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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國時代的農業 到清國時代的植物產業 大事
** 樟腦自1891年升到6%,1893到11.47%。
土地開發
土地所有權 : 民田制
土地權的轉移
(2)通婚:以平埔族女兒繼承的習慣入贅取得土地。 (3) 同化:與原住民結拜兄弟而獲贈與。(4) 騙取:與原住民立契畫押,騙奪土地。(5)偷墾:利用原住民社地分界的不明確偷墾。 (6)交易:在原住民社區開店放貸或賒售,誘使原住民久債而用土地償還。 (7)利用原住民習俗:在原住民土地上做墳墓,令原住民依習俗棄地而去。
1691 以後,往北興建,如彰化的施厝圳、十五莊圳、台中的葫蘆墩圳等大規模陂圳。1720以後,新竹隆思圳、台北塯 公圳、大安陂圳等大規模陂圳。1790以後,鳳山五里苗圳44條,新圳46條全部544 處,絕大多數為農民自行興建經營,而收水租。
(由 林 1997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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