準則的規範包含一個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的難題。也就是說雖然生物多樣性公約將遺傳資源授以國家主權所及,然而各國植物園以及種原庫在公約簽署之前,所保存種原的法律定位,卻並未觸及。這個難題以可以由其他方面的規範看出解決的可能 (Tully, 2003)。 名古屋議定書於2010/10/29 通過,2014/10/12 正式生效,2015-05-05 時共91個簽約國。 國際糧農植物遺傳資源條約 由於生物多樣性公約將遺傳資源定位為國家主權所及,他國需要經過事前告知同意,並經利益分享的約定後,才得以取得遺傳資源,此種新規範較以前而言顯得相當嚴苛,可能使得將來育種工作上不易得到新的雜交親本,影響到糧食生產。這樣的考慮使得農業學者認為,應該對於重要農作物的遺傳資源的取得訂立國際條約,以便利其取得,因此FAO就「國際植物遺傳資源承諾」展開進一步的協商,於1996年擬出多邊協定的概念,將有關糧食、纖維生產的作物與高單價的藥用、觀賞植物加以區分。由於糧食與纖維作物為民生所必需,遠久以來普遍栽培於世界各地,各國皆有其特殊的種源,相互依賴度高,宜用多邊協定來加速種原的流通;反之藥用等植物較富地域特殊性,資源所有國與資源求取國雙邊協定就足以解決。FAO在1999 年提出相關草案 (Composite Draft Text of the International Undertaking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到了2001年,一百多個FAO會員國聚集羅馬,對此草案進一步的討論,終於在112個國家投票贊成,美、日兩國棄權下,通過了「國際糧農植物種源條約 (International Treaty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本條約在2004年6月29日開始生效。 國際糧農植物種源條約 (FAO, 2001) 計35條條文,並包括多邊系統中包括的作物清單、仲裁、調解等附件。雖然有人批評此條約部分地方,包括農民權等太過模糊 (如Fowler, 2004),但是基本上提出了一個可行的基礎。 1. 多邊系統的範圍 「國際糧農植物種源條約」最大的特色就是將植物遺傳資源依照取得的規範,區分為多邊系統與雙邊系統。在依循生物多樣性公約國家主權的概念下,同意建立一個高效、透明的多邊系統,以方便取得糧農植物遺傳資源,並在互補和相互加強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分享因利用這些資源而產生的利益。 多邊系統採正面表列,將60多個植物屬清單,包括35種作物和29種飼料作物,不過甘蔗、大豆、花生、蕃茄等卻在其外,顯示出國家利益衝折的痕跡。清單中食用作物有 (一)禾榖類,包括稻、高粱、大麥、燕麥、小麥、黑麥、黑小麥、珍珠粟、穇、以及玉米 (不包括該屬的其他種) 等10類;(二)水果類,包括香蕉、蘋果、柑橘類、麵包果、可可椰子、草莓等6類;(三)蔬菜類,四大類包括蘆筍、胡蘿蔔、茄子、以及多種十字花科蔬菜如蕓苔屬 (蕓苔、白菜、蕪菁、芥菜、甘藍、花椰菜)、蘿蔔、水芹、蔊菜 (Rorippa)、獨行菜 (Lepidium)、松藍菜 (Isatis)、芝麻菜 (Eruca)、南芥菜 (Eruca)、春山芥 (Barbarea)、濱菜 (Crambe)等;(四)菽豆類,包括樹豆屬、回回豆屬、香豌豆屬、金麥豌屬、菜豆屬、豌豆屬、蠶豆屬、豇豆屬等8類;(五) 塊根莖類,包括芋頭與芽芋、山藥、番薯、木薯、馬鈴薯等5類;(六)其他如向日葵、甜菜、油菜。牧草有 (一) 豆科牧草,包括三葉草屬15種、苜蓿屬6種、香豌豆屬6種、紫雲英屬3種、胡枝子屬3種、百脈根屬3種、羽扇豆屬3種、草木犀屬2種、牧豆樹屬、三裂葉葛藤、關刀豆、以及其他4種;(二) 禾草,包括羊茅屬6種,早熟禾屬3種,鵝觀草屬2種,翦股穎屬2種,看麥娘屬1種,黑麥草屬2種,鷊草屬2種,梯牧草屬1種,燕麥草屬1種,瓜地馬拉草,鴨茅,須姜草 (Andropogon gayanus) 等。 條約要求各締約方,在其所管轄的機構中,或者公共持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皆能將前述各類植物納入多邊系統。糧農組織下的國際農業研究機構種原庫也應根據條約,在本條約生效 (2004年6月29日) 後所收集到的多邊系統內的植物種原,應按照供約的規範簡便提供給各締約方。 多邊系統外其他植物資源的取得,則尚未能有較為便捷而據法律效力的國際規範,因此需要進行雙邊會商,可以根據波昂準則的精神來協調。 2. 多邊系統內種原的方便取得 3. 多邊系統中的利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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