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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雜交玉米的政治經濟學

種子戰爭

植物種原權  VS 植物智財權

You have heard of STAR WARS, now there are SEED WAR  --

Bill Paul: (Third world battles for fruit of its seed stocks. Wall Street Journal, 1984, June 15)

"United Nations documents disclose that India isn't giving out its prized black pepper seeds, while Malaysia, Thailand and Indonesia are restricting the availability of various fruit varieties. The documents also show that Ecuador is restricting cocoa, and that Taiwan is holding back on sugarcane varietis, among other exam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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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種原與種子戰爭

植物種原的流通

  • 植物種原流通史。

  • FAO的早期植物種源工作。

  • CGIAR成立IBPGR,將種源工作由FAO轉入。一方面藉助FAO可以深入第三世界國家的方便,另一方面則免除聯合國的直接干涉。全球的作物種原因此逐漸蒐集到幾個國際組織。

 

植物種原的限制:種子戰爭

事件:橡膠樹(巴西 -- 馬來西亞/英國),香料(印尼/荷蘭 -- 東非/法國),甘蔗(我國--中國),香蕉(我國--越南)

 生物剽竊 (Biopiracy)

生物剽竊的行為層出不窮,有名的例子如:

1.      Banisteriopsis caapi:Banisteriopsis caapi是一種植物,亞馬遜流域原住民至少72族常用來製作祭祀或藥用的的原料Ayahuasca。美國專利商標局1986年通過Loren S. Miller對於植物品種Banisteriopsis caapi ‘Da Vine’的植物專利申請 (no. 5,751),而在1994年被Coordinating Body of Indigenous Organizations of the Amazon Basin (COICA) 所發現。因此該機構委託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在1999年3月提出異議。經過專利商標局的檢討,確認Loren S. Miller所提出申請的植物品種,與Field Museum in Chicago所保存的標本並沒有區別,因此在同年11月裁決撤銷該專利 (郭,2000)。

2.      花豆‘Enola’:美國育種家Proctor拿南美洲的花豆進行傳統育種,育成黃色種皮的品種‘Enola’,在1991年得到美國專利,專利的範圍包括種皮顏色與種臍特徵與該專利品種接近的的花豆。在1994年Proctor就告Tutuli公司侵權;該公司由墨西哥進口花豆,品種是栽培歷史甚久的黃色種皮‘Mayocoba’以及‘Peruano’兩品種。該公司以及農民因此遭受到無端的損失。根據研究,依照美國專利,南美洲農民的傳統花豆品種,至少有六個會受到侵權的控告 (Dutfield, 2004. p.54-55)。

 

 

  植物智財權的爭端與協調

  • 原來的分歧觀點

植物種原為人類共同資產 vs 植物品種專利權

北方觀點:

  1. 未經評估或改良的種原,不能視為商品。

  2. 新品種的基因可能來自許多種源,不易評估各別種質的貢獻。

  3. 輸出種原對當地國不構成損失,異於礦物等資源。

  4. 植物品種專利權是促進育種與作物產量所必須。北方國所發展出來的材料不見得適用於南方國。

南方觀點:

  1. 農民的努力不容忽視。

  2. DNA finger printing的技術用在育種者權已可能。

  3. 喪失使用種原生財的機會,北方國植物產品反擊南方國。

  4. 北方國的育成品種也應視為共同產。

重點不在南方國能否得到北國種原,而是能否由本國種原獲利:國家產北國購買,支援科技發展。南方國可強調農民權。

 

  • 新的觀點:植物種原是國家主權

生物多樣性公約:

Article 1. Objectives      第1條 目 標

  本公約的目標是按照本公約有關條款從事保護生物多樣性、持久使用其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遺傳資源而產生的利益;實現手段包括遺傳資 源的適當取得及有關技術的適當轉讓,但需顧及對這些資源和技術的一切權利 ,以及提供適當資金。

 

Article 15. Access to Genetic Resources   第15條 遺傳資源的取得

1.確認各國對其自然資源擁有的主權權利,因而可否取得遺傳資源的決定 權屬於國家政府,並依照國家法律行使。  

2.每一締約國應致力創造條件,便利其他締約國取得遺傳資源用於無害環 境的用途,不對這種取得施加違背本公約目標的限制。

3.為本公約的目的,本條以及第16和第19條所指締約國提供的遺傳資源僅 限於這種資源原產國的締約國或按照本公約取得該資源的締約國所提供的遺傳資源。

4.取得經批准後,應按照共同商定的條件並遵照本條的規定進行。  

5.遺傳資源的取得須經提供這種資源的締約國事先告知同意,除非該締約 國另有決定。

6.每一締約國使用其他締約國提供的遺傳資源從事開發和進行科學研究時 ,應力求這些締約國充分參與,並於可能時在這些締約國境內進行。

7.每一締約國應按照第16和19條,並於必要時利用第20和21條設立的財務 機制,酌情採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性措施,以期與提供遺傳資源的締約國公平分享研究和開發此種資源的成果以及商業和其他方面利用此種資源所獲得的利益。這種分享應按照共同商定的條件。

 

  • 效的特別法

美國的觀點:取消 TRIPs 27-3(b)對植物品種的排除 ,擴散專利權的行使範圍。植物品種的獨特法以UPOV 1991公約為準則。

第三世界的觀點:植物品種權以UPOV 1978公約為準則的特別法來保護。

異議團體的觀點: 取消WTO TRIPs以及UPOV的規範。                                                            

  • 農民權

定義:由於農民在過去、現在、或將來,對於植物種源的保育、改進、以及提供,所產生的應有權利,特別是針對植物起源/歧異中心的農民而言。

反對意見:
    並非新育成品種,並無特定育種者
    遺傳歧異度高,不符合DUS中均質性與穩定性的嚴格定義

解決方案:或為政治意涵 (成立基金來進行種原保育等回饋),或為法律意涵(類似植物智財權的設計)。

 

 

種原取得與利益均享

 

(一)、 名古屋議定書

爲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中與遺傳資源獲取與利益分享相關的規定,公約秘書處召開三次政府間會議,商討如何制定遺傳資源取得以及利益分享的國際準則,並且於2001年十月在德國波昂召開工作小組會議,會中完成「波昂準則:關於遺傳資源取得與其利用所產生利益的公平合理分享 (Bonn Guidelines on Access to Genetic Resources and Fair Equitable Sharing Benefits Arising out their Utilization)」草案。該準則草案於2002年四月經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六次締約方大會批准。波昂準則目前只是屬於建議性質,此準則若能升級為議定書,才會具有法律約束力。

波昂準則 (CBD,2002) 全五章61條,所規範的範圍包括各類生物,但人類遺傳資源則被排除在外,而傳統知識也常與遺傳資源同時被提及。條文中規定各簽約國要設置國家聯絡點,這個連絡點要提供詳細的資料,讓想取得遺傳資源者知道如何進行,包括主管單位以及擁有該資源者在哪裡、如何得到同意、以及要協商哪些條件等等資訊。而國家主管機關則應提供各種事先告知同意以及共同協定的諮詢,並且有責任監測取得和利益分享協定是否執行。

波昂準則針對遺傳資源的起源國家、提供者,以及遺傳資源的使用者,分別提出應有的責任。就國家而言,各種措施應達到清楚、客觀和透明的方式;應確保遺傳資源的相關法律不及於資源的傳統使用者 (例如原住民);遺傳資源的取得也要考慮該活動對於環境的影響。就提供者而言,須要先確定是否具有資源的權利,也不宜對資源的提供作太過分的限制。就要取得資源的使用者,波昂準則要求在取得前一定要事先告知並且獲得同意,而且要達到利益分享的協定;進行探勘活動時,要尊重地方社區的風俗、傳統、價值觀和習慣做法;提供者要求更詳細的資訊時應該提供;取得遺傳資源後,要在先前的協定範圍內使用之,若使用的範圍超越原來的協定,則須再重新協定達成後才能進行;使用者若要將該遺傳資源提供給第三者,也要遵守取得該材料所要求的條款和條件,並且將各種告知同意與使用條件都轉知第三者,這些轉帳也都需要加以紀錄。

波昂準則最重要的部分在於,針對如何達到公約中所設定的取得遺傳資源和利益分享,作詳細的建議:

1.          事先告知同意:

2.          共同商定條件:

3.     利益分享:

然而生物多樣性公約/波昂準則的規範包含一個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的難題。也就是說雖然生物多樣性公約將遺傳資源授以國家主權所及,然而各國植物園以及種原庫在公約簽署之前,所保存種原的法律定位,卻並未觸及。這個難題以可以由其他方面的規範看出解決的可能 (Tully, 2003)。

名古屋議定書於2010/10/29 通過,2014/10/12 正式生效,2015-05-05 時共91個簽約國。

國際糧農植物遺傳資源條約

由於生物多樣性公約將遺傳資源定位為國家主權所及,他國需要經過事前告知同意,並經利益分享的約定後,才得以取得遺傳資源,此種新規範較以前而言顯得相當嚴苛,可能使得將來育種工作上不易得到新的雜交親本,影響到糧食生產。這樣的考慮使得農業學者認為,應該對於重要農作物的遺傳資源的取得訂立國際條約,以便利其取得,因此FAO就「國際植物遺傳資源承諾」展開進一步的協商,於1996年擬出多邊協定的概念,將有關糧食、纖維生產的作物與高單價的藥用、觀賞植物加以區分。由於糧食與纖維作物為民生所必需,遠久以來普遍栽培於世界各地,各國皆有其特殊的種源,相互依賴度高,宜用多邊協定來加速種原的流通;反之藥用等植物較富地域特殊性,資源所有國與資源求取國雙邊協定就足以解決。FAO在1999 年提出相關草案 (Composite Draft Text of the International Undertaking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到了2001年,一百多個FAO會員國聚集羅馬,對此草案進一步的討論,終於在112個國家投票贊成,美、日兩國棄權下,通過了「國際糧農植物種源條約 (International Treaty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本條約在2004年6月29日開始生效。

國際糧農植物種源條約 (FAO, 2001) 計35條條文,並包括多邊系統中包括的作物清單、仲裁、調解等附件。雖然有人批評此條約部分地方,包括農民權等太過模糊 (如Fowler, 2004),但是基本上提出了一個可行的基礎。

1.      多邊系統的範圍

「國際糧農植物種源條約」最大的特色就是將植物遺傳資源依照取得的規範,區分為多邊系統與雙邊系統。在依循生物多樣性公約國家主權的概念下,同意建立一個高效、透明的多邊系統,以方便取得糧農植物遺傳資源,並在互補和相互加強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分享因利用這些資源而產生的利益。

多邊系統採正面表列,將60多個植物屬清單,包括35種作物和29種飼料作物,不過甘蔗、大豆、花生、蕃茄等卻在其外,顯示出國家利益衝折的痕跡。清單中食用作物有 (一)禾榖類,包括稻、高粱、大麥、燕麥、小麥、黑麥、黑小麥、珍珠粟、穇、以及玉米 (不包括該屬的其他種) 等10類;(二)水果類,包括香蕉、蘋果、柑橘類、麵包果、可可椰子、草莓等6類;(三)蔬菜類,四大類包括蘆筍、胡蘿蔔、茄子、以及多種十字花科蔬菜如蕓苔屬 (蕓苔、白菜、蕪菁、芥菜、甘藍、花椰菜)、蘿蔔、水芹、蔊菜 (Rorippa)、獨行菜 (Lepidium)、松藍菜 (Isatis)、芝麻菜 (Eruca)、南芥菜 (Eruca)、春山芥 (Barbarea)、濱菜 (Crambe)等;(四)菽豆類,包括樹豆屬、回回豆屬、香豌豆屬、金麥豌屬、菜豆屬、豌豆屬、蠶豆屬、豇豆屬等8類;(五) 塊根莖類,包括芋頭與芽芋、山藥、番薯、木薯、馬鈴薯等5類;(六)其他如向日葵、甜菜、油菜。牧草有 (一) 豆科牧草,包括三葉草屬15種、苜蓿屬6種、香豌豆屬6種、紫雲英屬3種、胡枝子屬3種、百脈根屬3種、羽扇豆屬3種、草木犀屬2種、牧豆樹屬、三裂葉葛藤、關刀豆、以及其他4種;(二) 禾草,包括羊茅屬6種,早熟禾屬3種,鵝觀草屬2種,翦股穎屬2種,看麥娘屬1種,黑麥草屬2種,鷊草屬2種,梯牧草屬1種,燕麥草屬1種,瓜地馬拉草,鴨茅,須姜草 (Andropogon gayanus) 等。

條約要求各締約方,在其所管轄的機構中,或者公共持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皆能將前述各類植物納入多邊系統。糧農組織下的國際農業研究機構種原庫也應根據條約,在本條約生效 (2004年6月29日) 後所收集到的多邊系統內的植物種原,應按照供約的規範簡便提供給各締約方。

多邊系統外其他植物資源的取得,則尚未能有較為便捷而據法律效力的國際規範,因此需要進行雙邊會商,可以根據波昂準則的精神來協調。

2.      多邊系統內種原的方便取得

3.      多邊系統中的利益分享


參考  植物資源取得與利益分享的國際規範

 

 

參考資料   

專書:

  • 宋瑛堂  (譯) 2002 蘭花賊。時報文化,台北

  • Dutfield, G.  2000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ade and Biodiversity. IUCN-Earthscan Publ., London..

  • The Crucible Group 1994 People, Plants, and Patents. The Impa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n Trade, Plant Biodiversity, and Rural Society.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Reaearch Centre, Ottawa, Canada.

  • Kloppenburg, J.R. 1988 First the Seed: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Plant Biotechnology, 1492-2000.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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